附件C

立法會《提供市政服務(重組)條例草案》委員會
(1999年9月8日)
公眾街市與街市租金政策


引言

在一九九九年七月二十七日舉行的立法會《提供市政服務(重組)條例草案》委員會會議上,議員要求政府提供以下資料:

  1. 用以決定街市檔位租金的現行機制、現行上訴制度;由立法會事務委員會監察收費調整的建議機制;以及

  2. 位於政府和房屋委員會建築物的公眾街市與私人地方的街市適用不同規管要求的理據。

本文件列出政府的回應。

公眾街市與私營街市的規管

2. 公眾街市由兩個臨時市政局(兩個臨市局)管理,受《公眾街市(市政局)附例》及《公眾街市(區域市政局)附例》(第132章附屬法例)所規限。附例主要規定了街市檔位的出租,以及公眾街市的適當管理與保持衞生事宜。

3. 兩個臨市局的政策,是除了街市的食肆(例如新鮮糧食店)按食物及環境衞生的條件發牌外,以商業原則經營的私營街市(包括房屋委員會(房委會)街市),在一般情況下應不受任何發牌規定的管制。任何私營街市管方所不能妥善處理的妨擾或衞生問題,可按《公眾衞生及市政條例》(第132章)的有關環境衞生條文處理。

4. 不過,有一個私營街市 -- 位於粉嶺的聯和市場主要由於歷史原因,是根據《私營街市(區域市政局)附例》(第132章附屬法例)而受臨時區域市政局(臨區局)的發牌規定管制的。這個街市歷史悠久,早於二次大戰前已經存在,且並非以純商業形式經營。經營者實際上擔當了非牟利機構的角色,為當地居民提供服務,因而街市的管方須受某種形式的公共監管。例如,《私營街市(區域市政局)附例》第9條規定,私營街市的擁有人須按臨區局規定的格式擬備年度收支表,並須將該收支表及臨區局就該收支表所作的報告張貼在該街市,為期不少於7天。當二零零一至二零零二年間聯和街市(為一公眾街市)落成後,聯和市場將會關閉。

兩個臨時市政局的街市租金政策

5. 臨時市政局(臨市局)及臨區局對其轄下的公眾街市檔位各有不同的租金政策。現將該兩局的街市租金政策分別摘要載於下文。

(A) 臨時市政局的政策

6. 臨市局公眾街市的檔位通常先以3年為期出租,可續租,但每3年須作檢討並可調整租金。臨市局轄區內所有公眾街市檔位均以競投方式出租,底價由臨市局參考差餉物業估價署就檔位所評定的市值租金而釐定。競投分為兩類,即公開及圍內競投。在公開競投中,底價通常定為市值租金的100%。至於因遷置小販或街市租戶調遷而進行的圍內競投,底價則較低,通常定為市值租金的75%,但須經臨市局街市及販商事務委員會批准。

7. 臨市局參考檔位租約續期前甲類消費物價指數的變動,以及經差餉物業估價署評定的市值租金,而調整檔位租金。

(B) 臨時區域市政局的政策

8. 釐定臨區局轄區內公眾街市檔位底價的機制,與臨市局所用者相同,但成功投得檔位者須與臨區局訂立為期4年的合約,並可於合約屆滿時,按當時釐定的租金水平續租。

9. 通過公開競投取得檔位合約的街市檔主,可於合約屆滿時,以新市值租金的100%續約,但須受續約時所定的租金不得低於現行租金的限制。至於通過圍內競投取得合約的街市檔主,在合約屆滿時會獲准續約,租金則根據現行租金與新市值租金之間差距的百分率,按公式分期遞增。

現行街市檔位租金覆檢制度

10. 臨市局及臨區局亦各有不同的街市檔位租金覆檢制度。兩個臨時市政局皆准許不同意檔位合約續期後新訂租金的街市檔主,參照一系列的評估準則提出理由,要求差餉物業估價署覆檢對市值租金的評估。覆檢的結果會由市政總署/區域市政總署通知有關的檔主。

11. 臨區局自一九九七年五月起引進了另一層覆檢機制。如臨區局轄區內的街市檔主對差餉物業估價署的覆檢結果仍不滿意,可向臨區局的街市攤檔租金審議專責委員會重新提出理由及提交陳述書。區域市政總署會把差餉物業估價署的檢討結果連同檔主的陳詞交由上述委員會考慮。自成立以來,該委員會共審議3宗個案,並在其中兩宗個案維持差餉物業估價署的覆檢結果。

12. 覆檢有結果後,有關檔主即會獲通知以判決的租金續訂合約,而新合約則會於現有合約期滿後翌日立即生效。

未來的情況

13. 我們擬維持緊接重組前有效的現行街市檔位租金,並打算在架構重組後兩年內統一市區及新界區不同的公眾街市檔位租金政策。我們會把這個範疇的工作進度告知立法會有關的事務委員會。在檔位租金覆檢方面,我們打算採用臨市局現行的單層覆檢機制。一般來說,該機制已能妥善地處理有關個案。看來並無明顯需要,在架構重組後成立一個法定委員會,作為第二層的覆檢/上訴機制。


政制事務局
一九九九年九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