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CR(98-99)52
財務委員會討論文件
1998年12月4日
總目142- 政府總部:政務司司長辦公室及財政司司長辦公室
分目111僱用服務及專業費用
請各委員批准在總目142「政府總部:政務司司長辦公室及財政司司長辦公室」
分目111「僱用服務及專業費用」項下追加撥款20,335,000元。
問題
總目142「政府總部:政務司司長辦公室及財政司司長辦公室」分目111「僱用服務
及專業費用」項下1998-99年度的51,757,000元核准撥款,不足以支付年內因新機場
調查委員會的工作而引致的開支。
建議
2. 我們建議在這分目項下追加撥款20,335,000元。
理由
3.1998-99年度分目111「僱用服務及專業費用」項下51,757,000元的核准撥款,是用
作聘請機場管理局管理政府在赤鱲角新香港國際機場設立的貴賓室、支付行政上訴
委員會和文康市政上訴委員會的證人費和法律費用,以及與本開支總目範圍內各個
辦公室和單位
1的日常運作有關的專業和行政支援雜項服務費用。按照迄今為止的
開支和本財政年度餘下數月的承擔額計算,我們估計本分目在 1998-99 整個財政年
度的開支會超出核准撥款20,335,000元,詳情如下 -
|
| 已預算的開支 千元
| 未有預算的開支2 千元
| 總額 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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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a) 截至1998年11月中的實際開支 和承擔額
| 25,793
| 11,844
| 37,637
|
加
| (b) 1998-99財政年度餘下數月的 預計開支
| 19,964
| 14,491
| 34,455
|
| (c) 1998-99年度的預計開支[(a)+(b)]
| 45,757
| 26,335
| 72,092
|
減
| (d) 1998-99年度的核准撥款
| 51,757
| -
| 51,757
|
| (e) 差額[(c)-(d)]
| -6,000
| 26,335
| 20,335
|
4.1998-99年度預計需要20,335,000元的額外開支,是因新機場調查委員會(下稱「委
員會」)的有關開支而引起的。我們在擬備1998-99年度預算時,沒有在本開支總目
項下預留這筆款項。我們預計委員會共需26,335,000元,主要用作支付進行調查研
訊所需的僱用服務和專業費用,分項數字如下 -
| 千元
| 千元
|
---|
(a) 法律費用 -
|
| 12,225
|
|
| 10,320
| 22,545
|
(b) 聘用專家
|
| 3,470
|
(c) 錄音服務
|
| 120
|
(d) 製備謄本
|
| 50
|
(e) 翻譯報告書和傳譯服務
|
| 150
|
|
| _______
|
總計
|
| 26,335
|
|
| _______
|
5.關於第4段(a)項,《調查委員會條例》(第86章)訂明,委員會可委聘大律師和律師
作為其代表律師。我們預計,委員會在延聘三名大律師作為代表律師,以及僱用一
間律師行的服務 (在調查研訊期間該行會有六至十名律師參與有關工作) 方面,所需
費用為 22,545,000 元。有關大律師和律師的收費乃按時間計算,但不能超出訂定的
每天收費上限。委員會的代表律師須協助委員會鑑別、收集和整理證據;甄別證人
;在進行公開聆訊時訊問、盤問和覆問證人,並就法律和程序問題向委員會提供意
見。受僱於委員會的律師則負責向委員會提供法律支援,包括審查文件以決定是否
接受文件保密的要求和辨別相關的資料。
6.關於第4段(b)項,我們預計委員會需費3,470,000元,用以延聘專家撰寫專家報告、
以專家證人身分提供專家意見和接受其他聆訊各方的盤問,以及徵詢其他聆訊各方
的專家意見。委員會已延聘三名以個別人士身分受聘的專家和兩名來自一家顧問公
司的專家。他們的收費會按時間計算,但不能超出訂定的每天收費上限。
7.關於第4段(c)項,委員會是按照司法程序規則進行公開聆訊。由於委員會的聆訊室
欠缺法庭一般應有的設備,該會因此向外聘請承辦商為聆訊提供錄音服務。以聆訊
為期約60天計算,我們估計委員會在這方面需費120,000元。
8.關於第4段(d)項,委員會一般不會規定須為聆訊製備謄本,只有當口頭證據看來富
爭論性時,才須製備當天的聆訊過程謄本。我們預計委員會將需 50,000 元以應付這
方面的開支。
9.關於第4段(e)項,我們預計委員會將需150,000元,用以聘請傳譯員為那些並非以英
文或中文作供的證人傳譯,以及把委員會的報告書翻譯為中文。
10.由於我們可以在分目111「僱用服務及專業費用」項下節省6,000,000元,以支付委
員會的部分開支,因此在這個分目項下,我們需要額外撥款20,335,000元以補不足。
對財政的影響
11.如各委員批准這項建議,我們會在總目106「雜項服務」分目251「額外承擔」項
下,刪除一筆相等的數額,以抵銷所需的 20,335,000元追加撥款。
背景資料
12.1998年7月21日,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根據《調查委員會條例》(第86章)的規定
,委出新機場調查委員會,調查新機場自1998年7月6日啟用以來的運作情況和所遇
到的問題。委員會預期會在1998年12月底結束聆訊,其後會在1999年 1 月底左右向
行政長官提交報告,匯報委員會的調查結果和結論。
13.《調查委員會條例》第14條訂明,調查研訊的費用須由政府一般收入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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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務司司長辦公室及財政司司長辦公室
1998年11月
1.包括政務司司長辦公室、財政司司長辦公室、行政署、效率促進組、中央政策組、政府檔案局
、禮賓處、工商服務業推廣署和行政會議秘書處。
2.指與新機場調查委員會有關的額外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