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

立法會CB(3)417/98-99號文件

檔號:CB(3)/C/2 (IV)

議員個人利益監察委員會
第二次會議紀要

日 期 :1998年9月24日(星期四)
時 間 :上午10時45分
地 點 :立法會大樓會議室B


出席委員 :

單仲偕議員(副主席)(會議主席)
何世柱議員
吳亮星議員
陳智思議員
楊耀忠議員

缺席委員 :

朱幼麟議員(主席)
何秀蘭議員

列席秘書:

總主任3(1)
梁歐陽碧提女士

列席職員 :

高級助理法律顧問
李裕生先生

高級主任(3)1
梁紹基先生


會議主席(下稱"主席")歡迎委員出席委員會第二次會議。

I. 通過1998年7月23日上次會議的紀要
(立法會CB(3)270/98-99(01)號文件)

2. 上次會議的紀要獲確認通過,並無任何修改。

II. 續議事項

  1. 修訂議員個人利益登記表格第4頁有關議員在立法會選舉期間收取的捐贈
    的部分

  2. (立法會CB(3)270/98-99(02)號文件)

    3.主席請與會各委員注意在上次會議上作出的決定:(a)立法會議員須登記其作
    為立法會選舉候選人時所獲得每項為數在$500或以上的捐贈;及(b)如議員在登
    記表格第4頁附上捐贈報表副本(收據副本無需一併提交),而該報表是議員根據
    《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第288章)(下稱"該條例")第 29(2) 條送交選舉管理委員
    會委任的選舉主任的,便當作已符合上述規定。主席繼而請委員就秘書處擬備
    的修訂建議提出意見。

    4.與會各委員察悉,根據該條例第29條,參加1998年立法會選舉的每名候選人
    均須向選舉主任送交捐贈申報書,列出其為償付該選舉的選舉開支而接受的所
    有捐贈 (不論款額多少) 。為使議員送交選舉主任的申報書可不必修改便符合登
    記表格第4頁的規定,與會各委員同意按高級助理法律顧問的建議,在第4(1)段
    的中、英文本分別刪去"為數在500元或以上的"及"amounting to $500 or above"
    的字句。

  3. 檢討《議事規則》第83(5)(d)條有關議員在立法會選舉期間收取的捐贈的
    部分

  4. (立法會CB(3)270/98-99(03)號文件)

    5.根據在上次會議上作出的決定,《議事規則》第83(5)(d)條須予修訂,把議
    員在立法會選舉期間獲得的捐贈納入該條文的涵蓋範圍。主席請委員就秘書
    處按該決定擬備的修訂建議提出意見。與會各委員同意《議事規則》的修訂
    建議。

    6.主席繼而指示秘書將該項修訂建議轉交議事規則委員會研究。

    7.與會各委員又同意,在《議事規則》第83(5)(d)條作出有關修訂後,應提請
    立法會主席批准修訂登記表格第4頁。

  5. 修訂議員個人利益登記表格第7頁有關土地及物業的部分

  6. (立法會CB(3)270/98-99(04)號文件)

    8.委員會在上次會議上決定,議員須登記其有實益權益的土地及物業,秘書
    處按該決定對關乎土地及物業的登記表格第 7 頁擬備修訂建議,主席請委員
    就該等修訂建議提出意見。

    9.與會各委員接納有關條文不可能盡列可能屬於"實益權益"的所有情況,並
    同意登記表格第 7 頁的修訂建議,而在立法會通過《議事規則》的有關修訂
    後,應將該等修訂連同第4頁的修訂一併提請立法會主席批准。

III. 就關乎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議員以其議員身份所作行為的道德標準事宜
訂定的勸喻性質的指引(下稱"該指引")

(立法會CB(3)270/98-99(05)號文件)

10.主席引領委員詳細研究該指引的擬稿。該擬稿以臨時立法會及前立法局發出的
有關指引為藍本。關於其中第(3)點,高級助理法律顧問告知與會各委員,"金錢利
益"在法律上是指直接及肯定的金錢得益。驗證的方法是該議員是否真有機會從所
議事宜中獲益。經商議後,與會各委員通過該指引,並同意在立法會通過《議事
規則》第83(5)(d)條的所需修訂後發出該指引。

IV. 其他事項

委員會的調查權力


11.主席詢問,委員會有否獲授權力,調查議員違反規則第83及84(1)至(3)條的指稱
。高級助理法律顧問表示,根據規則第73(1)(c)條,委員會的其中一項職責是考慮
及調查與議員個人利益的登記及申報有關或就議員未有登記及申報其個人利益而
作出的投訴。秘書補充,委員會是立法會的常設委員會,因此,根據《立法局(權
力及特權)條例》(第 382 章),委員會獲授權著令任何人士列席委員會會議,以提
供證據或出示其管有或由其控制的文書、簿冊、紀錄或文件。

12.與會各委員察悉,根據《議事規則》第73(1)(e)條,委員會的其中一項職責是向
立法會作出報告及建議,包括關於根據規則第85條 (與個人利益有關的處分) 作出
處分的建議。另外,規則第85條訂明,任何議員如不遵從規則第83條(個人利益的
登記)或第84(1)、(2)或(3)條(個人金錢利益的披露),可由立法會藉訓誡或譴責,或
暫停職務或權利的議案加以處分。

13.與會各委員察悉,雖然該指引屬勸喻性質,但議員若違反《議事規則》條文的
規定,可能會受處分。

14.與會各委員認為,委員會或有需要明文訂出有關程序,以履行規則第73(1)(e)條
所述的職責。主席繼而指示秘書尋求資料研究部的協助,就其他議會為處理議員
未有妥為登記或披露其利益的投訴而訂立的程序,搜集有關資料。委員會特別希
望得知引發行動的機制,以及須依循的步驟為何。

III. 下次會議日期

15. 委員決定委員會主席應在1999年1月召開會議。

16. 會議於上午11時50分結束。


立法會秘書處
1998年1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