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CR(98-99)31


財務委員會討論文件

1998年9月18日

總目184-轉撥各基金的款項
分目990給予賑災基金的款項
    請各委員批准在總目184「轉撥各基金的款項」分目990「給予賑災基金
    的款項」項下追加撥款2,500萬元。
問題

賑災基金未撥用的結餘款額,不足以應付救援機構在1998-99財政年度餘下數月因
在香港以外地方進行賑災工作而可能提出的撥款申請。

建議

2.行政署長建議在總目184「轉撥各基金的款項」分目990「給予賑災基金的款項」
項下追加撥款2,500萬元,以便從政府一般收入轉撥額外款項予賑災基金。

理由

3. 總目184分目990項下的撥款,是用以從政府一般收入轉撥款項予賑災基金,支付
為在香港以外地方發生的災難提供人道援助所需的款項。在1998-99年度的預算內,
我們已在上述分目項下預留900萬元的款項作這用途。上述款額,連同估計期初結餘
約3,800萬元,再加上估計為數300萬元的收入,賑災基金於1998-99年度的撥款總額
預計為5,000萬元。當時,對於在1997年12月12日(1998-99年度預算草案的截算日期)
之後可能會從賑災基金撥出的款項,我們沒有作出任何估計。

4.結果,在1997年12月12日至1998年3月31日期間,賑災基金諮詢委員會共批准11宗
緊急救援的申請,從賑災基金撥出2,781萬元,供內地和亞洲其他地方賑災之用。這
些撥款的詳情載於附件1。因此,即使從總目184分目990項下撥入
為數900萬元的款項,賑災基金截至1998年4月1日的可動用餘額只有1,943萬8,000元
,計算如下-

百萬元
  1. 擬備1998-99年度預算草案時估計該基金在1998-99年度的期
    初結餘
38.248

  1. 1997-98年度在預算截算日期(即1997年12月12日)後所支付
    的款額
27.810

  1. 截至1998年4月1日的期初結餘 [(a)-(b)]
10.438

  1. 從政府一般收入(即總目184分目990)撥入的款額
9.000

  1. 截至1998年4月1日的可動用餘額[(c)+(d)]
19.438


5.1998年4月至8月中期間,賑災基金諮詢委員會批准了合共八宗撥款申請,所涉
款額達1,255萬元,賑災基金的可動用餘額因而減至688萬8,000元。1998年8月12
日,庫務局局長運用獲轉授的權力,在總目184分目990項下批准追加撥款1,000
萬元,以補充該基金的款項。其後,賑災基金諮詢委員會批准了另外四宗申請,
撥款總額為1,339萬元。1998-99年度迄今的核准撥款詳情,載於附件2。截至1998
年9月4日,賑災基金未撥用的餘額僅為349萬8,000元,計算如下-

百萬元
  1. 截至1998年4月1日的可動用餘額
19.438
  1. 運用獲轉授權力批准的追加撥款
10.000
  1. 1998年4月1日至9月4日期間賑災基金諮詢委員會批准的撥款總額
25.940
  1. 截至1998年9月4日的未撥用餘額[(a)+(b)-(c)]
3.498


6.賑災基金的設立,旨在使政府能對香港以外地方提出的人道援助要求作出迅速
的回應。如賑災基金沒有即時可動用的撥款,我們便無法達到這個目標。由於賑
災基金的結餘款額已降至極低水平,僅得349萬8,000元,因此未必能對救援機構
在本財政年度餘下數月可能向基金提出的撥款申請作出迅速的回應。行政署長因
此認為,有需要申請再從政府一般收入轉撥額外款項注入基金,使基金的結餘款
額達至合理水平。雖則災難難以預測,以致無法估計本財政年度的下半年所需的
確實數額,然而,行政署長認為最低限度應把基金的結餘款額,回復至1998-99年
度基金的原定撥款總額5,000萬元的一半。考慮到救援機構仍會向賑災基金提出撥
款申請,以便向內地水災災民提供援助,而賑災基金現時的結餘款額預期會在應
付有關申請時用罄,我們建議在總目184分目990項下追加撥款2,500萬元。

對財政的影響

7.如各委員批准這項建議,我們會在總目106「雜項服務」分目789「額外承擔」項
下刪除一筆相等的數額,以抵銷所需的追加撥款。在擬備1999-2000年度預算草案
工作時,我們會考慮該基金的未用餘額,以釐定應從政府一般收入轉撥入賑災基金
的款額。

背景資料

8.1993年12月1日,前立法局通過一項決議,成立賑災基金,以便提供一個現成的
機制,使香港能夠對因外地發生的災難而提出的人道援助要求作出迅速的回應。
1993年12月10日,議員批准撥款5,000萬元以成立該基金(見FCR(93-94)102號文件)。

9. 我們在1994年2月成立賑災基金諮詢委員會,就基金的撥款提供意見。該委員會
由政務司司長出任主席,成員包括庫務局局長、衞生福利局局長、兩名行政會議
成員、兩名立法會議員和兩名社會賢達。

10.由於賑災基金是供作應急用途,我們無法估計任何一個財政年度所需的確實款
額。在擬備各個年度的預算草案時,我們的慣常做法是向基金注入一筆款項,使
基金的結餘款額達至原有的5,000萬元水平。此外,由於災難難以預測,對於在預
算草案的截算日期後可能會支付的款額,我們也不會作出任何估計。

11. 自成立至今,賑災基金每年的開支如下-


1993-941994-951995-961996-971997-98
開支總額
(百萬元)
-32492038


政務司司長辦公室
行政署
1998年9月

FCR(98-99)31附件1


由賑災基金撥出的款項
(由1997年12月12日至1998年3月31日)

撥款數額
(百萬元)
賑濟越南風災災民的計劃 - 給予香港紅十字會的撥款1.20

賑濟河北省地震災民的計劃 - 給予香港紅十字會的撥款6.24

賑濟河北省地震災民的計劃 - 給予香港世界宣明會的撥款3.00

賑濟河北省地震災民的計劃 - 給予建華基金會有限公司的撥款0.50

賑濟河北省地震災民的計劃 - 給予香港樂施會的撥款2.60

賑濟河北省地震災民的計劃 - 給予聯合國兒童基金香港委員會的撥款2.93

賑濟河北省地震災民的計劃 - 給予救世軍的撥款2.00

賑濟青海省雪暴災民的計劃 - 給予香港樂施會的撥款2.60

賑濟青海省雪暴災民的計劃 - 給予香港世界宣明會的撥款3.50

賑濟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人民的計劃 - 給予無國界醫生組織(香港)有
限公司的撥款
2.50

賑濟青海省雪暴災民的計劃 - 給予建華基金會有限公司的撥款0.74

總計27.81


FCR(98-99)31附件2


由賑災基金撥出的款項
(由1998年4月1日至9月4日)

撥款數額
(百萬元)
賑濟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饑民的計劃 - 給予施達基金會有限公
司的撥款
1.00

賑濟菲律賓棉蘭老島旱災災民的計劃 - 給予香港樂施會的撥款0.35

賑濟莫桑比克霍亂疫症病患者的計劃 - 給予無國界醫生組織(香港)
有限公司的撥款
0.50

賑濟阿富汗地震災民的計劃 - 給予香港紅十字會的撥款1.20

賑濟蘇丹難民的計劃 - 給予香港世界宣明會的撥款0.50

賑濟江西省和廣西省水災災民的計劃 - 給予香港世界宣明會的撥款3.00

賑濟江西省、湖南省和湖北省水災災民的計劃 - 給予香港紅十字
會的撥款
3.00

賑濟湖南省和廣西省水災災民的計劃 - 給予救世軍的撥款3.00

賑濟湖南省、四川省和雲南省水災災民的計劃 - 給予無國界醫生
組織(香港)有限公司的撥款
5.39

賑濟湖北省和江西省水災災民的計劃 - 給予香港世界宣明會的撥款4.00

賑濟湖北省、湖南省、安徽省、黑龍江省、吉林省和內蒙古自治區
水災災民的計劃 - 給予聯合國兒童基金香港委員會的撥款
3.00

賑濟陝西省、廣西省和雲南省水災災民的計劃- 給予香港樂施會
的撥款
1.00

總計25.9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