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9年行車隧道(政府)(修訂)條例草案



修訂《行車隧道 (政府) 條例》,並對《行車隧道 (政府) 規例》作出有關的其他
修訂。

由立法會制定。

1.簡稱及生效日期

(1)本條例可引稱為《1999年行車隧道 (政府) (修訂) 條例》。

(2)本條例自1999年9月1日起實施。

2.規例

《行車隧道 (政府) 條例》(第368章)第20條現予修訂,加入——

"(1A) 根據本條訂立的規例——

(a)可就所有隧道或任何個別的隧道而適用;及

(b)可為不同的隧道訂定不同條文。"。

《行車隧道 (政府) 規例》

3.釋義

《行車隧道 (政府) 規例》(第368章,附屬法例) 第2條現予修訂——

(a)將其重編為第2(1)條;

(b)加入——

"(2)儘管第 (1) 款已有規定,就海底隧道而言,凡附表2中對貨車的提述,須解釋
為包括車重與在該附表中分別指明的貨車重量相同的特別用途車輛的提述。"。

4.訂明的標誌及道路標記

第3條現予修訂——

(a)加入——

"(1A) 在不損害第 (1) 款的原則下,監督為規管與管制交通,可致使或允許在海
底隧道展示附表1訂明的第15至23號圖形所示類型的任何交通標誌。";

(b)在第 (3) 款中,在 "(1)(a)" 之後加入 "或 (1A)";

(c)在第 (6)(a) 款中,廢除 "及14" 而代以 "、14及15至23"。

5.加入條文

現加入——

"3A. 燈號

當駕駛人駕車進入海底隧道隧道區或在海底隧道隧道區前進,而在其車輛所行駛
的行車綫之內或之上朝着他展示的交通燈號——

(a)如正亮起綠燈,他須沿着該行車綫前進;

(b)如正亮起紅燈,他須在安全情況下盡快停車;

(c)如正閃動琥珀燈,他須小心沿着該行車綫前進,並準備按情況所需而停車。"


6.交通限於在左邊行車綫行車

第8(c) 條現予修訂,在 "根據" 之前加入 "根據第11A(2) 條須有許可或"。

7.一般限制

第9條現予修訂——

(a)將其重編為第9(1)條;

(b)廢除第 (1)(d) 款;

(c)在第 (1)(e) 款中,在首次出現的 "非因" 之後加入 "按照第 (2) 款或非因";

(d)加入——

"(2)任何人除非在以下情況下,否則不得徒步進入任何隧道區或在其內任何部分
停留——

(a)他按照獲授權人員所發出的指示或訊號而如此行事;

(b)他按照任何條例而如此行事;

(c)他是公職人員而為適當執行職責須如此行事;

(d)他獲監督授權如此行事;

(e)他正上落任何專利巴士,或正前往或離開任何巴士站,或正在任何巴士站等
候專利巴士。"。

8.加入條文

在第II部中,加入——

"11A. 海底隧道內運載危險品車輛

(1)在符合本條的規限下,海底隧道的經營人可訂定時段,讓本條所適用的所有
或任何車輛在該等時段內進入海底隧道隧道區。

(2)除獲經營人許可外,任何人不得駕駛本條所適用的任何車輛進入海底隧道隧
道區;有關許可須受以下條件規限——

(a)如已根據第 (1) 款就該車輛所屬類別的車輛訂定時段,則該許可只在該等時
段適用;

(b)掌管車輛的人,或負責運載車輛內或車輛上任何貨品的人,須向經營人作出
有關車輛及貨品性質的書面聲明;及

(c)經營人可派出獲授權人員護送車輛通過海底隧道隧道區,並可採取他認為於
個別情況下屬適宜的任何其他預防措施。

(3)本條適用於——

(a)運載《危險品 (適用及豁免) 規例》(第295章,附屬法例) 附表第3至10類 (第
5類除外) 所指明的任何貨品的車輛;

(b)運載大量火柴、放射性物質或對人類或動物生命有危險的生物樣本的車輛。"


9.隧道費

第12(3) 條現予修訂,在 "14(1)" 之後加入 "或(1A)"。

10.須有許可證的車輛

第14條現予修訂,加入——

"(1A) 任何人不得在海底隧道隧道區內駕駛以下車輛——

(a)高度 (包括負載物) 超逾4.6米的車輛;或

(b)車輪負荷超逾4.5公噸或車軸負荷超逾11公噸的車輛,

但如上述車輛按照監督就該車輛而發出的許可證所訂定的條件駛過隧道,則屬
例外。"。

11.豁免

第15條現予修訂——

(a)在第 (1) 款中,在 "3(6)" 之後加入 "、3A";

(b)在第 (2) 款中,廢除 "及11" 而代以 "、11及11A"。

12.罪行及罰則

第18條現予修訂——

(a)在第 (1) 款中——

(i)在 "4(2)" 之前加入 "3A、";

(ii)廢除 "12(2)、14(1) 或14(6)" 而代以 "11A(2)、12(2)、14(1)、(1A) 或 (6)";

(b)在第 (2) 款中,在 "至6" 之後加入 "、15、16及22";

(c)在第 (3) 款中,廢除 "或14" 而代以 "、14或21";

(d)在第 (4) 款中——

(i)廢除 "首次被定罪";

(ii)廢除 "在3個月" 之後的所有字句而代以句號。

13.經營人的權力

第19條現予修訂,廢除 "3(1) 及 (2)、4、5、12(3)、13及14(1)、(2) 及 (3)" 而代
以 "3(1)、(1A) 及 (2)、3A、4、5、11A、12(3)、13及14(1)、(1A)、(2) 及(3)"。

14.標誌

附表1現予修訂,加入——

"第15號圖形

移向左方行車綫

本標誌展示時,一切車輛均須移進或逗留在左方行車綫內。

第16號圖形

單綫行車

本標誌展示時,顯示兩條相鄰行車綫用作雙程行車,一切車輛均須保持在左方
行車綫內,並按行車綫上方箭嘴所示方向前進。

第17號圖形

使用低燈

本標誌展示時,所有穿過隧道的車輛均須使用低燈。

第18號圖形

高度計

停車標誌展示時,所有車輛均須停下,直至獲授權人員指示前進為止。

第19號圖形

單管行車

本標誌展示時,顯示只開放隧道左方管道,駕駛人須小心前進。

第20號圖形

單管行車

本標誌展示時,顯示只開放隧道右方管道,駕駛人須小心前進。

第21號圖形

繳付準確隧道費

本標誌於隧道費收費亭展示時,顯示駕駛人必須繳付數目準確的隧道費而不需
找贖,才可使用該收費亭,並禁止電單車使用該收費亭。

第22號圖形

不准駛入隧道

本標誌在隧道入口展示時,顯示車輛須停下並不得駛入隧道,直至由獲授權人
員指示前進或《行車隧道 (政府) 規例》(第368章,附屬法例) 第3A條提述的綠
色交通燈號展示為止。

第23號圖形

隧道的靠左駛標誌

本標誌顯示巴士、中型貨車及重型貨車須保持在左邊行車綫行駛。"。

15.隧道費及其他費用

附表2現予修訂——

(a)在 "移走費" 分目下——

(i)在 "城門隧道" 與 "將軍澳隧道" 之間加入標題為 "海底隧道" 的新欄;

(ii)在標題為 "海底隧道" 一欄中——

(A)在第1項中,加入 "$140";

(B)在第2項中,加入 "$175";

(C)在第3項中,加入 "$215";

(b)在 "許可證費" 分目下——

(i)在 "城門隧道" 與 "將軍澳隧道" 之間加入標題為 "海底隧道" 的新欄;

(ii)在標題為 "海底隧道" 一欄的 "各類車輛" 項目中加入"$82"。

摘要說明

本條例草案旨在修訂《行車隧道 (政府) 條例》(第368章),以容許根據該條例訂
立的規例可以為不同的隧道訂定不同的條文。草案第2條為此目的作出了規定。

2.本條例草案第3至15條對《行車隧道 (政府) 規例》(第368章,附屬法例)("規例
") 作出修訂,為進一步規管各隧道的交通作出規定。

3.草案第3條就海底隧道而對特別用途車輛作出規定。

4.草案第4條容許運輸署署長在海底隧道展示訂明的交通標誌。

5.草案第5條就燈號作出規定。

6.草案第7條禁止任何人徒步進入或停留在隧道區,除非該人是為指明的目的而
如此行事。

7.草案第8及10條就規管運載危險品車輛和屬某些高度和負荷的車輛使用海底隧
道而作出規定。

8.草案第12條就罪行及罰則作出規定。

9.草案第14條就海底隧道加入多個交通標誌。

10.草案第15條就海底隧道訂定車輛移走費和許可證費。

11.草案第6、9、11及13條就規例的相應修訂作出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