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CR(1999-2000)19

財務委員會討論文件

1999年6月11日


基本工程儲備基金
總目701-土地徵用

總目91-地政總署
分目221政府土地清拆工作-特惠津貼
向受清拆影響的船排發放的特惠津貼


    請各委員批准更改向受清拆影響的船排發放特惠津貼的計算基準,並留意這項
    更改對財政的影響。

問題

目前,在計算受清拆影響的船排可獲發的特惠津貼額時,船排在低潮位以下的部分並
沒有計算在內。將受影響的清拆戶曾質疑這個計算方法,而除非修訂這個計算方法,
否則清拆工作便會受到阻礙。

建議

2.我們建議即時修訂向受清拆影響的船排發放特惠津貼的計算基準,把船排在低潮位
以下的部分亦計算在內。我們又建議在計算個別個案可獲發的有關特惠津貼額時,應
以船排在水面以上部分現時可獲發的津貼額為根據,至於船排低潮位以上和以下部分
的長度,則採用1:1的比例計算。

理由

3.當局將在青衣北進行船廠清拆行動,受影響的船廠經營者遞交意見書,表示目前向
受清拆影響的船排發放特惠津貼的計算基準有欠公允。此事導致政府未能取得經營者
同意,把船廠搬往新地點。因此,我們已重新考慮有關特惠津貼的計算基準。

4.現時計算船排特惠津貼的基本原則是,只有船排在水面以上的部分才視作作業範圍
。雖然我們知道,在船隻由水上運到陸上的過程中,只有船排在水面以上部分才會實
際使用,但沒有水面以下部分,其上的部分是不能發揮作用的。船排是船廠的主要基
本設施之一,沒有船排,船廠便不能運作,故我們認為按整個結構計算特惠津貼是公
平合理的做法。我們建議在計算發放給受清拆影響的船廠的特惠津貼時,把船排在水
面以下部分也計算在內。

5.在低潮位以下的船排面積會因不同船廠而異。海事處的意見是,退潮時船排在水面
以上和以下部分的長度比例一般為1:1,按這個比例計算有關特惠津貼是合理的。因此
,為簡化行政工作,我們建議在計算船排特惠津貼時,應採用以下基準:由低潮位量
度,船排水面以下部分與水面以上部分的長度相等,兩者獲發的津貼額相同。

財政承擔

6.要準確計算上述更改建議所造成的財政影響會有困難,因為實際款額須視乎日後清
拆的船廠數目和所涉及的船排面積而定。

7.就日後可能涉及的費用而言,可供參考的是:根據現行建議,在上文第 3 段所述的
清拆行動中,如把船排在水面以下部分計算在內,須多付的特惠津貼額約為420萬元。

8.如清拆行動與工務計劃工程項目有關,發放特惠津貼予受清拆影響的船排的所需費
用會在基本工程儲備基金總目701「土地徵用」項下撥款支付;至於非發展性清拆行
動,所需費用則會在政府一般收入帳目總目91「地政總署」分目221「政府土地清拆
工作-特惠津貼」項下撥款支付。

背景資料

9.1973年10月16日,立法局財務委員會批准建議,向受清拆影響的工業經營的有蓋地
方發放特惠津貼。

10.1976年12月8日,財務委員會考慮到某些工業經營(例如船廠)主要在露天地方作業,
因而同意某些露天地方( 包括船排 )也應獲發特惠津貼。雖然船排屬露天地方,但相關
的特惠津貼却定於與有蓋地方同一水平,以反映船排的建造費用。不過,只有在低潮
位以上的船排範圍,才符合資格獲發特惠津貼。當時所持的理由是,只有在水面以上
的船排部分才屬作業範圍,因此,才符合資格獲發特惠津貼。

11.1982年 7 月28日,財務委員會批准建議,把船排可獲發的特惠津貼額定在有蓋作業
地方的一半,理由是船排介乎有蓋作業地方與露天地方兩者之間。現時船排在低潮位
以上範圍可獲發的特惠津貼額為每平方米74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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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劃環境地政局
1999年6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