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

立法會ESC33/98-99號文件
(此份會議紀要業經政府當局審閱)

檔號:CB1/F/3/2

立法會財務委員會轄下的人事編制小組委員會
第6次會議紀要

日  期 :1999年1月13日(星期三)
時  間 :上午10時45分
地  點 :立法會會議廳


出席委員 :

吳亮星議員(副主席)
朱幼麟議員
何敏嘉議員
何鍾泰議員
李國寶議員
吳靄儀議員
周梁淑怡議員
張文光議員
陳智思議員
陳榮燦議員
曾鈺成議員
楊孝華議員
楊耀忠議員
蔡素玉議員
司徒華議員

缺席委員 :

黃宜弘議員(主席)
何秀蘭議員
李家祥議員
馬逢國議員
陳國強議員
梁智鴻議員
黃宏發議員
劉慧卿議員

出席公職人員:

林鄭月娥女士
庫務局副局長

栢志高先生
公務員事務局副局長

何鑄明先生
運輸局副局長

劉國材先生
工務局首席助理局長

鍾國樑先生
渠務署副署長

陸仿真先生
規劃環境地政局首席助理局長

李黎碧嫻女士
規劃署助理署長

祝建勳先生
教育統籌局副局長

吳麗敏女士
教育統籌局首席助理局長

鄺勝仕先生
僱員再培訓局行政總監

許仕仁先生
財經事務局局長

黎高穎怡女士
財經事務局副局長
列席秘書 :
楊少紅小姐
總主任(1)3
列席職員 :
吳文華女士
助理秘書長1

薛鳳鳴女士
高級主任(1)8
由於黃宜弘議員不在香港,會議由副主席吳亮星議員主持。

EC(98-99)17 建議在政府總部運輸局 --
  1. 重組首長級架構;

  2. 開設一個首長級丙級政務官常額職位(首長級薪級第2
    點);以及

  3. 開設一個首長級丙級政務官編外職位(首長級薪級第2
    點),為期兩年
以應付重要基建發展引致工作量和職責不斷增加

2.關於是否有需要在運輸局進行擬議的重組,運輸局副局長解釋,運輸局過去兩年
來一直由公務員事務局借調兩名首長級丙級政務官人員,以承擔因規劃及推行各項
主要鐵路和公路工程,以及進行運輸策略規劃研究而不斷增加的工作量。有見及此
,亦適逢過去佔首長級丙級政務官工作量50%的機場核心計劃工程業已完工,政府
當局認為有必要加強首長級的人手支援,並重組運輸局的管理架構,以便更清楚劃
分職責和更公平地分配工作量。

3.運輸局副局長在應議員要求作進一步解釋時闡明,有關開設兩個首長級丙級政務
官職位(一個編外職位及一個常額職位)的現行建議,會使規劃和策導鐵路工程的首
長級人手支援由現時的1.5名人員加強至兩名人員。由於運輸局會展開多項主要公路
工程計劃,並透過在規劃土地使用及全港發展的過程中全面結合適當的運輸設施,
致力加強在運輸規劃方面提供意見,現行的安排,即由一名首長級丙級政務官人員
負責策導主要公路工程計劃及為各項規劃研究提供運輸規劃意見等重要職務,不能
再應付有所增加的工作需求。現時的建議使運輸局可為這兩個重要的工作範疇各自
指派一名首長級丙級政務官人員負責。關於在各工務部門內為各項機場核心工程計
劃而開設的首長級人員編外職位,運輸局副局長證實,在該等工程計劃分別完竣後
,這些職位業已取消或將會取消。

4.吳靄儀議員關注到,開設額外職位的建議是否符合政府在資源增值方面的承諾。
運輸局副局長在回應時強調,運輸局的工作量和職責有所增加,主要是由新推出的
政策措施和重要的基建設施工程計劃所導致。他重申,運輸局及其執行部門會致力
達到在2002/03年度取得5%資源增值的目標,而當局在制定現時的建議時,已充分
考慮到這個目標。

5.議員詢問第三次整體運輸研究及第二次鐵路發展研究的進展,這兩項研究會由擬
議的首長級丙級政務官編外職位負責監督。運輸局副局長在回應時表示,第三次整
體運輸研究會在1999年上半年完成,而第二次鐵路發展研究會在1999年年底完成。
政府當局會根據這些研究,制訂長遠運輸基建設施計劃的藍圖。有關藍圖可望於
2000年年中完成。他指出,若這些研究和必需的跟進工作可在預定日期前完成,擬
議的編外職位會在較早的日期撤消。

6. 此項目在席上付諸表決並獲得通過。

EC(98-99)20 建議在完成有關結束污水處理服務營運基金的剩餘工作和檢討
餘下職務後,刪除渠務署一個庫務署副署長常額職位(首長級薪
級第3點)和相應地重組該署的首長級架構

7.陳榮燦議員詢問,當局為何在污水處理服務營運基金結束8個月後,才提出刪除庫
務署副署長職位的建議。工務局首席助理局長解釋,污水處理服務營運基金於1998
年4月1日正式結束後的一段期間,仍須由庫務署副署長提供意見。其剩餘工作包括
結算帳目和編製污水處理服務營運基金年報,以提交立法會審議,以及擬備1999/
2000年度的污水處理服務預算,以便該項服務由營運基金形式運作順利過渡為以撥
款資助的形式運作。庫務署副署長職位於1998年9月1日懸空,而其剩餘職責由渠務
署副署長和助理署長(污水處理服務)接掌。其後,考慮到現時和預期的工作需求,
政府當局用了頗長時間研究刪除庫務署副署長職位對於渠務署首長級人手方面會有
何影響。當局決定應首先刪除庫務署副署長職位,而在約一年後,當策略性污水排
放計劃的餘下階段和房屋基建工程計劃由1999/2000年度起加速推行時,會檢討渠務
署的首長級人員編制。渠務署副署長補充,檢討結果會在1999年接近年底時公布。

8.吳靄儀議員擔憂,上述的首長級架構檢討可能導致額外的職員需求,而會抵銷現
時刪除職位所節省的款項。工務局首席助理局長在回應時澄清,關於是否有需要開
設額外職位的問題,政府當局並無事先作出設想,他並向議員保證,渠務署會在該
署的資源增值計劃的前提下進行該項檢討。

9.關於助理署長(污水處理服務)現行與修訂職責表之間的差異,渠務署副署長表示
,由於策略性污水排放計劃餘下階段的規劃工作已經完成,修訂職責說明中的第(4)
項會更準確反映助理署長(污水處理服務)在這方面的職責。他並證實,修訂職責說
明的第(6)和第(7)項是由於推行已公布的房屋發展計劃所致的新職務,而不是從任
何現有人員的職責表中轉移。

10. 此項目在席上付諸表決並獲得通過。

EC(98-99)21 建議保留規劃署兩個編外職位,包括一個政府城市規劃師職位
(首長級薪級第2點)和一個總城市規劃師職位(首長級薪級第1點)
,由1999年3月21日起,至土地發展公司解散之日或2000年6月30
日為止,日期以較早者為準,以應付推行市區重建措施和土地發
展公司發展項目所帶來的工作量

11.關於未來的市區重建局的人手需求,規劃環境地政局首席助理局長表示,該等
需求會視乎現正作出定案的市區重建策略和市區重建局日後的運作模式而定。當
局現正為市區重建局制訂有關法例,以便在1999年年中提交立法會審議。

12.關於在過去一年由討論中的政府城市規劃師掌管的市區重建部的工作,周梁淑
怡議員詢問,有關簡化規劃程序,以期在提交行政會議審議前,把審理土地發展
公司(下稱"土發公司")發展項目的所需時間由44個月縮短至18個月方面,當局至今
有何成效。規劃署助理署長在答覆時表示,在1997年年中提交規劃環境地政局局
長審批的26項土發公司發展項目中,市區重建部已就其中部分實施簡化的程序。
由於這些發展項目僅在規劃當中,稍後階段才會有審理時間節省總數的統計數字
。她補充,由於土發公司延遲提交已獲規劃環境地政局局長原則上初步通過的發
展計劃提案,這些項目不大可能達到在18個月內完成規劃程序的目標。

13.周梁淑怡議員認為有必要取得進一步資料,以知悉市區重建部在採用了簡化程
序後為土發公司發展項目提供規劃意見時,能為該等項目節省多少規劃時間。她
強調,時間是市區重建的一項重要因素,因此,政府當局應就這方面所得到的實
質成果提供更多資料,以便議員評估市區重建部保留政府城市規劃師和總城市規
劃師兩個編外職位這項建議的成本效益。規劃署助理署長在答覆時表示,所需的
審理時間會比原來預期的18個月稍長,但目前並無準確的數字。

14.由於缺乏所需資料,並鑑於議員關注市區重建部的工作對加快規劃程序的影響
,庫務局副局長表示,政府當局會撤回此項建議,並會連同更詳細的資料,在小
組委員會下次會議席上再次提交此項目。

15. 政府當局撤回此項目。

EC(98-99)22 建議保留政府總部教育統籌局一個高級首席行政主
任編外職位(首長級薪級第2點),至2000年2月29日
為止,以便繼續借調一名合適的人員到僱員再培訓


16. 此項目在席上付諸表決並獲得通過。

EC(98-99)18 建議在政府總部財經事務局開設兩個常額職位,包括一
個首長級乙級政務官職位(首長級薪級第3點)和一個首長
級丙級政務官職位(首長級薪級第2點),以應付多個政策
範圍,特別是公司、破產和清盤、保險、職業退休計劃
和強制性公積金計劃這幾方面日益繁重和複雜的工作


17.就議員對擬設的首席助理局長(退休計劃及保險)常額職位在將來的強制性公積
金制度方面所承擔職責的詢問和關注,財經事務局局長在回應時證實以下各點 --
  1. 正如行政長官所公布,強制性公積金制度會在2000年推行;

  2. 財經事務局現時轄下的強制性公積金辦事處的所有職位均會
    在1999年4月1日撤消;強制性公積金辦事處部分現有職員或
    須暫時借調到強制性公積金計劃管理局,但這僅屬一項過渡
    性安排;及

  3. 在強制性公積金計劃管理局正式成立後,財經事務局會負責
    該管理局的內務管理工作。首席助理局長(退休計劃及保險)
    職位的任職者會擔任政府當局與強制性公積金計劃管理局之
    間的聯絡人,並處理有關強制性公積金制度的一切政策和和
    立法事宜。最迫切的任務會是提交推行《強制性公積金計劃
    條例》的附屬法例和訂明計劃的收費。
18.何敏嘉議員認為,討論文件並未提供充分資料,特別是有關保險和退休計劃等
範疇的工作,以提出充分理據證明需要開設擬議的新職位。

19.關於保險的政策範疇,財經事務局局長表示,除了在數量方面有所增長外,由
於保險業所推出的新保險產品與其他金融產品特徵相近,該行業正日趨複雜。此
項發展使財經事務局在統籌各個規管機構方面須作更大程度的參與,以確保不會
出現職能重疊或監管延誤的情況,同時亦確保規管架構不會對業內人士過度限制
。此外,保險業監理專員正考慮設立一個考試制度,目的是更有效地監察保險代
理人的服務水平。財經事務局局長重申,在現有的編制下,即由現時的財經事務
局副局長和一名助理局長處理保險及退休計劃方面的政策性工作,不足以應付這
兩方面日益複雜和不斷增加的工作。為確保當局在這兩個政策範疇持續獲提供充
分的政策意見,當局有必要以常額職位的形式開設擬議的首席助理局長(退休計劃
及保險)職位。

20.擬設的財經事務局副局長(2)職位在公司組方面的主要職責範疇將會是改革公司
法和破產管理。關於這些工作,財經事務局局長解釋,《公司條例》的全面檢討
是一項持續進行的龐大工作,對本港的企業管理制度產生深遠的影響。此項工作
需高層人員提供大量政策上的意見,並需財經事務局就多個重要事項給予策導。
此外,公司法例改革常務委員會每月舉行會議,並且每年提出多項建議。然而,
在過去數年,鑑於首長級人手不足,財經事務局在跟進公司法例改革常務委員會
所作建議方面並無重大進展,而迄今僅研究了截至1996年的建議。在這方面,財
經事務局局長答允提供一份清單,列出公司法例改革常務委員會多年來提出的建
議,供議員參閱。

21.關於破產管理,財經事務局局長表示,法律改革委員會即將完成全面檢討《公
司條例》中有關清盤條文的最後報告。預計有關建議會要求當局就現有的破產管
理制度進行根本的檢討,包括破產管理署的職能。考慮到上述工作範疇日益複雜
,並會帶來深遠的影響,政府當局認為有需要開設財經事務局副局長職位,專責
策導有關工作。

22.何敏嘉議員同意有需要開設首席助理局長(退休計劃及保險)常額職位,以監督
退休計劃及保險方面的工作。不過,他不同意改革公司法和破產管理的工作需求
會長期持續,以致有必要以常額職位的形式開設財經事務局副局長(2)職位。他指
出,《公司條例》的全面檢討完成後,公司組的工作量可能會大幅減少。由於向
擬設的財經事務局副局長(2)職位提供支援的人員,已包括一個負責監督改革公司
法和破產管理工作的財經事務局首席助理局長(公司)常額職位,以及監督退休計
劃及保險方面工作的擬設首席助理局長(退休計劃及保險)常額職位,因此,何敏
嘉議員認為,現時以編外職位的形式開設財經事務局副局長(2)職位,並在兩年內
檢討有關情況會較為合理。張文光議員贊同何敏嘉議員的意見。據他記憶所及,
財經事務局最近已開設一個首席助理局長編外職位,以協助現有的財經事務局副
局長監督金融基礎設施方面的工作。張文光議員強調,必須審慎研究是否有需要
增設更多職位,特別是如此高層的職位。

23.為闡釋當局有需要以常額職位的形式開設擬議的財經事務局副局長(2)職位,財
經事務局局長表示,有關銀行、證券及金融基礎設施等政策範疇的工作在過去18
個月已大幅增加,長遠來說並會佔去現有財經事務局副局長的所有時間和工作處
理量。他指出,文件中詳列的各項工作大綱,不僅旨在為亞洲金融風暴收拾殘局
,政府當局反而須因應一個正逐漸形成新的經濟競爭環境而重新研究市場體系和
規管架構,而更重要的,是作出長遠的承諾,改善金融基礎設施。因此,當局有
必要開設財經事務局副局長(2)的常額職位,以便現有的財經事務局副局長(1)可集
中應付銀行、證券和金融基礎設施等政策範疇,而擬設的財經事務局副局長(2)職
位可就公司、退休計劃及保險等其他重要政策範疇持續提供充分的策導。

24.在亞洲金融風暴過後,現有財經事務局副局長在銀行和證券方面的工作量大幅
增加,楊耀忠議員雖理解此點,但他關注到,當金融市場穩定下來時,工作量的
增幅可能逐步下降。蔡素玉議員同意有需要開設財經事務局副局長(2)職位,但認
為較為恰當的做法是首先以編外職位的形式開設該職位,以便有較大的彈性配合
不斷改變的情況。

25.司徒華議員關注到,若當局開設財經事務局副局長(2) 編外職位,而不是常額職
位,會否影響有關人員的工作承擔和質素。財經事務局局長在答覆時證實,不論該
職位屬編外或常額性質,當局對該人員的工作需求均會相同。但他重申,假如當局
不減輕現有的財經事務局副局長職責範圍內的部分工作,對於財經事務局向財政司
司長提供協助的質素可能會有不良影響。

26.吳靄儀議員認為,各項工作需求進行的時間,對於評估財經事務局副局長(2)是
否應為常額職位至為關鍵。在這方面,財經事務局局長表示,在未來6個月內,財
經事務局將會需要推行各項措施,包括提交《證券及期貨綜合條例草案》、審議
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就改革證券及期貨市場即將提出的建議,並跟進全面
檢討《公司條例》的顧問報告,以及審議法律改革委員會全面檢討《公司條例》
中有關清盤條文的最後報告。他預計,即使按照現時的建議開設兩個擬議職位,
財經事務局在未來數年仍需傾盡全力,以處理日益複雜的工作綱領。

27.關於開設兩個擬議職位的時間,財經事務局局長和庫務局副局長表示,儘管
1998至99年度的預算中並未作出撥款,以應付財經事務局副局長(2)職位的開支
,但鑑於有迫切的工作需求,一俟獲得財務委員會通過,當局即會開設該兩個
職位。庫務局副局長就此重申其承諾,即庫務局已顧及現時的經濟狀況及政府
當局在資源增值方面的承擔,極為審慎地研究每項人手建議。她向議員保證,
若非有充分的理由,當局不會建議開設職位。政府當局經詳細評估有關的運作
需求,並考慮到本港有需要在全球及亞洲區的新經濟秩序下保持其競爭地位,
認為有充分理據在財經事務局開設該兩個擬議的職位。她補充,開設擬議的財
經事務局副局長(2)常額職位,會有助向商界顯示香港鞏固其金融市場體系和規
管架構的長遠承諾。

28.陳智思議員支持此該項建議,部分原因是他認為有需要加強對保險公司和代理
人的規管,以及為保險業的發展提供更多政策意見。就他對財經事務局與香港金
融管理局(下稱"金管局")之間關係的詢問,財經事務局局長在答覆時強調,財經事
務局與金管局並無直接的統屬關係。金管局總裁及財經事務局局長均向財政司司
長負責。金管局有其本身的法定權力,並向財政司司長直接提交有關銀行及貨幣
事務的建議,財經事務局則會就金管局涉及法例和政策事宜的建議提供進一步的
意見。此外,由於金管局總裁並非特區政府的主要官員,財政司司長和財經事務
局局長通常會在立法會會議上,代表金管局解釋有關政策和決定。由於財經事務
局負責提出與財經事務界有關的立法建議,該局會與金管局緊密合作,制訂有關
銀行及貨幣事務的立法建議。

29.何敏嘉議員表示,民主黨的立法會議員雖贊成政府當局在鞏固本港金融市場體
系和規管架構方面採取的措施,但他們不信服有需要在現階段以常額職位形式增
設一個財經事務局副局長職位。他建議當局修訂有關財經事務局副局長(2)職位的
建議,以開設為期兩年的財經事務局副局長編外職位。

30.鑑於議員的關注和意見,並經財經事務局局長同意,庫務局副局長表示,政府
當局會修改有關財經事務局副局長(2)職位的建議如下--
    "在財經事務局開設一個首長級乙級政務官編外職位(首長級薪級第3點),
    為期兩年,由財務委員會通過有關建議的日期起生效,以監督公司組和退
    休計劃及保險組。"
關於開設一個首長級丙級政務官常額職位(職銜定為首席助理局長(退休計劃及保險))
的建議維持不變。

31. 此項目在作出第30段所述的修改後,在席上付諸表決並獲得通過。

32. 小組委員會會議於下午12時25分結束。


立法會秘書處
1999年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