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

立法會CB(2)593/98-99號文件

檔號:CB2/H/5

立法會內務委員會
第12次會議紀要

日 期:1998年11月6日(星期五)
時 間:下午2時30分
地 點:立法會會議廳


出席議員:

梁智鴻議員(內務委員會主席)
楊 森議員(內務委員會副主席)
田北俊議員
朱幼麟議員
何世柱議員
何秀蘭議員
何承天議員
何俊仁議員
何敏嘉議員
何鍾泰議員
李永達議員
李柱銘議員
李啟明議員
呂明華議員
吳亮星議員
吳清輝議員
吳靄儀議員
周梁淑怡議員
夏佳理議員
馬逢國議員
涂謹申議員
張文光議員
張永森議員
許長青議員
陸恭蕙議員
陳國強議員
陳智思議員
陳榮燦議員
陳鑑林議員
梁耀忠議員
程介南議員
單仲偕議員
黃宏發議員
黃宜弘議員
黃容根議員
曾鈺成議員
楊孝華議員
楊耀忠議員
劉江華議員
劉皇發議員
劉健儀議員
劉漢銓議員
劉慧卿議員
蔡素玉議員
鄭家富議員
司徒華議員
霍震霆議員
羅致光議員
譚耀宗議員

缺席議員:

丁午壽議員
李卓人議員
李家祥議員
李國寶議員
李華明議員
陳婉嫻議員
梁劉柔芬議員
劉千石議員
馮志堅議員
鄧兆棠議員

列席秘書:

內務委員會秘書
林鄭寶玲女士
列席職員:

秘書長
馮載祥先生

法律顧問
馬耀添先生

副秘書長
羅錦生先生

高級助理法律顧問
李裕生先生

助理秘書長1
吳文華女士

助理秘書長3
陳欽茂先生

助理法律顧問1
黃思敏女士

助理法律顧問6
顧建華先生

總主任(申訴)
盧程燕佳女士

公共資訊總主任
劉幗瑜女士

總主任(1)1
梁慶儀小姐

總主任(1)2
梁小琴女士

總主任(2)5
羅榮樂先生

總主任(3)1
梁歐陽碧提女士

高級主任(2)8
蘇美利小姐
I.通過1998年10月30日第11次會議的紀要
(立法會CB(2)543/98-99號文件)

上述會議紀要獲得確認通過。

II.續議事項

內務委員會主席匯報與政務司司長會面的情況


2.內務委員會主席表示,政務司司長已表明,政府當局會盡可能每一至兩個月提交
一份有關各條法案何時提交立法會的預報。

3.內務委員會主席告知議員,他已致函政務司司長,轉達議員提出當局應安排不同
官員分別在議員議案辯論開始及臨近結束時發言的建議。

III.立法會先前會議的續議事項

(a)法律事務部就根據《議事規則》第54(4)條交付內務委員會處理的法案所
擬備的報告

(i)《採用歐羅條例草案》

(立法會LS39/98-99號文件)

4.法律顧問講述有關文件時表示,條例草案旨在就關乎歐洲聯盟的參與成員國採用
歐羅作為單一貨幣後所引致的若干事宜訂立條文。他補充,採用歐羅或會對本港的
金融市場有重大影響,法律事務部現正要求政府當局澄清條例草案在法律及草擬方
面的某些問題。

5.內務委員會主席請議員考慮應否成立法案委員會研究條例草案。田北俊議員建議
成立法案委員會,議員對此建議表示贊同。下列議員同意加入該法案委員會:田北
俊議員、何俊仁議員、陸恭蕙議員、單仲偕議員及楊孝華議員。

(ii) 《1998年入境(修訂)(第2號)條例草案》
(立法會LS45/98-99號文件)

6.法律顧問解釋,條例草案有兩個目的,首先是把主體條例中現時與虛假陳述、偽
造文件、使用及管有偽造文件有關的刑罰條文的適用範圍,擴大至亞太經合組織商
務旅遊證及旅遊通行證;其次是規定如有不可合法受僱的人在地盤受僱工作,有關
的建築地盤主管可被處罰。他表示,條例草案在法律及草擬方面均無問題。

7.內務委員會主席表示,保安事務委員會的委員曾於1998年9月3日的事務委員會會
議上提出若干與在建築地盤僱用非法勞工有關的問題。夏佳理議員建議成立法案委
員會研究條例草案,議員對此建議表示贊同。下列議員同意加入該法案委員會:何
世柱議員、李永達議員、夏佳理議員及涂謹申議員。

(b)1998年11月4日提交立法會會議席上省覽的附屬法例法律事務部報告(該等附
屬法例於1998年10月23日在憲報刊登)

(立法會LS51/98-99號文件)

8.議員對1998年10月23日在憲報刊登的6項附屬法例並無提出疑問。

IV.將於1998年11月11日立法會會議席上處理的其他事項法案--恢復二讀辯論、
委員會審議階段及三讀

《1998年破產(修訂)條例草案》


9.內務委員會主席表示,議員已於1998年10月23日會議上同意恢復條例草案的二
讀辯論。

V.將於1998年11月18日立法會會議席上處理的事項

(a) 質詢
(立法會CB(3)559/98-99號文件)

10.內務委員會主席表示,上述立法會會議暫時編排了20項質詢(6項口頭質詢及14
項書面質詢)。

(b) 法案 -- 首讀及二讀

(i) 《1998年工業訓練(製衣業)(修訂)條例草案》

(ii) 《1998年法律適應化修改(第7號)條例草案》

(iii) 《1998年法律適應化修改(第8號)條例草案》


11.議員察悉,上述3條條例草案將於1998年11月18日提交立法會,並於1998年11
月20日交付內務委員會處理。

(c) 法案--恢復二讀辯論、委員會審議階段及三讀


《1998年證券(修訂)條例草案》

12.內務委員會主席表示,負責研究條例草案的法案委員會將會在議程第VII (ii)項下
作出報告。

(d) 政府議案

13.迄今並未接獲有關的預告。

(e) 議員議案

(i) 有關"修訂法例以規管減薪事宜"的議案


14.議員審悉上述將由陳榮燦議員動議的議案的措辭。

(ii) 有關"恢復賣地"的議案

15.議員審悉上述將由李永達議員動議的議案的措辭。

16.內務委員會主席告知議員,議員如擬對上述議案提出修正案,須在1998年11月 11日限期前作出預告。《內務守則》第17(c)條所訂的發言時限將會適用。

VI.預先就1998年11月25日立法會會議席上處理的事項給予通知

議員議案

(i) 有關"資訊科技策略"的議案


17.議員察悉,單仲偕議員已獲分配辯論時段。

(ii) 有關"改善空氣質素"的議案

18.議員察悉,何承天議員已獲分配辯論時段。

19.內務委員會主席告知議員,就上述議案及議案修正案(如有的話)作出預告的限期
分別為1998年11月10日及18日。《內務守則》第17(c)條所訂的發言時限將會適用。

VII.報告

(i) 法案委員會/小組委員會情況報告

(立法會CB(2)556/98-99號文件)

20.內務委員會主席表示,現時共有9個法案委員會及3個研究附屬法例的小組委員
會,包括在是次會議較早時成立的兩個法案委員會在內。

21.內務委員會主席表示,根據《內務守則》第22(d)條,在立法會會期開始後才加
入立法會的議員,應在其被宣布當選為立法會議員之日起計的一個月內,表明擬加
入哪些事務委員會。他建議該條守則亦應適用於法案委員會及小組委員會,讓馮志
堅議員及鄧兆棠議員可表明其擬加入哪些法案委員會及小組委員會。議員對此表示
贊同。內務委員會主席表示,《內務守則》會作出相應修訂。

(ii) 《1998年證券(修訂)條例草案》委員會報告
(立法會CB(1)421/98-99號文件)

22.法案委員會主席夏佳理議員簡介上述文件,當中詳載法案委員會的商議要點。
他表示,除政府當局將動議文件所述的委員會審議階段修正案外,法案委員會的
一位委員亦已作出預告,表示會以個人身份對條例草案動議委員會審議階段修正
案。他補充,該位議員所提出的其中一項修正案可能具有"由公帑負擔的效力",
因為該修正案旨在將每名申索人的賠償限額由15萬元增至20萬元。

23.夏佳理議員提醒議員,議員如擬對條例草案提出委員會審議階段修正案,須在
1998年11月9日限期前作出預告。

(iii)1998年10月16日在憲報刊登根據《地產代理條例》(第511章)訂立的附屬法例
小組委員會報告


24.小組委員會主席鄭家富議員表示,小組委員會已在1998年11月5日舉行的會議
上,完成詳細審議有關的3項附屬法例,分別為《地產代理(發牌)規例》、《地產
代理(豁免領牌)令》及《〈地產代理條例〉(第511章)1998年(生效日期)公告》。
政府當局已同意因應小組委員會的意見作出若干技術性修訂。然而,小組委員會
對於某人如要符合資格成為"現存從業員",須在香港從事地產代理工作的最短服
務期,仍未達成一致意見。小組委員會部分委員認為,最短服務期應定為在緊接
1999年1月1日前18個月內從事有關工作最少3個月,而另有一些委員則認為,把
最短服務期定為在該段期間內從事有關工作最少6個月會較為適宜。他表示小組
委員會可望在未來數日內達成共識。

25.程介南議員作出利益聲明,表明他是地產代理監管局成員。他表示,《地產代
理(發牌)規例》及《地產代理(豁免領牌)令》將由1998年11月19日起生效。鑑於發
牌制度訂於1999年1月1日開始實施,該等法例在該日起生效,可使地產代理監管
局有充分時間接受及處理牌照申請。如把法例的審議期限延展至1998年11月25日
,便可能會有問題。他詢問小組委員會是否需要在1998年11月13日的會議上向內
務委員會再作報告。

26.內務委員會主席表示,議員如擬在1998年11月18日立法會會議席上動議修訂有
關的附屬法例,須在1998年11月11日限期前作出預告。

27.鄭家富議員表示,小組委員會可於下星期初發出書面報告,詳細述明小組委員
會的商議結果及建議,供議員在動議修訂附屬法例的預告限期前考慮。

28.李永達議員表示,一般而言,政府當局在訂定某項附屬法例的生效日期時,應
考慮到議員可能需要把該項附屬法例的審議期限延長。他建議內務委員會主席向
政務司司長提出此事。議員對此建議表示贊同。

VIII.其他事項

(a) 政府高級官員列席立法會委員會會議

(律政司司長1998年11月5日的來函於會議席上提交)

29.內務委員會主席請議員參閱律政司司長的函件。律政司司長在函件中解釋她為
何會出席政府當局就張子強案和德福花園案於1998年11月3日在立法會大樓舉行
的新聞簡報會,但沒有列席緊接該新聞簡報會前舉行的保安事務委員會閉門會議


30.劉慧卿議員表示,律政司司長理應在政府當局舉行新聞簡報會前,向保安事務
委員會講述該兩宗案件。她指出,雖然哪些官員應列席立法會某個委員會的某次
會議是由政府當局決定,但議員總希望有關政策局或部門的最高級人員盡可能列
席會議,特別是一些討論廣受公眾關注的事宜的會議。何承天議員及周梁淑怡議
員贊同劉議員的觀點。

31.涂謹申議員表示,該事務委員會並無特別要求某些官員列席於1998年11月3日
舉行的會議。他補充,律政司司長於新聞簡報會上就兩宗案件在內地審理的法律
理據所提出的一些觀點相當有用,但列席該次事務委員會會議的律政司代表卻完
全未加提及。

32.何俊仁議員表示,律政司司長如有列席事務委員會在1998年11月3日舉行的會
議,便可更加了解議員對該兩宗案件的關注,而且不會作出據傳媒翌日報道是針
對某些議員的批評。

33.內務委員會主席表示,他會向政務司司長及律政司司長轉達議員的意見。

34.秘書長回答吳靄儀議員時表示,立法會大樓1樓的記者採訪室及記者招待會室
專供議員使用。然而,政府當局的代表一向均獲准使用某些地方例如1樓的走廊
,舉行以站立形式進行的新聞簡報會。

(b) 立法會議員薪酬

35.內務委員會主席表示,秘書處將於短期內發出通告,附上一份授權書樣本,供
擬將其每月薪酬降低至1998年10月前水平的議員使用。他又表示,議員如欲將增
加的薪酬款額捐贈予慈善機構,應自行作出安排。

36.會議於下午3時14分結束。


立法會秘書處
1998年1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