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

立法會CB(2)1030/98-99號文件

檔號:CB2/H/5

立法會內務委員會
第18次會議紀要

日 期:1999年1月8日(星期五)
時 間:下午2時30分
地 點:立法會會議廳


出席議員:

梁智鴻議員(內務委員會主席)
楊 森議員(內務委員會副主席)
丁午壽議員
田北俊議員
朱幼麟議員
何世柱議員
何秀蘭議員
何承天議員
何鍾泰議員
李永達議員
李卓人議員
李柱銘議員
李家祥議員
李啟明議員
李國寶議員
李華明議員
呂明華議員
吳亮星議員
吳清輝議員
周梁淑怡議員
夏佳理議員
馬逢國議員
涂謹申議員
張文光議員
許長青議員
陳國強議員
陳婉嫻議員
陳智思議員
陳榮燦議員
陳鑑林議員
梁劉柔芬議員
梁耀忠議員
程介南議員
單仲偕議員
黃宏發議員
黃宜弘議員
黃容根議員
曾鈺成議員
楊孝華議員
楊耀忠議員
劉千石議員
劉江華議員
劉漢銓議員
劉慧卿議員
蔡素玉議員
鄭家富議員
司徒華議員
霍震霆議員
羅致光議員
譚耀宗議員
馮志堅議員
鄧兆棠議員

缺席議員:

何俊仁議員
何敏嘉議員
吳靄儀議員
張永森議員
陸恭蕙議員
劉皇發議員
劉健儀議員

列席秘書:

內務委員會秘書
林鄭寶玲女士
列席職員:
秘書長
馮載祥先生

法律顧問
馬耀添先生

副秘書長
羅錦生先生

高級助理法律顧問
李裕生先生

助理秘書長1
吳文華女士

助理秘書長3
陳欽茂先生

助理法律顧問1
黃思敏女士

助理法律顧問2
何瑩珠小姐

助理法律顧問3
馮秀娟小姐

助理法律顧問4
林秉文先生

助理法律顧問5
張炳鑫先生

助理法律顧問6
顧建華先生

總主任(申訴)
盧程燕佳女士

公共資訊總主任
劉幗瑜小姐

總主任(1)1
梁慶儀小姐

總主任(2)5
羅榮樂先生

總主任(3)1
梁歐陽碧提女士

高級主任(2)8
蘇美利小姐
I. 通過1998年12月18日第17次會議的紀要
(立法會CB(2)938/98-99號文件)

上述會議紀要獲得確認通過。

II. 續議事項

(a) 內務委員會主席匯報與政務司司長會面的情況

2.內務委員會主席表示,政務司司長已承諾政府當局會全力協助《區議會條例草案》
委員會進行工作。政務司司長希望條例草案的審議工作可加快進行。

(b) 《1998年進出口(移離物品)(修訂)規例》
(請參閱工商局局長的函件:1998年12月28日發出的英文本、1999年1月4日發出
的中文本)

3.法律顧問請議員參閱工商局局長的函件,函中解釋了當局確保根據《進出口條例》
第20A或20B條以圖文傳真方式送達的通知書已為經辦人收妥的安排。

4. 議員對修訂規例再無提出疑問。

III. 立法會先前會議的續議事項

  1. 法律事務部就根據《議事規則》第54(4)條交付內務委員會處理的法案
    所擬備的報告

    1. 《1998年法律適應化修改(第13號)條例草案》
      (立法會LS77/98-99號文件)

    2. 《1998年法律適應化修改(第15號)條例草案》
      (立法會LS78/98-99號文件)

    3. 《1998年法律適應化修改(第14號)條例草案》
      (立法會LS79/98-99號文件)

    4. 《1998年法律適應化修改(第16號)條例草案》
      (立法會LS83/98-99號文件)

    5. 《1998年法律適應化修改(第17號)條例草案》
      (立法會LS85/98-99號文件)

    6. 《1998年法律適應化修改(第11號)條例草案》
      (立法會LS74/98-99號文件)

      5.法律顧問解釋上述6條法律適應化修改條例草案所建議的修訂。
      他告知議員,一如立法會LS85/98-99號文件第6段所述,法律事務
      部現正要求政府當局澄清"英聯邦代辦"一詞的涵義。

      6.《1998年法律適應化修改(第14號)條例草案》(立法會LS79/98-99
      號文件)處理24條與宗教組織成立為法團有關的條例的適應化修改
      ,內務委員會主席提到該條例草案時請法律顧問查證,政府當局
      曾否就建議的修訂諮詢各有關宗教組織。

      7.黃宏發議員提到立法會LS74/98-99號及LS83/98-99號兩份文件,
      並要求法律顧問解釋當局把"官方"一詞改為"國家"或"政府"的理據
      何在。法律顧問回應時表示,立法會LS83/98-99號文件註1述明,
      政府當局對《1998年法律適應化修改(第16號)條例草案》中"官方"
      一詞作適應化修改所用的原則。《1998年法律適應化修改條例草
      案》委員會現正研究對"官方"一詞作適應化修改所依循的一般原
      則。

      8.議員同意待研究《1998年法律適應化修改條例草案》及《1998年
      法律適應化修改(第2號)條例草案》的兩個法案委員會完成工作後,
      才對上述6條法律適應化修改條例草案作出考慮。

    7. 《1998年法律適應化修改(第12號)條例草案》
      (立法會LS75/98-99號文件)

      9.法律顧問簡介有關文件時解釋,第12號條例草案處理《刑事訴訟程
      序條例》及其他6條與法律程序及司法程序事宜有關的條例的適應化
      修改。他表示,憑藉對《刑事訴訟程序條例》下《公訴書規則》第4
      條所作出的建議修訂,情況似乎是,就在香港實施的全國性法律所訂
      刑事罪行進行的審訊,須採用英國的常規與程序。他指出,此事似乎
      涉及政策問題,應由法案委員會詳加研究。

      10.內務委員會主席表示,吳靄儀議員未能出席是次會議,但她以書面
      表明支持成立法案委員會研究條例草案。議員同意成立法案委員會,
      下列議員同意加入該法案委員會:吳靄儀議員、黃宏發議員、曾鈺成
      議員及劉慧卿議員。

  2. 1999年1月6日提交立法會會議席上省覽的附屬法例法律事務部報告(該等附屬
    法例於1998年12月18日、24日及31日在憲報刊登)
    (立法會LS81、86及88/98-99號文件)


立法會LS81/98-99號文件

11.法律顧問簡介上述文件,當中載述於1998年12月18日在憲報刊登的11項附屬法
例。法律顧問講述《"保護臭氧層(受管制製冷劑)規例"(第403章,附屬法例)1998
年(生效日期)公告》時表示,該規例由有關當局於1993年5月訂立,原擬在1994年
1月1日實施。不過,原本的生效日期公告以一般公告形式刊登,並沒有如附屬法
例般按規定提交當時的立法局省覽。政府當局認為須刊登另一則生效日期公告,
才能令該規例具有法律效力。法律顧問表示,雖然政府當局已證實,自1994年以
來當局並無採取任何檢控行動,但議員或可考慮成立小組委員會,研究自該日起
此事對有關行業所造成的其他實際影響,以及有否需要採取立法措施來處理該問
題;若有需要的話,則會否有其他更合適的方法。

12.內務委員會主席建議成立小組委員會研究法律顧問所解釋的各項問題。下列議
員同意加入該小組委員會:何秀蘭議員、李啟明議員、夏佳理議員及黃容根議員
。內務委員會主席又建議,該小組委員會就一般公告的"立法效力"進行商議如有
任何結果及建議,可轉交司法及法律事務委員會考慮。

13. 議員對文件所載的餘下10項附屬法例並無提出疑問。

立法會LS86/98-99號文件

14. 法律顧問講述《1998年旅遊業賠償基金(特惠賠償額及罰款)(修訂)規則》時表示
,法律事務部曾就用於索取特惠賠償的申請表,向政府當局提出疑問。政府當局表
示已要求旅遊業賠償基金管理委員會在本月底前對上述表格作出修訂。內務委員會
主席要求法律顧問在適當時候報告此事的進一步發展。

15. 議員對文件所載的其他附屬法例並無提出疑問。

立法會LS88/98-99號文件

16. 議員對文件所載的3項生效日期公告並無提出疑問。

17.內務委員會主席告知議員,議員如擬在1999年2月3日立法會會議席上修訂該等附
屬法例,須在1999年1月27日限期前作出預告;如擬把審議期限由1999年2月3日延展
至1999年2月10日,則須於1999年1月29日限期前作出預告。

18.內務委員會主席表示,為研究《"保護臭氧層(受管制製冷劑)規例"(第403章,附
屬法例)1998年(生效日期)公告》而成立的小組委員會如需要更多時間進行審議工作
,便應作出預告,以便動議議案把審議期限延長。

IV. 法律事務部就尚未處理的法案進一步擬備的報告

《1998年婚姻(無結婚紀錄證明書)條例草案》
(立法會LS87/98-99號文件)

19.法律顧問簡介有關文件時表示,在1998年11月13日內務委員會會議席上,涂謹申
議員質疑條例草案所載的建議修訂能否令已發出的"無結婚紀錄證明書"的效力免受
懷疑。涂議員在考慮過政府當局的回覆後,對條例草案再無提出其他疑問。法律顧
問補充,正如原先報告所述,條例草案在法律及草擬方面均無問題。

20. 議員同意恢復條例草案的二讀辯論。

V. 將於1999年1月13日立法會會議席上處理的事項

(a) 質詢
(立法會CB(3)1023/98-99號文件)

21.內務委員會主席表示,上述立法會會議暫時編排了20項質詢(6項口頭質詢及14
項書面質詢)。

(b) 法案 -- 首讀及二讀
《1999年人體器官移植(修訂)條例草案》

22.議員察悉,上述條例草案將於1999年1月13日提交立法會,並於1999年1月15日
交付內務委員會處理。

23.內務委員會主席表示,《人體器官移植條例》小組委員會已於1998年11月成立
,負責在修訂條例草案提交立法會之前,研究該條例及有關事宜。由於預期會成
立法案委員會研究修訂條例草案,他建議在是次會議後發出通告,邀請議員表明
是否有意加入該法案委員會,以便法案委員會可盡快展開工作。議員表示贊同。

(c)法案 -- 恢復二讀辯論、委員會審議階段及三讀

(i) 《1998年證據(修訂)條例草案》

(ii) 《1998年商業登記(修訂)條例草案》

24.議員察悉,政府當局已作出預告,表示擬在1999年1月13日立法會會議席上恢復
上述兩條條例草案的二讀辯論。

(d) 議員議案

(i) 有關"綜合社會保障援助計劃檢討"的議案

25. 議員審悉上述將由楊森議員動議的議案的措辭。

26.內務委員會主席告知議員,陳鑑林議員已作出預告,表示擬對上述議案動議修
正案。

(ii) 有關"發展持續教育"的議案

27. 議員審悉上述將由譚耀宗議員動議的議案的措辭。

28.內務委員會主席表示,就上述議案提出修正案的預告限期已於1999年1月6日屆
滿。《內務守則》第17(c)條所訂的發言時限將會適用。

VI. 將於1999年1月14日舉行的行政長官答問會

29. 內務委員會主席表示,行政長官在答問會開始時會先作簡短發言,然後回答議
員提出的問題。內務委員會主席詢問議員有否任何事宜希望行政長官在會上論及。
何鍾泰議員建議行政長官或可就部長制發言。

30.秘書長回答夏佳理議員時表示,他已和行政署長再次確定,議員在1999年1月14
日的會議上可就任何題目提問。

31.劉慧卿議員詢問,議員曾要求行政長官更定期和更經常地出席立法會會議,討論
公眾事項及政府政策並回答質詢,行政長官有否對議員的要求作出回應。內務委員
會主席回答時表示,行政長官未有說過會改變他打算在今個立法會會期出席3次立法
會會議的計劃。劉議員請內務委員會主席繼續向政府當局跟進議員的要求。

VII. 將於1999年1月20日立法會會議席上處理的事項

(a) 質詢
(立法會CB(3)1024/98-99號文件)

32.內務委員會主席表示,上述立法會會議暫時編排了20項質詢(6項口頭質詢及14項
書面質詢)。

(b) 法案 -- 首讀及二讀

《1998年法律適應化修改(第18號)條例草案》

33.議員察悉,上述條例草案將於1999年1月20日提交立法會,並於1999年1月22日交
付內務委員會處理。

(c) 政府議案

根據《工廠及工業經營條例》(第59章)第7條提出的決議案 -- 由教育統籌局局長動

34.內務委員會主席告知議員,政府當局已作出預告,表示將於1999年1月20日立
法會會議席上動議決議案,請求立法會批准勞工處處長根據《工廠及工業經營條
例》訂立的《工廠及工業經營(密閉空間)規例》。有關職業安全及健康的規例小
組委員會將在議程第VIII(c)項下作出報告。

(d) 議員議案

(i) 有關"香港居民享有罷工的權利和自由"的議案

35. 議員審悉上述將由陳榮燦議員動議的議案的措辭。

(ii) 有關"全面檢討目標為本課程"的議案

36. 議員審悉上述將由楊耀忠議員動議的議案的措辭。

37.內務委員會主席告知議員,就上述議案的修正案(如有的話)作出預告的限期為1999
年1月13日。《內務守則》第17(c)條所訂的發言時限將會適用。

VIII. 報告
(a) 法案委員會/小組委員會情況報告
(立法會CB(2)988/98-99號文件)

38.內務委員會主席表示,現時共有12個法案委員會及4個小組委員會進行工作,
包括在是次會議較早時成立的1個法案委員會及1個小組委員會在內。

(b) 《1998年升降機及自動梯(安全)(修訂)條例草案》委員會報告
(立法會CB(1)723/98-99號文件)

39.法案委員會主席何鍾泰議員簡介有關文件時表示,鑑於法案委員會關注到註冊
為升降機或自動梯工程師所須具備的最低資格、機動泊車系統和送貨升降機獲得
的寬限期及其他事宜,政府當局會因應法案委員會的意見,動議委員會審議階段
修正案,以釋除法案委員會的疑慮。

40. 議員察悉,條例草案將於1999年1月20日恢復二讀辯論。

(c)有關職業安全及健康的規例小組委員會就《工廠及工業經營(密閉空間)規例》
作出的報告
(立法會CB(2)976/98-99號文件)

41.小組委員會主席鄭家富議員表示,政府當局已同意把上述文件附錄II所載的議
定修正案,納入《工廠及工業經營(密閉空間)規例》內。他進一步表示,因應小
組委員會的意見,政府當局已承諾會向人力事務委員會匯報把各項根據《工廠及
工業經營條例》訂立的規例納入《職業安全及健康條例》內的時間表,以及在根
據《安全管理規例》制定的《工作守則》內加入條文,訂明工人有權以其安全或
健康受到危害為理由拒絕執行工作,並會設立處理涉及危險工作問題的機制。

42.田北俊議員表示,他關注的是,如關乎職業安全及健康的規例和《職業安全及
健康條例》規定僱員有權拒絕執行危險工作,有關規定會對工程項目造成影響。
內務委員會主席回應時表示,關於僱員有權拒絕執行危險工作的建議,政府當局
現正擬定有關的細則,在適當時候便會提交立法會審議。

(c) 議會聯絡小組委員會報告
(立法會CB(3)1036/98-99號文件)

43.小組委員會主席何承天議員表示,共有11名議員表示有興趣參加代表團,於1999
年1月23日至27日期間訪問日本。由於人數較建議的代表團人數僅多出一名議員,而
有關的議員已同意按比例分擔任何超額的開支,小組委員會建議代表團由該11名議員
組成。議員表示贊同。

IX. 其他事項

44.內務委員會主席表示,應議員於1998年12月4日內務委員會會議席上提出的要
求,秘書處即將發出文件提供所需資料,開列在財務委員會及其小組委員會審議
之前,曾提交有關事務委員會的財務建議數目。

45. 會議於下午3時16分結束。

立法會秘書處
1999年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