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9年職業退休計劃(修訂)條例草案



修訂《職業退休計劃條例》。

由立法會制定。

1. 簡稱

本條例可引稱為《1999年職業退休計劃 (修訂) 條例》。

2. 釋義

《職業退休計劃條例》(第426章) 第2條現予修訂,加入--

"(8)就《強制性公積金計劃 (豁免) 規例》(第485章,附屬法例) ("該規例")
第16條所指的豁免證明書的申請而言,如在該規例第2條就符合資格成為

"有關職業退休註冊計劃" 所訂的有關時限前--

(a) 某職業退休計劃已設立;及

(b)已有根據本條例第15條提出的將該計劃註冊的申請或根據第7條提出的將該
計劃豁免的申請 (視屬何情況而定),

而其後--

(i) 由於本條例的條文,須再次申請將該計劃註冊;或

(ii)該計劃有任何其他更改,而該等更改並非本條例所禁止的,但可能令人對
該計劃是否繼續符合資格成為該等 "有關職業退休註冊計劃" 產生疑問,則該
申請或該等更改不得影響該計劃的存續,亦不得影響該計劃成為該規例第 2條
所指的 "有關職業退休註冊計劃" 的資格。

(9)在不限制第(8)款的施行的原則下,下述情況不得影響任何計劃的存續,亦
不得影響任何計劃成為該規例第2條所指的 "有關職業退休註冊計劃" 的資格--

(a) 該計劃的註冊根據本條例第23(5) 條停止,而有再將該計劃註冊的申請;

(b)該計劃由一項構成保險安排主題或受保險安排所規管的計劃轉為一項受信
託所管限的計劃。

(10) 儘管有第 (8) 款的規定,如--

(a) 該款提述的職業退休計劃終止;及

(b) 須支付給該計劃每名成員的利益已支付給每名成員,

則就該規例而言,該計劃不再符合資格成為該規例第2條所指的

"有關職業退休註冊計劃",而任何人亦不得就該計劃根據該規例第16條申請豁免證
明書。"。

摘要說明

本條例草案的目的是澄清任何職業退休計劃如因其根據《職業退休計劃條例》(第426章)
申請註冊或豁免的日期,而符合資格根據《強制性公積金計劃條例》(第485章)獲豁免,
則不得僅因其後出現按照《職業退休計劃條例》(第426章) 的或該條例不禁止的某些更
改 (例如由保險計劃轉為信託計劃),而致令該計劃喪失獲取豁免證明書的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