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

立法會CB(2)2492/98-99號文件

檔號:CB2/H/5

立法會內務委員會
第37次會議紀要

日 期:1999年7月2日(星期五)
時 間:下午5時05分
地 點:立法會會議廳


出席議員:

梁智鴻議員(內務委員會主席)
楊 森議員(內務委員會副主席)
丁午壽議員
田北俊議員
朱幼麟議員
何世柱議員
何秀蘭議員
何承天議員
何俊仁議員
何敏嘉議員
何鍾泰議員
李永達議員
李柱銘議員
李家祥議員
李啟明議員
李華明議員
呂明華議員
吳亮星議員
馬逢國議員
涂謹申議員
張文光議員
張永森議員
許長青議員
陸恭蕙議員
陳國強議員
陳智思議員
陳榮燦議員
陳鑑林議員
梁劉柔芬議員
程介南議員
單仲偕議員
黃容根議員
曾鈺成議員
楊孝華議員
楊耀忠議員
劉千石議員
劉江華議員
劉健儀議員
劉漢銓議員
劉慧卿議員
蔡素玉議員
鄭家富議員
司徒華議員
羅致光議員
譚耀宗議員
鄧兆棠議員

缺席議員:

李卓人議員
李國寶議員
吳清輝議員
吳靄儀議員
周梁淑怡議員
夏佳理議員
陳婉嫻議員
梁耀忠議員
黃宏發議員
黃宜弘議員
劉皇發議員
霍震霆議員
馮志堅議員

列席秘書:

內務委員會秘書
林鄭寶玲女士

列席職員:

秘書長
馮載祥先生

法律顧問
馬耀添先生

副秘書長
羅錦生先生

高級助理法律顧問
李裕生先生

助理秘書長1
吳文華女士

助理秘書長3
陳欽茂先生

助理法律顧問1
黃思敏女士

助理法律顧問3
馮秀娟小姐

助理法律顧問4
林秉文先生

助理法律顧問6
顧建華先生

總主任(申訴)
甘伍麗文女士

公共資訊總主任
劉幗瑜小姐

總主任(2)5
羅榮樂先生

總主任(3)1
梁歐陽碧提女士

高級主任(2)8
蘇美利小姐


I. 通過1999年6月25日第36次會議的紀要
(立法會CB(2)2426/98-99號文件)

上述會議紀要獲得確認通過。

II. 續議事項

(a) 內務委員會主席匯報與政務司司長會面的情況


2.內務委員會主席表示,他已促請政府當局盡可能先以擬本形式向各有關事務委
員會提交一些性質複雜或事關重大的附屬法例。

3.內務委員會主席進一步表示,他曾詢問為何工商局在內務委員會仍未有機會考
慮《1999年進出口(修訂)條例草案》及《1999年非政府簽發產地來源證保障(修訂)
條例草案》時便作出預告,表示擬恢復該兩項條例草案的二讀辯論。工商局回應
時解釋,該局希望一旦議員支持在1999年7月7日恢復該兩項條例草案的二讀辯論
,如此安排便可符合須在12天前作出預告的規定。該局絕無意圖妨礙議員進行審
議工作。

4.內務委員會主席又表示,他已向行政署長提出有關政府車輛在立法會大樓停車
場停泊的問題。行政署長答允會請政府官員留意此事。

5.田北俊議員表示,議員的家人亦應避免使用立法會大樓的停車場。內務委員會
主席希望每位議員在任何時間只應在立法會大樓停車場停泊一部車輛。

(b) 《1999年港口管制(貨物裝卸區)(修訂)(第2號)規例》

6.內務委員會主席表示,內務委員會於1999年3月26日會議上審議《1999年港口
管制(貨物裝卸區)(修訂)規例》(下稱"修訂條例")時,政府當局原先表示會在1999
年6月底或7月向立法會提交另一修訂規例,以解決其中的某些技術問題,當局現
時會改於1999年9月初才提交該項修訂規例。

(c) 《嶺南大學條例草案》
(立法會LS239/98-99號文件)

7.法律顧問解釋有關文件第2段所載各項擬議委員會審議階段修正案及其效力,
該文件連同教育統籌局局長於1999年6月30日的來函一併於會議席上提交。法律
顧問補充,在當局提出委員會審議階段修正案後,法律事務部信納條例草案在法
律及草擬方面均無問題。

8.法律顧問請議員注意文件第4段,並表示已建議政府當局在此條例草案通過成
為法例後,對《1999年立法會(修訂)條例草案》提出所需的委員會審議階段修正
案。法律顧問進一步表示,在條例草案於1999年7月14日恢復二讀辯論前,法律
事務部會提供與政府當局就條例草案的技術問題互通的函件,供議員參閱。

9.張文光議員表示,既然政府當局會動議有關的委員會審議階段修正案,民主黨
的議員支持在本立法會期內通過條例草案,以便本年度的畢業生可以受惠。他補
充,他和民主黨的其他議員會在稍後透過此條例草案以外的途徑,設法把現行由
行政長官委任立法會議員以個人身份加入某些大專院校校董會的安排,改為規定
由立法會議員互選出任該等院校校董會成員的人選。

10.劉慧卿議員贊同張議員的意見,並表示內務委員會應在適當時候討論獲選出
任大專院校校董會成員的議員如何向議員匯報其工作的事宜。

11.劉議員問及法律事務部向政府當局提出的技術問題,法律顧問回應時表示,
該等問題主要涉及過渡性安排,並會載於即將送交議員的往來書信中。他補充
,根據政府當局所作的澄清,法律事務部認為條例草案在法律及草擬方面均無
問題。

12.田北俊議員表示,他對教育統籌局處理此事的方式感到不滿,因為議員只有
很少時間審議條例草案及各項委員會審議階段修正案。不過,他同意張文光議員
及劉慧卿議員的意見,即出任本地大專院校校董會成員的立法會議員,不應由行
政長官委任,而應由議員互選產生,一如香港大學及香港中文大學的校董會所採
用的安排。

13.議員同意在1999年7月14日恢復條例草案的二讀辯論。

(d) 《1999年進出口(修訂)條例草案》

(e) 《1999年非政府簽發產地來源證保障(修訂)條例草案》


14.田北俊議員表示,政府當局已向他解釋,貿易通正計劃實施安排,接受小型
企業經營者以郵遞方式或經收件箱呈交紙張文件。田議員補充,他滿意政府當
局所作的澄清,已再無其他疑問。

15.議員對條例草案在1999年7月7日恢復二讀辯論並無異議。

(f) 《1999年法律適應化修改(第18號)條例草案》
(助理法律顧問於1999年6月22日發出的函件及資訊科技及廣播局局長於1999年
6月28日的覆函於會議席上提交)

16.法律顧問表示,由於資訊科技及廣播局局長在覆函中已闡明把《外層空間條
例》內的"國務大臣"及"聯合王國政府"修改為"中央人民政府"的建議,法律事務
部認為,條例草案在法律及草擬方面均無問題。

17.議員同意條例草案可恢復二讀辯論。

III. 立法會先前會議的續議事項

(a)法律事務部就根據《議事規則》第54(4)條交付內務委員會處理的法案所
擬備的報告

(i) 《1999年法律執業者(修訂)條例草案》

(立法會LS219/98-99號文件)

18.內務委員會主席簡介有關文件時表示,條例草案旨在對《法律執業者條例》
作出雜項修訂。他進一步表示,香港大律師公會及香港律師會對條例草案某些
條文提出反對。他補充,沒有出席會議的吳靄儀議員以書面要求成立法案委員
會。下列議員同意加入該法案委員會:何俊仁議員、李家祥議員、吳靄儀議員
(吳議員以書面表示會參加)、梁智鴻議員、曾鈺成議員及劉健儀議員。

(ii) 《1999年法律適應化修改(第17號)條例草案》
(立法會LS216/98-99號文件)

19.法律顧問表示,條例草案處理10項主要與某些專業的註冊有關的條例的適應
化修改。他補充,法律事務部正要求政府當局澄清為反映香港紅十字會脫離英國
紅十字會,改為隸屬中國紅十字會一事而建議對《香港紅十字會條例》所作的適
應化修改,以及其他事宜。該部會就此再提交報告。

20.內務委員會主席建議,待法律事務部再提交報告後,才對條例草案作出決定
。議員表示贊同。

(iii) 《1999年危險藥物、總督特派廉政專員公署及警隊(修訂)條例草案》
(立法會LS215/98-99號文件)

21.法律顧問簡介有關文件時表示,條例草案旨在將權力賦予獲授權的警隊及廉
署人員向疑犯收取身體樣本,用以進行法證科學化驗,以及將權力賦予獲授權的
警隊及海關人員向疑犯收取尿液樣本,用以進行化驗,以便調查與毒品有關的罪
行。法律顧問進一步表示,由於條例草案就為了執法目的而收集證據的工作提出
了相當重要的立法建議,值得由法案委員會詳加研究。

22.劉慧卿議員建議成立法案委員會。下列議員同意加入該法案委員會:何俊仁議
員、周梁淑怡議員(劉健儀議員表示周梁淑怡議員將會參加)、涂謹申議員、程介南
議員及劉慧卿議員。

(iv) 《兒童色情物品防止條例草案》
(立法會LS221/98-99號文件)

23.法律顧問表示,條例草案旨在禁制兒童色情物品。他補充,鑑於條例草案不
僅對藝術及文學創作的自由造成影響,更同時影響個別市民在取覽資料方面的
自由,議員可考慮成立法案委員會對條例草案詳加研究。

24.劉慧卿議員建議成立法案委員會。下列議員同意加入該法案委員會:何秀蘭
議員、李家祥議員、李啟明議員、周梁淑怡議員(劉健儀議員表示周梁淑怡議員
將會參加)、涂謹申議員、程介南議員、單仲偕議員、曾鈺成議員、劉慧卿議員
及鄭家富議員。

(v) 《1999年刑事罪行(修訂)條例草案》
(立法會LS222/98-99號文件)

25.法律顧問表示,條例草案旨在禁止宣傳牽涉兒童的性旅遊活動,並訂定條文
,就若干侵犯兒童的性罪行的域外法律效力作出規定。他補充,法律事務部仍
在研究條例草案在法律及草擬兩方面的問題。

26.涂謹申議員建議成立法案委員會研究條例草案。下列議員同意加入該法案委
員會:何秀蘭議員、李啟明議員、周梁淑怡議員(劉健儀議員表示周梁淑怡議員
將會參加)、涂謹申議員、程介南議員、曾鈺成議員及鄭家富議員。

27.內務委員會主席請議員提出意見,表明應否由同一法案委員會研究《兒童色
情物品防止條例草案》及《1999年刑事罪行(修訂)條例草案》,因為該兩項條例
草案均處理兒童在性方面被利用及侵犯的問題。

28.法律顧問表示,雖然該兩項條例草案均關乎保護兒童免受性方面的利用及侵
犯的政策,但從法律觀點而言,兩者並無直接關係。

29.涂謹申議員認為應成立一個法案委員會,負責研究該兩項條例草案,因為兩
項條例草案均處理同一問題。

30.劉慧卿議員表示,該兩項條例草案應由兩個不同的法案委員會研究,因為部
分議員只有興趣參加其中一個法案委員會,而非兩個法案委員會。

31.內務委員會主席建議,兩項條例草案將分別由兩個先前成立的法案委員會負
責研究。議員表示贊同。

(b)1999年6月30日提交立法會會議席上省覽的附屬法例法律事務部報告(該等
附屬法例已於1999年6月25日在憲報刊登)

(立法會LS234/98-99號文件)

32.法律顧問扼要解釋於1999年6月25日在憲報刊登的6項附屬法例。

33.內務委員會主席請議員留意《1999年香港大學規程(修訂)規程》。該規程就多
項事宜作出規定,包括清楚訂明獲選出任該大學校董會成員的議員如停任立法會
議員,即當作已退出校董會。

34.議員對文件所載的附屬法例並無提出疑問。

35.法律顧問表示,根據《釋義及通則條例》(第1章)第34(3)條,修訂該等附屬
法例的限期將視為延展至立法會下屆會期的第2次會議;若根據第1章第34(4)條
議決延期,則可延展至立法會下屆會期第3次會議。

(c)丁午壽議員將於1999年7月7日動議有關"提高本港製造業競爭力"的議案
(立法會CB(3)1858/98-99號文件)

36.議員審悉單仲偕議員擬就上述議案提出的修正案。

IV. 將於1999年7月14日立法會會議席上處理的事項

(a) 質詢

(立法會CB(3)1823/98-99號文件)

37.議員審悉將於1999年7月14日會議上提出的5項新質詢(1項口頭質詢及4項書
面質詢)。

(b) 法案--首讀及二讀

(i) 《1999年法律適應化修改(第20號)條例草案》

(ii) 《1999年法律適應化修改(第21號)條例草案》

(iii) 《1999年法律適應化修改(第22號)條例草案》

(iv) 《1999年法律適應化修改(第23號)條例草案》

(v) 《1999年法律適應化修改(第24號)條例草案》

(vi) 《1999年法律適應化修改(第25號)條例草案》

(vii) 《1999年法律適應化修改(第26號)條例草案》

38.議員察悉,上述7項條例草案將於1999年7月14日提交立法會,並在夏季休
假後交付內務委員會於首次會議上處理。

(c) 法案--恢復二讀辯論、委員會審議階段及三讀

(i) 《1999年行車隧道(政府)(修訂)條例草案》

(ii) 《1998年道路交通(修訂)條例草案》

(iii) 《1999年職業退休計劃(修訂)條例草案》

(iv) 《1999年保險公司(修訂)條例草案》

(v) 《1999年工廠及工業經營(修訂)修例草案》

(vi) 《1999年追加撥款(1998-99年度)條例草案》

(vii)《1999年紀律部隊福利基金法例(修訂)條例草案》

39.內務委員會主席表示,議員已在先前的內務委員會會議上同意恢復上述7項
條例草案的二讀辯論。

40.內務委員會主席請議員留意政府當局擬對《1998年道路交通(修訂)條例草案
》動議的委員會審議階段修正案(於會議席上提交)。

41.劉健儀議員表示,《1998年道路交通(修訂)條例草案》委員會已於1999年3月
12日的會議上向內務委員會作出報告。她解釋,由於條例草案恢復二讀辯論的日
期較原先預計為遲,政府當局必須對條例草案第1(3)及11(b)條動議委員會審議階
段修正案。她補充,政府當局擬對條例草案第4(i)條動議的委員會審議階段修正案
已獲法案委員會支持。

(d) 政府議案

(i)根據《工廠及工業經營條例》(第59章)第7條提出的決議案--由教育統籌局
局長動議

(立法會LS229/98-99及CB(3)1849/98-99號文件)

立法會LS229/98-99號文件

42.法律顧問簡介有關文件時表示,該決議案旨在請立法會通過《工廠及工業經
營(身體檢查)規例》及其他4項相關的附屬法例,分別為《1999年工廠及工業經
營(修訂)規例》、《1999年工廠及工業經營(在壓縮空氣中工作)(修訂)規例》、
《1999年工廠及工業經營(可致癌物質)(修訂)規例》及《1999年工廠及工業經營
(石棉)(修訂)規例》。法律顧問補充,該5項附屬法例處理在工作時暴露於危害性
物質及其他危險的工人須接受身體檢查的規定,而法律事務部仍在從草擬方面研
究該等附屬法例。

43.李啟明議員認為應成立小組委員會研究該決議案,因為有些團體曾對該等擬
議規例提出意見。

44.內務委員會主席建議把該決議案交由有關職業安全及健康的規例小組委員會
研究。他又建議重新邀請議員加入該小組委員會。議員表示贊同。

立法會CB(3)1849/98-99號文件

45.法律顧問表示,該決議案的目的,是請立法會通過根據《工廠及工業經營條
例》第7條訂立的《工廠及工業經營(負荷物移動機械)規例》。該規例旨在確保
負荷物移動機由有足夠能力的人操作。法律顧問補充,由於在1999年6月30日
(星期三)早上才收到教育統籌局局長作出的議案預告,法律事務部未能及時擬
備報告,供議員在是次會議上考慮。

46.李啟明議員表示,由於當局未有就該規例所載的各項建議諮詢人力事務委員
會,故應成立小組委員會研究該規例。劉健儀議員贊同李議員的意見。

47.內務委員會主席請議員發表意見,表明該規例應否連同立法會LS229/98-99號
文件所載的5項附屬法例,一併交由有關職業安全及健康的規例小組委員會研究


48.田北俊議員認為應成立一個新的小組委員會。陳鑑林議員贊同田議員的意見
,並補充說,該規例旨在處理一個截然不同的職業安全範疇。

49.內務委員會主席建議成立一個新的小組委員會,負責研究該項關於負荷物移
動機械的規例,而有關職業安全及健康的規例小組委員會則負責研究立法會LS
229/98-99號文件所載的5條規例。議員表示贊同。

50.內務委員會主席邀請議員加入新的小組委員會。下列議員同意加入該小組委
員會:何世柱議員、李啟明議員、夏佳理議員(田北俊議員表示夏佳理議員將會
參加)、陳榮燦議員及劉健儀議員。

(ii)根據《應課稅品條例》(第109章)第4(2)條提出的決議案--由庫務局局長動

(立法會LS235/98-99號文件)

51.法律顧問簡介有關文件時表示,該決議案旨在請立法會批准修訂《應課稅品
條例》附表1,藉此豁免在香港的入境站售賣予抵港乘客的一定分量酒類及煙草
的稅款。他補充,該決議案在法律及草擬方面均無問題。

52.法律顧問表示,法律事務部曾通知政府當局,根據《應課稅品條例》第34A條
及《應課稅品規例》第12(1)(e)條作出的政府公告,理應根據《釋義及通則條例》
第34(1)條提交立法會省覽。他補充,沒有把該公告提交立法會省覽,不會對審議
及通過該決議案造成影響。

53.議員對該決議案並無提出疑問。

(iii) 根據《入境條例》(第115章)第59A條提出的決議案--由保安局局長動議

54.內務委員會主席表示,保安局局長已作出預告,表示擬於1999年7月14日立
法會會議上動議上述決議案。他補充,為研究該決議案而成立的小組委員會的
主席會在議程第V(e)項下作出口頭匯報。

(iv)根據《藥劑業及毒藥條例》(第138章)第29條提出的決議案--由衞生福利局
局長動議

(立法會LS240/98-99號文件)

55.法律顧問講述於會議席上提交的有關文件,並表示該決議案旨在請立法會通
過藥劑業及毒藥管理局根據《藥劑業及毒藥條例》第29條訂立的《1999年藥劑
業及毒藥(修訂)規例》及《1999年毒藥表(修訂)規例》。該兩套修訂規例旨在修
訂《毒藥表規例》內的毒藥表和《藥劑業及毒藥規例》的多個附表,藉以對一
些新藥物施加管制,以及加強對若干現有藥物的管制。法律顧問補充,從法律
觀點而言,該兩條修訂規例均無問題。

56.內務委員會主席表示,衞生福利局局長就該決議案所作的預告,未能符合12
整天的預告期規定。內務委員會主席補充,鑑於衞生福利局局長解釋有急切需要
提交該決議案以保障公眾健康,立法會主席已同意免卻有關的預告期規定。

57.議員對該決議案並無提出疑問。

V. 報告

(a) 法案委員會/小組委員會情況報告

(立法會CB(2)2419/98-99號文件)

58.內務委員會主席表示,現時共有13個法案委員會及5個小組委員會進行工作
,包括在是次會議較早時為研究根據《工廠及工業經營條例》(第59章)第7條就
《工廠及工業經營(負荷物移動機械)規例》提出的決議案而成立的小組委員會在
內。內務委員會主席進一步表示,由於有兩個空額騰出,為研究《1999年法律
適應化修改(第10號)條例草案》及《商標條例草案》而成立的法案委員會將會展
開工作。

59.內務委員會主席補充,由於在議程第III(a)項下成立了4個法案委員會,現時共
有7個法案委員會在輪候名單上。

(b) 《1999年立法會(修訂)條例草案》委員會報告
(立法會CB(2)2418/98-99號文件)

60.議員審悉有關文件,當中詳載法案委員會的商議要點,以及其建議於1999年
7月14日恢復條例草案的二讀辯論。

(c) 《中醫藥條例草案》委員會報告
(由衞生福利局局長動議的委員會審議階段修正案於會議席上提交) (c) 《中醫藥條例草案》委員會報告
(由衞生福利局局長動議的委員會審議階段修正案於會議席上提交)

(c) 《中醫藥條例草案》委員會報告
(由衞生福利局局長動議的委員會審議階段修正案於會議席上提交)

61.何世柱議員代表法案委員會主席吳清輝議員匯報,法案委員會接獲41個組織
及人士所提交的意見書,並曾與21個團體會晤,以及一共舉行了21次會議。他
補充,於會議席上提交的委員會審議階段修正案,是政府當局應法案委員會要
求而提出的。至於議員所動議的委員會審議階段修正案,何議員指出,由於議
員未能就中醫藥管理委員會的成員組合應否包括醫院管理局代表一事達成一致
意見,可能會由內務委員會主席動議一項有關此方面的委員會審議階段修正案


62.何議員補充,法案委員會建議於1999年7月14日恢復條例草案的二讀辯論。
他提醒議員,議員如擬對條例草案提出委員會審議階段修正案,須在1999年7
月5日限期前作出預告。

63.劉慧卿議員察悉,法案委員會曾在星期六下午及公眾假期舉行會議。她希望
此類安排不會成為慣例,因為秘書處職員需要在工作後休息。

64.內務委員會主席贊同劉議員的意見。他解釋,確有需要在正常辦公時間以外
的時候舉行會議,因為法案委員會希望能及時完成審議工作,以便條例草案可
於1999年7月14日恢復二讀辯論。

(d) 議會聯絡小組委員會報告
(立法會CB(3)1728/98-99號文件)

65.議員察悉小組委員會在本屆立法會期的工作,詳情載於有關文件。

(e) 根據《入境條例》提出的決議案小組委員會報告

66.小組委員會主席劉漢銓議員表示,在1999年6月30日小組委員會首次會議上
,政府當局同意盡快提供進一步資料,講述作出各項擬議修訂的法律依據、居
留權證明書的申請程序,以及回答法律事務部提出的各項疑問。劉議員補充,
小組委員會已訂於1999年7月3日及6日再舉行兩次會議,繼續與政府當局進行
討論。他提醒議員,議員如擬對該決議案提出修正案,須在1999年7月7日限期
前作出預告。

67.劉慧卿議員詢問小組委員會會否邀請市民就決議案發表意見。劉漢銓議員回
覆時表示,現階段並無作出此項安排。

68.何秀蘭議員表示,吳靄儀議員曾在1999年6月30日小組委員會會議上提到應
徵詢市民對決議案的意見。劉漢銓議員答稱,吳議員或任何其他議員並無在1999
年6月30日會議上提出此項要求。劉慧卿議員表示,她會在翌日舉行的會議上提
出此事。

VI. 其他事項

(a) 行政長官獎狀


69.內務委員會主席表示,助理秘書長1吳文華女士剛獲頒授行政長官公共服務
獎狀。內務委員會主席代表議員向助理秘書長1祝賀。

(b) 在立法會大樓內為議員的司機提供休息地方的建議

70.程介南議員表示,他曾接獲一群為數15名為議員工作的司機來函,要求在立
法會大樓內提供休息地方。

71.內務委員會主席建議把此事交由立法會行政管理委員會考慮。議員表示贊同


(c) 國家副主席胡錦濤先生訪問香港特區事宜
(李永達議員於1999年6月30日發出的短箋,以及載列獲邀請出席為國家副主席
胡錦濤先生舉行的聚會的人士名單剪報於會議席上提交)

72.李永達議員表示,除立法會主席外,內務委員會主席及立法會其他議員均未
獲邀請出席於1999年6月29日為國家副主席胡錦濤先生舉行的聚會。李議員進一
步表示,在回歸之前,立法會議員有機會在英國政府領袖訪港期間與其會晤,就
彼此關心的事宜交換意見。但在回歸之後,卻從沒有類似安排,讓訪港的國家領
導人與立法會議員會晤。涂謹申議員贊同李議員的意見。

73.內務委員會主席表示,立法會議員與中央政府能多作溝通,對雙方均有好處


74.劉慧卿議員表示,相當奇怪的是,各個臨時區議會的主席獲得邀請出席於1999
年6月29日舉行的聚會,而臨時區議會是經委任產生。但全部為市民民選代表的立
法會議員,卻未獲邀請。

75.內務委員會主席建議要求政府當局向中央政府轉達議員的意見,並請當局告知
議員其根據甚麼準則,訂定為訪港國家領導人舉行的活動的嘉賓名單。

76.李永達議員表示,如預先知道國家領導人到港訪問,內務委員會可邀請他們與
議員會晤。

77.何敏嘉議員建議直接向中央人民政府國務院表達議員的意見,而非透過政府當
局轉達。

78.劉慧卿議員表示支持分別致函政府當局及國務院。

79.田北俊議員表示,較適宜的做法是要求政府當局轉告中央政府,議員希望在國
家領導人訪港期間與其會晤。他補充,雖然立法會議員獲邀出席於1999年7月1日
舉行的升旗儀式及香港回歸祖國紀念碑的揭幕禮,但很多議員並無出席。

80.內務委員會主席建議由他分別致函國務院及政府當局,表明議員希望在國家
領導人訪港期間與其會晤,就彼此關注的事宜交換意見。他亦會要求政府當局
解釋政府採用甚麼準則,據以決定邀請哪些人出席為訪港國家領導人安排的官
式活動。議員表示支持。

81.會議於下午6時25分結束。


立法會秘書處
1999年7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