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

立法會CB(2)2695/98-99號文件

檔號:CB2/H/5

立法會內務委員會
第38次會議紀要

日 期:1999年7月9日(星期五)
時 間:下午5時15分
地 點:立法會會議廳


出席議員:

梁智鴻議員(內務委員會主席)
楊 森議員(內務委員會副主席)
田北俊議員
朱幼麟議員
何世柱議員
何承天議員
何俊仁議員
何敏嘉議員
何鍾泰議員
李永達議員
李家祥議員
李啟明議員
李華明議員
吳亮星議員
吳靄儀議員
周梁淑怡議員
夏佳理議員
馬逢國議員
涂謹申議員
張文光議員
張永森議員
許長青議員
陸恭蕙議員
陳國強議員
陳婉嫻議員
陳榮燦議員
陳鑑林議員
梁劉柔芬議員
梁耀忠議員
單仲偕議員
黃宜弘議員
楊耀忠議員
劉江華議員
劉漢銓議員
劉慧卿議員
蔡素玉議員
羅致光議員
譚耀宗議員
馮志堅議員
鄧兆棠議員

缺席議員:

丁午壽議員
何秀蘭議員
李卓人議員
李柱銘議員
李國寶議員
呂明華議員
吳清輝議員
陳智思議員
程介南議員
黃宏發議員
黃容根議員
曾鈺成議員
楊孝華議員
劉千石議員
劉皇發議員
劉健儀議員
鄭家富議員
司徒華議員
霍震霆議員

列席秘書:

內務委員會秘書
林鄭寶玲女士

列席職員:

秘書長
馮載祥先生

法律顧問
馬耀添先生

副秘書長
羅錦生先生

高級助理法律顧問
李裕生先生

助理秘書長1
吳文華女士

助理秘書長3
陳欽茂先生

助理法律顧問1
黃思敏女士

助理法律顧問2
何瑩珠小姐

助理法律顧問4
林秉文先生

總主任(申訴)
甘伍麗文女士

總主任(1)4
陳慶菱女士

總主任(1)5
陳美卿小姐

公共資訊總主任
劉幗瑜小姐

總主任(2)5
羅榮樂先生

總主任(3)1
梁歐陽碧提女士

高級主任(2)8
蘇美利小姐

I. 通過1999年7月2日第37次會議的紀要
(立法會CB(2)2492/98-99號文件)
上述會議紀要獲得確認通過。

II. 續議事項

(a) 內務委員會主席匯報與政務司司長會面的情況


2. 內務委員會主席表示,他已向政務司司長轉達議員希望與訪港的中央領導人會晤的請求。內務委員會主席補充,他告知政務司司長,他已就此事分別致函朱鎔基總理及行政長官。

3. 內務委員會主席回答劉慧卿議員時表示,在他致行政長官的函件中,他亦請行政長官解釋政府當局採用甚麼準則,據以決定邀請哪些人士出席為訪港國家領導人舉行的官式活動。

III. 立法會先前會議的續議事項

(a) 法律事務部就根據《議事規則》第54(4)條交付內務委員會處理的法案所擬備的報告

(i) 《1999年證據(修訂)條例草案》
(立法會LS225/98-99號文件)

4. 法律顧問簡介有關文件時表示,條例草案旨在廢除於性罪行案件中要求佐證的普通法慣例,以及成文法中有關就《刑事罪行條例》所訂性罪行提出的證據必須有佐證的規定。他補充,法律事務部已就條例草案向政府當局提出若干技術性問題,現正等待當局的回覆。

5. 法律顧問進一步表示,對於廢除性罪行的佐證規則的建議,香港大律師公會及法律援助署均表反對。政府當局已於1999年5月22日向司法及法律事務委員會簡介該建議。事務委員會各委員對該建議有不同意見,並提議成立法案委員會對條例草案詳加研究。

6. 吳靄儀議員建議成立法案委員會。下列議員同意加入該法案委員會:吳靄儀議員、周梁淑怡議員、涂謹申議員及劉慧卿議員。

(ii) 《1999年仲裁(修訂)條例草案》
(立法會LS226/98-99號文件)

7. 法律顧問表示,條例草案的主要目的是修訂《仲裁條例》(第341章),落實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就相互執行仲裁裁決的安排達成的協議。法律顧問認為應成立法案委員會詳細研究條例草案,因為條例草案會對工商界有所影響。

8. 吳靄儀議員建議成立法案委員會。下列議員同意加入該法案委員會:何世柱議員、何俊仁議員、李家祥議員及吳靄儀議員。

9. 吳議員進一步建議,法案委員會應盡快展開工作。她指出,現時已有3個研究法律適應化修改條例草案的法案委員會進行工作,並且重申其較早前提出的建議,即在任何時間不應有超過兩個研究此類條例草案的法案委員會進行工作。何世柱議員贊同吳議員的意見,認為負責研究《1999年仲裁(修訂)條例草案》的法案委員會應獲准優先展開工作。

10. 內務委員會主席表示,由於已提交立法會的政府法案的優先次序是由政府當局決定,他答允會向政務司司長提出此事。

(iii) 《房屋經理註冊條例草案》
(立法會LS223/98-99號文件)

11. 法律顧問解釋,條例草案旨在就專業房屋經理的註冊及紀律管制訂定條文。他表示,政府當局已向房屋事務委員會簡介條例草案,而條例草案建議設立的自願註冊制度獲得業界廣泛支持。他補充,法律事務部正研究條例草案的技術性問題,並會再提交報告。

12. 內務委員會主席詢問,若未經註冊的房屋經理沒有被禁止執業為房屋經理,是否有必要引進自願註冊制度,法律顧問表示,他會要求政府當局作出澄清。

13. 內務委員會主席建議,待法律事務部再作報告後,才對條例草案作出決定。議員表示贊同。

(iv) 《1999年法律適應化修改(第19號)條例草案》
(立法會LS230/98-99號文件)

14. 法律顧問表示,條例草案處理9項與勞工有關的條例及附屬法例。他指出,把在若干現行條文中"官方"一詞適應化修改為"國家"的建議會引起一些問題,該等問題與為研究《1999年法律適應化修改(第16號)條例草案》而成立的法案委員會所研究者相若。他補充,法律事務部正要求政府當局澄清對《學徒制度條例》的某些修訂,並會再提交報告。

15. 內務委員會主席建議,待法律事務部再作報告後,才對條例草案作出決定。議員表示贊同。

(v) 《1999年香港藝術發展局(修訂)條例草案》

(vi) 《1999年香港康體發展局(修訂)條例草案》
(立法會LS232及233/98-99號文件)

16. 法律顧問解釋,上述兩項條例草案旨在改變香港藝術發展局(下稱"藝展局")及香港康體發展局(下稱"康體局")的成員組合。他特別指出,從藝展局及康體局的成員組合中刪除兩個市政局主席的建議已納入《提供市政服務(重組)條例草案》內。他補充,該兩項條例草案在法律及草擬方面均無問題。

17. 內務委員會主席表示,臨時市政局主席在1999年7月6日致他本人而副本分送所有其他議員的函件中,建議成立一個法案委員會研究該兩項條例草案,而研究該兩項條例草案的時間,應與研究《提供市政服務(重組)條例草案》的時間互相配合,以便立法會可同時就該3項條例草案作出決定。內務委員會主席進一步表示,沒有出席是次會議的霍震霆議員在會議之前曾向他提過此事,並建議成立一個法案委員會研究該兩項條例草案。

18. 張永森議員表示支持霍議員的建議,因為現時已收到多份由藝術及體育界提交的意見書。他補充,該兩項條例草案和《提供市政服務(重組)條例草案》應安排在同一次立法會會議上審議。

19. 內務委員會主席建議成立兩個不同的法案委員會,因為該兩項條例草案處理不同的事宜。議員表示贊同。內務委員會主席補充,他會詢問政務司司長該兩項條例草案應否予以優先處理。

20. 下列議員同意加入《1999年香港藝術發展局(修訂)條例草案》委員會:周梁淑怡議員、馬逢國議員、張永森議員、陸恭蕙議員、霍震霆議員(內務委員會主席表示霍震霆議員將會參加)及鄧兆棠議員。

21. 下列議員同意加入《1999年香港康體發展局(修訂)條例草案》委員會:何世柱議員、李華明議員、吳亮星議員、馬逢國議員、張永森議員、陸恭蕙議員、楊孝華議員、鄭家富議員(李華明議員表示鄭家富議員將會參加)、霍震霆議員(內務委員會主席表示霍震霆議員將會參加)及鄧兆棠議員。

22. 劉慧卿議員表示,有關該兩項條例草案的立法會參考資料摘要指藝術及體育界普遍接納建議中的藝展局和康體局成員組合,她質疑此說法是否準確,因為該等界別的人士對有關建議顯然意見紛紜,莫衷一是,劉議員請內務委員會主席向政務司司長提出其質疑。

(b) 1999年7月7日提交立法會會議席上省覽的附屬法例法律事務部報告(該等附屬法例已於1999年7月2日在憲報刊登)
(立法會LS236/98-99號文件)

23. 法律顧問簡介有關文件,當中詳載於1999年7月2日在憲報刊登的5項附屬法例。他指出,文件所載的提交立法會會議席上省覽的日期應為"1999年7月7日",而非"1999年7月14日"。

24. 法律顧問表示,《1999年人體器官移植(修訂)(第2號)規例》(下稱"修訂規例")與《〈1999年人體器官移植(修訂)條例〉(1999年第7號)1999年(生效日期)公告》(下稱"生效日期公告")是互相關連的。生效日期公告宣布衞生福利局局長已指定1999年7月2日為《1999年人體器官移植(修訂)條例》第2(a)條開始實施的日期。該條文賦權人體器官移植委員會訂立規例,就證實捐贈人與受贈人之間的婚姻關係及其持續性的方式作出規定。人體器官移植委員會所訂立的修訂規例在《1999年人體器官移植規例》中加入新的第2A條,指明證實器官捐贈人與器官受贈人是一段已持續不少於3年的婚姻的雙方須用的方式。法律顧問補充,修訂規例所載的建議是由醫院管理局提出,並獲負責研究《1999年人體器官移植(修訂)條例草案》的法案委員會同意。

25. 內務委員會主席建議成立一個小組委員會,負責研究修訂規例及生效日期公告。

26. 梁劉柔芬議員詢問建議成立的小組委員會旨在研究甚麼事宜,因為該修訂規例是由人體器官移植委員會完全按照有關法案委員會的建議而訂立的。

27. 內務委員會主席回應時表示,他絕不是質疑該修訂規例。他建議把修訂規例交由一個小組委員會研究,用意是確保將來不會有任何事宜會引起問題或爭論。議員表示贊同。下列議員同意加入該小組委員會:梁智鴻議員、楊森議員、楊耀忠議員及鄧兆棠議員。

28. 法律顧問提到《1999年實習律師(修訂)規則》時表示,法律事務部正要求香港律師會澄清某些草擬上的問題,並會再作報告。

29. 內務委員會主席建議留待較後時間才就《1999年實習律師(修訂)規則》作出決定,因為對在1999年7月7日提交立法會省覽的附屬法例提出修訂的限期,是立法會下個會期的第2次會議。議員表示贊同。

30. 議員對文件所載的餘下兩項附屬法例並無提出疑問。

31. 內務委員會主席告知議員,議員如擬對該等附屬法例提出修訂,須在1999年10月6日限期前作出預告。

IV. 將於1999年7月14日立法會會議席上處理的其他事項

(a) 質詢

(立法會CB(3)1891/98-99號文件)

32. 議員審悉將由鄭家富議員及何鍾泰議員提出的兩項新口頭質詢。

(b) 《嶺南大學條例草案》

33. 劉慧卿議員詢問政府當局是否已答覆助理法律顧問於1999年6月30日發出的函件,該函提到根據條例草案第26(1)條,在嶺南大學校董會成立之前,嶺南學院校務會不會有權以嶺南大學的名義頒授學位及學術名銜。

34. 助理法律顧問1表示,據政府當局所述,當局的政策用意是在10月之前成立該大學的校董會,以便新成立的校董會可正式通過畢業生的名單,而該等畢業生將會在10月底接受獲頒學位。法律顧問補充,法律事務部會要求政府當局以書面述明其意見。

V. 議事規則委員會諮詢文件
(立法會CB(1)1666/98-99號文件)

35. 議事規則委員會(下稱"委員會")主席周梁淑怡議員講述委員會的商議要點,詳情載於有關文件。她表示,委員會建議議員如動議致謝議案,須預先在7整天前作出預告;如動議該議案的修正案,則須預先在5整天前作出預告。她補充,委員會又建議應就1999年施政報告採用擬議的新安排,並會對《議事規則》作出所需的修訂。

36. 議員表示支持委員會的建議。

37. 黃宜弘議員表示,為確保立法會可在會議上暢順地處理事務,每位議員在全體委員會會議上就每一議題發言的次數應有某些限制。他建議把此事交由議事規則委員會研究。

38. 助理秘書長1表示,黃議員所提出的事宜已安排在委員會1999年7月20日的會議上討論。

39. 何承天議員建議,議員如對此事有任何意見,應在1999年7月20日前向委員會提出。

40. 周梁淑怡議員表示,委員會會發出諮詢文件,邀請議員對其商議事項的內容提出意見,然後才作出最後建議。

VI. 報告

(a) 法案委員會/小組委員會情況報告

(立法會CB(2)2490/98-99號文件)

41. 內務委員會主席表示,現時共有15個法案委員會及6個小組委員會進行工作,包括在是次會議較早時為研究《1999年人體器官移植(修訂)(第2號)規例》及《〈1999年人體器官移植(修訂)條例〉(1999年第7號)1999年(生效日期)公告》而成立的小組委員會在內。內務委員會主席補充,由於在議程第III(a)項下成立了4個法案委員會,現時共有11個法案委員會在輪候名單上。

(b) 財經事務委員會報告--《證劵及期貨條例草案》
(立法會CB(1)1672/98-99號文件)

42. 事務委員會主席劉漢銓議員講述有關文件時表示,政府當局打算在1999年年底前把《證券及期貨條例草案》提交立法會,該條例草案旨在革新和鞏固證券及期貨業的規管架構。他補充,為使條例草案的審議工作可於1999至2000年度立法會期完成,事務委員會建議在條例草案提交立法會前,在內務委員會之下成立小組委員會研究條例草案。

43. 內務委員會主席表示,以往曾有先例在條例草案正式提交立法會前,預先在內務委員會之下成立小組委員會,負責研究有關的條例草案。他舉出《1999年人體器官移植(修訂)條例草案》作為近期的例子。

44. 單仲偕議員提議,在條例草案提交立法會後,該小組委員會應成為法案委員會,負責研究條例草案,而屆時應重新邀請議員加入該法案委員會。

45. 議員表示支持事務委員會的建議及單議員的提議。下列議員同意加入該小組委員會:何俊仁議員、夏佳理議員、涂謹申議員、單仲偕議員、黃宜弘議員及劉漢銓議員。

(c) 根據《貓狗條例》(第167章)第3條提出的決議案及《a1997年貓狗(修訂)條例n(1997年第97號)1999年(生效日期)公告》小組委員會報告

46. 小組委員會主席鄧兆棠議員表示,小組委員會對《〈1997年貓狗(修訂)條例〉(1997年第97號)1999年(生效日期)公告》並無提出疑問。鄧議員進一步表示,小組委員會將繼續研究根據《貓狗條例》第3條提出的決議案,並會在適當時候提交報告。

(d) 根據《入境條例》提出的決議案小組委員會報告
(立法會CB(2)2531/98-99號文件於會議席上提交)

47. 小組委員會主席劉漢銓議員向議員簡述小組委員會的商議要點,詳情載於有關文件。 劉議員進一步表示,小組委員會未能就應否支持該決議案達成一致意見。小組委員會的部分委員表示支持該決議案,但其他委員則認為,該決議案應連同對《入境條例》和《入境規例》表格第12款作出的擬議修訂,以及入境事務處處長即將發出的憲報公告一併研究。

48. 吳靄儀議員表示,令人遺憾的是, 保安局局長拒絕讓小組委員會閱覽有關居留權證明書申請程序的憲報公告擬本。吳議員進一步表示,鑑於入境事務處處長即將刊登的憲報公告並非附屬法例,因而無須根據《釋義及通則條例》第34條提交立法會審議,該公告擬本應在刊登憲報之前交由小組委員會考慮。內務委員會主席答允向政務司司長提出此事。

49. 涂謹申議員表示,保安事務委員會於短期內會召開一次特別會議,討論居留權證明書計劃的申請及核實程序。涂議員補充,不屬該事務委員會委員的議員亦會獲邀出席該次會議。

VII. 其他事項

(a) 1999年7月14日的立法會會議


50. 黃宜弘議員表示應向立法會主席建議,1999年7月14日的立法會會議應由上午9時而非原定的下午2時30分開始,以免立法會或須在1999年7月17日(星期六)或1999年7月19日(星期一)繼續舉行會議。議員表示支持黃議員的提議。

51. 助理秘書長3回應內務委員會主席時表示,立法會主席已決定,如到1999年7月16日(星期五)晚上10時有大量事務尚待處理,立法會將於1999年7月17日(星期六)上午9時繼續舉行會議。如到1999年7月17日(星期六)晚上10時仍有大量事務尚待處理,立法會將於1999年7月19日(星期一)上午9時繼續舉行會議,直至完成處理議程上所有事務為止。

52. 田北俊議員表示,如立法會在1999年7月17日(星期六)繼續舉行會議,自由黨的所有10位議員會因當日另有要事而不能出席會議。他要求把此點轉告立法會主席。周梁淑怡議員及夏佳理議員提出與田議員相若的說法。

53. 內務委員會主席表示,他剛接獲立法會主席的便條,立法會主席在便條中述明:

  1. 她已接納內務委員會的建議,並決定1999年7月14日的立法會會議將於上午9時開始;

  2. 她希望在各議員的合作下,可在1999年7月16日完成處理議程上所有事務;及

  3. 如到1999年7月16日(星期五)晚上10時仍有事務尚待處理,在決定立法會何時復會時,她會考慮自由黨的議員所提出的請求。

  4. 將於夏季休假期間舉行的委員會會議

54. 內務委員會主席表示,個別委員會將視乎其委員是否能夠出席會議,決定會否在夏季休假期間舉行會議。不過,如某個委員會決定舉行會議,有關的委員便應盡可能出席會議。

(c) 下次會議日期

55. 內務委員會主席表示,內務委員會將於1999年9月24日(星期五)舉行下次會議,除非有急切事務須在該日期前召開會議加以處理。

56. 會議於下午6時15分結束。


立法會秘書處
1999年8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