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CR(98-99)82

財務委員會討論文件

1999年3月12日


財政權力的轉授

    請各委員根據《公共財政條例》第39(1)條的規定,授權財政司司長在指定條
    件下,不受財政限額所規限,處置剩餘但仍可使用的物料。

問題

現時,財政司司長1有權免費把剩餘但仍可使用的物料贈予純粹或主要從事教育、科
學、文化或慈善工作的機構或組織,但以物料價值不超逾20,000元2為限。這項限制
使當局未能有效率地把剩餘但仍可使用的物料,給予合資格申領的組織作有意義的
用途,其中一個例子是把剩餘但仍可使用的電腦,給予有意申領的機構或組織,轉
贈有需要的學生,以及推廣學生更廣泛使用資訊科技。

建議

2.現建議各委員行使《公共財政條例》第39(1)條賦予的權力,授權財政司司長在不
受財政限額規限下,送贈剩餘但仍可使用的政府物料,條件如下 -

  1. 受贈組織純綷或主要從事教育、科學、文化或慈善工作;

  2. 受贈組織只可把這些物料作非牟利用途;以及

  3. 送贈剩餘物料的安排不會為政府帶來任何非經常或經常開支。

倘未能符合上述條件,則仍須把有關申請個別地提交財務委員會批核。

理由

3.按照政府的《物料供應及採購規例》,政府物料供應處處長會以公開拍賣或招標
形式處置剩餘物料;如這些物料沒有銷售價值,或處置物料所需的行政費用超出預
計的收入,則可授權予以棄置或銷毀。財政司司長獲轉授權力,可把剩餘但仍可使
用的物料(以價值不超逾20,000元為限)免費贈予純綷或主要從事教育、科學、文化或
慈善工作的機構或組織。現時獲轉授的權力水平使當局未能有效率而迅速地把剩餘
但仍可使用的物料贈予合資格申領的組織作有意義的用途。

4.其中一個例子是,把剩餘但仍可使用的電腦給予有意申領的機構或團體,轉贈有
需要的學生,以及推廣學生更廣泛使用資訊科技。隨着政府電腦設施功能的提升,
各部門現多出 700 多部舊式電腦,有待處置。我們預計稍後會有更多這類電腦。為
要推廣學童更廣泛使用資訊科技,一些本地組織已展開一項非牟利計劃,向公司和
機構收集多餘但仍可使用的電腦,以分發給有需要的學生。這些組織也曾接觸政府
,要求政府捐贈電腦,支持這項計劃。我們認為這類要求值得支持。這項計劃與政
府的方針一致,即為學生作好準備,以便他們迎接資訊年代的挑戰,並能從中受惠
。此外,由於以公開拍賣或招標的傳統方式處置物料,一般須涉及行政工作,但賣
出價卻十分低廉,因此,把政府剩餘的電腦捐贈有關組織,會是一項更具意義的安
排。

5.鑑於上述理由,並為了使政府在每有剩餘但仍可使用的物料,又物色到受贈機構
時,可更迅速回應性質相類的要求,我們認為適宜授權財政司司長或獲他轉授權力
的任何公職人員,在不受任何財政限額規限下,捐出政府剩餘但仍可使用的物料,
惟捐贈須符合以下條件 -

  1. 受贈組織純綷或主要從事教育、科學、文化或慈善工作;

  2. 受贈組織只可把這些物料作非牟利用途;以及

  3. 送贈剩餘物料的安排不會為政府帶來任何非經常或經常開支。

倘申領剩餘但仍可使用物料的數量較存貨為多,我們會以先到先得的原則考慮有關
申請。就給予某一組織或計劃的每次捐贈,我們會定出物料數額的上限,或只提供
指定期間內收集到的物料,以限定捐贈的數量。

6.為此,我們建議委員根據《公共財政條例》第39(1)條的規定,批准有關轉授權力
的建議。倘未能符合第5段所列的條件,我們會把有關申請個別地提交委員批核。

對財政的影響

7.上述建議不會導致政府的非經常或經常開支增加。至於那些剩餘的電腦,若以公
開拍賣或招標形式處置,根據過去所得的經驗,每部電腦大概可賣得15元(286型號)
至大約200元(486型號)不等。至於其他物料,由於通常在更換前已使用多年,才成
為部門的剩餘物料,相信賣出價亦應低廉。因此,政府所放棄的收入實屬微不足道。

背景資料

8.《公共財政條例》第39(1)條賦予財務委員會權力,指明在何等條件、例外情況或
限制下,財政司司長可授權將可使用的政府物料或其他財產贈予任何機構或組織,
惟此餽贈須符合公眾利益。財務委員會在1983年10月12日行使這項權力(見文件B. 49)
,批准有關建議,即任何可使用的政府物料或其他可使用的政府財產的價值倘超逾
20,000元,或受贈機構或組織不是純粹或主要從事教育、科學、文化或慈善工作,
有關財產的餽贈事宜須提交財務委員會批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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庫務局
1999年3月


1. 根據《釋義及通則條例》(第1章),財政司司長指財政司司長,亦指庫務局局長。


2. 仍可使用的政府物料的價值指政府物料供應處的存貨價格或原來購貨成本,又或當兩者皆
不易確定時,則指物料的替換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