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

立法會CB(2)94/99-00號文件
(此份會議紀要業經政府當局審閱)

檔號:CB2/H/5

立法會內務委員會
特別會議紀要

日 期:1999年5月28日(星期五)
時 間:下午2時30分
地 點:立法會會議廳


出席議員:

梁智鴻議員(內務委員會主席)
楊 森議員(內務委員會副主席)
丁午壽議員
田北俊議員
朱幼麟議員
何世柱議員
何承天議員
何秀蘭議員
何俊仁議員
何敏嘉議員
何鍾泰議員
李永達議員
李卓人議員
李柱銘議員
李國寶議員
李啟明議員
李華明議員
呂明華議員
吳亮星議員
吳清輝議員
周梁淑怡議員
夏佳理議員
馬逢國議員
涂謹申議員
張文光議員
許長青議員
陸恭蕙議員
陳國強議員
陳智思議員
陳婉嫻議員
陳榮燦議員
陳鑑林議員
梁劉柔芬議員
梁耀忠議員
程介南議員
單仲偕議員
黃宏發議員
黃宜弘議員
黃容根議員
楊孝華議員
曾鈺成議員
劉千石議員
劉江華議員
劉漢銓議員
劉慧卿議員
蔡素玉議員
譚耀宗議員
鄧兆棠議員
劉健儀議員
鄭家富議員
司徒華議員
羅致光議員
馮志堅議員

缺席議員:

李家祥議員
吳靄儀議員
張永森議員
楊耀忠議員
劉皇發議員
霍震霆議員

列席官員:

保安局局長
葉劉淑儀女士

保安局副局長
湯顯明先生

保安局首席助理局長
朱曼鈴女士

政制事務局首席助理局長
劉 焱女士

工商局首席助理局長
甄美薇女士

保安局助理局長
趙偉佳先生

列席秘書:

內務委員會秘書
林鄭寶玲女士

列席職員:

法律顧問
馬耀添先生

副秘書長
羅錦生先生

總主任(申訴)
甘伍麗文女士

高級主任(2)8
蘇美利小姐


內務委員會主席歡迎政府當局的代表出席是次特別會議,討論香港居民在內地被扣留的問題。他請議員參閱下列為是次特別會議擬備的文件??

  1. 立法會秘書處擬備的報章報道香港居民在內地遭扣留的個案摘要(於1999年5月19日發出的立法會CB(2)2048/98-99號文件);

  2. 政府當局擬備題為"香港居民在內地被扣留"的參考文件(於1999年5月27日發出的立法會CB(2)2129/98-99(01)號文件);

  3. 政府當局擬備關於"尚未解決的3宗個案的已知最新情況"的文件(於1999年5月27日發出的立法會CB(2)2129/98-99(02)號文件);

  4. 於會議席上提交的政府當局1999年5月27日來函(亦於1999年6月1日隨立法會CB(2)2162/98-99號文件發出);

  5. 內務委員會主席就議員要求向在內地遭扣留的香港居民提供協助一事致行政長官的函件,以及行政長官辦公室的覆函(於1999年6月6日發出的立法會CB(2)1877/98-99號文件及於1999年5月19日發出的立法會CB(2)1971/98-99號文件);及

  6. 有關駐京辦事處的職能及組織的資料便覽(於1999年5月24日發出的立法會CB(2)2063/98-99號文件)。

2. 內務委員會主席提述該份據報章報道整理而成的個案摘要時指出,由個別議員提供的個案並未全部納入摘要內,因為部分個案未有在報章報道,而且亦不清楚受拘禁人士的家人及/或受拘禁人士本身是否願意其困境被公開。

3. 內務委員會主席建議是次會議應從政策方面著眼,集中討論解決香港居民在內地遭扣留的問題,而非討論個別個案。議員表示贊同。內務委員會主席提醒議員,議員如在是次會議以外場合談及個別個案,將不獲《立法局(權力及特權)條例》保障。

4. 內務委員會主席請保安局局長向議員講述政府當局提交的各份文件。保安局局長請議員參閱題為"香港居民在內地被扣留"的文件第10段時表示,她在會議舉行前不久接獲中央政府的答覆,表示原則上同意設立一個通報機制。至於該機制會如何運作,駐京辦事處正與中央政府制訂有關的詳細安排。

5. 關於探訪正被扣留或囚禁的香港居民一事,保安局局長解釋,香港特別行政區(下稱"特區")政府無權要求與在內地遭扣留的香港居民接觸或聯絡。然而,駐京辦事處一直與內地有關當局研究,可否基於政策或恩恤理由,讓特區政府官員或家人探訪受拘禁人士。

6. 保安局局長進一步表示,政府當局完全了解議員非常關注為香港居民設立直接申訴渠道一事。她解釋,根據《人民檢察院組織法》,人民檢察院有責任及權力監督和監察內地執法機關及司法組織,確保其妥善運作。人民檢察院有責任受理申訴,尤其有關非法或長期扣留的申訴。保安局局長亦於會議席上提交由廣東省人民檢察院編印,題為"人民檢察院檢務十公開"的小冊子(亦於1999年6月1日隨立法會CB(2)2162/98-99號文件發出)。

7. 保安局局長又告知議員,據新華通訊社發出的新聞稿所述,最高人民檢察院於1999年5月27日發出通知,要求所有檢察人員均"要認真負責地受理香港、澳門、台灣居民和海外僑胞的舉報、控告、申訴"。該項指示亦述明,此舉是"為了切實維護他們的合法權益"。 保安局局長於會議席上提交該新聞稿的副本(亦於1999年6月1日隨立法會CB(2)2162/98-99號文件發出),供議員參閱。

8. 就駐京辦事處而言,保安局局長表示,該辦事處除向遇到特殊問題的香港居民提供意見及資料外,亦正制訂一份內地律師事務所名單,供有興趣的人士參考。

9. 張文光議員提到立法會秘書處申訴部近期接獲的多宗個案時表示,該等個案均關乎香港居民因其僱主所涉的商業糾紛而被扣留作"人質"。雖然受拘禁人士的家人曾聯絡香港及內地當局尋求協助,但徒勞無功。張議員詢問政府當局提供了甚麼協助,以保障在內地工作的香港商人及其僱員的權利和安全。

10. 保安局局長回應時表示,政府當局在接獲受拘禁人士的家人求助或代為申述意見的要求後,均會盡力向內地有關當局轉達有關要求或意見。保安局局長解釋,特區政府在法律上無權要求內地當局釋放受拘禁人士。此外,由於並無有關個案的全部詳情,特區政府難以介入。保安局局長重申,日後會設立一個通報機制,假如有任何香港居民在內地被扣留,特區政府可透過此機制迅速得知,並可向受拘禁人士或其家人提供協助。

11. 丁午壽議員詢問內地當局為何要在受拘禁人士本身提出明確要求後,才會把香港居民在內地被扣留的個案的重要細節告知香港當局。保安局局長解釋,有些受拘禁人士未必希望其被扣留一事被公開。

12. 丁議員又詢問,駐京辦事處會否負責協調政府有關部門及政策局的工作,以便向在內地被扣留的香港居民的家人提供協助。保安局局長解釋,有關人士通常會先向入境事務處求助。該處會接見提出要求的人士,以便詳細了解有關個案,然後透過政制事務局把個案轉介內地有關當局。如在內地被扣留的香港居民下落不明,保安局便會與北京的國際刑警聯絡,以查明有關的香港居民身處何地及為何被扣留。保安局局長指出,駐京辦事處是政府當局駐內地的主要聯絡機關。事實上,有些人曾直接向駐京辦事處求助,而該辦事處一向有進行此方面的協調工作。

13. 李永達議員表示,特區政府應促請中央政府設立一個全面機制,以協助在內地被扣留的香港居民。該機制應就扣留的自動通報、探訪受拘禁人士的安排及申訴渠道作出規定。依他之見,把求助個案逐一轉介內地有關當局的現行安排,根本沒有成效。

14. 保安局局長回應時表示,在題為"香港居民在內地被扣留"的當局文件中所述各項建議改善措施,是特區政府與內地當局進行連串磋商後的成果。然而,保安局局長指出,由於國家幅員廣大,加上各省市的執法標準有異,全國各地的有關當局需要一些時間,才能熟悉通報機制的運作。她補充,通報機制不應自動運作,因為部分受拘禁人士未必希望其被扣留一事為人知悉。

15. 楊孝華議員詢問,根據擬議的通報機制,內地各省市層面的有關當局究竟會把香港居民遭扣留個案的重要細節,直接知會特區政府/駐京辦事處,還是透過其既有途徑知會中央當局。依他之見,如規定內地各省市層面的有關當局須把個案詳情知會中央當局,會是更有效的做法。

16. 保安局局長答稱,政府當局的想法是,內地有關當局應向一個中央辦公室呈報扣留個案的重要細節。她補充,特區政府會與中央政府商討,該類報告會向駐京辦事處還是中央政府辦公室抑或兩者作出。

17. 楊議員又詢問當局會向在外國被扣留或囚禁的香港居民提供甚麼協助。保安局局長答稱,任何此類協助均會由駐有關國家的中國大使館,按照《維也納外交關係公約》及《維也納領事關係公約》及/或中國與有關國家訂立的任何其他雙邊協定提供。此外,如香港居民在外國被扣留或囚禁,有關中國大使館的官員可探訪此等受拘禁人士。

18. 楊孝華議員表示, 駐京辦事處向在內地被扣留的香港居民提供的協助,不應少於在回歸前英國大使館向在外國被扣留的香港居民所提供的協助,或在回歸後中國大使館向他們提供的協助。

19. 保安局局長答稱,當局會設法向在內地被扣留的香港居民盡量提供協助。她指出,在回歸前,英國駐中國大使館向被扣留的香港居民所提供的協助相當有限。保安局局長補充,駐京辦事處正與內地當局磋商可否讓特區政府官員探訪在內地被扣留的香港居民。保安局局長指出,由於資源所限,當局難以經常進行探訪,特別是如涉及的受拘禁者人數眾多,則尤有困難。

20. 陳婉嫻議員詢問,政府當局是否訂有時間表,以落實題為"香港居民在內地被扣留"的文件中第10段所述各項建議改善措施。陳議員又詢問政府當局接獲多少宗求助個案,以及有多少名受拘禁人士因獲得協助而返回香港。

21. 保安局局長回應時表示,在回歸後,政府當局已成功協助解決13宗個案,使18名受拘禁人士得以獲釋返港。她補充,該等個案的其他詳情載於政府當局在1999年5月27日發出的函件(於會議席上提交)。保安局局長補充,駐京辦事處正與其他省市在北京的辦公室聯絡,以期在處理香港居民在內地被扣留的個案時,可得到他們合作。駐京辦事處亦正編製一份可提供法律協助的內地法律事務所名單。至於落實各項建議改善措施的時間表,保安局局長表示,政府當局希望盡快與內地當局定出各項安排。

22. 陳婉嫻議員又表示,政府當局應作出宣傳,說明當局可向在內地被扣留的香港居民提供的協助。保安局局長回應時表示,政府當局並無積極宣傳,因為自回歸以來每月接獲的求助個案平均只有一至兩宗左右。不過,在傳媒近日就此事作出報道後,求助個案宗數有所增加。保安局局長補充,政府當局會加強宣傳特區政府可提供的協助。

23. 劉慧卿議員提到該份當局文件的第4段時指出,中國的《刑事訴訟法》關於審訊前扣留期限的規定相當有彈性。她詢問,政府當局會否向內地有關當局提出那些所涉香港居民似乎已被非法長期扣留的個案。

24. 保安局局長請議員參閱當局文件第5段時解釋,政府當局難以判斷內地當局在扣留香港居民時有否違反中國的《刑事訴訟法》,因為當局並無有關個案的全部詳情。保安局局長表示,監察內地執法機關,確保其妥善運作的責任和權力,屬於人民檢察院。因此,較恰當的做法是,由受拘禁人士或其家人向最高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訴,或者延聘內地律師加以協助。

25. 劉慧卿議員詢問行政長官會在何種情況下介入香港居民在本港以外地方被扣留的個案。劉議員指出,行政長官曾介入香港知名商人林伯欣先生被台灣當局扣留的個案,但迄今卻從未介入香港居民在內地被扣留的事件。保安局局長表示,在林伯欣先生的個案中,行政長官只是轉達了一封函件而已。

26. 劉慧卿議員又詢問政府當局為何認為特區政府官員難以定期探訪在內地被扣留或囚禁的香港居民。保安局局長答稱,單在廣東省服刑的香港居民便有約200至300人,如要定期探訪在內地被扣留、逮捕或囚禁的香港居民,便需為此增撥資源。

27. 周梁淑怡議員表示,政府當局現時向在內地被扣留的香港居民提供的協助既不足夠,亦無成效,而且比不上其向在外國被扣留的香港居民所提供的協助。周梁淑怡議員提到該份當局文件第3段時表示,特區政府應與中央政府制訂一些程序或措施,以確保香港居民被監視居住或被扣留等待調查的個案,完全符合中國法律,並在一段合理時間內獲得處理。

28. 周梁淑怡議員進一步表示,由於國家幅員廣闊, 如所有扣留個案均轉介一個中央當局跟進,便會相當費時。依她之見,政府當局應與有關省份設立聯絡網絡,以便特區政府與有關地方當局直接聯繫。她亦認為應增撥資源,向受拘禁人士的家人提供協助。蔡素玉議員表示支持周梁淑怡議員的意見。

29. 保安局局長表示,現時向受拘禁人士及其家人提供的協助範圍有限,政府當局會繼續研究方法加以擴大。她告知議員,警方及入境事務處現時與主要在廣東及福建兩省的內地當局有緊密聯繫。至於其他省份,便須向北京的國際刑警尋求協助。她補充,當局正致力與其他地方當局建立聯繫。

30. 李卓人議員表示,有些香港居民在審訊前已被內地當局扣留長達5年。李議員指出,根據內地的《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四、一百二十六、一百二十七及一百二十八條,審訊前的扣留期通常最長為6個月。他詢問政府當局有否嘗試要求內地當局澄清長期扣留該等人士的法律依據。保安局局長表示,當局曾作出查詢,而內地當局的回覆是,有關的香港居民均按照內地法律被扣留。

31. 李卓人議員進一步表示,行政長官應親自向曾誓言要消除內地貪污的朱鎔基總理提出此問題。保安局局長重申,行政長官及政務司司長在訪問北京期間,已向中央人民政府最高層轉達香港市民對此事的關注。保安局局長補充,在她往訪內地期間,她本身亦有向有關當局提出類似的關注。保安局局長又指出,中央人民政府的政策是保障在內地香港居民的權利,並會定期發出指示,提醒省市層面的有關當局遵從此項政策。最高人民檢察院在1999年5月27日發出的通知,正是與此事有關。

32. 何俊仁議員認為,政府當局向在內地被扣留的香港居民提供協助時遇到困難,是因為內地當局並無設立任何妥善機制處理扣留個案。他建議向中央人民政府國務院轄下的辦公室授予跟進此等個案的職責。保安局應密切監察每宗扣留個案,並在有需要時要求國務院給予協助。涂謹申議員贊同何議員的意見。

33. 保安局局長回應時表示,政府當局的最終目的,是設立一個在內地各處通行的正式機制,以處理香港居民在內地被扣留的個案。她補充,駐京辦事處的設立,已有助協調保安局、政制事務局、貿易署及貿易發展局跟進扣留個案的工作。

34. 鄭家富議員詢問當局會否向駐京辦事處給予所需權力及資源,以便向在內地被扣留或遇到其他各類問題的香港居民提供協助。他補充,過往曾有投訴指受拘禁人士的家人在尋求協助時,遭政府某辦事處轉介至另一辦事處。保安局局長回應時表示,並不存在有關部門不願提供協助的問題。她指出,保安局、政制事務局和駐京辦事處彼此緊密合作,共同提供協助。

35. 鄭家富議員及田北俊議員表示,當局應在廣東省設立一個支援中心,處理在內地被扣留的香港居民的求助個案。保安局局長回應時表示,由於駐京辦事處及貿易發展局的辦事處已從事向香港居民提供意見及協助的工作,故沒有需要設立支援中心,尤其是在與特區政府有密切聯繫的廣東省。

36. 涂謹申議員提到近期一宗內地當局協助美國進行逮捕行動及拯救受害人的綁架案時詢問,政府當局為何並無向內地當局尋求類似協助,使該等因商務糾紛而在內地實際被扣留作"人質"的香港居民獲得釋放。

37. 保安局局長答稱,如事件涉及在內地綁架任何香港居民,當局便可尋求相互法律協助,使受害人獲得釋放。然而,香港居民被扣留的個案卻很不相同,因為此類個案往往可能涉及商業欺詐活動。在此類個案中,特區政府難以尋求相互法律協助。保安局局長進一步表示,政府當局如接獲有關內地官員可能濫用職權的申訴,會把此等個案轉介內地有關當局跟進。

38. 程介南議員表示,有些情況是,某些香港居民雖然獲內地法院裁定無罪,但仍被繼續扣留在內地。他詢問政府當局為何不積極爭取,使有關香港居民獲得釋放。保安局局長重申,特區政府在法律上無權要求內地當局釋放受拘禁人士。處理此類個案的最有效方法,是要求人民檢察院加強對執法機關的監察。

39. 蔡素玉議員表示,她關注到如有關問題不獲妥善處理,香港居民會因而怯於到內地工作或經商。蔡議員建議設立某種正式機制,規定如內地某下級當局與扣留香港居民的個案有關,政府當局可把有關的扣留個案直接呈交內地上級當局處理。此外,亦應設立另一制度,如政府當局在指定期間內並無接獲有關方面對扣留個案的回應,便會由更高層官員與內地當局接觸。另外,特區政府亦應與內地省市層面的有關當局建立正式聯繫,以便就扣留個案進行聯絡工作。蔡議員補充,在極其特殊的情況下,政府可能有需要聯絡朱鎔基總理。李柱銘議員表示支持蔡議員的建議,並促請保安局跟進此事。保安局局長答允考慮蔡議員的建議。

40. 呂明華議員表示,最令人擔心的情況是,有關香港居民被地方當局扣留,而其家人並未獲得通知。他建議保安局及駐京辦事處各自設立一個特殊支援小組,負責協調跟進工作,並與內地省市層面的有關當局建立更密切的聯繫。他相信議員會支持增撥資源予保安局及駐京辦事處。保安局局長答稱,保安局已有人員專責處理扣留個案,而駐京辦事處亦會跟進此等個案。當局如需要額外資源執行此等工作,便須根據現行程序提出申請。

41. 吳清輝議員詢問駐京辦事處自成立以來處理過多少宗香港居民在內地被扣留的個案。保安局局長答允提供有關數字。

42. 會議於下午3時50分結束。


立法會秘書處
1999年10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