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C(98-99)29

財務委員會
人事編制小組委員會討論文件

1999年2月11日


總目145 - 政府總部:經濟局
分目001薪金


    請各委員向財務委員會建議,保留經濟局下述編外職位,為期一年,由1999年
    4月1日起生效 --

    1個首長級丙級政務官職位
    (首長級薪級第2點)(116,650元至123,850元)

問題

經濟局需要保留一個首長級編外職位,以處理民航和新機場方面的政策事宜。該個
原先為處理新機場工程職務而開設的職位將於 1999年4月1日到期撤銷。

建議

2.經濟局局長建議把這個首長級丙級政務官編外職位保留多一年,由1999年4月1日
起至2000年3月31日止。

理由

3.經濟局負責民航政策事宜,該局在政策上監察民航處的工作和負責民航協議的談
判。經濟局亦與機場管理局( 下稱「機管局」 )就民航有關事宜聯絡,並處理機管局
與行政會議、立法會和政府其他部門(如有需要)之間的聯繫工作。 經濟局首席助理局長(新機場)的職務

4.自1990年開始,該局開設一個首長級丙級政務官編外職位,職銜定為經濟局首席
助理局長(新機場)。出任該職位的人員目前負責下述有關新機場的職務 --

  1. 監察機管局的工作,確保該局的辦事方式和程序與政府民航政策和香港在民
    航方面所需履行的國際義務一致;

  2. 處理其他決策局和部門與機管局之間的聯繫工作,當機管局制定和實施政策
    與運作計劃時,傳達政府的關注;

  3. 協調政府在與機場相關事宜的立場,並排解機管局與政府在有關事宜上的爭
    議;

  4. 就適時提供設施以應付航空交通需求一事,與機管局聯絡;以及

  5. 就提交機管局董事局和其轄下委員會的建議,向經濟局局長提供支援。

5.在1998年 3 月之前,經濟局首席助理局長(A)除了處理訪港旅遊業和該局行政的職
務外,亦負責民航政策事宜。惟是,香港旅遊業在1997年年中開始出現倒退,由於
推行多項新措施以推廣旅遊業,導致經濟局首席助理局長(A)所負責與旅遊業有關的
工作自那時起不斷急劇增加。為使經濟局首席助理局長(A)能集中處理旅遊的事宜,
有關民航方面的職責由1998年3月1日起已轉給經濟局首席助理局長 (新機場) 。一如
財務委員會在1998年12月18日通過的人事編制小組委員會文件EC(98-99)16號所述,
由於經濟局首席助理局長(A)會出任其中一個助理旅遊事務專員職位,故經濟局首席
助理局長(新機場)須長期接掌民航政策事宜的職務。這些職務包括 --

  1. 監管民航處的工作,該處負責航空交通管制服務和民航方面的規管職能,規
    管範圍包括監管機場、本地航空公司和飛機維修機構的安全標準;

  2. 檢討和制定有關民航管理的政策;

  3. 處理有關民航事宜的立法建議和民航處申撥資源的事宜;以及

  4. 向負責審議有關營辦定期航班服務牌照申請的空運牌照局提供秘書支援。

繼續需要一名專責處理民航和新機場政策事宜的人員

6.在未來一年,上文第4和第5段所述的工作量會依然繁重。此外,經濟局首席助理
局長(新機場)須參與下述範疇的工作 --

  1. 就預期機管局會進行的多項檢討,提供經濟局的意見,包括在其職能由策劃
    轉為運作後,並根據新機場首年運作所得的實際工作經驗,檢討其組織架構
    、人手和運作程序;

  2. 就機管局進行的機場費用水平的檢討,制定經濟局的意見,包括與航空公司
    商討有關事宜;

  3. 處理新機場調查的結果和建議可能引起的事宜;

  4. 監察機管局就航空交通預測進行的特別檢討,以期及時增建設施,滿足需求;

  5. 就民航處建議進行衞星通訊、導航及監察/航空交通管理系統的研究、試驗
    和分期實施計劃,審議有關建議的政策和資源影響;以及

  6. 在新機場工程統籌署按照預定計劃在1999年 3 月解散後,在機管局、行政會
    議、立法會和政府其他部門之間的聯絡事宜上,擔任一個更大的聯絡角色,
    有關課題包括第二條跑道啟用和在機場島嶼發展額外商業設施等。

7.事實上,上文第4至6段所述的經濟局首席助理局長 (新機場) 的大部分職務,很可
能在下個財政年度結束後仍需繼續。由於設立旅遊事務專員辦事處和建議把漁農業
政策的責任移交另一決策局處理,當局會在一年後檢討經濟局的工作量。我們建議
在檢討工作完成之前,保留經濟局首席助理局長 (新機場) 職位多一年,直到2000年
3月31日止。

8.經濟局的組織圖和經濟局首席助理局長(新機場)職位的職責範圍,分別載於附件1
附件2

曾考慮的其他安排

9.我們曾研究把有關民航和新機場的職務分派予經濟局其他首席助理局長的可行性
。鑑於其他首席助理局長的工作量和所承擔的職責極為繁重,故我們認為這項安排
不可行。有關解釋詳載於附件3

對財政的影響

10.按薪級中點估計,實施這項建議所需的額外年薪開支為1,443,000元。這項建議的
每年平均員工開支總額(包括薪金和員工間接費用)為2,502,252元。我們已在
1999-2000年度的預算草案內預留足夠款項,以支付這項建議的開支。

背景資料

11.財務委員會早前批准開設經濟局首席助理局長 (新機場) 編外職位,以處理與新機
場有關的政策事宜,為期兩年,由1990年2月1日起生效。其後該職位曾數度獲准保
留,現行開設期將在1999年3月31日屆滿。

12.赤鱲角新機場在1998年7月6日啟用。初期,新機場每年可處理3 500萬名旅客和
300萬公噸貨物。新機場總綱計劃預測,長遠來說,在新增的客運大樓、停機坪和其
他設施相繼落成後,新機場每年可處理多達8 700萬名旅客和900萬公噸貨物。

13.在新機場啟用後,民航處繼續提供航空交通管制服務。此外,民航處保留所有有
關新機場、本地航空公司和飛機維修機構安全標準的規管職能,以及民航管理的職
責。

公務員事務局的意見

14.公務員事務局同意有需要延長經濟局首席助理局長 (新機場) 編外職位的開設期一
年,以處理有關民航和新機場的政策事宜。該職位的職系和職級均屬恰當。

首長級薪俸及服務條件常務委員會的意見

15.上述編外職位如獲准保留,當按照議定程序,向首長級薪俸及服務條件常務委員
會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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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局
1999年1月





EC(98-99)29附件2


政府總部經濟局
經濟局首席助理局長(新機場)
職責說明


職級:首長級丙級政務官(首長級薪級第2點)

直屬上司:經濟局副局長(2)

主要職務和職責:

  1. 就政府和機場管理局(下稱「機管局」)須互相配合的事務,協調這方面的工作
    ,以及解決有關的問題。

  2. 就與新機場的商業和運作計劃有關的事宜,訂定經濟局的立場。

  3. 監察機管局政策的推行,以確保這些政策與政府的民航政策和香港在民航方
    面所需履行的國際義務一致。

  4. 就提交機管局董事會和其轄下委員會的建議,向經濟局局長提供支援。

  5. 監察機管局所進行的航空交通預測檢討,以確保能適時提供設施,應付使用
    者的需求。

  6. 擬備新機場簡介資料,並向訪客介紹新機場。

  7. 監管民航處的工作,該處負責提供航空交通管制服務和執行民航方面的監管
    職能。

  8. 檢討和制定有關民航的政策事宜。

  9. 推動有關民航事宜的立法建議。



EC(98-99)29附件3


經濟局其他首席助理局長的
工作量


除了經濟局首席助理局長 (新機場) 外,經濟局還有七名首席助理局長,即經濟局首
席助理局長(民航運輸談判)(1)、經濟局首席助理局長(民航運輸談判)(2)、經濟局首席
助理局長(A)、經濟局首席助理局長(B)、經濟局首席助理局長(C)、經濟局首席助理
局長(D)和經濟局首席助理局長(財務監察)。他們忙於處理各自職責範圍內的職務,
工作十分繁重,實無法兼顧經濟局首席助理局長(新機場)的工作。有關情況會在下
文各段詳加闡釋。

2.首席助理局長(民航運輸談判)(1)和首席助理局長(民航運輸談判)(2)負責制定民航運
輸政策;商談新的民航運輸協定或安排;並管理和檢討現行的民航運輸協定或安排
,以及在國際場合,如亞太區經濟合作組織(下稱「亞太經合組織」)和世界貿易組
織(下稱「世貿組織」)代表香港參與有關民航運輸的討論。

3.我們致力維持香港作為國際和區域航空中心的地位。為此,經濟局須根據民航業
內情況的轉變,例如航空公司聯盟的成立,檢討民航運輸方面的政策。我們也會繼
續與有關方面商談新的民航運輸協定,並檢討現行安排,以擴展香港的民航運輸網
絡。目前,我們正安排與17個航空伙伴締結民航運輸協定,並在短期內與五個其他
伙伴就新的民航運輸協定展開談判。隨着新機場的啟用和機場容量的增加,就航空
交通協定和安排進行談判和檢討的需求亦會相對增加。我們現正檢討或準備檢討與
約15個伙伴所達成的現行民航運輸安排。

4.此外,世貿組織即將仔細研究空運業,並會討論空運業在《服務貿易總協定》的
原則下應受到的監管和其他問題。在準備和訂定我們在這些討論的立場方面,我們
仍有許多工作需要處理。此外,中國香港一直積極參與亞太經合組織民用航空運輸
小組的工作,我們亦將作好準備,在亞太經合組織部長審議民用航空運輸小組的報
告後,跟進部長發出的指示。首席助理局長(民航運輸談判)(1)和首席助理局長(民航
運輸談判)(2)會繼續忙於處理其職責範圍內的工作。

5.經濟局首席助理局長(A)負責有關訪港旅遊業的工作。如財務委員會在1998年12月
18日所通過的人事編制小組委員會文件EC(98-99)16號所闡釋,他將成為兩個助理旅
遊事務專員之一。

6.經濟局首席助理局長(B)負責制定能源政策和處理有關氣象服務的工作。由於當局
決定研究可否為電力、氣體和燃料供應市場引入更多競爭,加強公眾監察電力和氣
體供應商的發展計劃和運作,以及多項新措施,例如用電需求管理計劃的推行,導
致經濟局首席助理局 長(B)的工作量急劇增加。各項問題,例如市場競爭,均需在
政策層面上作出決定,這些決定會對能源供應行業有長遠的影響,而決策過程會涉
及大量工作,包括高層討論、諮詢能源諮詢委員會、策導顧問研究、與有關方面商
談,以及徵詢公眾意見,以確保在消費者和投資者的利益之間取得平衡。因此,經
濟局首席助理局長(B)將忙於處理其職責範圍內的工作。

7.經濟局首席助理局長(C)負責制定漁農業發展和郵政服務的政策,並在首席助理局
長(A)調往旅遊事務專員辦事處後,接掌經濟局的行政和統籌工作。除日常工作外,
過去一年所發生的多宗事故,例如禽流感、紅潮和豬內臟受污染等事件,均需要經
濟局更加關注漁農範疇的政策事宜。我們必須密切監察,確保處理這些問題的措施
持續有效。我們也須全面檢討相關的法例,確保有關條文切合現今需要。我們現正
進行一項策略檢討,內容涉及漁業資源、對本港農業發展的支援,以及政府新鮮副
食品批發市場的未來發展。以上所述事務,導致漁農方面的工作量出現前所未有的
增幅。

8.經濟局首席助理局長(D)的職位現由一名海事處助理處長出任。他負責制定港口和
航運政策,以及處理航運服務。香港是世界最大和最繁忙的港口之一,為中國南部
的樞紐港。為了進一步突出香港這方面的地位,經濟局透過香港港口及航運局秘書
處的職能,制定策略推動港口的發展。這項工作包括定期檢討港口貨物吞吐量的預
測、修訂港口發展策略檢討、監察新港口設施的需求和發展,以及處理任何有關港
口運作安全和效率的事宜。

9.香港港口及航運局的職能最近已擴展至包括促進香港航運業和提升香港作為國際
航運中心的地位。所推行的重要新猷包括制定一項船隻和航行規管新計劃,以提高
香港水域航運安全;訂定優惠計劃,以鼓勵船隻在香港註冊和促進相關業務,如財
務和保險;與貨櫃運輸業聯絡,擬定措施以維持香港貨櫃港的競爭力;以及制定和
實施策略(包括在海外宣傳),以推廣香港作為國際航運中心的地位。經濟局首席助
理局長(D)負責監督上述所有港口和航運服務的政策和新猷。這個範疇的工作十分繁
重,且正迅速擴展。

10.鑑於出任經濟局首席助理局長(財務監察)一職的人員需具備專業知識,因此,這
個職位現由一名庫務署助理署長擔任。雖然在政策層面上制定能源供應(包括電力和
煤氣)措施和作出有關決定,以及發展能源供應市場的工作由經濟局首席助理局長(B)
負責,但執行與兩間電力公司達成的管制計劃協議和與煤氣公司達成的資料及諮詢
協議,以及由這兩項協議所引致的一切事宜,則屬經濟局首席助理局長(財務監察)的
職責。至於實施能源供應政策措施方面,由於這些措施會影響兩間電力公司和煤氣
公司的財務事宜,因此,經濟局首席助理局長(財務監察)須與經濟局首席助理局長(B)
協調處理。與執行管制計劃協議和資料及諮詢協議有關的職務,包括一年一次與兩
間電力公司和煤氣公司檢討收費、就兩間電力公司的表現進行周年財政審核檢討,
以及定期檢討兩間電力公司的財務計劃,以釐定日後的收費水平。

11.最近,我們與兩間電力公司原則上達成協議,大幅修訂管制計劃協議,令消費者
受惠。我們必須確保這些新措施得以順利實施,並監察兩間電力公司的表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