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C(98-99)2

財務委員會
人事編制小組委員會討論文件

1998年9月16日

總目60-路政署
分目001薪金


    請各委員向財務委員會建議,保留下述編外職位六個月,由1998年10月1日
    起生效-

    1個政府工程師職位
    (首長級薪級第2點)
    (116,650元至123,850元)

問題

為監督汀九橋的建造和啟用而開設的助理署長(汀九)現有編外職位將於1998年10月
1日到期撤銷。路政署署長需要保留這個職位,以解決一宗與這項工程計劃有關的
巨額合約索償個案。

建議

2.我們建議保留助理署長(汀九)職位(首長級薪級第2點)六個月,直至1999年3月31日
為止,出任人員負責監督解決一宗與汀九橋工程計劃有關的巨額合約索償個案的工
作。

理由

3.1995年7月29日,財務委員會委員批准開設一個政府工程師(助理署長(汀九))編外
職位,直至1997年12月31日為止,出任人員負責掌管青衣至大嶼山幹線工程管理處
轄下的汀九橋工程管理組。基於工程上的問題,設計和建築承建商把竣工日期改為
1998年 4 月。鑑於施工計劃已作修改,故委員在1997年10月31日批准保留助理署長
(汀九)職位,直至1998年9月底為止,以便出任該職位的人員監督工程計劃,直至竣
工和啟用為止,包括解決工程計劃所引起的索償事宜。當時,我們預期任何在1998
年9月底前仍未解決的索償個案,均可由總工程師(汀九)和組內人員接手處理。

4.不過,負責汀九橋合約第HY/93/38號的承建商到1998年6月,即上次延長助理署長
(汀九)一職的開設期後,才呈交第 34 號索償個案的詳情。根據第34號索償個案,承
建商要求延長時間並提出巨額申索,讓他能在一段較合約所定竣工日期為長的時限
內完成工程。根據合約條款的規定,該宗索償個案已演變為政府與承建商之間的糾
紛。最新發展顯示,調停程序可能於1998年10月底開始,以解決有關事宜。若未能
透過調停解決糾紛,則最終可能要於1998年12月展開仲裁程序來解決。根據上述情
況,路政署已擬定解決這宗巨額索償個案的程序表,詳情載於附件1

5.鑑於事件涉及複雜的法律和合約爭議,以及承建商索取巨額賠償,因此,路政署
需要一名具備所需專業知識和經驗、對這項工作有認識的首長級人員提供支援,以
評估索償的理據和款額,並為調停和仲裁程序作好準備。若能恰當評估索償個案,
包括這宗個案與其他索償個案的相互關係,以及詳細陳述事件的始末,將可在解決
糾紛的過程中保障政府和承建商的利益,以期達致一項對雙方都公平的和解協議。
助理署長(汀九)自1995年7月開始監督這項工程計劃,由施工至啟用為止。目前,他
親自全時間處理有關索償個案。此外,他亦需要繼續以監督人員的身分管理合約,
並在處理糾紛的過程中就任何建議的和解方案,提供獨立和公平的評估。

6.助理署長(汀九)職位的開設期將於1998年10月1日屆滿。為此,路政署署長曾考慮
可否指派青衣至大嶼山幹線工程辦事處的另一名政府工程師-助理署長(青衣至大嶼
山幹線)(該編外職位將於1999年1月1日到期撤銷),承擔大部分工作,但結果發現這
項重行調配的安排並不可行,因為該名助理署長現正全時間致力處理青嶼幹線合約
最後階段的工作。總工程師 (汀九) 的職位將於1999年4月1日撤銷,出任人員也正全
時間致力處理所有其他財務和合約事宜的最後階段工作,以及監督汀九橋工程計劃
的餘下工程,直至竣工為止。因此,我們建議延長助理署長 (汀九) 職位的開設期六
個月,以處理索償個案,包括調停和仲裁程序的預備工作。出任人員將繼續向路政
署副署長負責。助理署長(汀九)職位的職責說明載於附件2。路政署的組織圖載於
件3


7.我們會根據調停/仲裁程序的實際進度,檢討是否有需要保留這個職位。假若日
後不再需要這個職位,我們可在延長開設期屆滿前,隨時撤銷這個職位。

對財政的影響

8.按薪級中點薪額估計,實施這項建議所需增加的年薪開支為1,443,000元。每年平
均員工開支總額(包括薪金和員工間接費用)為2,406,000元。我們在1998-99年度的預
算內有足夠款項,支付這項建議的開支。除此之外,這項建議對人手和財政方面並
無其他影響。

背景資料

9.汀九橋工程計劃的核准預算費為38億元。進行這項工程計劃,目的是提供一條重
要的運輸連接道路,以減少屯門公路的擠塞情況。這項工程計劃包括建造一條橫跨
藍巴勒海峽且距離海面較高的長跨度橋樑、一條接駁至三號幹線郊野公園段大欖隧
道的高架道路、接駁至屯門公路的各條連接路,以及三號幹線交匯處延長段,以便
把汀九橋連接至青馬大橋和三號幹線長青段。

10.汀九橋合約(合約HY/93/38)是工程計劃的主要合約,在1994年8月23日批予汀九聯
營建築公司,合約總值17億4,000萬元,竣工日期訂為1997年 6 月23日。承建商需負
責設計和建造一條長 1 177 米的橋樑、一段接駁至三號幹線郊野公園段大欖隧道長
700 米的高架道路;以及接駁至屯門公路的各條連接路。汀九橋屬獨特的四跨式斜
拉橋設計,提供一條雙程三線分隔行車道。基於工程上的問題,承建商把竣工日期
改為1998年4月。汀九橋於1998年5月6日開放通車。

公務員事務局的意見

11.公務員事務局考慮出任上述建議職位的人員所須肩負的職責和所需參與的專業
工作後,認為該職位的職級、職系和開設期均屬恰當。

首長級薪俸及服務條件常務委員會的意見

12.由於建議開設的職位屬編外性質,如獲准保留,當按照議定程序,向常務委員
會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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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輸局
1998年8月


EC(98-99)2附件1

汀九橋合約
第34號索償個案
索償解決程序表


行動日期
(a) 委任調停員1998年9月中
(b) 調停聆訊1998年10月底至11月
(c) 調停結果1998年11月底
(d) 如未能解決索償個案,展開仲裁程序1998年12月
(e) 預備仲裁工作和委任仲裁員1998年12月至1999年3月
(f) 進行仲裁1999年3月
(g) 仲裁聆訊最早的可行日期-1999年6月


EC(98-99)2附件2

路政署

建議的職責說明


職位:助理署長(汀九)
職級:政府工程師(首長級薪級第2點)
直屬上司:路政署副署長(首長級薪級第3點)

職務和職責-

I.
助理署長(汀九)是汀九橋合約的監督人員,他須獨立、公平和公正地管理政府
與承建商之間的合約。

II. 第34號索償個案 -

(1) 覆核和評估索償個案中所索取的款額,包括-

    (a) 對承建商提出的指控進行徹底調查;

    (b) 覆核索償個案所提出的技術事宜;以及

    (c) 與承建商釐定爭議的主要內容,以規限日後調停工作的範圍。

(2) 調停預備工作,包括-

    (a) 就預備過程中出現的任何問題,向路政署副署長提供意見;

    (b) 收集所有與索償個案有關的事實,讓路政署副署長所領導的調停組能為
    調停作好準備;

    (c) 訂定承建商在調停前和調停期間可要求延長的合約時限和索取的款額;

    (d) 確保能調派足夠有經驗的人手,負責收集現存與索償個案和爭議有關的
    所有事實;

    (e) 在進行調停前評估政府面對的風險;以及

    (f) 向庫務局局長建議在調停過程中達致和解協議的範圍和賠款上限。

(3)就調停過程中提出有關索償個案的法律和合約事宜進行進一步的覆核和評估。

(4) 調停期間-

    (a) 回應調停員提出有關事實的任何問題;

    (b) 就調停過程中出現的問題進一步調查有關事實;以及

    (c) 若調停成功,擬備所需的合約文件,以汀九橋合約的補充協議形式達
    成協議,並就協議的條款徵求承建商和庫務局局長的核准。

(5) 仲裁預備工作-

    (a) 覆核承建商的索償聲明書,在有需要時進一步調查有關事實;澄清任
    何技術事宜,如有需要,與政府的獨立驗證工程師聯絡;

    (b) 在進行實際的仲裁聆訊前提供所需的事實,以便律政司擬備政府的抗
    辯聲明,並就承建商隨後的回應提供作答時所需的事實;

    (c) 預備其個人作證聲明,並準備在仲裁聆訊中接受盤問;以及

    (d) 覆核承建商提出的作證聲明,以確定其真實性。

III. 關於合約HY/93/38的一般事宜

(1) 處理所有餘下和尚未解決的合約索償;

(2) 決定總工程師(汀九)所建議的不同合約項目的估價;以及

(3) 監督總工程師(汀九)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