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8年法律適應化修改(第3號)條例草案



廢除若干並不切合香港作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特別行政區的地位的條例。

由立法會制定。

1. 簡稱

本條例可引稱為《1998年法律適應化修改 (第3號) 條例》。

2. 廢除

附表指明的條例現予廢除。

附表 [第2條]
1. 《外地司法管轄權 (開支) 條例》(第223章)。
2. 《偷運貨品進入中國 (管制) 條例》(第242章)。
3. 《Smuggling into China (Control) Specification》(第242章,附屬法例)。

摘要說明

本條例草案的目的是廢除並不切合香港作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特別行政區的地位的
《外地司法管轄權 (開支) 條例》(第223章)、《偷運貨品進入中國 (管制)條例》(第
242章) 及《Smuggling into China (Control) Specification》(第242章,附屬法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