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CR(1999-2000)23

財務委員會討論文件

1999年6月25日


基本工程儲備基金
總目710-電腦化計劃
司法機構
分目A025YL實施資訊系統策略計劃(第III期)

總目80-司法機構
分目001薪金


    請各委員批准-

  1. 開立為數67,768,000元的新承擔額,以便實施司法機構資訊系統策略第III期
    計劃;以及

  2. 把司法機構常額編制內所有非首長級人員職位在1999-2000年度按薪級中點
    估計的年薪總值上限提高2,799,720元,即由513,923,000元增至516,722,720
    元,用以開設四個非首長級職位,協助實施建議的計劃。

問題

雖然司法機構已透過實施司法機構資訊系統策略第I期和第II期計劃,充分利用現代科
技提高效率和效能,但由於終審法院、土地審裁處、勞資審裁處和死因裁判法庭的登
記處仍未採用自動化系統,因此,與人手處理程序有關的問題依然存在。此外,司法
機構需要整合整套資訊系統策略,把效率、效能和生產力提升至最高水平,以便能夠
應付不斷增加的案件量和日趨複雜的工作。

建議

2.司法機構政務長建議開立為數67,768,000元的承擔額,以便實施司法機構資訊系統策
略第III期計劃。資訊科技署署長支持這項建議。

理由

3.司法機構資訊系統策略計劃為司法機構的資訊科技發展計劃,分三期實施。經財務
委員會委員批准,我們分別在1995年11月和1998年 7 月全面實施第I期和第II期計劃。
這兩期計劃全面實施後,區域法院、小額錢債審裁處、遺產承辦處、家事法庭、高等
法院和上訴法庭的運作均有很大的改善。為使司法機構各主要運作範疇均獲得電腦支
援,同時也為了整合司法機構各項電腦設施,司法機構政務長建議,以司法機構資訊
系統策略首兩期計劃的成果為基礎,繼續實施資訊系統策略最後一期計劃。

司法機構資訊系統策略第III期計劃擬設的系統

4.具體來說,司法機構資訊系統策略第III期計劃擬設的系統包括-

  1. 案件管理系統 - 由於在第I期和第II期計劃設立的案件管理系統成效良好,我
    們認為這個系統必須涵蓋機構內所有工作範疇,才能建立一個司法機構網絡使
    案件資料傳遞暢順無阻。在第III期計劃,擬設的系統將擴展至在終審法院、土
    地審裁處、勞資審裁處和死因裁判法庭使用。

  2. 以電子方式向區域法院提交稅務局的稅款申索 - 在第I期計劃,我們與稅務局
    合作,試行利用磁碟以電子方式提交稅款申索。該試驗十分成功,我們認為現
    在是發展下一期電子化文件提交系統的適當時候。如要達到無紙法庭的目標,
    這是不可或缺的一步。

  3. 自動化領導資源工具 - 自動化領導資源工具是一個綜合案件管理和人力資源
    的資訊系統,把從各個法院和審裁處取得的運作數據,轉化為適時和有意義的
    資料。這個系統有助最高管理階層迅速瞭解主要法庭表現指標的狀況,這可改
    善司法機構對解決問題和處理危機的應變能力。

  4. 把會計系統與案件管理系統連結 - 擬設系統會把土地審裁處和勞資審裁處的
    會計部與其各自登記處的案件管理系統連接起來,從而為使用者提供更佳服務
    ,並縮短由案件審結至收取判定款項所需的時間。

  5. 公眾繳款及資訊系統 - 公眾繳款系統可讓市民選擇其方便的地點和時間,利
    用自動櫃員機或類似的設備繳付法庭款項。另一方面,公眾資訊系統可讓市民
    在高等法院和區域法院透過自動化資訊顯示屏,更易取得法庭的最新資料。

  6. 增強現有系統的功能 - 在司法機構資訊系統策略第III期計劃下,現有的裁判
    法院案件及傳票處理系統會予以提升,以增強其與運輸署和懲教署系統連接的
    功能。此外,現有的資源及運作管理自動化系統會進一步發展,加入職業前途
    策劃組件及司法人員委任和工作編排綜合組件,以協助司法機構執行人力資源
    管理工作。

各個擬設系統的詳情載於附件1

司法機構資訊系統策略第III期計劃的效益

5.成功實施司法機構資訊系統策略第III期計劃,會帶來顯著的實質效益,包括-

  1. 向公眾提供的服務得以改善,司法服務亦更趨普及;

  2. 司法機構的效率、效能和經濟效益得以提升,最終達致生產力提高;

  3. 與公眾和其他政府部門的聯繫得以加強;以及

  4. 司法機構的資訊和工作程序得以整合,從而改善整個架構。

司法機構資訊系統策略第III期計劃在向公眾提供的服務方面所帶來的具體改善載於
件2


6.此外,擬設系統透過提高效率、改善溝通和系統整合,使司法機構能達到更遠大的
目標,亦即設立司法機構的意義所在:維護法治;施行公正和公平的司法制度;提供
切合社會需求的服務;就工作表現對公眾負責;以及取得公眾的信任和信心。能夠朝
着這些目標邁進,便是司法機構資訊系統策略第III期計劃的重大非實質效益。這些非
實質效益的詳情載於附件3

7.我們預計司法機構資訊系統策略第III期計劃實施後,司法機構的運作會進一步改善
,而工作表現亦會相應改進。附件4把土地審裁處、勞資審裁處和死因裁判法庭現時
和改善後的工作表現作一比較;附件5列出在採用自動化領導資源工具後,建議的適
時處理案件標準時限;附件6則顯示在推行公眾繳款系統後,按照初期使用自動櫃員
機繳款的平均統計數字計算得出的表現指標。

8.在節省費用方面,估計實施建議的計劃每年可帶來17,617,000元的節省額,包括-

  1. 可變現的節省額2,584,000元 - 這包括三個助理文書主任、四個打字員和三個
    文書助理職位的員工開支。其中七個職位(一個助理文書主任、四個打字員和
    兩個文書助理職位)的員工開支到2000年12月便可減省;其餘三個職位(兩個
    助理文書主任和一個文書助理職位)的開支則會到2001年 9 月自動化領導資源
    工具研製後便可減省。

  2. 名義上的節省額9,490,000元 - 這佔節省額的大部分。這是由於在司法機構資
    訊系統策略第III期計劃所涵蓋的所有範疇內,員工的工作和工作時間均有所減
    省。雖然要把多個辦事處和眾多員工在工作和工作時間方面的節省額變現並不
    可行,但在這一期的電腦化計劃完成後,司法機構肯定可以承擔部分增加的案
    件量。此外,司法機構政務長會按照案件量的增減檢討有關情況。如果案件量
    沒有明顯增加,他便會利用這方面的節省額取得實質的成效。

  3. 減免的成本5,543,000元 - 根據負責可行性研究的顧問計算所得,司法機構資
    訊系統策略第III期計劃所涵蓋的司法單位內每名員工的工作時間將可減省10%
    ,這可減免日後增撥資源以應付增加工作量的成本。與處理名義上的節省額一
    樣,司法機構政務長會檢討有關情況。如果案件量沒有明顯增加,他便會把這
    方面的節省額轉化為實質效益。

成本效益分析

9.司法機構資訊系統策略第III期計劃的成本效益分析載於附件7。這一期策略會完成整
個自動化計劃和整合司法機構資訊系統策略全部三期計劃。雖然這一期的投資沒有損
益平衡點,但在運作上確有需要進行建議的計劃,其主要效益是非實質的,即提高司
法機構的效率,從而改善向公眾提供的服務,令司法服務更趨普及。更廣泛運用資訊
科技和整合司法機構資訊系統策略各期計劃,會有助司法機構達到資源增值計劃所定
的目標。

對財政的影響

非經常開支


10.估計實施司法機構資訊系統策略第III期計劃所需的非經常費用總額為77,882,000元
,分項數字如下-


1999-2000
千元
2000-01
千元
2001-02
千元
總計
千元
非經常開支
(我們現就有關開支申請開立承擔額)
(a)電腦硬件和軟件 3,104 8,256 4,618 15,978
(b)通訊網絡 857 2,166 335 3,358
(c)電腦場地準備工程 1,956 1,788 532 4,276
(d)訓練/消耗品/雜項 289 474 67 830
(e)數據轉換 200 100 - 300
(f)系統推行服務 9,283 20,981 6,601 36,865
(g)應急費用 - - 6,161 6,161

______ ______ ______ ______
小計 15,689 33,765 18,314 67,768

______ ______ ______ ______
其他非經常費用
(h)司法機構員工開支 3,251 4,335 2,528 10,114

______ ______ ______ ______
小計 3,251 4,335 2,528 10,114

______ ______ ______ ______
總計 18,940 38,100 20,842 77,882

______ ______ ______ ______


11.關於第10段(a)項,15,978,000元的開支是用以購置電腦硬件和系統軟件,包括八組
數據庫伺服器、223個工作站、公用顯示屏和電子防火牆保安設施。

12.關於第10段(b)項,3,358,000元的開支是用以擴展連繫整個司法機構的現有網絡,該
網絡把司法機構15個工作地點互相連接。

13.關於第10段(c)項,4,276,000元的開支是用以進行電腦場地準備工程,包括在東區法
院大樓設立一間電腦室,以及為電腦網絡增設電力供應設施和導管。

14.關於第10段(d)項,830,000元的開支是用以提供中文輸入法訓練,以及在計劃推行期
間購置消耗品和雜項物品。

15.關於第10段(e)項,300,000元的開支是用以就土地審裁處和勞資審裁處過去三年審理
的案件,以及死因裁判法庭過去一年審理的案件進行數據轉換工作。

16.關於第10段(f)項,36,865,000元的開支是用以支付把發展系統和裝設網絡的工作批
給外界承辦所需的費用。司法機構資訊系統策略第III期計劃的重點包括整合整套資訊
系統策略各期計劃、與外界系統及網絡連接,以及進一步改進及釐定工作表現指標與
標準。上述系統整合和系統連接工作均需大量人手,並需要外界服務提供者積極參與
有關工作。

17.關於第10段(g)項,6,161,000元的開支為應急費用,佔第10段(a)至(f)項各開支項目的
10%。

18.關於第10段(h)項,10,114,000元的開支是司法機構的員工開支,包括總司法書記28
個人工作月和高級一等司法書記84個人工作月所需的開支,以便在1999年7月至2001
年10月期間推行新系統。這些人員會負責重新設計表格和擬定文件、督導數據轉換工
作,以及協調電腦場地準備工程、設備安裝工程和員工訓練工作。在1999-2000年度需
增設一個總司法書記職位和三個高級一等司法書記職位,按薪級中點估計的年薪總值
為2,799,720元。司法機構政務長建議把司法機構編制的年薪值上限相應提高,以便在
1999-2000年度開設這些職位。

經常開支

19. 估計這項建議所需的經常開支和費用如下-


2000-01
千元
2001-02和以後
每個年度
千元
(a)硬件和軟件維修保養 166 1,144
(b)網絡服務 117 510
(c)系統支援服務 884 9,246
(d)消耗品/雜項 45 456

______ ______
小計 1,212 11,356

______ ______
(e)司法機構員工開支 - 4,614

______ ______
小計 - 4,614

______ ______
總計 1,212 15,970

______ ______


20.關於第19段(a)項,每年1,144,000元的開支是用以支付電腦硬件和系統軟件的維修保
養費用。

21.關於第19段(b)項,每年510,000元的開支是用以支付通訊網絡設備的維修保養費用和
通訊線路的租用費。

22.關於第19段(c)項,每年9,246,000元的開支是用以支付由承辦商提供日常系統支援
和維修保養服務所需的費用。如第16段所述,司法機構資訊系統策略第III期計劃的重
點是進行系統整合和系統連接工作,故擬設系統的維修保養工作需要大量人手,並需
要外界服務提供者積極參與有關工作。

23.關於第19段(d)項,每年456,000元的開支是用以提供消耗品,例如打印機用色粉和
紙張,以及備份磁帶。

24.關於第19段(e)項,每年4,614,000元的開支是用以支付司法機構員工開支,包括兩
個總司法書記職位和兩個高級一等司法書記職位所需的開支。資訊系統效率改善後,
系統處理能力亦隨之而提高,為應付這個情況,我們需要上述職位的人員承擔額外的
系統管理工作和督導工作。司法機構會調配內部人手應付這方面的需求。

推行計劃

25.我們計劃以分期引進各項主要系統功能的方法,實施司法機構資訊系統策略第III期
計劃,工作時間表如下-

主要系統功能/工作 預定完成日期
(a)案件管理
  1. 終審法院
1999年12月
  1. 死因裁判法庭
2000年2月
  1. 土地審裁處
2000年9月
  1. 勞資審裁處
2000年11月
(b)增強現有系統的功能 2000年6月
(c)會計功能
  1. 土地審裁處
2000年9月
  1. 勞資審裁處
2000年11月
(d)公眾繳款及資訊 2001年4月
(e)以電子方式提交稅款申索的試驗計劃 2001年6月
(f)自動化領導資源工具 2001年9月


背景資料

26.司法機構在1991年委託顧問進行研究,探討司法機構可在哪方面應用資訊科技以改
善服務和提高效率,並就推行資訊科技系統的策略提出建議。研究工作在1992年年中
完成。顧問建議分期為司法機構所有主要運作範疇提供資訊科技支援服務。

27.財務委員會在1994年6月10日批准撥款,以便實施司法機構資訊系統策略第I期計劃
。我們如期在1995年11月順利完成有關工作,並在同年展開第II期計劃的可行性研究。
財務委員會在1996年12月13日批准撥款,以便實施第II期計劃,有關工作亦如期在1998
年7月順利完成。這兩期計劃均已達到所定的目標:改善向公眾提供的服務;增強處理
工作的能力;縮短法庭排期時間,以及提高各司法單位的運作效率。

28.第III期計劃的可行性研究在1997年12月展開,並已在1998年8月完成。我們現呈請
財務委員會委員批准撥款,以便實施司法機構資訊系統策略最後一期計劃,即第III期
計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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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機構
1999年6月



FCR(1999-2000)23 附件1


司法機構資訊系統策略第III期計劃擬設的系統


案件管理系統

在司法機構資訊系統策略第III期計劃下,案件管理系統會擴展至在終審法院、土地審
裁處、勞資審裁處和死因裁判法庭使用,目的是解決在仍未自動化的登記處內利用人
手處理程序所引起的問題。各個案件管理系統均會保留第I期和第II期計劃所取得的改
善成果,包括-

  • 備存案件檔案和已提交文件的記錄,且具有索引和檢索功能,方便司法機構人
    員和公眾查閱;

  • 翻查案件發展情況,以及在有需要採取進一步行動時提醒使用者,例如為案件
    排期或註銷案件檔案;

  • 製備固定形式的通知書、書函和其他文件;

  • 進行案件記錄,並製備案件記錄報告和命令;

  • 利用電腦協助編定聆訊日期和管理排期表;

  • 在有需要時編排傳譯員提供服務;以及

  • 擬備案件進度報告和其他管理資料的報告。

以電子方式向區域法院提交稅務局的稅款申索

2.司法機構資訊系統策略第III期計劃的電子化文件提交系統,將以試驗計劃形式推行
電子化文件提交工作,以雙向傳遞數據方式(包括文件掃描)取代印文本方式。這個系
統會連接區域法院的案件管理系統,一同處理工作,以便-

  • 接收以電子方式提交的傳訊令狀和為案件編配訴訟編號;

  • 區域法院和稅務局互相傳遞與民事訴訟有關的資料,如案件進度、所提交的文
    件、執達主任送達文件的詳情和聆訊結果等;

  • 接收以電子方式提交的結構化資料(包括文件掃描);

  • 提供保安功能,以鑑定和保護已提交的文件和數據;以及

  • 按情況需要,把以電子方式提交的案件資料轉為以人手處理的案件檔案。

    3.若試驗計劃成功,在這個應用系統所制定的程序、規約、政策、規則和保障措施,
    可使司法機構在電腦化更普遍和需求更廣時,把電子資料聯通的涵蓋範圍擴展至包括
    未來的應用系統。這樣便可解決司法機構需擴展對外界面的問題。

    自動化領導資源工具

    4.自動化領導資源工具把從各個法院和審裁處取得的數據,與既定的標準比較,以便
    對案件管理進行評估和分析。這個工具因應司法機構對改善管理資訊系統的需求,從
    「提交至處理」的角度,全面評定一件案件由開始至完成所需的時間。裁判法院、區
    域法院、高等法院、小額錢債審裁處、遺產承辦處和家事法庭均有自動收集管理資訊
    數據的設備,但從現存案件管理系統所得到的數據,只能獨立用於各登記處的工作
    (即翻查案件資料),而非綜合作全系統分析和管理資訊之用。在司法機構資訊系統策
    略第III期計劃實施後,所有法院和審裁處將設有可抽取大部分所需數據的自動化案件
    管理系統。採用自動化領導資源工具,可從現時收集由人手按月編製的舊有不變數據
    ,進展至日後編製數據,透過電腦聯機傳送給主管和管理層作即時分析,實在是一項
    重大的突破。

    5.圖形用戶界面可讓使用者查看具顏色代碼的表現指標,找出在法院運作上有問題的
    地方,其功能包括-

    • 界定標準和表現指標;

    • 連接司法機構所有案件管理系統,以取得有關案件和聆訊數據供作分析之用;

    • 連接資源及運作管理自動化系統,以取得職員和人事方面的數據供作分析之用;

    • 儲存從司法機構各電腦系統取得的摘錄和合併資料作進一步分析;

    • 製備管理層關注的統計報告;以及

    • 在屏幕上顯示偏離已界定標準或參考基準的指標,促請使用者注意。

    把會計系統與案件管理系統連結

    6.裁判法院的會計部已用電子方式連通案件管理系統。司法機構決定擴展這項功能,
    把土地審裁處和勞資審裁處的會計部與各自的登記處的案件管理系統連接。較高級別
    法院的登記處已裝有庫務署所設的可追收帳系統,相信已足以應付所需。土地審裁處
    和勞資審裁處的系統功能如下-

    • 在上述兩個會計部各自的登記處提供有關出納、印發收據、結算等自動功能;

    • 使該兩個審裁處可各自與案件管理系統共用有關數據,以減少數據輸入工作,
      使數據更完整,並改善向公眾提供的服務;

    • 為該兩個審裁處辦事處的使用者提供更佳服務,這些使用者大多沒有律師代表
      ;以及

    • 縮短現時由案件審結至收取判定款項所需的時間。

    公眾繳款及資訊系統

    7.推行公眾繳款系統,目的是提供更多辦理財務的方式予公眾選擇,以及讓被告人可
    在全港的自動櫃員機繳付定額罰款和法庭罰款。這個系統功能如下-

    • 可讓自動櫃員機服務提供者接通司法機構現有的案件管理系統,以處理付款命
      令和所收取的款項;

    • 設定退款程序;以及

    • 設置電子防火牆,防止他人非法進入司法機構與自動櫃員機服務提供者之間的
      界面。

    8.推行公眾資訊系統,目的是改善高等法院和區域法院向公眾提供的服務,在公眾常
    到的樓層設置自動化案件排期資料顯示器,讓公眾人士查閱法庭資料。這個系統功能
    如下-

    • 連接各個案件管理系統,以取得有關聆訊的數據;以及

    • 以雙語顯示每日案件審訊表。

    增強現有系統的功能

    9.加強裁判法院案件及傳票處理系統的對外聯繫,以及擴展資源及運作管理自動化系
    統的功能。

    10.增強裁判法院案件及傳票處理系統的功能,目的是(i)減少裁判法院與運輸署之間有
    關違例駕駛記分傳票的文件流量,以及(ii)使司法機構和懲教署互相傳送的被告人資料
    更準確和完整。功能增強後,系統可進行以下的工作-

    • 以單一自動化的步驟列印違例駕駛記分傳票、違例駕駛記分記錄證明書和相關
      文件;以及

    • 把較高級別法院的案件編號、日後的聆訊日期和聆訊結果等資料傳送給懲教署
      ,並從懲教署方面接收羈押編號和扣留地點等資料。

    11.擴展資源及運作管理自動化系統的功能,目的是提供資料,以進行長遠的人力策劃
    ,以及為司法機構人員作出職業前途發展策劃。這個系統可提供人手變動模式、預計
    退休人數、預測資源需求,以及因應員工的技能和經驗配合工作上的需要。



    FCR(1999-2000)23 附件2


    改善向公眾提供的服務


    司法機構資訊系統策略第III期計劃擬設的系統,可打破時間與距離的限制,使市民無
    須親臨辦理手續,大大提高改善向公眾提供的服務的空間。各個系統在向公眾提供的
    服務方面所帶來的具體效益包括-

    • 以往只接受印文本的法庭文件,現在可以電子方式提交;

    • 建議的公眾繳款系統實施後,以往一些須親自繳交的費用和罰款,市民可以選
      擇在其他方便的地點和時間繳交;

    • 在查詢案件的情況時,不再需要找尋案件的實體檔案;

    • 在查詢案件的資料時,不再需要知道案件編號,因為電腦的數據庫備有交互索
      引功能,方便找尋檔案;以及

    • 司法機構和其他政府部門可以透過互相查閱電腦檔案,加強彼此的溝通。



    FCR(1999-2000)23 附件3


    司法機構資訊系統策略第III期計劃的非實質效益


    以可負擔的費用使用服務

    司法行政必須力臻完善,以切合社會的需求,為此,法院和審裁處須提供公開和便於
    使用的服務。以電子方式提交文件,以及設立自動化的公眾資訊及繳款系統,無論在
    金錢、時間和使用上,均為市民帶來不少方便。

    服務有禮、切合需求

    2.經改善的電腦化設施和經整合的資訊系統,使司法機構的服務更能切合公眾的需求
    。員工再無需過份依賴勞工密集式的人手操作和實體案件檔案。由於一般查詢可由自
    動化的資訊科技代為處理,員工便可騰出時間處理更複雜的事務,故科技的成效有助
    員工為市民提供更有禮貌和更切合需求的服務。

    適時處理案件

    3.法庭未能適時作出決定和採取行動,是削弱公眾對法庭的信任和信心的主要原因。
    建議的案件管理及會計系統、以電子方式提交文件,以及遠程自動資訊系統,將使案
    件更快捷和適時得到處理。經整合的案件管理和人力資源資訊系統,使司法機構的領
    導和管理人員得以察覺不能適時處理案件的問題所在,並能迅速加以解決。

    遵行法庭程序

    4.公眾對司法機構的期望,主要集中在服務是否切合需求和是否具有果效。切合服務
    需求的法庭,其運作和法律程序會達致公平和適時的判決,並使人遵行其頒發的命令
    。然而,公眾通常不明白法庭的運作和法律程序,建議的資訊科技計劃有助他們遵行
    已確立的程序。案件管理系統內的電腦化記錄易於查閱;公眾繳款及資訊系統在使用
    上更為方便,使市民能依時繳款;妥善管理資訊,將有助司法機構領導人員察覺沒有
    遵行法庭程序的情況,並能更有效地作出處理。

    製備和保存記錄

    5.司法機構是一個備存大量文件的機構。為要達致平等、公平、廉正無私的目標,司
    法機構在很大程度上須倚賴準確易用和妥善保存的記錄。電腦化可使司法機構的記錄
    更易製備、更妥善保存和更易檢索。

    清楚明白

    6.法庭應確保所服務的公眾對法庭的程序清楚無誤。自動化系統,尤其是建議的一類
    自動化公眾資訊系統可令市民清楚瞭解法庭的程序。建議的資訊科技系統和計劃的功
    能全面發揮時,可協助司法機構教育市民和向市民提供關於其運作程序和架構的資料。

    向公眾負責

    7.向公眾負責,就是認識公眾的期望和對這些期望作出適當的回應。這包括盡責地發
    掘、使用和交代如何運用有限的公共資源,以及監察和控制有關運作。建議的案件管
    理及人力資源資訊系統有助向公眾作出交代。

    簡化裁判法院和運輸署之間的文件往來程序

    8.裁判法院案件及傳票處理系統的功能增強後,在向駕駛人士發出違例駕駛記分傳票
    方面,裁判法院和運輸署之間可減省三個派遞步驟。運輸署亦省卻在個別違例駕駛記
    分傳票夾附證明書的程序。因此,文件的處理過程大幅簡化,發出違例駕駛記分傳票
    所需的時間亦縮減約一星期。

    促進司法機構與懲教署的溝通

    9.司法機構和懲教署互相交換的囚犯/被告資料的準確和完整程度有所提高,可減少
    在識別囚犯/被告身分方面出現混淆。誤配被告的機會亦會減低。電腦系統互相傳送
    的資料會更完整和統一。

    更佳的人力資源策劃

    10.資源及運作管理自動化系統的功能提升後,不單使配合職位需要選派員工的工作能
    更有效率和有系統地執行,也可為司法機構人員作出長遠的職業前途發展策劃。



    FCR(1999-2000)23 附件4


    工作表現指標的比較


    改善範圍 現行表現 改善後的表現
    土地審裁處
    申索人提交文件/繳費時須排隊的次數 3次 1次
    排隊提交文件/繳費所用的時間 20分鐘 10分鐘
    取回執達主任的訂金退款所需的時間 3至5個星期 2個星期
    申索人於登記處櫃台取得法庭聆訊資料所需的時間 15分鐘 即時
    無須提取案件檔案而能答覆的查詢數目 0 每天10宗
    勞資審裁處
    申索人提交文件/繳費時須排隊的次數 3次 1次
    排隊提交文件/繳費所用的時間 20分鐘 10分鐘
    無須提取案件檔案而能答覆的查詢數目 0 每天30宗
    死因裁判法庭
    收到殮房文件所需的時間* 1至3天 1天
    無須提取案件檔案而能答覆的查詢數目 0 每天25宗


    * 使死者家屬得以提早一天獲發埋葬令



    FCR(1999-2000)23 附件5


    採用自動化領導資源工具後
    建議的適時處理案件標準時限


    改善範圍 衡量工作表現的建議準則
    適時處理案件的標準時限
    一般民事案件
    高等法院 90%-12個月;98%-18個月;100%-24個月
    (由提交至處理)
    區域法院 90%-12個月;98%-18個月;100%-24個月
    (由提交至處理)
    刑事重刑罪
    高等法院 90%-120天;98%-180天;100%-一年
    (由拘捕當日至判決)
    區域法院 90%-120天;98%-180天;100%-一年
    (由拘捕當日至判決)
    簡易民事案件
    土地審裁處 100%-60天(目標:100%-30天)
    (由提交至判決)
    勞資審裁處 100%-60天(目標:100%-30天)
    (由提交至判決)
    小額錢債審裁處 100%-60天(目標:100%-30天)
    (由提交至判決)
    家庭關係
    家事法庭 90%-90天;98%-180天;100%-一年
    執達主任執行工作
    成功執行命令 第一年:40%
    第二年:45%
    第三年:50%
    第四年:60%
    第五年:75%



    FCR(1999-2000)23 附件6


    公眾繳款系統的表現指標


    改善範圍改善後的表現
    使用自動櫃員機
    繳付法庭定額罰款
    第一年完結:全部法庭定額罰款的5%
    第二年完結:全部法庭定額罰款的10%
    第三年完結:全部法庭定額罰款的15%




    FCR(1999-2000)23 附件7


    擬議司法機構資訊系統策略第III期計劃的
    成本效益分析
    (按1999-2000年度價格計算)



    (千元)

    1999-
    2000
    2000-
    2001
    2001-
    2002
    2002-
    2003
    2003-
    2004
    2004-
    2005
    2005-
    2006
    2006-
    2007
    費用
    非經常
    -開支 15,689 33,765 18,314 - - - - -
    -員工開支 3,251 4,335 2,528 - - - - -
    小計 18,940 38,100 20,842 - - - - -
    經常
    -開支 - 1,212 11,356 11,356 11,356 11,356 11,356 11,356
    -員工開支 - - 4,614 4,614 4,614 4,614 4,614 4,614
    小計 - 1,212 15,970 15,970 15,970 15,970 15,970 15,970
    總計 18,940 39,312 36,812 15,970 15,970 15,970 15,970 15,970
    效益
    員工開支方
    面的可變現
    節省額
    - 573 2,152 2,584 2,584 2,584 2,584 2,584
    減省人手名
    義上取得的
    效益
    - 1,257 5,740 9,490 9,490 9,490 9,490 9,490
    無須支付員
    工開支而減
    省的費用
    - 1,992 5,472 5,543 5,543 5,543 5,543 5,543
    總效益 - 3,822 13,364 17,617 17,617 17,617 17,617 17,617
    淨效益 (18,940) (35,490) (23,448) 1,647 1,647 1,647 1,647 1,647
    累積效益 (18,940) (54,430) (77,878) (76,231) (74,584) (72,937) (71,290) (69,6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