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

立法會CB(2)1106/98-99號文件

檔號:CB2/H/5

立法會內務委員會
第19次會議紀要

日 期:1999年1月15日(星期五)
時 間:下午5時53分
地 點:立法會會議廳


出席議員:

梁智鴻議員(內務委員會主席)
楊 森議員(內務委員會副主席)
丁午壽議員
田北俊議員
朱幼麟議員
何世柱議員
何秀蘭議員
何敏嘉議員
何鍾泰議員
李永達議員
李卓人議員
李柱銘議員
李家祥議員
李啟明議員
呂明華議員
吳亮星議員
吳靄儀議員
周梁淑怡議員
夏佳理議員
馬逢國議員
涂謹申議員
張文光議員
許長青議員
陸恭蕙議員
陳婉嫻議員
陳榮燦議員
陳鑑林議員
梁耀忠議員
程介南議員
單仲偕議員
黃容根議員
曾鈺成議員
楊孝華議員
楊耀忠議員
劉千石議員
劉江華議員
劉健儀議員
劉漢銓議員
劉慧卿議員
蔡素玉議員
譚耀宗議員
馮志堅議員
鄧兆棠議員

缺席議員:

何承天議員
何俊仁議員
李國寶議員
李華明議員
吳清輝議員
張永森議員
陳國強議員
陳智思議員
梁劉柔芬議員
黃宏發議員
黃宜弘議員
劉皇發議員
鄭家富議員
司徒華議員
霍震霆議員
羅致光議員

列席秘書:

內務委員會秘書 林鄭寶玲女士

列席職員:

秘書長
馮載祥先生

法律顧問
馬耀添先生

副秘書長
羅錦生先生

高級助理法律顧問
李裕生先生

助理秘書長1
吳文華女士

助理法律顧問1
黃思敏女士

助理法律顧問2
何瑩珠小姐

助理法律顧問3
馮秀娟小姐

助理法律顧問5
張炳鑫先生

總主任(申訴)
盧程燕佳女士

總主任(1)5
甘伍麗文女士

總主任(2)5
羅榮樂先生

總主任(3)1
梁歐陽碧提女士

公共資訊高級主任1
黃永泰先生

高級主任(2)8
蘇美利小姐

I. 通過1999年1月8日第18次會議的紀要
(立法會CB(2)1030/98-99號文件)

上述會議紀要獲得確認通過。

II. 續議事項

(a) 內務委員會主席匯報與政務司司長會面的情況


2.內務委員會主席表示政務司司長已證實,1999年1月14日舉行的答問會是行政
長官承諾會出席的3次會議之一。

(b) 《1998年旅遊業賠償基金(特惠賠償額及罰款)(修訂)規則》
(立法會LS95/98-99號文件)

3.法律顧問講述有關文件時告知議員,政府當局以書面確定會對用於索取特惠賠
償的申請表格,進一步作出相應修訂。政府當局會安排在1999年1月29日的憲報
上刊登該等修訂。

4.法律顧問表示,由於修訂規則在作出進一步修訂後,在法律方面便無問題,議
員沒有必要就修訂規則採取行動。

III. 立法會先前會議的續議事項

(a)法律事務部就根據《議事規則》第54(4)條交付內務委員會處理的法案所擬
備的報告

《1999年人體器官移植(修訂)條例草案》

(立法會LS92/98-99號文件)

5.內務委員會主席表示,鑑於預期會在今日會議上成立法案委員會接手處理《人
體器官移植條例》小組委員會的工作,秘書處已按議員在上次會議上商定的安排
發出通告,邀請議員表明是否有意加入該法案委員會。

6.議員通過成立法案委員會研究上述修訂條例草案。

(b)1999年1月13日提交立法會會議席上省覽的附屬法例法律事務部報告(該等
附屬法例於1999年1月8日在憲報刊登)

(立法會LS91/98-99號文件)

7.法律顧問簡介文件所載1999年1月8日在憲報刊登的6項附屬法例。法律顧問提
到衞生福利局局長根據《輔助醫療業條例》訂立的《1999年醫務化驗師(註冊及
紀律處分程序)(修訂)規例》、《1999年物理治療師(註冊及紀律處分程序)(修訂)
規例》及《1999年放射技師(註冊及紀律處分程序)(修訂)規例》時表示,該等修
訂規例旨在取代先前的版本,該等版本於1997年由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在未
獲主體條例授權的情況下訂立。

8.議員對文件所載的6項附屬法例並無提出任何疑問。

IV. 將於1999年1月20日立法會會議席上處理的事項

(a) 法案 -- 首讀及二讀

《1999年工廠及工業經營(修訂)條例草案》


9.內務委員會主席告知議員,政府當局已表示上述條例草案將於1999年1月27日
提交立法會,而非在1999年1月20日提交。

(b) 法案 -- 恢復二讀辯論、委員會審議階段及三讀

《1998年升降機及自動梯(安全)(修訂)條例草案》


10.議員察悉,政府當局已作出預告,表示會在1999年1月20日立法會會議上恢
復上述條例草案的二讀辯論。

V. 將於1999年1月27日立法會會議席上處理的事項

(a) 質詢

(立法會CB(3)1075/98-99號文件)

11.內務委員會主席表示,上述立法會會議暫時編排了20項質詢(6項口頭質詢及
14項書面質詢)。

(b) 法案 -- 首讀及二讀

(i) 《1999年法律適應化修改條例草案》

(ii) 《1999年電力(修訂)條例草案》

(iii) 《1999年火器及彈藥(修訂)條例草案》


12.議員察悉,上述3項條例草案連同內務委員會主席較早時提及的《1999年工廠
及工業經營(修訂)條例草案》,將於1999年1月27日提交立法會,並於1999年1月
29日交付內務委員會處理。

(c) 政府議案

根據《藥劑業及毒藥條例》(第138章)第29條提出的決議案 -- 由衞生福利局局
長動議

(立法會LS96/98-99號文件)

13.法律顧問講述有關文件時表示,上述決議案旨在請立法會通過藥劑業及毒藥
管理局根據《藥劑業及毒藥條例》第29條訂立的《1998年藥劑業及毒藥(修訂)
(第2號)規例》及《1998年毒藥表(修訂)(第2號)規例》。他解釋,該兩項修訂規
例的目的是管制4種新藥物,包括一般稱為偉而剛的治療陽萎藥物,以及加強對
7種物質的管制。法律顧問補充,該決議案及兩項修訂規例在法律方面並無問題


14.劉慧卿議員詢問,公立醫院及政府診所向病人發給該種治療陽萎藥物,有關
費用會否由公帑資助。法律顧問回應時表示,該兩項修訂規例並非處理公立醫
院及政府診所發給治療陽萎藥物的費用資助問題。內務委員會主席建議把此事
交由有關的事務委員會跟進。

(d) 議員議案

(i) 有關"東南九龍發展"的議案


15.議員審悉上述將由陸恭蕙議員動議的議案的措辭。

(ii) 有關"反壟斷"的議案

16.議員審悉上述將由李永達議員動議的議案的措辭。

17.內務委員會主席告知議員,議員如擬對上述議案提出修正案,須在1999年1
月20日限期前作出預告。《內務守則》第17(c)條所訂的發言時限將會適用。

VI. 預先就1999年2月3日立法會會議席上處理的事項給予通知

(a) 法案 -- 首讀及二讀

《國際組織(特權及豁免權)條例草案》


18.議員察悉,上述條例草案將於1999年2月3日提交立法會,並在1999年2月5日
交付內務委員會處理。

(b) 議員議案

(i) 有關"市政職權轉變對市民的影響"的議案


19.議員察悉鄧兆棠議員已獲分配辯論時段。

(ii) 將由劉健儀議員動議的議案

20.議員察悉劉健儀議員已獲分配辯論時段。劉議員表示,她的議案以"燃油價格
"為題。

21.內務委員會主席告知議員,就上述議案及議案修正案(如有的話)作出預告的限
期分別為1999年1月19日及27日。

VII. 報告

(a) 法案委員會/小組委員會情況報告

(立法會CB(2)1049/98-99號文件)

22.內務委員會主席表示,現時共有12個法案委員會及3個小組委員會進行工作,
包括在是次會議較早時成立的法案委員會在內。

(b) 《1998年法律適應化修改(第6號)條例草案》委員會報告

23.法案委員會主席吳靄儀議員表示,法案委員會已完成審議條例草案所建議的
大部分修訂。關於條例草案建議對《應課稅品條例》中"出口"一詞定義所作的修
訂,法案委員會認為,有關修訂旨在改善該定義的文本,故不應在法律適應化修
改計劃下處理。政府當局已同意動議委員會審議階段修正案,從條例草案中刪除
該項擬議修訂。

24.吳議員進一步表示,關於把"總督"一詞改為"行政長官"或"行政長官會同行政
會議"的建議,政府當局已解釋,在大多數情況下,"總督"一詞可簡單地由"行政
長官"一詞取代。凡總督以往根據任何條例獲賦權制定附屬法例,"總督"一詞便
須按照《基本法》第五十六條改為"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該項《基本法》
條文所載的規定之一,是行政長官在制定附屬法規前,須徵詢行政會議的意見
。在徵詢過香港大律師公會、香港律師會及香港大學法律學院的意見後,法案
委員會認為,在條例草案的某些部分未必適宜把"總督"一詞改為"行政長官會同
行政會議"。法案委員會同意,待《1998年法律適應化修改條例草案》委員會及
《1998年法律適應化修改(第2號)條例草案》委員會就法律適應化修改工作所採
用的一般原則完成商議後,才考慮此事。

(c) 《1998年入境(修訂)(第2號)條例草案》委員會報告
(立法會CB(2)1062/98-99號文件)

25.內務委員會主席代表法案委員會主席涂謹申議員簡介上述文件,當中詳載法
案委員會的商議結果。內務委員會主席表示,法案委員會大多數委員均支持條
例草案及政府當局提出的委員會審議階段修正案。

26.法案委員會委員夏佳理議員對條例草案某些條文有所保留。他表示,他和香
港建造商會曾與保安局局長會晤,要求當局澄清根據《入境條例》第38A條擬議
第(4)款檢控建築地盤主管所需的證明。他的理解是,政府當局根據擬議第(4)款
提出檢控時,必須證明地盤主管與非法勞工之間存在僱傭關係。然而,在法案
委員會研究條例草案時,政府當局澄清,當局不必證明地盤主管與非法勞工之
間存在僱傭關係,亦無必要確定誰是非法勞工的僱主。夏佳理議員認為,這對
總承建商或主承建商並不公平,因為即使有關承建商並非控制發現非法勞工的
建築地盤的人,他亦可能須負上法律責任。他又表示,香港建造商會感到被政
府當局誤導。

27.議員同意在1999年1月27日恢復條例草案的二讀辯論。

VIII. 其他事項

(a) 就立法會通過的議案所擬備的進度報告

(隨附劉千石議員1999年1月11日的來函)

28.劉千石議員講述其函件時表示,有關"全面安置籠屋居民及單身人士"的議案
,於1998年10月14日獲立法會議員一致通過,但政府當局就該議案所擬備的進
度報告卻完全漠視議員的明確要求。由於此事涉及數個事務委員會的工作範圍
,他建議較宜由一個小組委員會跟進此事。

29.劉議員進一步表示,在現行的表決制度下,議員提出的議案要獲得通過,已
相當困難。政府當局沒有積極作出回應,顯示其並不重視獲立法會通過的議員
議案。

30.李永達議員告知議員,房屋事務委員會在1999年1月4日上次會議席上曾討論
床位寓所住客的問題。事務委員會秘書已擬備一份名為"床位寓所:床位寓所在
建築物及防火安全方面的規管及有關事宜"的研究文件,該份文件將於1999年2月
1日舉行的下次會議上討論。

31.陳鑑林議員、夏佳理議員及周梁淑怡議員認為,鑑於在現行機制下,事務委
員會負責跟進獲立法會通過的議案,此事應由有關的事務委員會跟進。他們認
為,為此而成立小組委員會,既無必要,也不適宜。夏佳理議員建議,如在6個
月後仍無任何進展,便可再提出此事,由內務委員會考慮應採取甚麼行動。

32.梁耀忠議員表示,議員不應完全否定成立小組委員會的做法,因為可能有需
要成立小組委員會,跟進某項備受公眾關注的議案。

33.內務委員會主席建議把全面安置籠屋居民及單身人士一事,交由有關的事務
委員會跟進。他又建議秘書處擬備一份文件,載列自本立法會會期開始以來在
立法會通過的議員議案的情況,以及現行跟進該等議案的程序,供議員在下次
會議上討論。議員贊同內務委員會主席的建議。

(b) 有關"公務員文化及效率"的議案
(隨附政府帳目委員會主席李家祥議員1999年1月13日的來函)

34.李家祥議員講述其函件時解釋,他為何要求把一個辯論時段編配給他,以便
他能以政府帳目委員會主席的身份,在1999年3月10日立法會會議席上就"公務
員文化及效率"動議議案。

35.內務委員會主席表示,前立法局曾有先例,委員會主席可優先獲編配辯論時
段,就與委員會工作有關的事項動議議案。如議員同意李議員的要求,他建議
就輪候制度而言,李議員不應被視為已提出一項議案。他進一步建議議員應達
成君子協定,不對該議案作出修正。

36.楊森議員建議,把一個辯論時段編配給政府帳目委員會主席,讓他在該委員
會向立法會提交報告書後,就與報告書有關的事項動議議案,應訂為常規做法
。他又建議以中性字眼擬訂此類議案的措辭,以便議員可在辯論中隨意發表意
見。

37.楊孝華議員對李議員的要求表示支持,但認為議案措辭應按"致謝議案"的擬
寫方式,以較中性的字眼擬訂,而且並不局限在某個特定範圍。

38.李家祥議員回應時表示,議案的現有措辭,可為辯論提供焦點,但議員亦可
就政府帳目委員會報告書所述的其他相關事宜發言。如把議案措辭寫得更概括
一些,便可能引起對政府帳目委員會的整體結論及建議進行辯論。

39.陳鑑林議員贊同把一個辯論時段編配給李議員,讓他以政府帳目委員會主席
的身份動議議案。然而,鑑於政府帳目委員會每年提交兩份報告書,他對楊森
議員建議把辯論政府帳目委員會報告書訂為常規做法,表示有所保留。此項安
排可能與政府帳目委員會的工作重複,未能有效善用立法會的議事時間。陳議
員補充,如有議員對李議員的議案提出修正案,更可能令該議案遭到否決。

40.夏佳理議員提議,把辯論政府帳目委員會報告書訂為常規做法的建議,應由
政府帳目委員會進一步研究。

41.劉慧卿議員表示,政府帳目委員會已詳細討論過議案的措辭。由於政府帳目
委員會的成員廣泛代表了立法會的議員組合,她希望議員同意不應對該議案提
出修正案。

42.內務委員會主席提出下述建議,並獲議員贊同:

  1. 把一個辯論時段編配給李家祥議員,讓他在1999年3月10日立法會
    會議席上動議該議案;

  2. 把李議員的議案訂為首項在1999年3月10日立法會會議席上進行辯
    論的議案;

  3. 就輪候制度而言,李議員不會被視為已提出一項議案;

  4. 議員不應對該議案提出修正案;及

  5. 把辯論政府帳目委員會報告書訂為常規做法的提議,應交由政府帳
    目委員會研究,而該委員會在考慮時須顧及議員在1999年3月10日
    就李議員所提議案進行辯論的經驗。

43.會議於下午6時38分結束。


立法會秘書處
1999年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