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

立法會CB(3) 270/98-99(01)號文件

檔號:CB(3)/C/2 (IV)

議員個人利益監察委員會
首次會議會議紀要

日 期 :1998年7月23日(星期四)
時 間 :下午2時30分
地 點 :立法會大樓會議室B


出席委員 :

朱幼麟議員(主席)
單仲偕議員(副主席)
何秀蘭議員
吳亮星議員
陳智思議員
楊耀忠議員

缺席委員 :

何世柱議員

列席秘書 :
總主任3(1)
梁歐陽碧提女士
列席職員 :
高級助理法律顧問
李裕生先生

高級主任(3)1
韓律科女士

高級主任(3)1(候任)
梁紹基先生
主席歡迎委員出席委員會首次會議。

I. 議員個人利益登記表格

(a) 把議員的選舉開支納入第4頁"財政贊助"之下須予登記的個人利益
(立法會CB(3)73/98-99(01)及(02)號文件)

2.主席請委員就下列事項提出意見:有否必要在《議事規則》第83(5)(d) 條內加入
條文,藉以把立法會議員在選舉開支方面獲得的贊助列為"財政贊助"之下須予登記
的個人利益。

3. 主席告知委員,根據前立法局《會議常規》第64A(4)(e)(i)條,須予登記的個人利
益包括立法局議員獲得的財政贊助,而該等贊助是某議員"作為立法局選舉候選人
時,據該議員所知超過$10,000或其選舉開支25%的贊助"。因此,前立法局議員須
在登記表格內登記其在此方面獲得的贊助。然而,由於此項常規對臨時立法會(下
稱"臨立會")議員不適用,故此臨立會的《議事規則》內並沒有加入有關條文。立
法會的《議事規則》由於以臨立會的《議事規則》為藍本,所以亦沒有訂定有關
條文。

4.委員經討論後同意,為增加透明度起見,立法會議員須登記其作為立法會選舉候
選人時所獲得的捐贈。委員又同意,為了減低行政上的不便,有關規定應與選舉管
理委員會就此事所訂的規定相同。

5.高級助理法律顧問告知委員,根據《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第288章)第29條,所
有參加1998年立法會選舉的候選人均須向選舉主任送交選舉開支及捐贈申報書,當
中除其他事項外,並須載明"一份列出所有捐贈的報表,該等捐贈(數額在$500以下
者除外)須有發給捐贈人的收據副本作為憑證"。經討論後,委員決定
  1. 立法會議員須登記在其獲選為立法會議員一事上所獲得為數在$500或
    以上的捐贈;及

  2. 議員在登記表格內附上其送交選舉管理委員會的捐贈申報書副本,便
    當作已符合上述規定。然而,送交該委員會的收據副本無需一併提交。
6.主席隨後指示秘書草擬登記表格第4頁及《議事規則》第83(5)(d)條的修訂本,以
供考慮。

(b) 第7頁註釋所載"議員持有控制權的公司"的涵義
(立法會CB(3)73/98-99(03)號文件)

7.主席向委員簡述,劉漢銓議員認為登記表格第7頁註釋內"例如,透過其持有控制
權的公司"的意思含糊,並不明確。鑑於劉議員提出了上述意見,主席請委員討論
有否必要澄清該語句的涵義。

8.委員認為,由於控制土地及物業的方法多不勝數,因此不可能就議員須予登記的
土地及物業巨細無遺地列出各種控制方法。經討論後,委員決定為了增加透明度,
該句子應予保留,無需作任何修訂。委員又同意,議員有受益人權益的土地及物業
亦須予登記。委員隨後要求高級助理法律顧問就登記表格的第7頁提出修訂建議,以
供考慮。

II. 其他事項

就關乎立法會議員以其議員身份所作行為的道德標準事宜發出指引

9.主席告知委員,前立法局及臨時立法會的議員個人利益監察委員會均曾就關乎議
員以其議員身份所作行為的道德標準事宜發出勸喻性質的指引。他建議委員在下次
會議上考慮委員會需否發出同類指引。

III. 下次會議日期

10. 委員決定下次會議將在1998年9月24日(星期四)上午10時45分舉行。

11. 會議於下午3時05分結束。

立法會秘書處
1998年7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