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

立法會CB(2)259/98-99號文件

檔號:CB2/H/5

立法會內務委員會
第7次會議紀要

日 期:1998年9月11日(星期五)
時 間:下午2時30分
地 點:立法會會議廳


出席議員:

梁智鴻議員(內務委員會主席)
楊 森議員(內務委員會副主席)
丁午壽議員
田北俊議員
朱幼麟議員
何世柱議員
何秀蘭議員
何承天議員
何俊仁議員
何敏嘉議員
何鍾泰議員
李永達議員
李柱銘議員
李啟明議員
李華明議員
呂明華議員
吳亮星議員
吳清輝議員
吳靄儀議員
周梁淑怡議員
夏佳理議員
馬逢國議員
張文光議員
張永森議員
許長青議員
陳國強議員
陳智思議員
陳榮燦議員
梁耀忠議員
程介南議員
黃宏發議員
曾鈺成議員
楊孝華議員
楊耀忠議員
劉千石議員
劉江華議員
劉皇發議員
劉漢銓議員
劉慧卿議員
蔡素玉議員
司徒華議員
羅致光議員
譚耀宗議員

缺席議員:

李卓人議員
李家祥議員
李國寶議員
涂謹申議員
陸恭蕙議員
陳婉嫻議員
陳鑑林議員
梁劉柔芬議員
單仲偕議員
黃宜弘議員
黃容根議員
劉健儀議員
鄭家富議員
霍震霆議員

列席秘書:

內務委員會秘書
林鄭寶玲女士

列席職員:

秘書長
馮載祥先生

法律顧問
馬耀添先生

副秘書長
羅錦生先生

高級助理法律顧問
李裕生先生

助理秘書長1
吳文華女士

助理秘書長3
陳欽茂先生

助理法律顧問5
張炳鑫先生

總主任(申訴)
盧程燕佳女士

署理公共資訊總主任
黃永泰先生

總主任(3)1
梁歐陽碧提女士

高級主任(2)8
蘇美利小姐


I. 通過1998年9月4日第6次會議的紀要
(立法會CB(2)226/98-99號文件)

上述會議紀要獲得確認通過。

II. 續議事項

內務委員會主席匯報與政務司司長會面的情況


2.內務委員會主席表示,政務司司長已答應提供一份名單,載列當局擬提交立法會
的立法建議,使議員可就提交法例的優先次序作出建議。

3.內務委員會主席促請議員把口頭質詢的措辭訂得精簡切題,否則在有關的議員及
政策局局長分別讀出質詢及答覆後,可用來提出補充質詢的時間便會所餘無幾。

4. 夏佳理議員補充,補充質詢亦應精確切題。

5.李華明議員表示,每項口頭質詢最多只應包含 3 部分。劉慧卿議員贊同李議員的
意見。她補充,儘管《議事規則》並無就口頭質詢訂定時限,但一如《內務守則》
所訂,慣例是每項口頭質詢的時間以15分鐘為限。

6.楊森議員建議,每項口頭質詢不應包含多於 3 部分,議員對此建議表示贊同。

7.何承天議員建議,政府當局如需在答覆內提及大量資料,便應考慮可否以書面答
覆向議員提供部分資料。

8.內務委員會主席表示,他會請政務司司長提醒各政策局局長,在答覆議員的口頭
質詢時,亦應簡潔精要。

9.內務委員會主席進一步促請議員不要在預告限期過後修改其議案的措辭,因為此
舉會令議案措辭較遲才可送交其他議員參閱。

III. 立法會先前會議的續議事項

(a)法律事務部就根據《議事規則》第54(4)條交付內務委員會處理的法案所擬
備的報告

《人類生殖科技條例草案》

(立法會LS27/98-99號文件)

10.法律顧問講述有關文件時表示,條例草案的目的是訂立法例規管下述事宜 --

  1. 提供生殖科技程序;

  2. 進行胚胎研究;

  3. 處理、儲存或棄置在與生殖科技程序或胚胎研究有關連的情況下所使用的
    配子(即藉性活動產生的細胞)或胚胎;及

  4. 作出代母懷孕安排,特別是禁止作出商業性質的代母懷孕安排。

11.由於條例草案涉及重要的社會、道德、倫理及法律問題,法律顧問表示,議員
可考慮成立法案委員會研究條例草案,議員對此表示贊同。下列議員同意加入該
法案委員會:羅致光議員、梁智鴻議員、何敏嘉議員(李華明議員表示何敏嘉議員
將會參加)、梁劉柔芬議員(夏佳理議員表示梁劉柔芬議員將會參加)及陳婉嫻議員
(陳榮燦議員表示陳婉嫻議員將會參加)。

(b)1998年9月9日提交立法會會議席上省覽的附屬法例法律事務部報告(該等
附屬法例於1998年9月4日在憲報刊登)

(立法會LS28/98-99號文件)

12.法律顧問表示,上述報告載述1998年9月4日在憲報刊登的 4 項附屬法例。法律
顧問講述《1998年道路交通(車輛構造及保養)(修訂)(第3號)規例》時解釋,該修訂
規例根據《道路交通條例》訂立,旨在把《1997年道路交通(車輛構造及保養)(修
訂)規例》所訂各項安全規定的適用範圍,擴及1997年5月1日前註冊的巴士及小型
巴士。

13.關於根據《1965年法例編正版條例》訂立的《1998年法例編正版(更正錯誤)令》
,法律顧問表示,該命令旨在更正不同條例的編正版內多項文書錯誤。該項更正
並非要對任何受影響條文的效力作出任何修改。

14.關於根據《陸軍義勇軍及海軍義勇軍恩恤金條例》訂立的《1998年陸軍義勇軍
及海軍義勇軍恩恤金條例(修訂附表)令》,法律顧問表示,該命令旨在調高在第二
次世界大戰中保衞香港的義勇軍成員因傷殘或去世而須支付的恩恤金、補助金及其
他津貼的付款率。有關增幅是參照公務員退休金在1998至99年度的5.4%加幅而訂出。

15.至於根據《法律執業者條例》訂立的《1998年大律師紀律審裁組法律程序(修訂)
規則》,法律顧問表示,該規則規定大律師紀律審裁組召集人除要把審裁組的組成
通知申請人外,亦須通知答辯人。審裁組主席然後須把審裁組的成員、首次及其後
所有聆訊的詳情知會雙方。

16.議員對文件所載的4項附屬法例並無提出疑問。

17.內務委員會主席告知議員,由於行政長官將在1998年10月 7 日的立法會會議席上
發表《施政報告》,該次會議通常不會處理立法會的一般事務。議員如擬對1998年
8月7、21及28日及1998年9月4日在憲報刊登的附屬法例動議修正案,或把其審議期
限延展,限期是1998年9月30日的立法會會議。他補充,議員如擬提出修正案或把
審議期限延展至1998年10月14日,須分別於1998年9月23日及25日限期前作出預告。

IV. 將於1998年9月16日立法會會議席上處理的其他事項

(a) 質詢

(立法會CB(3)232/98-99號文件)

18.議員察悉上述立法會會議編排了19項質詢(5項口頭質詢及14項書面質詢)。

19.內務委員會主席回覆劉慧卿議員時解釋,上述立法會會議只有 5 項口頭質詢,
原因是一位議員撤回其口頭質詢。由於有關的議員在作出質詢預告的限期後才撤
回質詢,空出的名額未能由另一位議員使用。

V. 將於1998年9月23日立法會會議席上處理的事項

(a) 質詢

(立法會CB(3)233/98-99號文件)

20.議員審悉一份經重訂的質詢一覽表 (於會議席上提交) ,內載暫定在1998年 9 月
23日立法會會議上提出的 6 項口頭質詢及14項書面質詢。內務委員會主席告知議
員,議員如擬提出質詢,須在1998年9月14日午夜限期前作出預告。

(b) 法案 -- 首讀及二讀

《1998年證券(內幕交易)(修訂)條例草案》


21.內務委員會主席表示,條例草案將於1998年 9 月23日提交立法會,並於1998年
9月25日交付內務委員會處理。

(c) 政府議案

22. 迄今並未接獲有關的預告。

(d) 議員議案
  1. 有關"行政機關與立法機關的關係"的議案


  2. 23.議員審悉上述將由張永森議員動議的議案的措辭擬稿(於會議席上提交)。

  3. 有關"挽回對香港航空貨運服務的信心"的議案


  4. 24.議員審悉上述將由劉健儀議員動議的議案的措辭(於會議席上提交)。

[會後補註:上述議案的措辭已分別於1998年9月11日及10日隨立法會CB(3)252及
248/98-99號文件送交議員參閱。]

25.內務委員會主席告知議員,議員如擬對上述議案提出修正案,須在1998年9月
16日限期前作出預告。《內務守則》第17(c)條所訂的發言時限將會適用。

VI. 預先就1998年9月30日立法會會議席上處理的事項給予通知

(a) 法案 -- 首讀及二讀
  1. 《1998年破產(修訂)條例草案》


  2. 《1998年升降機及自動梯(安全)(修訂)條例草案》


  3. 26.內務委員會主席告知議員,上述兩條條例草案將於1998年 9 月30日提交
    立法會,並於1998年10月23日交付內務委員會處理。

(b) 政府議案

27. 迄今並未接獲有關的預告。

(c) 議員議案

  1. 將由何俊仁議員動議的議案


  2. 28. 議員察悉,何俊仁議員已獲分配辯論時段。

  3. 將由李華明議員動議的議案


  4. 29.議員審悉上述將由李華明議員動議的議案的措辭擬稿(只備中文本並於會
    議席上提交)。

    30.內務委員會主席表示,就上述議案作出預告及提出修正案的限期分別為
    1998年9月15日及1998年9月23日。《內務守則》第17(c)條所訂的發言時限
    將會適用。

VII. 其他事項

31. 議員未有提出任何討論事項。

32. 會議於下午2時50分結束


立法會秘書處
1998年9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