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9年仲裁(修訂)條例草案》委員會
第3次會議

日期:1999年11月30日
時間:下午2時30分
地點:立法會大樓會議室B

議 程

  1. 與政府當局舉行會議

  2. (下午2時30分至4時30分)

    先前已發出的文件

    1. 於1999年6月25日隨立法會CB(3)1805/98-99號文件送交委員參閱的條例草案文本;

    2. 政務司司長辦公室行政署於1999年6月24日發出的立法會參考資料摘要(檔號:CSO/ADM CR 1/3221/87(99));

    3. 有關條例草案的法律事務部報告(為1999年7月9日內務委員會會議擬備並隨立法會CB(2)2529/98-99號文件送交委員參閱的立法會LS226/98-99號文件);

    4. 已標明有關修訂的條例草案文本(立法會CB(2)274/99-00(02)號文件);

    5. 助理法律顧問於1999年10月27日致政府當局的函件(立法會CB(2)274/99-00(03)號文件),當中要求政府當局就條例草案的若干事宜作出澄清;

    6. 吳靄儀議員於1999年10月25日致助理法律顧問的函件(立法會CB(2)274/99-00(04)號文件);

    7. 政府當局1999年11月8日的來函(立法會CB(2)351/99-00(01)號文件),當中就助理法律顧問及吳靄儀議員提出的疑問作出回應;

    8. 香港大律師公會1999年11月12日的來函(立法會CB(2)413/99-00(01)號文件);

    9. 香港律師會1999年11月12及15日的來函(立法會CB(2)413/99-00(02)號文件);

    10. 白樂天先生1999年11月15日的來函,當中夾附其於1999年10月23日致吳靄儀議員的函件(立法會CB(2)413/99-00(03)號文件);

    11. 在1999年11月9日上次會議上委員提出的要點一覽(立法會CB(2)430/99-00(01)號文件);

    12. 政府當局就委員在1999年11月9日法案委員會會議上提出的要點所作的回應(立法會CB(2)444/99-00(01)號文件;

    13. 《仲裁條例》第2GG條(立法會CB(2)473/99-00(01)號文件);

    14. 原訟法庭(Findlay J 法官)就NG Fung-hong訴ABC(1998)一案所作的判決。白樂天先生在其1999年10月23日致吳靄儀議員的函件中曾引用該判決(立法會CB(2)473/99-00(02)號文件);及

    15. 上訴法庭就在香港執行台灣法院作出的破產令所作的判決。政府當局在其1999年11月18日的函件中曾引用該判決(立法會CB(2)473/99-00(03)號文件)

  3. 下次會議日期

立法會秘書處
1999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