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CR(1999-2000)21

財務委員會討論文件

1999年6月11日


總目120 -- 退休金
分目015公務員及司法人員的退休金利益及賠償


    請各委員--

  1. 批准向因堅尼地城屠場副產品廠和長沙灣屠場關閉而被強制退休的屠場
    職系員工發放特惠金;以及

  2. 留意這項取消職位計劃所涉及的估計財政承擔總額。

問題

根據第II期屠場私營計劃,當堅尼地城屠場副產品廠和長沙灣屠場因上水屠房在1999年
8月啟用而關閉時,市政總署的220名屠場職系員工將成為超額人員。

建議

2.第I期屠場私營計劃在1990年實施時,當局為超額的屠場職系員工訂立一項遣散超額
員工計劃。為與這項計劃看齊,我們建議在該 220 名屠場職系員工因職位被刪除而按
取消職位條款退休時,除了根據《退休金條例》和《退休金利益條例》(以下統稱「退
休金條例」)向他們發放法定退休金和提高款額外,並向他們提供特惠金,包括一筆相
等於員工最後月薪六倍的定額款項,以及一筆額外款項,其計算方法為每10年服務年
資可獲給予兩個月薪金,少於10年者則按比例計算。

理由

3.堅尼地城屠場副產品廠和長沙灣屠場都是由臨時市政局管理。為了配合上水屠房分
期啟用的計劃,市政總署署長將按照臨時市政局的決定,分別在1999年 8 月22日和
1999年10月3日(或因下文第12段所述理由而在一個較後的日期)關閉堅尼地城屠場副產
品廠和長沙灣屠場。堅尼地城屠場副產品廠關閉後,市政總署署長會把在該處工作的
屠宰職系員工調往長沙灣屠場,以應付該屠場所增加的工作量,因為由1999年 8 月起
,原本由私營的堅尼地城屠場屠宰的豬隻,部分會轉交長沙灣屠場屠宰。根據上水屠
房啟用計劃,除非需要實施下文第12段所述的應急安排,否則由1999年10月 3 日起,
上水屠房將接手處理原本由長沙灣屠場負責的所有屠宰工作。

受影響的員工

4.市政總署內因堅尼地城屠場副產品廠和長沙灣屠場關閉而受影響的公務員共有 470
名,包括220名屠場職系員工和250名非屠場職系員工,詳情如下-

(a) 屠場職系員工
職系∕職級 人數
牲口屠宰員 185
屠場記數員 21
技工(屠場) 1
一級工人(屠場) 13

____
總計 220

____
(b) 非屠場職系員工
職系∕職級 人數
衛生督察 50
管工 23
一般職系 18
共通職系 159

____
總計 250

____


屠場職系員工

5.1998年9月2日,臨時市政局同意政府有關關閉三個現有屠場的計劃,以及上水屠房
啟用的應變計劃。根據有關計劃,長沙灣屠場會在上水屠房第 I 期啟用計劃完成後關
閉。臨時市政局作出決定後,市政總署署長便告知員工,長沙灣屠場的暫定關閉日期
為1999年10月 3 日,但這個日期或會有變。此外,市政總署署長根據政府的現行政策
,在1998年 9 月諮詢所有屠場職系人員,以了解他們的意願,他們可選擇按取消職位
條款退休,或按其個人現時薪級受聘,並繼續享有非與工作有關連的褔利,接受重行
調派以填補其他公務員職系的空缺。在該220名員工中,有123名表示願意按取消職位
條款退休,其餘97名則選擇繼續受聘為公務員。

6.選擇按取消職位條款退休的員工,可根據退休金條例的規定,獲給予法定退休金(連
同提高款額)。此外,我們建議給予他們一筆特惠金,包括-

  1. 一筆相等於員工最後月薪六倍的定額款項;以及

  2. 一筆額外款項,計算方法為每10年服務年資可獲給予兩個月薪金,少於10年者
    則按比例計算。

7.上文第6段(a)項所述的一筆過相等於最後月薪六倍的款項,是當局在遣散超額員工安
排中採用的特惠金標準計算方法,用以彌補員工所失去的附帶福利。至於上文第6段(b)
項建議提供按服務年資計算的額外特惠金,則是基於特殊理由獲財務委員會在1990年
11月批准在第I期屠場私營計劃實施時發放。提供這筆額外特惠金,是考慮到屠場員工
在尋找其他工作方面會有較大困難,因為需要他們這種專門技能的工作不多,而且即
使他們能找到工作,在適應上亦會有不少困難。由於現時的計劃是同一項私營計劃的
第II期,因此向超額員工發放相同的特惠金,是公平合理的做法。事實上,長沙灣屠場
現時的員工,有部分是由於實施第I期計劃而從堅尼地城屠場重行調派往長沙灣屠場的
。倘若現時遣散超額員工計劃的條件遜於第I期,他們定會強烈反對。

8.至於97名表示希望獲重行調派往其他職系的員工,本署自1998年12月起,已為他們
在政府內部尋找重行調派的機會。可是,最新的進展是,我們未能安排重行調派這些
員工到其他職位,現時只有一宗重行調派申請正由有關部門考慮。出現這個情況的主
要原因如下-

  1. 無論在市政總署或其他部門,那些屬於屠場職系員工希望或可以獲重行調派的
    合適職級,均沒有空缺;

  2. 各部門(包括市政總署)為了能以符合成本效益的方式提供服務,現正限制人手
    增長,只會在特殊情況下才填補現有的空缺;

  3. 有關員工並不適合填補他們所申請重行調派的職級的職位空缺,原因是他們大
    部分未能符合有關職級的最低資格要求;以及

  4. 市政總署須保留某些職級的現有職位空缺,以吸納那些因長沙灣屠場、堅尼地
    城屠場和堅尼地城屠場副產品廠關閉而成為超額人員的非屠場職系員工,這些
    人員不符合資格按取消職位條款退休。

9.該宗正由有關部門處理的重行調派申請仍在處理中,如不成功,該97名申請重行調
派的屠場職系員工將與其他123名屠場職系員工一樣,須按上文第6段所載的取消職位
條款退休。

10.市政總署已把屠場職系員工沒有機會獲重行調派一事,知會有關員工和工會。員工
一方面對未能獲政府其他職系吸納表示失望,另一方面,他們也普遍關注到如須按取
消職位條款強制退休,在擬議的遣散超額員工計劃中特惠金會作出怎樣的安排。他們
要求當局盡早給予確實答覆。

非屠場職系員工

11.至於 250 名非屠場職系員工,我們會重行調派他們填補市政總署或其他政府部門的
懸空職位。我們預期這些員工不會成為超額員工。

長沙灣屠場的關閉

12.上水屠房的啟用計劃分為 4 期,預料每期需時最少42天。倘若上水屠房出現須完全
停止運作的情況,則每期啟用計劃所需的時間會超過42天,甚至可能需要額外延長多
90天,以便採取補救措施。建築署表示,在上水屠房第I期啟用計劃中,污水處理設施
出現故障的風險最高。為了確保新鮮衞生的肉類供應穩定,以符合公眾利益,臨時市
政局在1999年6月1日同意,如有需要,可讓長沙灣屠場在1999年10月2日之後繼續使用
,直至1999年12月31日為止,使該屠場在上水屠房第I期啟用計劃圓滿結束前,能維持
正常運作並分擔增加的工作量。

13.建築署表示,該署在1999年 9 月25日或之前便可確定是否有需要讓長沙灣屠場在10
月2日以後繼續運作。因此,市政總署署長屆時會決定:在10月3日開始不再需要員工
繼續服務;又或保留全部/部分員工繼續在長沙灣屠場工作一段時間,如有需要,可
能直到1999年12月31日為止。如屬第二種情況,員工的終止服務日期和退休日期會根
據長沙灣屠場的關閉日期而定。市政總署會繼續與員工保持密切聯絡,知會他們當局
可能採取的應變安排,使他們清楚知道有關安排對他們開始放取退休前假期的日期和
實際退休日期的影響。

對財政的影響

14.向按取消職位條款退休的人員發放正常退休金,是政府的責任,而臨時市政局已同
意支付退休金的提高款額和特惠金。臨時市政局已在1999-2000年度的周年預算內預留
所需的撥款,以支付有關款項。

15.市政總署署長估計,因長沙灣屠場在1999年10月3日關閉而須向220名屠場職系員工
發放遣散費所引致的財政影響如下-


政府負責
支付的款項
百萬元
臨時市政局負責
支付的款項
百萬元
總額
百萬元
(a)折算退休酬金 138.85 26.93 165.78
(b)特惠金 40.09 40.09
(c)退休金(每年支出) 10.14 1.98 12.12


倘若因實施應變安排而令受影響員工的退休日期稍為延遲,則根據實際遣散日期按既
定程式計算的支出總額會稍為增加。舉例而言,假設所有 220 名員工均留任至1999年
12月31日,我們估計在折算退休酬金和每年退休金方面的總支出分別為1億6,623萬元
和1,216萬元,而特惠金的總支出則為4,027萬元。

16.有關款項(包括由臨時市政局負責支付的退休金提高款額和特惠金)會先由政府向員
工發放,而臨時市政局其後會向政府付還應付的款額。第I期計劃在1990年實施時,當
局亦曾作出類似的會計安排。政府已在1999-2000年度的預算內預留足夠撥款,以應付
須承擔的款項。

背景資料

17.1987年3月17日,行政局在得悉當時的市政局決定把轄下兩個市區屠場(堅尼地城屠
場和長沙灣屠場)私營化後,下令除向受私營計劃影響的超額人員發放法定退休金外,
還須向他們發放特惠金。屠場私營計劃分兩期進行。第I期的工作是在1990年11月把現
時的堅尼地城屠場(副產品廠除外)批租予私人營辦商,第II期(即現時的工作)是發展上
水屠房,以取代堅尼地城屠場、堅尼地城屠場副產品廠、長沙灣屠場和元朗屠房。

18.財務委員會在1990年7月25日批准向受第I期屠場私營計劃影響而須在1990年11月按
取消職位條款退休的員工,發放按上文第6段所載方法計算得出的特惠金。

19.財務委員會在1996年7月1日批准把建造上水屠房的工程計劃提升為工務計劃甲級工
程項目;按付款當日價格計算,估計工程計劃的費用為17億9,318萬元。根據建築署的
最新估計,上水屠房第I期啟用計劃預計可在1999年8月開始。

20.臨時市政局在1998年2月16日獲悉上文第5和11段概述的員工安排,並通過上文第 6
段所載的遣散超額員工計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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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總署
1999年6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