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CR(1999-2000)32

財務委員會討論文件

1999年7月2日

總目112-立法會行政管理委員會
分目366立法會議員酬金及工作開支償還款額
分目872立法會議員開設及結束辦事處開支


    請各委員批准,按照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會議成員及立法會議員薪津獨立委員
    會的建議,即時修訂立法會議員的酬金和償還款額方案。

問題

我們需要在立法會議員運用工作開支償還款額方面給予他們更大的靈活性,並向他們
提供更多支援,以協助他們履行職責。

建議

2. 我們建議即時實施下列修訂-

  1. 把「辦事處及職員開支」的償還款額(每月88,600元)和「地區辦事處開支」的償
    還款額(每月14,760元)合併,使每名立法會議員每月可獲發還合共103,360元,作
    為「須憑單據證明的辦事處營運開支償還款額」,這筆款項會根據丙類消費物
    價指數的變動在每年10月作出調整;

  2. 把開設中央辦事處的開支償還款額(50,000元)和開設地區辦事處的開支償還款額
    (100,000元)合併,使每名立法會議員在每屆立法會任期內可獲發合共150,000元,
    供開設辦事處之用(連任議員如在過去一屆任期內已支取有關開設辦事處的費用,
    則最多只獲發上述款額的50%,以支付裝修、搬遷、擴展及/或增設辦事處的費
    用);

  3. 撤銷「酬酢及交通開支」津貼無須憑單據證明部分不得超逾50% 的上限;

  4. 容許議員動用不超過50%的「酬酢及交通開支」津貼,支付職員開支,但必須
    提出單據證明;

  5. 在每屆立法會任期,向每名立法會議員提供一筆不超過100,000元的「資訊科技
    及通訊設備開支償還款額」,這項開支償還款額只能在上文(b)項所述開設辦事
    處的開支償還款額用罄後,方可支取。在特別行政區首屆立法會任期內已支取
    這項開支償還款額的議員,如在第二屆立法會獲得連任,將不會在第二屆立法
    會任期內另獲發整筆款項,而只能支取其在首屆立法會任期內這項開支償還款
    額的未支用款項。至於在第三屆及以後的立法會任期內,所有議員均可支取整
    筆款項;以及

  6. 現行的立法會議員酬金和償還款額方案會按上文(a)至(e)項所述改動作出修訂,
    經修訂的方案將適用於特區第二屆立法會議員。

理由

3.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會議成員及立法會議員薪津獨立委員會(下稱「獨立委員會」)
應議員的要求,檢討議員的工作開支償還款額。獨立委員會在檢討後建議就立法會議
員的酬金和償還款額方案作出若干修訂。我們採納獨立委員會的建議,讓議員可以更
靈活地運用工作開支償還款額,並設立一項新的開支償還款額,協助議員透過更廣泛
使用資訊科技,改善與市民的聯繫。

4.獨立委員會明白議員希望獲得更多資源,以改善辦事處的運作,但認為在現時的經
濟環境下,實不宜增加議員的工作開支償還款額。反之,我們應讓議員在運用職員和
辦事處開支償還款額時有更大的靈活性。由於「地區辦事處開支」的償還款額和「辦
事處及職員開支」的償還款額都是用以資助議員,以支援辦事處的運作,獨立委員會
因而建議把兩者合併。這樣的安排是符合撥款的目的。庫務局局長根據獲轉授權力,
並參照恒生消費物價指數(將由丙類消費物價指數取代)的變動,在每年10月調整上述
兩項現有的開支償還款額。我們建議「須憑單據證明的辦事處營運開支償還款額」應
循同一方式按年調整。

5.現時把議員開設中央辦事處(地方由政府提供)和地區辦事處的開支償還款額列為兩筆
獨立和不同開支償還款額的安排,限制實在過大。這會令議員無法運用其中一項開支
償還款額的餘款來補貼另一項的不足之數。因此,獨立委員會建議把兩項開支償還款
額合併,讓議員可以更靈活地運用款項,以應付本身開設辦事處的需要。

6.獨立委員會建議撤銷「酬酢及交通開支」津貼無須憑單據證明部分不得超逾50%的
上限,以便簡化行政安排和節省開支。獨立委員會認為,由於議員難免須支付若干酬
酢和交通開支,故有需要保留「酬酢及交通開支」這項獨立津貼。

7.不過,鑑於部分議員希望把更多資源用於人手方面,獨立委員會不反對給予議員更
大的靈活性,可以把「酬酢及交通開支」津貼中不超過50%的款額用作員工開支。在
動用「酬酢及交通開支」津貼來聘請職員方面,議員必須提出單據證明,因為在議員
結束辦事處時,這些職員的遣散費是由政府承擔。

8.獨立委員會一方面理解議員希望開設更多地區辦事處,以便為市民提供更佳服務;
另一方面卻深知立法會議員普遍公務繁忙,可以親身前往每個地區辦事處的時間實在
有限。因此,獨立委員會認為應鼓勵議員採用不同的方法,除親身前往地區辦事處與
市民會面外,還可透過其他途徑,例如傳真或電郵,與市民保持聯繫。為此,獨立委
員會建議設立一項「資訊科技及通訊設備開支」償還款額,以鼓勵議員在任期內購置
/改進資訊科技和通訊設備。我們建議即時向本屆立法會議員發放這項新的開支償還
款額。不過,鑑於首屆特區立法會任期只有兩年,而現時餘下的任期不足一年,因此
,立法會議員如在第二屆立法會獲得連任,只能支取其在首屆立法會任期內這項開支
償還款額的未支用款項。

9.這個修訂方案應在約一年後展開的第二屆特區立法會任期繼續實施。早日公布第二
屆立法會任期的酬金和償還款額方案,有助有意參選者了解當選第二屆立法會議員後
會有多少資源可供運用。

對財政的影響

10.把「地區辦事處開支」的償還款額和「辦事處及職員開支」的償還款額合併為「須
憑單據證明的辦事處營運開支償還款額」,以及把「酬酢及交通開支」津貼中不超過
50%的款額用於聘請職員的建議,在議員辦事處結束時會為政府帶來財政承擔。原因
是卸任的議員可獲發「結束辦事處開支」償還款額,而「結束辦事處開支」償還款額
中用以支付議員屬下職員的法定遣散費的部分,並無設定財政限額,惟這些職員必須
是以政府所提供的工作開支來聘請。若議員在運用開支償還款額來聘請職員方面獲得
更大的靈活性,那麼,所聘請的職員越多,遣散費的需求便越大。實際財政承擔將視
乎議員需向屬下職員發放遣散費的確實數額而定。我們估計本屆立法會任期在這方面
的最高財政承擔額約為800,000元,(假設所有議員均把整筆「須憑單據證明的辦事處
營運開支償還款額」和「酬酢及交通開支」津貼的50% 用於聘請職員)。若以議員任期
四年計算,最高財政承擔額則約為350萬元。

11.把開設中央辦事處和開設地區辦事處兩筆開支償還款額合併,以及撤銷「酬酢及交
通開支」津貼無須憑單據證明部分不得超逾50%的上限,不會帶來額外的財政承擔。

12.以一屆立法會任期計算,假設所有立法會議員均按照他們所享有的最高開支償還款
額支取新設立的「資訊科技及通訊設備開支」償還款額,有關非經常開支的最高款額
為600萬元。我們會根據獲轉授的權力批准1999-2000年度所需的承擔額和追加撥款。

背景資料

13.1995年7月14日,財務委員會審議FCR(95-96)44號文件,並批准修訂立法會議員酬
金方案。其後財務委員會分別在1996年4月12日和1997年1月10日審議FCR(96-97)4號
和FCR(96-97)89號文件,並批准對立法會議員的酬金方案作出若干修訂。現行的立法
會議員酬金和償還款額方案的詳情載於附件1

14.立法會內務委員會在1998年 7 月10日的會議上,議決成立檢討立法會議員工作開支
小組委員會,負責檢討議員的工作開支。小組委員會分別在1998年9月、1999年4月和
6 月與政府舉行會議,商討立法會議員的工作開支水平。小組委員會已把有關意見和
建議轉達獨立委員會審議;獨立委員會隨後草擬建議的議員酬金和償還款額方案。建
議的修訂方案已在1999年 6 月17日提交該小組委員會會議,並獲小組委員會接納。有
關方案在按上文所述改動作出修訂後的詳情載於附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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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務司司長辦公室及財政司司長辦公室
行政署
1999年6月



FCR(1999-2000)32附件1


現行的立法會議員酬金和償還款額方案


  1. 每月酬金63,870元(註)

  2. 每月工作開支償還款額和津貼,包括-

    1. 最多可獲發還14,760元須憑單據證明的開支償還款額,以支付辦事處的租
      金、差餉、管理費和公用設施費用(即「地區辦事處開支」償還款額);

    2. 最多可獲發還88,600元須憑單據證明的開支償還款額,以支付辦事處和職
      員的開支;以及

    3. 最多可獲發還14,760元的津貼,以支付「酬酢及交通開支」(其中50%為無
      須憑單據證明的津貼)。

  3. 立法會議員最多可獲發放100,000元的開設辦事處開支償還款額,以支付開設地
    區辦事處的費用(連任議員如在過去一屆立法會任期內已支取上述開支償還款額
    ,則最多只獲開支償還款額的50%,以支付裝修、搬遷、擴展和/或增設辦事處
    的費用)。

  4. 最多可獲發放50,000元的開設辦事處開支償還款額,以支付議員在獲編配的地
    點開設中央辦事處所需的費用(連任議員如在過去一屆立法會任期內已支取上
    述開支償還款額,則最多只獲開支償還款額的50%,以支付裝修、搬遷、擴展
    和/或增設辦事處的費用)。

  5. 結束辦事處開支償還款額,包括兩筆款項-

    1. 一筆定額款項,數額相等於每月工作開支償還款額的總和(包括「辦事處
      和職員開支」,以及「地區辦事處開支」償還款額),合共103,360元,其
      中10,000元可憑經核證的開支單據申請發還,讓卸任的立法會議員可以支
      付結束辦事處的開支。他們不再擔任議員的原因包括決定不再競選連任,
      或基於本身無法控制的原因,如死亡、重傷、競選落敗或立法會解散;以


    2. 另一筆不設上限的款項,以遣散費的確實款額為依據,用以向那些以工作
      開支償還款額聘用的職員發放《僱傭條例》有關條文所規定的遣散費。倘
      若立法會議員基於本身無法控制的原因而須結束辦事處,他們可向為他們
      工作不足兩年的職員作出補償,補償款額是以有關員工服務滿一年便可獲
      最後一個月月薪的三分之二作為基礎,按比例計算得出。

  6. 立法會主席每月可獲發127,730元酬金,每年最多可獲177,200元的酬酢開支償還
    款額,而工作開支償還款額則與其他議員相同。立法會的代理主席,即內務委員
    會主席,每月酬金為 95,810元,至於工作開支償還款額,則與其他議員相同。

上文(a)、(b)和(e)(i)項所述款額、立法會主席的每月酬金和每年酬酢開支償還款額,以
及代理主席的每月酬金,均會根據恒生消費物價指數(將由丙類消費物價指數取代)的
變動,在每年10月作出調整。現時的每月酬金和工作開支償還款額是自1998年10月起
沿用至今。

(註) 同時兼任行政會議成員的立法會議員可獲立法會議員酬金的三分之二。至於兼任臨時市政局
(或臨時區域市政局)和/或臨時區議會議員的立法會議員,則可獲整份立法會議員酬金(包括開支
償還款額)和其他各層議會議員酬金的三分之二。



FCR(1999-2000)32附件2


建議修訂的立法會議員酬金和償還款額方案


  1. 每月酬金63,870元(註)

  2. 每月工作開支償還款額和津貼,包括-

    1. 最多可獲發還103,360元「須憑單據證明的辦事處營運開支
      償還款額」;以及

    2. 最多可獲發放14,760元無須憑單據證明的「酬酢及交通開支」津貼。議員
      最多可以運用這筆津貼的50%,以支付職員開支,但必須提出單據證明,
      日後所涉的遣散費所需費用由政府承擔。

  3. 其他工作開支償還款額,包括-

    1. 每名立法會議員在每屆立法會任期內最多可獲發還150,000元開設辦事處
      的開支償還款額,以支付開設辦事處的費用(連任議員如在過去一屆立法
      會任期內已支取上述開支償還款額,則最多只獲開支償還款額的50%,以
      支付裝修、搬遷、擴展及/或增設辦事處的費用);以及

    2. 每名立法會議員在每屆立法會任期內獲發一筆不超過100,000元的「資訊
      科技及通訊設備開支償還款額」。這項開支償還款額須在開設辦事處的
      開支償還款額用罄後,方可支取。在特別行政區首屆立法會任期內已支
      取這項開支償還款額的立法會議員,如在第二屆立法會獲得連任,將不
      會在第二屆立法會任期內另獲發整筆開支償還款額,而只能支取其在首
      屆立法會任期內這項開支償還款額的未支用款項。至於在第三屆及以後
      的立法會任期內,所有議員均可支取整筆款項。

  4. 結束辦事處開支償還款額,包括兩筆款項-

    1. 一筆以發還款項方式支付的定額款項,數額相等於「須憑單據證明的辦
      事處營運開支償還款額」(即103,360元,其中10,000元可憑經核證的開支
      單據申請發還),讓卸任的立法會議員可以支付結束辦事處的所有開支,
      他們不再擔任議員的原因包括決定不再競選連任,或基於本身無法控制的
      原因,如死亡、重傷、競選落敗或立法會解散;以及

    2. 另一筆不設上限的款項,以遣散費的確實款額為依據,用以向那些以「
      須憑單據證明的辦事處營運開支償還款額」和以不超逾「酬酢及交通開支
      」津貼50%的款額所聘用的職員發放《僱傭條例》有關條文所規定的遣散
      費。倘若立法會議員基於本身無法控制的原因而須結束辦事處,他們可向
      為他們工作不足兩年的職員作出補償,補償款額是以有關員工服務滿一年
      便可獲最後一個月月薪的三分之二作為基礎,按比例計算得出。

  5. 立法會主席每月可獲發127,730元酬金,每年最多可獲177,200元的酬酢開支償
    還款額,而工作開支償還款額則與其他立法會議員相同。立法會的代理主席,
    即內務委員會主席,每月酬金為 95,810元,而工作開支償還款額則與其他立法
    會議員相同。

上文(a)、(b)和(d)(i)項所述款額、立法會主席的每月酬金和每年酬酢開支償還款額,以
及代理主席的每月酬金,均會根據恒生消費物價指數(將由丙類消費物價指數取代)的
變動,在每年10月作出調整。


(註) 同時兼任行政會議成員的立法會議員可獲立法會議員酬金的三分之二。至於兼任臨時市政局
(或臨時區域市政局)和/或臨時區議會議員的立法會議員,則可獲整份立法會議員酬金(包括開支
償還款額)和其他各層議會議員酬金的三分之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