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

立法會CB(3) 1967/98-99(01)號文件

檔號:CB(3)/C/2 (V)

議員個人利益監察委員會
第5次會議紀要

日 期 :1999年5月25日(星期二)
時 間 :上午10時45分
地 點 :立法會大樓會議室B


出席委員 :

朱幼麟議員(主席)
單仲偕議員(副主席)
何世柱議員
何秀蘭議員
吳亮星議員
楊耀忠議員

缺席委員 :

陳智思議員

列席秘書 :

總主任3(1)
梁歐陽碧提女士

列席職員 :

副秘書長
羅錦生先生

高級助理法律顧問
李裕生先生

高級主任(3)1
梁紹基先生

I. 通過1999年4月14日會議的紀要
(立法會CB(3)1636/98-99(01)號文件)

上次會議的紀要獲確認通過,並無任何修訂。

II.處理有關議員個人利益登記及申報或就議員未有登記及申報個人利益所作投
訴的程序

(立法會CB(3)1636/98-99(02)號文件)

2.主席邀請委員就議員個人利益監察委員會處理有關議員個人利益登記及申報或
就議員未有登記及申報個人利益所作投訴的程序修訂擬稿("程序")發表意見。

3.單仲偕議員查詢外國立法機關在處理匿名投訴方面的程序,以便其本人決定是
否支持議員個人利益監察委員會("委員會")可在特殊情況下考慮處理匿名投訴的建
議。主席請委員參閱在是次會議席上提交的文件,該等文件為英國與美國所採用
程序的摘錄。委員察悉英國國會的標準專員不會處理匿名的投訴,而美國眾議院
則要求投訴須以書面形式提交,並經投訴人作出宣誓,以及連同投訴人的姓名及
其在法律上的地址一併提交。單仲偕議員接著詢問,程序中有否對匿名投訴予以
界定。他表示,由具名但無法取得聯絡的人士作出的投訴會否被視為匿名投訴,
程序內並無清楚述明。高級助理法律顧問表示,程序擬稿英文本第1段使用"identifiable"
(意即"身份可被辨別")來形容投訴人;換言之,在委員會處理一項投訴前,投訴人
的身份必須先予確定。秘書建議,程序擬稿的中文本可予修改,訂明非匿名投訴
指由可取得聯絡的投訴人所作出的投訴。

4.主席邀請委員考慮秘書的建議。吳亮星議員表示,他認為匿名投訴是指由沒有
提供其本身姓名的投訴人所作出的投訴。若投訴人已提供姓名,該項投訴便非匿
名投訴。然而,當委員會展開調查,卻未能聯絡得到投訴人或無法辨別投訴人的
身份,委員會必須終止調查。單仲偕議員詢問"匿名"一詞是否有法律上的定義。
高級助理法律顧問回覆時表示,他手頭上沒有資料,未能確實回答該詞是否有法
律上的定義,但從字面上的普通意義來看,該詞是指有關人士沒有提供姓名的意
思。何秀蘭議員認為,若能在程序中訂明投訴人的身份必須可予確定,此做法已
經足夠。高級助理法律顧問接著建議在程序訂明投訴人的身份須可被辨別,委員
會才會考慮該項投訴。

5.副秘書長表示,在此情況下,如委員同意,秘書應獲授權與投訴人作初步的接
觸,以確定其身份。與會各人同意並要求秘書處就此修訂第2段的措辭,以表明
此意。

6.單仲偕議員表示,在研究過其他國家的國會的做法後,他撤回在上次會議中提
出委員會可考慮匿名投訴的建議。何世柱議員表示,由於上次會議已就單仲偕議
員的建議進行正式表決並予以採納,他建議委員會正式撤銷該項決定。主席接著
要求每位出席的委員發表意見,各委員依次發言,均同意委員會不應處理匿名投
訴。

7.單仲偕議員詢問,委員會既已同意不會處理匿名投訴,是否還有任何理由須把
匿名投訴送交各委員備悉。副秘書長回應時表示,雖然委員會不會採取任何進一
步行動,但秘書處仍有必要讓各委員知悉委員會曾接獲該等匿名投訴。

8.單仲偕議員在提及程序第2(c)段時,詢問主席可據以決定無須舉行會議以進行調
查的"其他理由"為何。副秘書長回答時表示,訂定該條文的目的,在於提供若干彈
性,因為要事先鉅細無遺地列出所有不舉行會議以考慮投訴的理由,實在並不可能
。說到底,若主席決定無須召開會議考慮某項投訴,有關決定及作出該項決定的理
由均須告知各委員。何秀蘭議員表示,若有委員認為某項匿名投訴具有可靠的實質
資料,值得其採取行動,該委員仍可考慮以其本身名義跟進有關個案,並向委員會
提出正式的投訴。

9.有關程序第1及2段,委員同意撤回在上次會議中暫時商定的各項與處理匿名投
訴事宜有關的修訂,但對中文本原文第2(c)段作出的文字上修訂則屬例外,而秘書
處應按照較早時所作決定進一步修訂此等段落。

10.委員同意採納在上次會議中對程序中文本第8、14、16、17、19段的措辭及第
20段的標題,以及英文本第8、12、16及19段所作的各項暫定修訂。與會各人同
意,第1及2段的擬議修訂應送交各委員審閱通過。倘委員再無其他意見及修訂,
程序須被視為獲得正式採納。

III. 下次會議日期

11.委員同意,主席在有需要時將召開下次會議。

12.會議於上午11時05分結束。


立法會秘書處
1999年7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