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C(98-99)25

財務委員會
人事編制小組委員會討論文件

1999年2月10日

總目80-司法機構
分目001薪金
    請各委員向財務委員會建議-
  1. 在司法機構開設下述新職級-

    高等法院副司法常務官
    (127,900元至135,550元);

  2. 相應地把現有的高等法院副司法常務官職級(136,400元至144,750元)改
    稱為高等法院高級副司法常務官;以及

  3. 在司法機構開設下述常額職位-

    5個高等法院副司法常務官職位
    (127,900元至135,550元)

    並刪除下述常額職位,以作抵銷-

    2個高等法院高級副司法常務官職位
    (136,400元至144,750元)
問題

高等法院聆案官辦事處的高等法院副司法常務官(136,400元至144,750元)的現有編制,
不足以應付不斷增加的工作量。此外,目前聆案官之間的分工已跟不上海外司法管
轄區採用案件管理方法的新趨勢。

建議

2.司法機構政務長在檢討聆案官辦事處內高等法院副司法常務官的編制、工作範圍
和職責後提出下列建議,這些建議並獲終審法院首席法官的同意-
  1. 開設一個高等法院副司法常務官新職級,月薪為127,900元至135,550元;

  2. 把現有的高等法院副司法常務官職級(月薪136,400元至144,750元)改稱為
    高等法院高級副司法常務官;以及

  3. 開設五個高等法院副司法常務官常額職位(月薪127,900元至135,550元),
    並刪除兩個高等法院高級副司法常務官常額職位(136,400元至144,750元)
    ,以作抵銷。
理由

編制檢討

3.司法機構的現行編制內共有五名高等法院副司法常務官。他們的職銜定為聆案官
,負責在內庭聆訊非正審申請和循簡易程序提出的申請,以及在法庭進行不同形式
的法律程序。此外,他們也協助高等法院司法常務官履行法定、法律和類似司法的
職能。近期有兩項新發展,促使司法機構檢討副司法常務官的編制和職責。

工作量增加

4.自上次在1995年檢討副司法常務官的編制以來,高等法院所審理的民事案件不斷增
加。近期的經濟衰退,令情況更趨嚴重,破產案和公司清盤案、涉及違反房地產買賣
協議、違反租購協議,以及按揭執行等訴訟的數量激增。在1998年剛過去的三季,案
件數目更見大幅上升-在高等法院登記處展開的訴訟增至25490宗,與1997年同期錄得
的17 237宗比較,增幅達48%。

5.鑑於上述情況,案件輪候聆案官聆訊所需時間因而加長,情況有欠理想。如附件1
所示,實際輪候時間遠超過目標輪候時間32%至140%不等,超出目標時間的百分率視
乎案件的種類而定。為處理積壓的案件,司法機構在1998年8月向外委任一名暫委副
司法常務官,並根據獲轉授的權力,在1998年10月12日開設兩個副司法常務官編外職
位。由於副司法常務官人數暫增,致令近月的輪候聆訊時間整體上有所改善,但高等
法院受理的案件仍有持續上升的趨勢。

6.為方便排期聆訊,所有需由聆案官聆訊的非正審爭議或案件均編入「一般內庭案
件」排期時間表。當案件按「一般內庭案件」排期時間表進行聆訊(通常不超過十分
鐘)後,案件或會審結,或編入「特別內庭案件」類別下重新排期,以便安排較長時
間進行聆訊。根據現行的排期時間表,每星期只容許聆訊730宗一般內庭案件,司法
機構已檢討這個情況,以期縮短案件輪候時間。司法機構在考慮過積壓案件數目、
現有和預計案件數目,以及九名聆案官(包括高等法院司法常務官和上文第5段所述
的三名暫委聆案官)的合共聆訊時間後,在1999年1月11日實施修訂排期時間表,使
聆案官每星期聆訊的一般內庭案件增加64宗。現行和修訂的排期時間表載於附件2

7.鑑於未能在「一般內庭案件」聆訊中審結而需編入「特別內庭案件」類別下再行
排期聆訊的案件不斷增多,加上司法機構有需要縮短這類聆訊的實際輪候時間和有
長遠需要推行下文所述有效的案件管理,司法機構政務長認為有需要長期保留現有
的八名副司法常務官(包括上文第5段提及的三名暫委副司法常務官)。因此,司法機
構須增設三個副司法常務官常額職位。

有效的案件管理

8.近期另一個對副司法常務官工作構成影響的發展是案件管理的需要越來越殷切。
在過往對抗式的制度下,法官主要限於擔當仲裁人的角色,與訟各方在民事訴訟中
有很大的自由度。案件發展不受法官操控,導致訟費昂貴、拖延過久和浪費司法時
間與資源,因而有礙秉行公義。

9.為保障公眾利益,大部分司法管轄區現已更加重視有效的案件管理,這方面需要
法院加強監控,確保案件能盡快和以最低的訟費開審。司法機構致力發展和擴展案
件管理方面的工作。目前,副司法常務官只負責兩個範疇的案件管理工作,分別為
上訴法庭的上訴案件和人身傷害案件。為更有效運用司法時間,副司法常務官日後
會承擔高等法院的所有案件管理工作(這些工作現時由法官執行),因而需要增加副
司法常務官的人手。

10.上訴。獲委派擔任上訴司法常務官的副司法常務官負責監管和督導上訴法庭上訴
案件的進行和排期。他負責刑事上訴和民事上訴,這些案件現時全屬一個工作範疇
內。
  1. 在刑事上訴案件方面,上訴司法常務官處理索取謄本和證物的申請、
    押後提交完備的上訴理由的期限,以及其他要求與查詢(尤其是無律師
    代表的上訴人的提問)。他也須就上訴聆訊所需時間和有關上訴的其他
    準備事宜,如提交書面陳詞給予指示。他不單監察個別上訴案件的進
    展,還須監察整份刑事上訴案件排期時間表,確保案件依期聆訊和審
    結。

  2. 在民事上訴案件方面,上訴司法常務官負責聆訊申請,並就上訴案件
    的排期和準備工作給予指示。他會協助無律師代表的上訴人妥善準備
    聆訊,包括製備上訴文件冊。他須確保所有與案有關的資料均提交法
    院,以免浪費司法時間和資源。除管理刑事上訴案件排期時間表外,
    他也需管理民事上訴案件排期時間表。
11.鑑於上訴案件的數量龐大(1998年有超過900宗),更由於越來越多案件的上訴人無
律師代表,司法機構認為有需要把刑事和民事上訴案件分為兩個範疇處理,因而需
要兩名副司法常務官處理上訴案件。

12.人身傷害案件。獲委派擔任人身傷害案件聆案官的聆案官負責監管和督導人身傷
害案件排期時間表內案件的排期和進行。人身傷害案件排期時間表的案件一般涉及
交通或工業意外的受害人、或受害人的遺屬和受養人。為維持公義,該等申索應盡
快解決,以免不必要的延誤,亦可把所涉及的訟費減至最低。

13.在現時的實務指示下,人身傷害案件聆案官在管理案件方面已取得成功。人身傷
害案件排期時間表的案件得到妥善的管理,從而把延誤和訟費減至最低。因此,司
法機構計劃把人身傷害案件排期時間表的管理方式,擴展至其他民事訴訟範疇,例
如商業、海事、公司和破產排期時間表,以及原訴傳票。這方面的工作需要另一名
副司法常務官專責處理。

重組副司法常務官的編制

14.為確保人身傷害案件排期時間表的案件管理工作順利發展,並把這些程序擴展至
其他民事訴訟範疇,以及為處理民事和刑事上訴等其他重要範疇的工作,司法機構
認為有需要重新安排聆案官的工作。根據建議的安排,上文第7段所述的八名副司
法常務官中,三名會獲委任為高級副司法常務官,各負責處理下述三個範疇的職務-
  1. 處理第10(a)段所述的刑事上訴範疇的工作;

  2. 處理第10(b)段所述的民事上訴範疇的工作;

  3. 按照第13段所述有關人身傷害案件排期時間表的管理方法,在其他
    民事訴訟範疇發展有效的案件管理,並予以監督。
除上述範疇外,該三名高級副司法常務官亦會負責與內地當局合作處理司法互助的
事宜;以聆案官的身分執行司法職務;以及監督執行有關遺產承辦、訴訟人儲存金
和陪審團管理等的類似司法職務。其餘五名副司法常務官則負責較次繁重的職務,
包括執行司法職務(例如聆聽非正審申請和循簡易程序提出的申請)、案件管理工作
,以及協助高等法院司法常務官執行類似司法的職能。

15.在監督、發展和擴展案件管理方面,三名高級副司法常務官所需執行的工作涉及
應用一種發展中的新技術。在本港應用這種技術時,為確保改革能有效推行,高級
副司法常務官須緊隨國際上有關技術的發展,並因應這方面的迅速發展而提出改善
建議。雖然五名副司法常務官須執行大量且日益增加的司法工作,但相比之下,三
名高級副司法常務官在上述範疇和其他方面的工作(特別是下述職務),職責更為吃
重。這些職務包括-
  1. 有關條例草案和法例修訂的工作,這些工作牽涉許多不同範疇,並須
    進行廣泛的研究;

  2. 有關實務指示和委員會的工作,這些工作涉及民事程序的制定,對高
    等法院民事訴訟能否順利進行至為重要;以及

  3. 有關內地當局與香港的司法互助事宜,這是一項前所未有和充滿挑戰
    的新工作。
16.為更清楚反映聆案官所執行的職責分為兩個層次,司法機構政務長建議為五名執
行較次繁重職務的聆案官開設新的副司法常務官職級,並把現行的副司法常務官職
級(136,400元至144,750元)改稱為高級副司法常務官。司法機構政務長考慮到副司法常
務官這個新職級所須肩負的職責與區域法院法官(127,900元至135,550元)的職責相若,
故建議把這個新職級的薪級定在這個水平。

17. 高級副司法常務官和副司法常務官的職責說明分別載於附件3附件4

18. 高等法院聆案官辦事處的現行組織架構和建議架構均載於附 件5。

其他考慮因素

19.開設副司法常務官新職級,可在聆案官編制內為聆案官提供晉升機會。由於新職
級定在區域法院法官的級別,故高等法院登記處和區域法院之間能靈活有效地調配
司法人員,這個做法在案件數量不穩時尤為奏效。開設五個與區域法院法官同級的
副司法常務官職位,也可讓適合處理民事工作或選擇從事這類工作的裁判官和私人
執業律師直接獲委任為聆案官,而無須先在區域法院工作。再者,讓他們輪流擔任
高等法院登記處和區域法院的法官,對法官的訓練和發展有以下方面的好處-
  1. 司法機構的主要工作是處理民事和刑事案件,而聆案官的工作範圍則
    較為狹窄。還有,由於聆案官的工作只限於民事案件,他們一般無法
    取得任何處理刑事工作的經驗。這種情況以往一直影響他們的事業發
    展,更阻礙他們晉身高等法院;

  2. 司法人員輪流出任區域法院和聆案官辦事處法官的安排,可讓他們有
    機會在聆案官辦事處汲取民事工作方面的經驗,以及在區域法院汲取
    刑事工作方面的經驗。這樣可讓有潛質的副司法常務官得以晉身高等
    法院。
20.目前,現行的副司法常務官職級(136,400元至144,750元)的編制有五個職位,其中三
個職位由實任人員出任。司法機構建議在副司法常務官新職級(127,900元至135,550元)
開設五個職位,並刪除兩個高級副司法常務官職位(136,400元至144,750元)以作抵銷,
這項建議對在職人員並沒有影響。

終審法院司法常務官職級

21.現時,終審法院司法常務官職位與現行的高等法院副司法常務官職級(136,400元至
144,750元)掛鈎。司法機構政務長認為需保留這個職位,並進一步建議把這個職位繼
續定在高等法院高級副司法常務官的級別(136,400元至144,750元)。

對財政的影響

22. 按薪級中點估計,實施這項建議所需增加的年薪開支為-

職位數目
新設常額職位 7,902,0005
刪除常額職位3,373,2002
_______________
增加的開支4,528,8003
_______________


23.這項建議所需增加的每年平均員工開支總額(包括薪金和員工間接費用)為7,867,464
元。

24. 此外,實施這項建議需開設九個非首長級職位,包括一名高級一等司法書記、一
名法庭二級傳譯主任、三名司法書記、三名助理文書主任和一名二級工人,以支援
三個新設的副司法常務官職位。開設上述非首長級職位所需增加的按薪級中點估計
年薪開支和每年平均員工開支總額分別為2,537,940元和3,628,152元。

25.我們已在1998-99年度的預算和1999-2000年度的預算草案內預留所需款項,支付這
項建議的開支。

背景資料

26.《高等法院條例》(第4章)第37(1)條規定,高等法院須獲派駐一名司法常務官及
委出的副司法常務官及助理司法常務官。

27. 到1989年為止,在高等法院(前稱最高法院)司法常務官之下設有-
  1. 兩名副司法常務官;以及

  2. 五名助理司法常務官-其中四名助理司法常務官獲委派擔任聆案
    官,第五名則獲委派擔任總裁判官。
28.由1989年12月至1995年2月期間,高等法院司法常務官屬下的副司法常務官和助理
司法常務官的編制經歷數次變動,結果所開設的副司法常務官職位淨額有三個,而
刪除的助理司法常務官職位則有五個。

29.由1995年2月開始,高等法院司法常務官(前稱最高法院司法常務官)屬下的高等法
院副司法常務官(前稱最高法院副司法常務官)的數目維持在五名,不設助理司法常
務官。司法常務官和他的副手獲委派擔任聆案官。他們現時負責執行以下職務-
  1. 司法職務,包括在內庭聆訊非正審申請和循簡易程序提出的申請,以及
    在法庭上進行不同形式的法律程序。

  2. 有關人身傷害案件排期時間表以及民事和刑事上訴的案件管理。

  3. 類似司法職務,包括負責遺產管理、訴訟人儲存金、陪審團名單和用委
    託方式錄取證據。

  4. 各種其他職務,例如協助高等法院首席法官和終審法院首席法官處理條
    例草案和法例修訂事宜,以及處理有關實務指示,委員會和與內地當局
    之間司法互助等工作。
公務員事務局的意見

30.公務員事務局考慮出任擬設的高等法院副司法常務官職位的人員須肩負的職務和
職責後,認為建議職位的職級和職系均屬恰當。該局並支持把現有的高等法院副司
法常務官職級改稱為高等法院高級副司法常務官,以及開設五個高等法院副司法常
務官常額職位,並刪除兩個高等法院高級副司法常務官常額職位以作抵銷。

司法人員薪俸及服務條件常務委員會的意見

31.司法人員薪俸及服務條件常務委員會表示,把現有的高等法院副司法常務官職級
改稱為高等法院高級副司法常務官的建議是合宜的。該委員會又表示,如開設高等
法院副司法常務官新職位,建議的職級實屬恰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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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機構
1999年2月

EC(98-99)25附件1

聆案官聆訊的案件的實際平均輪候時間
(1.5.98至31.10.98)與目標輪候時間的比較

聆案官聆訊的案件種類
(請參閱附件2(a)的聆案官
聆訊案件種類的說明)
目標輪候
時間
(日數)
實際平均
輪候時間
(日數)
超出目標
時間
(百分率)
1. 一般內庭案件
a. 三分鐘內庭案件列表1420.0243.0%
b. 聆訊一覽表(人身傷害案件)4255.30 31.7%
c. 對債務人進行訊問(第48和第49B號命令)2867.54141.2%
d. 按揭案件列表(第88號命令)3553.7053.4%
e. 簡易判決案件列表(第14號命令)2150.19139.0%
f. 公司清盤及破產呈請2829.324.7%
g. 租購案件列表(第84A號命令)2148.59131.4%
h. 訟費評定傳訊4266.8359.1%
2. 特別內庭案件
a. 聆訊時間少於31分鐘的案件1444.14215.3%
b. 聆訊時間為31至60分鐘的案件2161.88194.7%
c. 聆訊時間為61至120分鐘的案件2167.20220.0%
d. 聆訊時間為121分鐘或以上的案件2879.37183.5%


EC(98-99)25附件2

聆案官每周聆訊所需時間(一般內庭案件)

聆案官聆訊的案件種類
(摘要說明-請參閱附件2(a))
一般內庭案件每周聆訊時間 修訂後的每周排期時間表
(由1999年1月11日起生效)
(a)
每周
節數
(b)
可用
時間
總數
(分鐘)
(c)
排期
候審
案件的
最高數目
(d)
目標
輪候
時間
(日數)
(e)
修訂後
的每周
節數
(f)
排期
候審
案件的
額外數目
(g)
所需
額外
時間
(分鐘)
(h)
所需時間
總數
(b)+(g)
(分鐘)
一般內庭案件







三分鐘內庭案件列表10.001 5005251410.00001 500
聆訊一覽表(人身傷害案件)2.0030040420.00-40-3000
對債務人進行訊問(第48和49B號命令)0.34406280.30-1-535
按揭案件列表(第88號命令)0.759018351.501890180
簡易判決案件列表(第14號命令)1.0018030212.0030180360
公司清盤及破產呈請1.0018040281.0000180
租購案件列表(第84A號命令)0.678013211.00640120
訟費評定傳訊1.0018030 422.0030180360
法律援助上訴(成功機會)2.0036024422.0000360
法律援助上訴(經濟能力)0.25304281.5020150180
常規聆案官5.00600不適用不適用5.000 0600
總數
3540730

64 3353 875


EC(98-99)25 附件2(a)

聆案官聆訊案件種類摘要說明



「一般內庭案件」 : 聆案官聆訊的每宗非正審爭議或案件,均須編入各類列
表中(統稱「一般內庭案件」)。當案件按一般內庭案件
排期時間表進行聆訊後,案件或會審結,或編入特別內
庭案件排期時間表重新排期,以進行另一次時間較長的
聆訊。「審結」「一般內庭案件」通常需時較短,約3至
10分鐘。一般內庭案件包括 -

三分鐘內庭案件列表 : 在約三分鐘的時限內審結民事訴訟的非正審爭議。若未能
審結,案件便須編入「特別內庭案件」排期時間表重新排
期,以便進行需時較長的聆訊。

>聆訊一覽表
(人身傷害案件) :
核查人身傷害案件在開審前是否準備妥當。(在1999年1月
廢除)
對債務人進行訊問
(第48號命令) :
透過對判定債務人公司的董事進行口頭訊問,裁定判定
債務人的償還能力。
對債務人進行訊問
(第49B號命令) :
核查個別判定債務人的償還能力。
按揭案件列表
(第88號命令) :
處理按揭人要求獲發有關財產管有權的申請。
簡易判決案件列表
(第14號命令) :
倘若民事申索的被告人對申索無可抗辯,即可在未經
審訊的情況下對該項申索作出簡易判決。若未能在編
定的短時限內審結,則有關事宜須編入「特別內庭案
件」排期時間表重新排期,以便進行需時較長的聆訊。

公司清盤及破產呈請:處理這類無爭辯的呈請。

租購案件列表
(第84A號命令) :
處理有關租購協議或有條件售賣協議中貨品的管
有權的申請。

訟費評定傳訊: 傳召與案有關各方共同解決付款方就聆訊、事宜或審
訊的訟費單(這份文件清楚列明每項訟費)提出的反對
意見。有關爭議或會編入「特別內庭案件」排期時間
表重新排期,以便進行需時較長的聆訊。

法律援助上訴
(成功機會) :
聆訊反對法律援助署署長考慮案件成功機會後決定拒
絕給予法律援助的上訴。
法律援助上訴
(經濟能力) :
聆訊反對法律援助署署長考慮申請人的經濟能力後決
定拒絕給予法律援助的上訴。

「特別內庭案件」 : 包括需時15至30分鐘聆訊的案件和在「一般內庭案件」
聆訊後須重新排期聆訊的案件。重新排期聆訊的案件所
需聆訊時間為30分鐘至數天不等。


EC(98-99)25附件3

高等法院高級副司法常務官
職責說明

  1. 在政府要求司法機構就條例草案和法例修訂的有關事宜(包括法律改革、常
    規及程序)給予意見時,為高等法院首席法官和終審法院首席法官進行研究
    和草擬文件,以表明司法機構的立場。

  2. 與高等法院首席法官檢討現行的實務指示和制定新的實務指示,並負責研究
    和有關的草擬工作。

  3. 以秘書、成員或司法常務官代表的身分,出席各個規則委員會和法庭使用者
    委員會,並擬備有關的文件。

  4. 處理與內地有關當局的司法互助事宜,如送達司法文件、執行判令和仲裁裁決
    ,有關工作涉及:

    1. 就送達司法文件事宜與31個內地高級人民法院聯絡,並與最高人民法
      院進行磋商;

    2. 在高等法院登記處設立一個系統,以實施內地與香港法院之間送達司
      法文件的協定;

    3. 監督所設立的系統,並定期檢討該系統。


  5. 監督人身傷害案件排期時間表的案件管理工作,包括監督副司法常務官執行他
    們的案件管理工作,與審理人身傷害案件的法官聯絡,並檢討排期時間表內案
    件的進度。

  6. 按照人身傷害案件排期時間表的管理方法,在其他民事訴訟範疇,如商業、海
    事、公司和破產案件的排期時間表,以及原訴傳票,發展和擴展有效的案件管
    理。

  7. 負責民事和刑事上訴的案件管理工作。

  8. 監督副司法常務官執行類似司法的職務。

  9. 以聆案官的身分執行司法職務。

EC(98-99)25附件4

高等法院副司法常務官
職責說明

  1. 以聆案官身分執行司法職務,其中包括:

    1. 在內庭聆聽高等法院民事案的非正審申請和循簡易程序提出申請。

    2. 在法庭內對債務人進行訊問,評定賠償金額,錄取口供和查問各方權利
      的審訊,進行互爭權利訴訟的審訊,處理不受爭議的破產案件和清盤申
      請。

    3. 主理有關遺產承辦申請和管理遺產的聆訊。

    4. 聆聽就法律援助署署長的決定提出的上訴。

    5. 評定訟費單。

    6. 執行常規聆案官職務。


  2. 在人身傷害案件排期時間表和其他將會發展和擴展有效案件管理的範疇執行
    案件管理工作。

  3. 執行下列類似司法職務:

    1. 執行遺產承辦聆案官和遺產管理官的職務。這包括發出授予承辦文件和
      監察遺產登記處的運作。

    2. 管理訴訟人儲存金。這包括處理父母或監護人要求在未成年人士償金中
      提取款項的申請。

    3. 監察陪審團名單的擬定工作,以及按照《陪審團條例》的規定實施陪審
      團制度。

    4. 在外國法律程序中以委託方式錄取證據。

EC(98-99)25附件5

高等法院聆案官辦事處的組織架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