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9年香港康體發展局(修訂)條例草案



修訂《香港康體發展局條例》。

由立法會制定。

1. 簡稱及生效日期

(1) 本條例可引稱為《1999年香港康體發展局 (修訂) 條例》。

(2) 本條例自民政事務局局長以憲報公告指定的日期起實施。

2. 發展局的設立

《香港康體發展局條例》(第1149章) 第3(2) 條現予修訂--

(a) 廢除 (e) 段而代以--

"(e)2位中國香港體育協會暨奧林匹克委員會代表 (其中一位須為該委員會會長
或其代表);";

(b)在 (f) 段中,廢除 "7位,均須為非公職人員" 而代以 "13位,其中屬公職人員
的不得超過3位";

(c) 廢除 (g) 段。

3. 發展局的權力

第5(2)(i) 條現予修訂,廢除 "香港業餘" 而代以 "中國香港"。

4. 關於發展局及其成員的條文

附表第7段現予修訂,廢除 "5" 而代以 "7"。

摘要說明

本條例草案旨在修訂《香港康體發展局條例》(第1149章)--

(a) 藉加入以下人士而增加香港康體發展局的成員人數--

(i) 多一位中國香港體育協會暨奧林匹克委員會代表;及

(ii) 6位其他成員;

(b)將 "香港業餘體育協會暨奧林匹克委員會" 的名稱更改為 "中國香港體育協會
暨奧林匹克委員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