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CR(1999-2000)15

財務委員會討論文件

1999年5月21日


財務委員會會議程序

    請各委員批准對財務委員會會議程序第5段作出的擬議修訂,並由1999年5月
    21日起生效。

現時狀況

根據《立法會議事規則》第71(13)條,除議事規則另有規定外,財務委員會的行事
方式及程序,由財務委員會自行決定。為方便進行審議工作及研究由財政司司長提
交的財務建議,財務委員會在其1998年 7 月10日的會議席上通過現行的財務委員會
會議程序。

2.立法會於1999年 4 月28日根據議事規則委員會提出的建議,批准對《立法會議事
規則》作出的多項修訂,其中一項修訂與確定議員的排名序有關。內務委員會其後
同意,在已加入委員會的議員中排名最先的立法會議員,日後將負責召開委員會的
首次會議,亦會負責主持委員會主席的選舉。

3.就財務委員會而言,有關由財務委員會秘書負責召開財務委員會首次會議的條文
,已從議事規則第71條中刪除。因此,財務委員會會議程序第 5 段亦需要作出相應
的修改,訂明財務委員會的委員中排名最先的立法會議員,將負責召開新一屆立法
會任期內的財務委員會首次會議,亦會負責主持財務委員會主席的選舉。

建議

4.謹此建議,按照附件載列的內容,對財務委員會會議程序第 5 段作出修訂。

對財政的影響

5. 此建議並不涉及任何對財政的影響。


立法會秘書處
1999年5月


M836/c



FCR(1999-2000)15附件


財務委員會會議程序(摘錄)

主席和副主席


4.財務委員會的正副主席由委員會委員1在公開進行的會議上互選產生,任期直至委
員會在其獲選後的下一會期選出正副主席為止。如主席及副主席暫時缺席,委員會
可在其缺席期間另選一名委員代行主席之職。儘管有第45段的規定,主席或主持選
舉的委員( 視屬何情況而定 )在該等選擧中除有權作決定性表決外,亦有權作原有表
決[議事規則第71(2)條]。

5.委員會在任期首個會期的正副主席選舉,須在該屆會期內委員會首次會議上進行
。財務委員會在每屆任期的首次會議,由立法會排名最先的委員[議事規則第1A條]
財務委員會秘書負責召開。該委員亦委員會秘書須在該次會議開始時。為選出主持
財務委員會主席的選舉的議員而主持會議[議事規則71(3)條]。若排名最先的委員獲
提名委員會主席一職,則未獲提名為候選人的委員中排名最先者須主持選舉。在立
法會任期第二屆或其後的會期,委員會選舉可在會期前舉行的會議上進行。

6.在為選舉正副主席而舉行的會議上,主持選舉的委員須邀請各委員提名該兩個職
位的人選。委員會所有委員均可參選。每一項提名須由一名委員以口頭作出,並須
由最少另外一名委員附議,並為被提名的委員接納。委員如提名一名缺席的委員參
選,須聲明已獲得該名缺席委員接納提名。如只有一項提名,則主持選舉的委員須
宣布獲提名者當選。倘有超過一項提名角逐同一職位,則由與會的委員(包括主持選
舉的委員)進行不記名投票,並以票數多寡來決定選擧結果。如出現票數相同的情況
,則主持選舉的委員須進行抽籤,按結果對其中一名候選人投決定性一票,並隨即
宣布該名候選人當選。


1. 除另有所指外,本文所用「委員」一詞是指財務委員會委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