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8年證券(內幕交易)(修訂)條例草案



修訂《證券 (內幕交易) 條例》。

由立法會制定。

1. 簡稱

本條例可引稱為《1998年證券 (內幕交易) (修訂) 條例》。

2. 釋義

《證券 (內幕交易) 條例》(第395章) 第2(1) 條現予修訂,在 "法官" 的定義的 (a)
段中,在 "法官" 之後加入 "或原訟法庭暫委法官"。

摘要說明

本條例草案旨在修訂《證券 (內幕交易) 條例》(第395章) 第2(1) 條中 "法官" 的定義
,將原訟法庭暫委法官包括在該定義內 (草案第2條)。該項修訂使除原訟法庭法官
和前任原訟法庭法官外,原訟法庭暫委法官亦可被委任為內幕交易審裁處主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