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8年法律適應化修改(第9號)條例草案



對若干條例作適應化修改,使其符合《基本法》和切合香港作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的
特別行政區的地位。

由立法會制定。

1. 簡稱

本條例可引稱為《1998年法律適應化修改 (第9號) 條例》。

2. 生效日期

(1) 本條例當作自1997年7月1日起實施。

(2) 第 (1) 款受《香港人權法案條例》(第383章) 第II部列出的香港人權法案中的
第十二條規限。

3. 對條例的修訂

各附表所指明的條例,按該等附表所示的方式修訂。

附表1 [第3條]

《匯票條例》

1. 《匯票條例》(第19章) 第4(1) 條現予修訂,廢除兩度出現的 "the Colony" 而代以
"Hong Kong"。

2. 第72條現予修訂,廢除所有 "the Colony" 而代以 "Hong Kong"。

3. 第89(4) 條現予修訂,廢除 "the Colony" 而代以 "Hong Kong"。

附表2 [第3條]

《香港上海滙豐銀行有限公司條例》

1. 《香港上海滙豐銀行有限公司條例》(第70章) 第18條現予修訂,廢除 "女皇陛下
、其世襲繼承人或其他繼承人" 而代以 "中央人民政府或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根據
《基本法》或其他法律的規定所享有"。

------------------------------

附表3 [第3條]

《借款 (亞洲開發銀行) 條例》

1. 《借款 (亞洲開發銀行) 條例》(第271章) 第3(3) 條現予修訂,廢除 "立法局" 而代
以 "立法會"。

2. 第6(2) 條現予修訂,廢除 "總督" 而代以 "行政長官"。

3. 第7條現予修訂,廢除 "立法局" 而代以 "立法會"。

------------------------------

附表4 [第3條]

《恒隆銀行 (接收) 條例》

1. 《恒隆銀行 (接收) 條例》(第345章) 第9(1) 條現予修訂,廢除 "總督會同行政局"
而代以 "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

------------------------------

附表5 [第3條]

《渣打 (亞洲) 有限公司條例》

1. 《渣打 (亞洲) 有限公司條例》(第1136章) 第15條現予修訂,廢除 "女皇陛下、其
世襲繼承人或其他繼承人" 而代以 "中央人民政府或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根據《基本
法》或其他法律的規定所享有"。

------------------------------

附表6 [第3條]

《英國勞合銀行 (合併) 條例》

1. 《英國勞合銀行 (合併) 條例》(第1137章) 第15條現予修訂,廢除 "女皇陛下、其
世襲繼承人或其他繼承人" 而代以 "中央人民政府或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根據《基本
法》或其他法律的規定所享有"。

附表7 [第3條]

《蘇格蘭皇家銀行條例》

1. 《蘇格蘭皇家銀行條例》(第1138章) 第21條現予修訂,廢除 "女皇陛下、其世襲
繼承人或其他繼承人" 而代以 "中央人民政府或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根據《基本法》
或其他法律的規定所享有"。

------------------------------

附表8 [第3條]

《德意志銀行 (合併) 條例》

1. 《德意志銀行(合併)條例》(第1142章) 第15條現予修訂,廢除 "女皇陛下、其世襲
繼承人或其他繼承人" 而代以 "中央人民政府或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根據《基本法》
或其他法律的規定所享有"。

------------------------------

附表9 [第3條]

《美國國際商業銀行 (香港業務轉讓) 條例》

1. 《美國國際商業銀行 (香港業務轉讓) 條例》(第1144章) 第14(a) 條現予修訂,廢除
"女皇陛下、其世襲繼承人或其他繼承人" 而代以 "中央人民政府或香港特別行政區政
府根據《基本法》或其他法律的規定所享有"。

------------------------------

附表10 [第3條]

《第一太平銀行有限公司條例》

1. 《第一太平銀行有限公司條例》(第1146章) 第16條現予修訂,廢除 "女皇陛下及其
繼承人的權力" 而代以 "中央人民政府或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根據《基本法》或其他
法律的規定所享有的權利"。

------------------------------

附表11 [第3條]

《道亨銀行有限公司條例》

1. 《道亨銀行有限公司條例》(第1152章) 第17條現予修訂,廢除 "女皇陛下及其繼承
人的權力" 而代以 "中央人民政府或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根據《基本法》或其他法律
的規定所享有的權利"。

附表12 [第3條]

《中東財務國際有限公司 (業務移轉) 條例》

1. 《中東財務國際有限公司 (業務移轉) 條例》(第1154章) 第17(1) 條現予修訂,廢除
"女皇陛下及其繼承人" 而代以 "中央人民政府或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根據《基本法》
或其他法律的規定所享有"。

------------------------------

附表13 [第3條]

《東京三菱銀行條例》

1. 《東京三菱銀行條例》(第1160章) 第18條現予修訂,廢除 "女皇陛下、其世襲繼承
人或其他繼承人" 而代以 "中央人民政府或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根據《基本法》或其
他法律的規定所享有"。

------------------------------

附表14 [第3條]

《東京三菱銀行 (附屬公司合併) 條例》

1. 《東京三菱銀行 (附屬公司合併) 條例》(第1161章) 第20(1) 條現予修訂,廢除 "女
皇陛下、其世襲繼承人或其他繼承人" 而代以 "中央人民政府或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根據《基本法》或其他法律的規定所享有"。

摘要說明

本條例草案的目的是對若干條例作適應化修改,使其符合《基本法》和切合香港作
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特別行政區的地位 (草案第3條,附表1至14)。

2. 被修改的條例及相關的附表編號如下——

《中東財務國際有限公司 (業務移轉) 條例》(第1154章) 附表12

《東京三菱銀行 (附屬公司合併) 條例》(第1161章) 附表14

《東京三菱銀行條例》(第1160章) 附表13

《美國國際商業銀行 (香港業務轉讓) 條例》(第1144章) 附表9

《英國勞合銀行 (合併) 條例》(第1137章) 附表6

《香港上海滙豐銀行有限公司條例》(第70章) 附表2

《恒隆銀行 (接收) 條例》(第345章) 附表4

《借款 (亞洲開發銀行) 條例》(第271章) 附表3

《第一太平銀行有限公司條例》(第1146章) 附表10

《渣打 (亞洲) 有限公司條例》(第1136章) 附表5

《道亨銀行有限公司條例》(第1152章) 附表11

《匯票條例》(第19章) 附表1

《德意志銀行 (合併) 條例》(第1142章) 附表8

《蘇格蘭皇家銀行條例》(第1138章) 附表7

3. 本條例草案亦規定有關的適應化修改一經通過成為法律,即追溯至自香港特別行
政區成立之日起生效 (草案第2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