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CB(3)1567/98-99號文件

立法會

會議紀要
第33號
在1999年4月28日星期三下午2時30分舉行的會議的紀要

出席議員:

主席范徐麗泰議員,G.B.S., J.P.
丁午壽議員,J.P.
田北俊議員,J.P.
朱幼麟議員
何世柱議員,J.P.
何秀蘭議員
何承天議員,J.P.
何俊仁議員
何敏嘉議員
何鍾泰議員,J.P.
李永達議員
李卓人議員
李柱銘議員,S.C., J.P.
李家祥議員,J.P.
李啟明議員,J.P.
李國寶議員,J.P.
李華明議員
呂明華議員,J.P.
吳亮星議員
吳清輝議員
吳靄儀議員
周梁淑怡議員,J.P.
夏佳理議員,J.P.
馬逢國議員
涂謹申議員
張文光議員
張永森議員,J.P.
許長青議員
陸恭蕙議員
陳國強議員
陳婉嫻議員
陳智思議員
陳榮燦議員
陳鑑林議員
梁智鴻議員,J.P.
梁劉柔芬議員,J.P.
梁耀忠議員
程介南議員
單仲偕議員
黃宏發議員,J.P.
黃宜弘議員
黃容根議員
曾鈺成議員,J.P.
楊孝華議員,J.P.
楊 森議員
楊耀忠議員
劉千石議員,J.P.
劉江華議員
劉皇發議員,G.B.S., J.P.
劉健儀議員,J.P.
劉漢銓議員,J.P.
劉慧卿議員,J.P.
鄭家富議員
司徒華議員
霍震霆議員,J.P.
羅致光議員,J.P.
譚耀宗議員,J.P.
馮志堅議員
鄧兆棠議員,J.P.

缺席議員:

蔡素玉議員

出席政府官員:

行政會議議員政務司司長
陳方安生女士,J.P.

行政會議議員財政司司長
曾蔭權先生,J.P.

行政會議議員律政司司長
梁愛詩女士,J.P.

政制事務局局長
孫明揚先生,J.P.
工商局局長
周德熙先生,J.P.

衞生福利局局長
霍羅兆貞女士,J.P.

財經事務局局長
許仕仁先生,G.B.S., J.P.

教育統籌局局長
王永平先生,G.B.S., J.P.

庫務局局長
俞宗怡女士,J.P.

保安局局長
葉劉淑儀女士,J.P.
列席秘書:
秘書長
馮載祥先生,J.P.

副秘書長
羅錦生先生,J.P.

助理秘書長(三)
陳欽茂先生
文件

下列文件乃依據《議事規則》第21(2)條的規定提交:

附屬法例法律公告編號
1. 《1999年商船(安全)長度逾100米貨船的分艙及破艙穩定性)
(修訂)規例》
99/99
2.《1999年土地審裁處(修訂)規則》100/99
3.《1999年小販(區域市政局)(修訂)附例》 101/99
4.《1999年小販(市政局)(修訂)附例》 102/99
5.《1999年香港中文大學規程(修訂)規程》 103/99
6. 《〈土地(為重新發展而強制售賣)條例〉(第545章)1999年
(生效日期)公告》
104/99
7. 《〈1999年港口管制(貨物裝卸區)(修訂)規例〉(1999
年第71號法律公告) 1999年(生效日期)公告》
105/99

提交文件

第123號一九九八至九九年度第三季度
批准對核准開支預算作出修改的報告
(公共財政條例:第8條)


報告

1.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議事規則委員會1998年7月至1999年4月的工作進度報告

2. 1998年法律適應化修改條例草案委員會報告

發言

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議事規則委員會主席周梁淑怡議員就該委員會有關1998年7月
至1999年4月的工作進度報告向本會發言。

質詢

1. 李國寶議員提出第一項質詢。

工商局局長作答。

5位議員提出補充質詢,由工商局局長答覆。

2. 許長青議員提出第二項質詢。

工商局局長作答。

6位議員提出補充質詢,由工商局局長答覆。

3. 陳智思議員提出第三項質詢。

教育統籌局局長作答。

6位議員提出補充質詢,由教育統籌局局長答覆。

4. 朱幼麟議員提出第四項質詢。

教育統籌局局長作答。

7位議員提出補充質詢,由教育統籌局局長答覆。

5. 何俊仁議員提出第五項質詢。

保安局局長作答。

7位議員提出補充質詢,由保安局局長答覆。

6. 鄧兆棠議員提出第六項質詢。

衞生福利局局長作答。

6位議員提出補充質詢,由衞生福利局局長答覆。

第七至二十項質詢的書面答覆已於席上提交本會各位議員參閱。

法案

首讀

《提供市政服務(重組)條例草案》
《1999年保險公司(修訂)條例草案》

上述條例草案經過首讀,並依據《議事規則》第53(3)條的規定,受命安排二讀。

二讀

《提供市政服務(重組)條例草案》

政制事務局局長動議二讀,並向本會發言。

二讀的議題經提出待議。主席表示按照《議事規則》第54(4)條的規定,上述條例草案
的二讀辯論中止待續,而條例草案則交付內務委員會處理。

《1999年保險公司(修訂)條例草案》

財經事務局局長動議二讀,並向本會發言。

二讀的議題經提出待議。主席表示按照《議事規則》第54(4)條的規定,條例草案的二
讀辯論中止待續,而條例草案則交付內務委員會處理。

恢復二讀辯論

《1998年法律適應化修改條例草案》

恢復辯論經於1998年10月14日動議的條例草案二讀議案。

《1998年法律適應化修改條例草案》主席黃宏發議員就條例草案委員會對該條例草案
的報告向本會發言。

一位議員就條例草案發言。

保安局局長發言答辯。

二讀的議題付諸表決,並獲得通過。

條例草案經過二讀,並付委予全體委員會審議。

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

本會進入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審議《1998年法律適應化修改條例草案》。

第1、2及3條納入本條例草案的議題經提出待議,付諸表決,並獲得通過。

附表1、4、5、6、8、10及11納入本條例草案的議題經提出待議,付諸表決,並獲得
通過。

附表2、3、7、9及12至15納入本條例草案的議題經提出待議。

保安局局長就附表2、3、7、9及12至15動議修正案,並向全委會發言。

修正案的議題付諸表決,並獲得通過。

經修正的附表2、3、7、9及12至15納入本條例草案的議題經提出待議,付諸表決,並
獲得通過。

全體委員會隨而回復為立法會。

三讀

保安局局長報告謂

《1998年法律適應化修改條例草案》

經修正後已通過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她動議此條例草案予以三讀並通過。

條例草案三讀的議題經提出待議,付諸表決,並獲得通過。

條例草案經過三讀並獲得通過。

議員議案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七十五條動議的 決議案

周梁淑怡議員動議附錄I所載的議案,並向本會發言。

議案的議題經提出待議。

政務司司長及兩位議員就議案發言。

政務司司長就議案第二次發言。

議案的議題付諸表決。

劉慧卿議員要求進行記名表決。主席於是根據《議事規則》第47(1)條命令本會記名表
決。

主席宣布在由功能團體選舉產生的議員中,出席者27人,贊成議案者26人,反對者1人
;在由分區直選和選舉委員會選舉產生的議員中,出席者26人,贊成議案者25人。(表
決紀錄載於會議紀要附錄II。)由於議題獲得兩部分在席議員分別以過半數贊成,她宣
布議案獲得通過。

內地新來港人士

羅致光議員動議下列議案,並向本會發言:

鑑於在終審法院根據《基本法》的規定作出判決後,預期將有數以十萬計的合資格內
地人士來港定居,本會促請政府:

  1. 根據終審法院的判決及《基本法》的精神,與內地當局合作,盡快制訂
    及公布居留權證明書("居權證")申請的新審批程序,並於合理時間內核
    實居權證申請人的身份及發出居權證,以減低擁有香港居留權("居港
    權")而未獲確定身份的人士偷渡來港的意圖;

  2. 在不妨礙擁有居港權的人士行使其居港權的前提下提供安排,讓他們在
    獲發居權證後可以選擇是否或於何時移居香港;及

  3. 給予新來港人士依法享受社會福利的權利,協助他們盡快自力更生和融
    入社會,以及採取措施消除社會人士對他們可能有的歧視和誤解。
羅致光議員議案的議題經提出待議。

主席表示周梁淑怡議員準備就此項議案動議修正案。按照《議事規則》的規定,本會
就議案及修正案進行合併辯論。

周梁淑怡議員就羅致光議員的議案動議下列修正案,並向本會發言:

在"(a)根據"之後加上"《基本法》、";刪除 "及《基本法》的精神",並以"和本港法律
的有關規定"代替;刪除"與內地當局合作"中的 "合作", 並以"商討"代替;刪除"制訂及
公布居留權證明書(居權證)申請的新審批程序,並於合理時間內核實居權證申請人的
身份及發出居權證",並以"確定符合來港定居資格的內地人士的數目,並相應作出安
排,使他們能分批和有秩序地來港"代替;刪除"減低擁有香港居留權(居港權)而未獲
確定身份的人士",並以"避免引發"代替;在"偷渡"之後刪除 "來港的意圖",並以" 潮
及對本港社會帶來衝擊 "代替;刪除"在不妨礙擁有居港權的人士行使其居港權的前
提下提供安排,讓他們在獲發居權證後可以選擇是否或於何時移居香港",並以"全
面檢討和調整各項公共政策,以配合新的人口發展,避免本港社會出現內部矛盾"
代替;及刪除"給予新來港人士依法享受社會福利的權利,協助他們盡快自力更生
和融入社會,以及採取措施消除社會人士對他們可能有的歧視和誤解",並以"制訂
措施吸納和培訓這批新來港的內地人口,使他們成為本港經濟發展的新動力"代替。

周梁淑怡議員就羅致光議員議案動議的修正案的議題經提出待議。

保安局局長及一位議員就議案及修正案發言。

下午6時10分,代理主席在主席暫時離席期間代為主持會議。

另有13位議員就議案及修正案發言。

主席在晚上7時34分恢復主持會議。

再有5位議員就議案及修正案發言。

羅致光議員就修正案發言。

周梁淑怡議員就羅致光議員議案動議的修正案的議題付諸表決。

周梁淑怡議員要求進行記名表決。主席於是根據《議事規則》第47(1)條命令本會記名
表決。

主席宣布在由功能團體選舉產生的議員中,出席者27人,贊成修正案者8人,反對者17
人,棄權者2人;在由分區直選和選舉委員會選舉產生的議員中,出席者27人,贊成修
正案者1人,反對者25人。(表決紀錄載於會議紀要附錄III。)由於議題未獲得兩部分
在席議員分別以過半數贊成,她宣布修正案被否決。

羅致光議員發言答辯。

羅致光議員原議案的議題付諸表決。

羅致光議員要求進行記名表決。主席於是根據《議事規則》第47(1)條命令本會記名表
決。

主席宣布在由功能團體選舉產生的議員中,出席者26人,贊成原議案者5人,反對者19
人,棄權者2人;在由分區直選和選舉委員會選舉產生的議員中,出席者27人,贊成原
議案者14人,反對者12人。(表決紀錄載於會議紀要附錄 IV。)由於議題未獲得兩部
分在席議員分別以過半數贊成,她宣布原議案被否決。

勞動節

李卓人議員動議下列議案,並向本會發言:

在五一勞動節前夕,本會憂慮在政府和私人機構共同帶動採用彈性聘用

制度下,香港受薪階層的工作會趨向"散工化"和不穩定,而他們的工資收入亦會急劇
下降,導致市民貧困化和貧富兩極分化,埋下社會不穩定的危機;本會對於政府對有
關情況一直坐視不理表示遺憾,並促請政府採取積極措施改善受薪階層的生活素質,
包括:

  1. 立法設立集體談判制度和加強對僱員參與工會活動的保障;

  2. 訂定最低工資以保障僱員基本生計;及

  3. 檢討本港稅制以拉近貧富差距。
李卓人議員議案的議題經提出待議。

主席表示陳榮燦議員準備就此項議案動議修正案。按照《議事規則》的規定,本會就
議案及修正案進行合併辯論。

陳榮燦議員就李卓人議員的議案動議下列修正案,並向本會發言:

在"在五一勞動節前夕,本會"之後,刪除"憂慮在政府和私人機構共同帶動採用彈性聘
用制度下,香港受薪階層的工作會趨向 "散工化"和不穩定,而他們的工資收入亦會急
劇下降,導致市民貧困化和貧富兩極分化,埋下社會不穩定的危機;本會對於政府對
有關情況一直坐視不理表示遺憾,並";及在 "促請政府"之後,刪除"採取積極措施改
善受薪階層的生活素質,包括:(a) 立法設立集體談判制度和加強對僱員參與工會活
動的保障;(b)訂定最低工資以保障僱員基本生計;及(c)檢討本港稅制以拉近貧富差
距",並以"落實香港勞工界1999年"五一宣言"中的援助低收入人士解決生活困境、立
法設立勞資談判機制、確認工會談判地位等各項建議"代替。

陳榮燦議員就李卓人議員議案動議的修正案的議題經提出待議。

15位議員就議案及修正案發言。

李卓人議員就修正案發言。

教育統籌局局長就議案及修正案發言。

另有一位議員就議案及修正案發言。

陳榮燦議員就李卓人議員議案動議的修正案的議題付諸表決。

陳榮燦議員要求進行記名表決。主席於是根據《議事規則》第47(1)條命令本會記名表
決。

主席宣布在由功能團體選舉產生的議員中,出席者25人,贊成修正案者7人,反對者17
人,棄權者1人;在由分區直選和選舉委員會選舉產生的議員中,出席者25人,贊成修
正案者14人,反對者3人,棄權者7人。(表決紀錄載於會議紀要附錄V。)由於議題未
獲得兩部分在席議員分別以過半數贊成,她宣布修正案被否決。

李卓人議員發言答辯。

李卓人議員原議案的議題付諸表決。

李卓人議員要求進行記名表決。主席於是根據《議事規則》第47(1)條命令本會記名表
決。

主席宣布在由功能團體選舉產生的議員中,出席者25人,贊成原議案者3人,反對者17
人,棄權者5人;在由分區直選和選舉委員會選舉產生的議員中,出席者25人,贊成原
議案者6人,反對者4人,棄權者14人。(表決紀錄載於會議紀要附錄VI。)由於議題
未獲得兩部分在席議員分別以過半數贊成,她宣布原議案被否決。

下次會議

主席宣布本會將在1999年5月5日下午2時30分舉行下次會議。

本會在晚上11時正休會。

主席范徐麗泰
1999年 月 日

香港
立法會會議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