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

立法會CB(2)38/98-99號文件

檔號:CB2/H/5

立法會內務委員會
第3次會議紀要

日 期:1998年7月10日(星期五)
時 間:下午3時20分
地 點:立法會會議廳

出席議員:

梁智鴻議員(主 席)
楊 森議員(副主席)
丁午壽議員
田北俊議員
朱幼麟議員
何世柱議員
何秀蘭議員
何承天議員
何俊仁議員
何鍾泰議員
李永達議員
李卓人議員
李家祥議員
李啟明議員
李華明議員
呂明華議員
吳亮星議員
吳清輝議員
周梁淑怡議員
夏佳理議員
馬逢國議員
涂謹申議員
張文光議員
張永森議員
許長青議員
陳國強議員
陳婉嫻議員
陳智思議員
陳榮燦議員
陳鑑林議員
梁劉柔芬議員
梁耀忠議員
程介南議員
單仲偕議員
黃宏發議員
黃宜弘議員
黃容根議員
曾鈺成議員
楊孝華議員
楊耀忠議員
劉千石議員
劉江華議員
劉皇發議員
劉健儀議員
劉漢銓議員
劉慧卿議員
鄧兆棠議員
蔡素玉議員
鄭家富議員
司徒華議員
譚耀宗議員

缺席議員:

何敏嘉議員
李柱銘議員
李國寶議員
吳靄儀議員
陸恭蕙議員
詹培忠議員
霍震霆議員
羅致光議員

列席秘書:

內務委員會秘書
林鄭寶玲女士

列席職員:

秘書長
馮載祥先生

法律顧問
馬耀添先生

副秘書長
羅錦生先生

高級助理法律顧問
李裕生先生

助理秘書長1
吳文華女士

助理秘書長3
陳欽茂先生

助理法律顧問2
何瑩珠小姐

助理法律顧問3
馮秀娟小姐

助理法律顧問4
林秉文先生

助理法律顧問5
張炳鑫先生

助理法律顧問6
顧建華先生

主管(資料研究及圖書館服務部)
劉騏嘉女士

公共資訊總主任
劉幗瑜女士

總主任(申訴)
盧程燕佳女士

總主任(1)1
梁慶儀小姐

總主任(1)5
甘伍麗文女士

總主任(2)5
羅榮樂先生

總主任(3)1
梁歐陽碧提女士

高級主任(2)8
周封美君女士

高級主任(3)3
蘇美利小姐


I. 通過1998年7月3日首次會議的紀要
(立法會CB(2)6/98-99號文件)

上述會議紀要獲得確認通過。

II. 立法會先前會議的續議事項

(a) 法律事務部就根據《議事規則》第54(4)條交付內務委員會處理的法案所擬備的報告

《1998年假期(修訂)條例草案》
(立法會LS2/98-99號文件)

2. 法律顧問表示,上述修訂條例草案旨在從載列公眾假期的附表中刪除抗日戰爭勝利紀念日(8月第三個星期一)及10月2日(國慶日翌日),而由1999年開始,改由勞動節(5月1日)和佛誕(農曆四月八日)代替。修訂條例草案另一目的是把《假期條例》的簡稱更改為《公眾假期條例》。修訂條例草案在法律及草擬方面均無問題。

3. 法律顧問進一步表示,有關文件第7及8段"公眾諮詢"及"諮詢立法會事務委員會"標題下所詳載的資料並非法律意見,只供議員參考而已。他補充,法律事務部日後就各項法案擬備報告時,將包括該等資料在內。

4. 何俊仁議員表示,對於取消抗日戰爭勝利紀念日此天公眾假期,部分市民甚有意見。他建議成立法案委員會研究條例草案,議員對此建議表示贊同。下列議員同意加入該法案委員會:何世柱議員、何俊仁議員、李卓人議員、梁耀忠議員、鄭家富議員,司徒華議員及楊孝華議員。

5. 內務委員會主席表示,法案委員會應最遲於1998年7月17日完成審議工作並向內務委員會作出報告,以便立法會可於夏季休假前在1998年7月29日恢復條例草案的二讀辯論。

(b) 1998年7月8日提交立法會會議席上省覽的附屬法例法律事務部報告(該等附屬法例於1998年7月3日及6日在憲報刊登)
(立法會LS7/98-99號文件)

6. 法律顧問表示,上述報告載述於1998年7月3日及6日在憲報刊登的7項附屬法例。他講述《逃犯(新西蘭)令》時表示,該命令指明《逃犯條例》(1997年第23號)所載的程序須在香港和新西蘭之間適用。他指出,立法會無權修訂該命令,但可藉決議廢除該命令。

7. 涂謹申議員表示,負責研究於1998年3月13日至6月26日期間在憲報刊登的附屬法例小組委員會已要求政府當局提供資料,詳細比較香港和新加坡共和國之間就移交逃犯所簽訂的協定,與類似雙邊協定所依據的協定範本有何異同。他建議把《逃犯(新西蘭)令》交由小組委員會研究。議員對此建議表示贊同。

8. 議員對文件所載餘下6項附屬法例並無提出疑問。

III. 將於1998年7月22日立法會會議席上處理的事項

(a) 質詢
(立法會CB(3)45/98-99號文件)

9. 內務委員會主席告知議員,上述立法會會議已編排了17項質詢(6項要求口頭答覆及11項要求書面答覆)。他提醒議員,議員如擬提出質詢,須在1998年7月13日限期前作出預告。

(b) 法案 ?? 首讀及二讀

《1998年魚業保護(修訂)條例草案》

10. 內務委員會主席表示,上述條例草案將於1998年7月22日提交立法會,並於1998年7月24日交由內務委員會處理。

(c) 政府議案

(i) 根據《公共巴士服務條例》(第230章)第5(3)(b)條提出的決議案 ?? 由運輸局局長動議
(立法會LS8/98-99號文件)

11. 法律顧問表示,上述決議案旨在請求立法會批准,把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向新世界第一巴士服務有限公司(新巴)批出的新專營權,排除於利潤管制計劃的適用範圍之外。該決議案在法律及草擬方面均無問題。

12. 李永達議員對把巴士車廠及巴士由中華巴士有限公司移交予新巴表示關注。他建議要求政府當局向一個小組委員會講述此事,不然便應向交通事務委員會作簡介。

13. 內務委員會主席建議李議員提出的事項應交由交通事務委員會跟進,議員對此表示贊同。

14. 議員對該決議案並無提出其他疑問。

(ii) 根據《建築物條例》(第123章)第2(3)條提出的決議案 ?? 由規劃環境地政局局長動議
(立法會LS10/98-99號文件)

15. 法律顧問表示,上述決議案旨在更新地下鐵路(地鐵)沿線各鐵路保護區的圖則,以反映地鐵系統自1989年至今的改變。該決議案在法律及草擬方面均無問題。

16. 議員對該決議案並無提出疑問。

(iii) 根據《應課稅品條例》(第109章)第4(2)條提出的決議案 ?? 由庫務局局長動議
(立法會LS9/98-99號文件)

17. 法律顧問表示,上述決議案旨在請求立法會批准由1998年6月23日開始至1999年3月31日止,把輕質柴油稅由每升2.89元減至每升2元。他補充,該稅項寬減是政府當局於1998年6月22日宣布9項振興經濟的措施之一。該決議案在法律及草擬方面均無問題。

18. 議員對該決議案並無提出疑問。

(iv) 根據《僱員補償條例》(第282章)第48A條提出的決議案 ?? 由教育統籌局局長動議
(立法會LS12/98-99號文件)

(v) 根據《肺塵埃沉著病(補償)條例》(第360章)第40條提出的決議案 ?? 由教育統籌局局長動議
(立法會LS13/98-99號文件)

19. 法律顧問表示,上述兩項決議案旨在由1998年8月1日開始,分別提高根據《僱員補償條例》及《肺塵埃沉著病(補償)條例》須支付的補償款額。他補充,建議的調整額已顧及由1996年1月1日至1998年12月31日期間的價格或工資變動情況,並獲得勞工顧問委員會支持。肺塵埃沉著病補償基金委員會亦支持建議中根據《肺塵埃沉著病(補償)條例》須支付的補償款額。該決議案在法律及草擬方面均無問題。

20. 李卓人議員及鄭家富議員認為,建議的調整額並不足夠,並建議成立小組委員會研究該決議案。議員對此建議表示贊同。下列議員同意加入該小組委員會:李卓人議員、陳智思議員、李啟明議員、陳婉嫻議員、陳榮燦議員、梁耀忠議員及鄭家富議員。內務委員會主席表示會要求政府當局撤回其擬於1998年7月22日動議該等決議案的預告。

21. 內務委員會主席告知議員,倘上述第(i)至(iii)項所載3項決議案的預告並無撤回,則對該3項決議案提出修正案的預告限期為1998年7月15日。

(d) 議員議案

(i) 有關"確保本地基建工程人才的就業機會"的議案

22. 議員審悉上述將由何鍾泰議員動議的議案的措辭。

(ii) 有關"重整香港經濟結構"的議案

23. 議員審悉上述將由陳婉嫻議員動議的議案的措辭。

24. 內務委員會主席告知議員,議員如擬對上述議案提出修正案,須在1998年7月15日限期前作出預告。

IV. 預先就1998年7月29日立法會會議席上處理的事項給予通知

(a) 政府議案

25. 迄今並未接獲有關的預告。

(b) 議員議案

(i) 有關"區域組織檢討"的議案

26. 議員察悉,張永森議員已獲分配辯論時段。

(ii) 有關"中央海港填海工程"的議案

27. 議員察悉,陸恭蕙議員已獲分配辯論時段。

28. 內務委員會主席告知議員,就上述議案作出預告及提出修正案的限期分別為1998年7月14日及1998年7月22日。

V. 選舉議員出任常設委員會委員
(立法會CB(3)19/98-99號文件已於1998年7月3日隨立法會CB(2)3/98-99號文件送議員參閱)

29. 內務委員會主席表示,在1998年7月6日會議席上,議員通過選擧議員以便任命為下列委員會委員的程序。他請議員提名出任該等委員會委員的人選,以便由立法會主席作出委任。獲選的議員如下 ??

(a) 選擧7名議員出任政府帳目委員會委員

朱幼麟議員
李家祥議員
李華明議員
吳亮星議員
梁劉柔芬議員
劉江華議員
劉慧卿議員

(b) 選擧7名議員出任議員個人利益監察委員會委員

朱幼麟議員
何世柱議員
何秀蘭議員
吳亮星議員
陳智思議員
楊耀忠議員
單仲偕議員

(c) 選擧12名議員出任議事規則委員會委員

李永達議員
李卓人議員
李柱銘議員
吳靄儀議員
周梁淑怡議員
張永森議員
陳婉嫻議員
梁智鴻議員
程介南議員
黃宏發議員
劉健儀議員
劉慧卿議員

    [會議暫停10分鐘,讓獲選為上述委員會委員的議員互選出任有關委員會的主席及副主席。]

30. 議員察悉 ??

  1. 李家祥議員及李華明議員分別獲選為政府帳目委員會主席及副主席;

  2. 朱幼麟議員及單仲偕議員分別獲選為議員個人利益監察委員會主席及副主席;及

  3. 周梁淑怡議員及吳靄儀議員分別獲選為議事規則委員會主席及副主席。

VI. 選擧議員出任諮詢委員會成員
(立法會CB(2)2/98-99號文件已於1998年7月3日隨立法會CB(2)3/98-99號文件送議員參閱)

31. 內務委員會主席表示,在1998年7月6日會議席上,議員通過提名及選擧議員以便任命為下列諮詢團體的成員的程序。他請議員提名人選出任該等諮詢團體的成員。獲選的議員如下 ??

(a) 選擧兩名議員出任賑災基金諮詢委員會委員

32. 由於有3名議員獲得提名,故須進行選擧,選擧結果如下:

    - 梁劉柔芬議員獲得33票;
    - 劉千石議員獲得31票;及
    - 陳婉嫻議員獲得23票。

33. 內務委員會主席宣布,梁劉柔芬議員及劉千石議員獲選以待任命為賑災基金諮詢委員會的委員。

(b) 選擧1名議員出任保良局顧問局成員

34. 朱幼麟議員獲選以待任命為保良局顧問局成員。

(c) 選擧1名議員出任東華三院顧問局成員

35. 由於有兩名議員獲得提名,故須進行選擧,選擧結果如下:

    - 程介南議員獲得31票;及
    - 吳清輝議員獲得11票。

36. 內務委員會主席宣布,程介南議員獲選以待任命為東華三院顧問局成員。

(d) 選擧3名議員出任香港中文大學校董會成員

37. 田北俊議員、張文光議員及陳鑑林議員獲選以待任命為香港中文大學校董會成員。

VII. 於1998年3月13日至6月26日期間在憲報刊登的附屬法例小組委員會

38. 小組委員會主席夏佳理議員匯報,小組委員會已於1998年7月9日擧行首次會議,審議於1998年3月13日至6月26日期間在憲報刊登的36項附屬法例,其中大部分為生效日期公告。小組委員會對於1998年3月13日至4月3日期間在憲報刊登的12項附屬法例並無異議。

39. 夏佳理議員進一步表示,小組委員會將於1998年7月15日擧行下次會議,審議於1998年4月9日至6月26日期間在憲報刊登的餘下25項附屬法例。他告知議員,如議員對該等附屬法例有任何意見,應在1998年7月13日(星期一)下午5時前把意見提交小組委員會。內務委員會主席補充,該等附屬法例的審議期限將於1998年7月29日屆滿,如議決延期,則可延展至1998年9月9日。

40. 夏佳理議員表示,小組委員會在1998年7月15日的會議上亦會研究《逃犯(新西蘭)令》。任何議員如有興趣研究該項命令,歡迎加入小組委員會。

41. 李永達議員及梁耀忠議員表示,他們擬分別動議決議案,以修正《1998年房屋(修訂)(第2號)條例(1998年第27號)1998年(生效日期)公告》。內務委員會主席表示,如不要求延展審議期限,就提出修正案作出預告的限期為1998年7月22日。

VIII. 香港國際機場的運作

42. 內務委員會主席請議員參閱下列在會議席上提交的文件 --

    - 劉江華議員於1998年7月9日致內務委員會主席的函件,劉議員在函中要求成立專責委員會,就新機場的混亂情況進行調查;

    - 政務司司長於1998年7月10日致內務委員會主席的函件,該函件內容關乎行政長官委派獨立小組調查新機場出現的各項問題;及

    - 政府新聞處於1998年7月10日向新聞界發布的聲明,內容講述行政長官委派獨立小組,調查機場運作上出現的問題。

43. 內務委員會主席表示,行政長官已決定委派一個獨立小組,由一位本港知名人士擔任主席,成員包括兩位國際專家,負責調查新機場運作上出現的問題。獨立小組會就新機場出現的各項問題進行獨立調查,包括行李的處理、航機資料及香港空運貨站公司的貨運系統故障等問題,並決定是否有任何人須負上責任。政務司司長曾向他表示可考慮委任一名立法會議員出任獨立小組的成員。

44. 黃宜弘議員作利益聲明,表示他是機場管理局(機管局)董事會成員。

45. 鑑於有關問題既複雜又牽涉甚廣,劉江華議員對於獨立小組能否就新機場的各項問題進行獨立和深入的調查,以及國際專家有否足夠本地經驗表示關注。劉議員表示,鑑於政府當局和機管局現正採取各項補救措施解決問題,他覺得議員應待當局擬出獨立小組的成員、職權範圍和工作時間表等詳情,才考慮立法會應否成立專責委員會,進行本身的調查工作。

46. 部分議員認為行政長官委派獨立調查小組的決定,明顯是企圖搶先一步,以免立法會成立專責委員會,調查新機場出現的問題。他們認為獨立小組成員的代表性不足,工作範圍亦限制過大。他們對獨立小組的公信力和問責性,亦表示有所保留。他們特別感到關注的是,市民不大可能深信一個須向委任其成員的權力當局報告調查結果和提出建議的組織,會公正無私地行事。

47. 該等議員又指出,與根據法例成立的調查委員會有所不同,該獨立小組進行調查的權力有限。另一方面,專責委員會則可根據《立法局(權力及特權)條例》所賦予的權力,命令證人出席作供及出示文件。他們亦指出,過去也曾有情況,政府與立法機關同時就同一事宜各自進行調查。他們看不到有任何理由,為何行政長官委派的獨立小組及立法會成立的專責委員會不可同時進行各自的調查工作。因此,他們認為應在7月內藉決議成立專責委員會,以便專責委員會可在成立後盡快展開工作。

48. 部分其他議員亦有同感,他們認為即使行政長官決定委派獨立小組,亦應成立專責委員會。然而,他們認為當務之急是讓政府及機管局繼續找出問題所在,並迅速採取補救措施,解決該等問題。依他們之見,較適當的做法是讓具有相關專業知識的獨立小組先行調查各種已出現的問題,尤其是技術性的問題。因此,他們建議應首先成立專責委員會,但專責委員會在一段最長為3個月的期間內不會展開工作,讓獨立小組有充分時間完成調查工作,並向行政長官呈交報告。隨後專責委員會可決定如何進行本身的調查工作,同時亦可索取政府獨立小組的報告。

[在討論的過程中,內務委員會主席曾兩度中止會議,讓議員彼此非正式地討論專責委員會應在何時成立及展開工作的問題。]

49. 在討論結束時,內務委員會主席表示,雖然議員普遍認為應在7月內藉決議成立專責委員會,但各人對下述一事意見分歧 --

  1. 專責委員會應待獨立小組得出調查結果,並如上文第48段所建議,在成立後於一段最長為3個月的期間內不會展開工作;還是

  2. 專責委員會應如上文第47段所建議,在成立後盡快展開工作。

50. 內務委員會主席先把上文第49(a)段所載的建議付諸表決,結果有32名議員贊成,15名議員反對,黃宜弘議員放棄表決。內務委員會主席宣布上文第49(a)段所載的建議獲得通過。

51. 議員同意成立小組委員會,負責成立專責委員會的籌備工作。內務委員會主席表示,小組委員會會就專責委員會的職權範圍及成員組合作出建議,並把該等建議提交內務委員會考慮。內務委員會在決議案獲立法會通過後,會把建議呈交立法會主席批准。秘書處將發出通告,邀請議員加入該小組委員會。

52. 周梁淑怡議員表示,新機場的航空貨運暫停運作9天,會令經濟蒙受巨大損失。她建議內務委員會轉告政府當局,該項暫停運作安排是完全不可接受的,並促請當局盡速採取補救措施。議員對此表示贊同。內務委員會主席答允致函政務司司長。

IX. 其他事項

(a) 成立檢討立法會議員津貼事宜小組委員會
(陸恭蕙議員於1998年7月6日發出的函件已於會議席上提交)

53. 內務委員會主席建議成立立法會議員津貼事宜小組委員會,研究陸恭蕙議員函件所提出的問題及其他有關事宜。議員對此建議表示贊同。

(b) 報名加入事務委員會的限期

54. 內務委員會主席提醒議員,報名加入17個事務委員會的限期為1998年7月11日中午。他補充,如報名加入某事務委員會的議員少於6名,有關的事務委員會便不能成立。

55. 會議於下午6時零5分結束。


立法會秘書處
1998年7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