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8年電影檢查(修訂)條例草案



修訂《電影檢查條例》。

由立法會制定。

1. 簡稱及生效日期

(1) 本條例可引稱為《1998年電影檢查 (修訂) 條例》。

(2) 本條例自資訊科技及廣播局局長以憲報公告指定的日期起實施。

2. 對上映未獲豁免或核准的影片的約制

《電影檢查條例》(第392章) 第7條現予修訂——

(a) 在第 (1) 款中,廢除 "該影片未符合第 (2) 款指明的條件" 而代以 "就該影片而言
,第 (2) 款所指的條件均不獲符合";

(b) 在第 (2) 款中,在 (a) 段之前加入——

"(aa) 該影片是不受第8條規限的定畫影片;"。

3. 影片上映前送呈監督

第8(2) 條現予修訂——

(a) 在 (a) 段中,廢除 "第29(1) 條所訂明" 而代以 "監督所決定";

(b) 廢除 (b) 段而代以——

"(b) 須依照訂明的方式及在訂明的地方,連同監督所決定的表格、資料及詳情一併
送呈。"。

4. 加入條文

現加入——

"8A. 第8條對定畫影片的適用

(1) 儘管有第8條的規定,除本條另有規定外,某定畫影片如符合第 (2) 款所指明的
條件,即豁免受第8條規限。

(2) 第 (1) 款所提述的條件,是該定畫影片為或擬為不屬商業目的之目的而上映,而
且該定畫影片是由或擬由文化、教育、宗教或專業組織或任何該等組織的成員上映
,並屬文化、教育、教學、宣傳或宗教性質的定畫影片。

(3) 儘管有第 (1) 款的規定,監督可藉用面交或掛號郵遞方式送達任何憑藉第 (2) 款
上映或擬憑藉該款上映該款所述種類的定畫影片的人的書面通知,規定該人在自送
達當日起計的 5 個工作天之內,或在任何個別個案中監督所准許的較長期間內,向
監督送呈有關該定畫影片。

(4) 凡有通知根據第 (3) 款就某定畫影片送達,則該定畫影片不論是否已上映,均當
作受第8條規限。"。

5. 監督對影片的豁免

第9條現予修訂——

(a) 在第 (1) 款中,廢除 "說明,則可在不遲於該影片獲接納後7個工作天" 而代以
"種類";

(b) 廢除第 (3) 款而代以——

"(3) 凡影片根據本條獲得豁免,監督須在訂明期間內向根據第8條送呈該影片的人
發出豁免證明書,所發證明書須——

(a) 依照監督所決定的格式;及

(b) 批署規限該項豁免的條件。";

(c) 廢除第 (5) 款而代以——

"(5) 凡影片根據本條獲得處理,根據第8條送呈該影片的人須為此繳付訂明費用。"。

6. 監督及檢查員對不獲豁免影片採取的行動

第10(5) 條現予修訂,廢除在 "檢查員須在" 之後的所有字句和標點符號而代以 "訂
明期間內,根據第 (4) 款作出決定。"。

7. 核准證明書、拒絕核准通知書及有關刪剪的通知書

第13(1)(a) 及 (4)(b)(iii)(A) 條現予修訂,廢除 "訂明" 而代以 "監督所決定"。

8. 包裝物的送呈及有關條件

第15B條現予修訂——

(a) 廢除第 (3) 款而代以——

"(3) 根據第 (1) 款送呈的任何包裝物,須依照訂明的方式及在訂明的地方,連同訂
明的適當費用以及監督所決定的表格、資料及詳情一併送呈。";

(b) 在第 (4)(a) 款中,廢除 "在送呈後的4個工作天內,";

(c) 廢除第 (4)(b) 款而代以——

"(b) 須在訂明期間內,就該包裝物發出證明書,而該證明書——

(i) 須依照監督所決定的格式;

(ii) 須證明該包裝物已送呈監督;及

(iii) 在已有規定根據 (a) 段作出的情況下,須批署該項規定。"。

9. 送呈宣傳資料申請核准

第15K(4) 及 (5) 條現予廢除,代以——

"(4) 為施行本條,宣傳資料須依照訂明的方式及在訂明的地方,連同訂明的適當費
用以及監督所決定的表格、資料及詳情一併送呈。

(5) 任何宣傳資料如已根據本條送呈,監督可在訂明期間內——

(a) 核准該宣傳資料;或

(b) 拒絕核准該宣傳資料,

如監督核准該宣傳資料,他須發出證明書,而該證明書須——

(i) 依照監督所決定的格式;及

(ii) 證明該宣傳資料已獲核准。"。

10. 因影片上映而感到憤懣的人可要求審核監督或檢查員的決定

第19條現予修訂——

(a) 在第 (1)(ii) 及 (2) 款中,廢除 "政務司司長" 而代以 "資訊科技及廣播局局長";

(b) 在第 (2) 款中,廢除 "將所提要求遞交資訊科技及廣播局局長,從而";

(c) 加入——

"(2A) 資訊科技及廣播局局長只有在信納提出審核某決定的要求是瑣屑無聊或無理
取鬧的情況下,才可拒絕根據第 (2) 款將決定轉交委員會處理。

(2B) 凡資訊科技及廣播局局長根據第 (2A) 款拒絕根據第 (2) 款將某決定轉交委員會
處理,他須將沒有向委員會轉交該決定一事,以書面通知提出審核該決定的要求的
人,而通知書須載有一項充分地說明他為何信納該要求是瑣屑無聊或無理取鬧的陳
述。";

(d) 在第 (3) 款中,廢除 "根據第 (1) 款提出的要求按第 (2) 款遞交資訊科技及廣播局
局長" 而代以 "有要求根據第 (1) 款提出";

(e) 在第 (4) 款中,廢除 "根據第 (1) 款提出的要求已根據第 (2) 款遞交資訊科技及廣
播局局長" 而代以 "有要求根據第 (1) 款提出";

(f) (i) 在第 (5) 及 (6) 款中,廢除 "根據第 (1) 款提出而已根據第 (2) 款遞交資訊科技
及廣播局局長的要求" 而代以 "要求根據第 (1) 款提出";

(ii) 在第 (7) 款中,廢除 "對於根據第 (1) 款提出而已根據第 (2) 款遞交資訊科技及廣
播局局長的要求,如未能完成審核該" 而代以 "如未能完成審核根據第 (1) 款提出的";

(iii) 在第 (9) 及 (10) 款中,廢除 "而該要求已根據第 (2) 款遞交資訊科技及廣播局局
長,"。

11. 監督可補發證明書

第25(1) 條現予修訂,廢除 "訂明" 而代以 "監督所決定"。

12. 規例

第29(1) 條現予修訂——

(a) 廢除 (c)、(e)、(h)、(hb)、(hc)、(j) 及 (k) 段;

(b) 在 (i) 段中,廢除 "或18" 而代以 "、18或19";

(c) 加入——

"(p) 根據本條例而訂明的期間。"。

13. 加入條文

現加入——

"29B. 監督制訂表格的權力

(1) 監督可制訂須由他為施行本條例而決定的表格,或施行本條例所需的表格。

(2) 如根據本條例某項明文規定,某表格須符合該項規定,則第 (1) 款所指的監督
的權力須受該項規定規限。

(3) 監督可在表格中,包括一項須由填寫該表格的人作出的、確認載於該表格內的
詳情盡該人所知屬正確的法定聲明。"。

摘要說明

本條例草案修訂《電影檢查條例》(第 392 章),以簡化對定畫影片的現有檢查規定
,精簡本條例的實施運作,改善現有向電影行業提供服務的質素,簡化表格的決定
及制訂,並簡化現時根據本條例針對電影檢查監督或檢查員就電影檢查事宜所作出
的決定提出上訴的程序。

2. 詳細說明——

(a) 定畫影片 ( 即錄有非活動視覺影像的幻燈片,包括影片中的單格畫面 ) 如為或擬
為不屬商業目的之目的而上映,而且是由或擬由文化、教育、宗教或專業組織或任
何該等組織的成員上映,並屬文化、教育、教學、宣傳或宗教性質的定畫影片,則
豁免受本條例的檢查規定規限。但本條例

草案訂有條文,監督在有需要時可規定上映者將任何該等定畫影片送呈監督審查,
以防止豁免遭濫用 (草案第2及4條);

(b) 監督獲賦權決定和制訂為施行本條例所需的表格 (草案第3、5、7、8、9、11、
12及13條);

(c) 對監督或檢查員所作的決定加以審核的要求,可通過資訊科技及廣播局局長向
審核委員會提出,以簡化上訴程序 (草案第10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