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海關人員子女教育信託基金條例草案



就設立和管理香港海關人員子女教育信託基金及相關事宜作出規定。

由立法會制定。

1. 簡稱及生效日期

(1) 本條例可引稱為《香港海關人員子女教育信託基金條例》。

(2) 本條例自工商局局長以憲報公告指定的日期起實施。

2. 釋義

在本條例中,除文意另有所指外——

"生效日期" (commencement date) 指本條例的生效日期;

"受託人" (trustee) 指作為基金受託人的海關關長;

"委員會" (committee) 指第6條設立的委員會;

"高等教育" (higher education) 指小學修業後的教育,或任何不低於小學修業後的教育程
度而屬專業、技術、學術或其他性質的教育;

"基金" (fund) 指第3條設立的基金;

"關員級人員" (customs officer) 具有《香港海關條例》(第342章) 第2條給予該詞的涵義。

3. 基金的設立

(1) 現設立一項基金,名為 "香港海關人員子女教育信託基金"。

(2) 受託人須以信託形式持有基金,並須受本條例的條文規限。

(3) 基金由以下各項組成——

(a) 因預期會設立基金而在生效日期前向海關關長捐贈的所有款項;

(b) 在生效日期當日或之後——

(i) 不時為基金的目的而向受託人捐贈、認捐或遺贈,並被受託人接受的其他款項及
資產;或

(ii) 受託人不時為基金的目的而以其他方式獲取的其他款項及資產;及

(c) 基金的款項及資產所衍生的任何利息或收益。

4. 海關關長成立為受託人法團

(1) 為施行本條例,海關關長擔任基金的受託人,並屬單一法團 (在本條內稱為"該法
團"),名為 "香港海關人員子女教育信託基金受託人",並以該名義永久延續及可在任
何法院起訴和被起訴。

(2) 該法團須具有一法團印章,蓋印該印章須由受託人簽署認證。

(3) 如任何文書看來是以該法團的印章妥為簽立的,則須被接納為證據,而除非相反
證明成立,否則該文書須當作是如此簽立的文書。

5. 信託的宗旨及基金的運用

受託人須按委員會行使其絕對酌情權而指示的方式及限度,為以下宗旨而運用基金——

(a) 為關員級人員的子女接受高等教育提供協助及方便;

(b) 為關員級人員的弱能子女接受教育及培訓提供協助及方便;

(c) 附屬於或附帶於 (a) 及 (b) 段所提述的宗旨,而委員會亦認為適當的其他宗旨;及

(d) 為任何上述子女提供繼續上述教育及培訓的機會。

6. 委員會的設立

(1) 基金由名為 "香港海關人員子女教育信託基金委員會" 的委員會管理。

(2) 委員會由以下成員組成——

(a) 由財政司司長委任的主席一名;

(b) 海關關長,或由他委任為其代表的一名人士;

(c) 香港海關部隊福利組主管;

(d) 由財政司司長委任的關員級人員代表一名;及

(e) 由財政司司長委任的一名或2名其他成員。

(3) 由財政司司長根據本條委任的成員——

(a) 任期為其委任書所指明的期間;

(b) 可由財政司司長免任或再度委任;及

(c) 可藉給予財政司司長書面通知而辭任。

(4) 除非根據第7條訂立的常規另有規定,否則委員會處理事務所需的法定人數為主席
及2名成員。

7. 常規

(1) 委員會可訂立常規,以——

(a) 規管其處理事務的程序;

(b) 維持其會議的良好秩序;及

(c) 就關於基金管理及履行委員會的責任的事宜,作出一般性的規定。

(2) 每一項常規的文本均須提交政務司司長,並可由行政長官修訂。

(3) 在委員會會議中的所有待決問題,須以出席成員的過半數票取決,如有票數相等的
情況,則主席除有權投其原有的一票外,還有權投決定票。

(4) 根據本條訂立的任何常規不得抵觸本條例的任何條文。

8. 幹事的委任

委員會可委任義務秘書及義務司庫各一名,亦可委任其認為需要的其他義務幹事,並
就上述人士的委任訂定條款及條件。

9. 基金款項的投資

在取得委員會的事先批准下,受託人可將基金的任何款項投資於——

(a) 《受託人條例》(第29章) 特准的任何投資項目;或

(b) 根據第10條委出的投資顧問委員會所建議的任何其他投資項目。

10. 投資顧問委員會

(1) 為就將基金的款項投資於《受託人條例》(第29章) 特准的投資項目以外的投資項目
向受託人作出建議,現設立一個由3至5名由財政司司長委任的人士組成的投資顧問委
員會。

(2) 根據本條委任的成員——

(a) 任期為其委任書所指明的期間;

(b) 可由財政司司長免任或再度委任;及

(c) 可藉給予財政司司長書面通知而辭任。

(3) 財政司司長須從投資顧問委員會成員中委任一名成員擔任主席。

(4) 在符合本條規定下,投資顧問委員會召開會議的程序以及在會議中處理事務的程
序由該會自行決定。

11. 帳目

(1) 受託人須安排就基金的所有財務往來備存妥善的帳目及紀錄,並須安排為每一財
政年度擬備基金帳目報表。

(2) 帳目報表須包括其所關乎的財政年度的收支結算表,及以該年度最後一天狀況為
準的資產負債表。

(3) 帳目報表須在其所關乎的財政年度終結後的3個月內,由受託人及委員會的主席
簽署。

(4) 基金的帳目及經簽署的帳目報表均須交由審計署署長審計,而署長可在其認為合
適的報告 (如有的話) 的規限下核證有關報表。

(5) 受託人自審計署署長處收到關乎某一財政年度的經審計帳目報表後,須在3個月內
或財政司司長容許的較長限期內,安排將關於該年度的以下文件的文本呈交立法會會
議席上省覽——

(a) 受託人就基金管理所作的報告;

(b) 經審計的帳目報表;

(c) 審計署署長的報告 (如有的話);及

(d) 受託人認為適宜提交的任何其他報告。

(6) 在本條中,"財政年度" (financial year) 指——

(a) 自生效日期起至隨後的首個3月31日止的一段期間;及

(b) 其後每年至3月31日止的12個月期間。

12. 基金的行政費用

基金的行政費用須從政府一般收入中撥款支付。

摘要說明

本條例草案旨在設立一項名為 "香港海關人員子女教育信託基金" ("基金") 的信託基金
。該項信託的宗旨是對關員級人員的子女在小學修業後的教育以及該等人員的弱能子
女的教育及培訓提供經濟協助。

2. 草案第3條設立基金,並列明基金由哪些部分組成。

3. 草案第4條就將海關關長成立為基金受託人法團訂定條文,而草案第5條則列明該項
信託的宗旨。

4. 草案第6條設立一個名為 "香港海關人員子女教育信託基金委員會" 的委員會並列明
其成員,而草案第7條則就其程序事宜訂定條文。草案第8條訂定委員會的幹事均為義
務性質的。

5. 草案第9條賦權受託人將基金款項投資於《受託人條例》(第29章) 特准的投資項目或
根據草案第10條設立的投資顧問委員會所建議的其他投資項目。

6. 草案第10條設立投資顧問委員會,並列明其職能及成員。

7. 草案第11條列明受託人就基金的所有財務往來備存妥善的帳目及紀錄,以及就該等
帳目擬備周年報表的職責。而經審計的帳目報表須每年呈交立法會省覽。

8. 草案第12條就基金的行政費用訂定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