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9年香港太平洋戰爭紀念撫恤金(修訂)條例草案



修訂《香港太平洋戰爭紀念撫恤金條例》。

由立法會制定。

1. 簡稱

本條例可引稱為《1999年香港太平洋戰爭紀念撫恤金 (修訂) 條例》。

2. 申請成為合資格受益人身分

《香港太平洋戰爭紀念撫恤金條例》(第386章) 第7(2) 條現予修訂——

(a) 在 (d) 段中,廢除 "附表中" 而代以 "附表1";

(b) 加入——

"(da) 申請人於1942年2月3日至1945年9月1日期間,屬附表2指明的隊伍的成員,並
在從事該等隊伍行動期間——

(i) 罹受傷病;或

(ii) 被駐於香港的日本當局俘虜及拘禁;";

(c) 在 (e)(i) 段中,在 "(d)" 之後加入 "或 (da)";

(d) 廢除 (f) 段而代以——

"(f) 申請人在配偶去世後並無再婚,而其已故配偶——

(i) 於1941年12月7日至1941年12月25日期間,服役於附表1指明的任何隊伍;或

(ii) 於1942年2月3日至1945年9月1日期間,服役於附表2指明的隊伍,

並——

(A) 在執行任務過程中被殺;

(B) 因為在執行任務過程中所罹受的傷病而死亡;或

(C) 因為在服役期間所罹受的傷病或苦難而死亡;"。

3. 行政長官可修訂附表

第21條現予修訂,在 "附表" 之後加入 "1或2"。

4. 修訂附表

附表現予修訂——

(a) 將其重編為附表1;

(b) 廢除 "[第7(2) 條]" 而代以 "[第7(2) 及21條]"。

5. 加入附表

現加入——

"附表2 [第7(2) 及21條]

東江縱隊港九獨立大隊。"。

摘要說明

本條例草案修訂《香港太平洋戰爭紀念撫恤金條例》(第386章),以擴大可有權享有
該條例所指的撫恤金的合資格受益人的涵蓋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