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

立法會CB(2)938/98-99號文件
檔號:CB2/H/5

立法會內務委員會
第17次會議紀要

日 期:1998年12月18日(星期五)
時 間:下午5時22分
地 點:立法會會議廳


出席議員:

梁智鴻議員(內務委員會主席)
楊 森議員(內務委員會副主席)
丁午壽議員
何世柱議員
何秀蘭議員
何承天議員
何鍾泰議員
李永達議員
李卓人議員
李柱銘議員
李家祥議員
李啟明議員
呂明華議員
吳亮星議員
吳清輝議員
周梁淑怡議員
馬逢國議員
涂謹申議員
張文光議員
張永森議員
許長青議員
陸恭蕙議員
陳國強議員
陳榮燦議員
陳鑑林議員
梁耀忠議員
單仲偕議員
曾鈺成議員
楊孝華議員
楊耀忠議員
劉漢銓議員
蔡素玉議員
鄭家富議員
司徒華議員
譚耀宗議員
鄧兆棠議員

缺席議員:

田北俊議員
朱幼麟議員
何俊仁議員
何敏嘉議員
李國寶議員
李華明議員
吳靄儀議員
夏佳理議員
陳婉嫻議員
陳智思議員
梁劉柔芬議員
程介南議員
黃宏發議員
黃宜弘議員
黃容根議員
劉千石議員
劉江華議員
劉皇發議員
劉健儀議員
劉慧卿議員
霍震霆議員
羅致光議員
馮志堅議員

列席秘書:

內務委員會秘書
林鄭寶玲女士

列席職員:

法律顧問
馬耀添先生

副秘書長
羅錦生先生

高級助理法律顧問
李裕生先生

助理秘書長1
吳文華女士

助理秘書長3
陳欽茂先生

助理法律顧問1
黃思敏女士

助理法律顧問2
何瑩珠小姐

助理法律顧問5
張炳鑫先生

助理法律顧問6
顧建華先生

總主任(申訴)
盧程燕佳女士

公共資訊總主任
劉幗瑜小姐

總主任(1)2
梁小琴女士

總主任(1)4
陳慶菱女士

總主任(2)5
羅榮樂先生

總主任(3)1
梁歐陽碧提女士

高級主任(2)8
蘇美利小姐


I. 通過1998年12月4日第16次會議的紀要
(立法會CB(2)837/98-99號文件)

上述會議紀要獲得確認通過。

II. 續議事項

  1. 內務委員會主席匯報與政務司司長會面的情況


  2. 2.議員察悉,本星期內務委員會主席並無與政務司司長會面。

  3. 《1998年法律執業者(費用)(修訂)規則》

  4. (立法會LS82/98-99號文件)

    3.內務委員會主席表示,議員先前已同意把上述修訂規則的審議期限延展至
    1999年1月6日,讓法律事務部有時間要求司法機構政務長作出澄清。有關的議
    案已於1998年12月16日立法會會議席上獲得通過。

    4.法律顧問講述有關文件時解釋,法律事務部所提出的質疑,是關乎《法律執
    業者條例》內哪項條文才是訂立規則以訂明發出大律師執業證書須繳付費用的
    賦權條文。由於修訂規則只處理調高大律師執業證書須繳付費用的事宜,他建
    議把究竟適當的賦權條文是該條例第72條還是第30(4)條此一問題,交付司法及
    法律事務委員會另行研究。

    5. 議員對修訂規則所訂明的費用增幅並無提出疑問。

III. 立法會先前會議的續議事項

  1. 法律事務部就根據《議事規則》第54(4)條交付內務委員會處理的法案所
    擬備的報告


  2. (i) 《1998年電影檢查(修訂)條例草案》
    (立法會LS68/98-99號文件)

    6.法律顧問表示,上述條例草案的主要目的,是豁免屬於文化、教育、教學、
    宣傳和宗教性質並擬放映作非商業用途的定畫影片(即幻燈片),令該等影片無
    須送交電影檢查監督。條例草案另一目的是改善《電影檢查條例》的運作,並
    使有關的規管制度更便於應用和有利於經營電影業務。條例草案在法律及草擬
    方面均無問題。

    7.鄭家富議員關注到電影檢查監督保留權力,可要求放映定畫影片人士把有關
    影片送檢。他建議成立法案委員會研究條例草案,議員表示贊同。下列議員同
    意加入該法案委員會:馬逢國議員、楊孝華議員及鄭家富議員。

    (ii) 《區議會條例草案》
    (立法會LS76/98-99號文件)

    8.法律顧問講述有關文件時解釋,上述條例草案旨在就區議會的設立、組成和
    職能,以及區議會議員的選舉事宜訂定條文。他補充,議員可考慮成立法案委
    員會研究條例草案。

    9.李永達議員建議成立法案委員會,議員表示贊同。下列議員同意加入該法案
    委員會:何鍾泰議員、李永達議員、馬逢國議員、陳榮燦議員、楊孝華議員及
    譚耀宗議員。

  3. 1998年12月9日及16日提交立法會會議席上省覽的附屬法例法律事務部報告
    (該等附屬法例於1998年12月4日及11日在憲報刊登)

  4. (立法會LS73及LS80/98-99號文件)

    立法會LS73/98-99號文件

    10.議員對1998年12月4日在憲報刊登的兩項附屬法例並無提出疑問。

    11.內務委員會主席告知議員,議員如擬在1999年1月6日立法會會議席上修訂該
    等附屬法例,須在1998年12月29日限期前作出預告;如擬把審議期限由1999年
    1月6日延展至1999年1月13日,則須於1998年12月31日限期前作出預告。

    立法會LS80/98-99號文件

    12.法律顧問扼要解釋1998年12月11日在憲報刊登的3項附屬法例。

    13.丁午壽議員提到《1998年進出口(移離物品)(修訂)規例》時詢問,收件人如
    何確認收到以圖文傳真方式送達的通知書。內務委員會主席建議法律顧問要
    求政府當局作出澄清,議員表示贊同。

    14. 議員對文件載述的其他兩項附屬法例並無提出疑問。

    15.內務委員會主席告知議員,議員如擬在1999年 1 月13日立法會會議席上修
    訂該等附屬法例,須在1999年1月6日限期前作出預告;如擬把審議期限由
    1999年1月13日延展至1999年1月20日,則須於1999年1月15日限期前作出預告。

IV. 將於1999年1月6日立法會會議席上處理的事項

  1. 質詢

  2. (立法會CB(3)925/98-99號文件)

    16.內務委員會主席表示,上述立法會會議暫時編排了20項質詢(6項口頭質詢
    及14項書面質詢)。

  3. 法案 -- 首讀及二讀


  4. (i) 《1998年法律適應化修改(第11號)條例草案》

    (ii) 《1998年法律適應化修改(第12號)條例草案》

    (iii) 《1998年法律適應化修改(第13號)條例草案》

    (iv) 《1998年法律適應化修改(第14號)條例草案》

    (v) 《1998年法律適應化修改(第15號)條例草案》

    (vi) 《1998年法律適應化修改(第16號)條例草案》

    (vii) 《1998年法律適應化修改(第17號)條例草案》


    17.議員察悉,上述 7 項條例草案將於1999年1月6日提交立法會,並於1999年
    1月8日交付內務委員會處理。

  5. 政府議案


  6. 18.迄今並未接獲有關的預告。

  7. 議員議案


  8. (i) 有關"器官捐贈"的議案

    19. 議員審悉上述將由劉千石議員動議的議案的措辭。

    (ii)有關"成立子女扶養局"的議案

    20.內務委員會主席告知議員,蔡素玉議員已作出預告,表示擬動議一項有關
    "檢討廢物管理政策"的議案,以取代上述議案。

    21.內務委員會主席告知議員,議員如擬對上述議案提出修正案,須在1998年
    12月29日限期前作出預告。《內務守則》第17(c)條所訂的發言時限將會適用。

V. 預先就1999年1月13日立法會會議席上處理的事項給予通知

質詢
(立法會CB(3)926/98-99號文件)

22.內務委員會主席表示,上述立法會會議暫時編排了12項質詢(6項口頭質詢及6項
書面質詢)。他提醒議員,議員如擬提出質詢,須在1999年1月4日限期前作出預告。

VI. 報告

  1. 法案委員會/小組委員會情況報告

  2. (立法會CB(2)882/98-99號文件)

    23.內務委員會主席表示,現時共有12個法案委員會及 3 個小組委員會進行工
    作,包括在是次會議較早時成立的兩個法案委員會在內。

  3. 《1998年證據(修訂)條例草案》委員會報告

  4. (立法會CB(2)888/98-99號文件)

    24.李柱銘議員代表法案委員會主席吳靄儀議員簡介上述文件時告知議員,法
    案委員會支持條例草案及政府當局提出的委員會審議階段修正案。

    25.議員察悉,條例草案將於1999年1月13日恢復二讀辯論。

  5. 《1998年證券(內幕交易)(修訂)條例草案》委員會報告

  6. (立法會CB(1)642/98-99號文件)

    26.法律顧問表示,因應法案委員會的意見,政府當局會動議委員會審議階段
    修正案,使前任暫委法官符合獲委任為內幕交易審裁處主席的資格,並規定
    行政長官須按終審法院首席法官所作建議而委任審裁處主席。

    27.議員察悉,法案委員會已建議於1999年1月6日恢復條例草案的二讀辯論。

  7. 《1998年商業登記(修訂)條例草案》委員會報告

  8. (立法會CB(1)643/98-99號文件)

    28.法案委員會主席單仲偕議員簡介上述文件,當中詳載法案委員會的商議結
    果。他表示,鑑於法案委員會關注到稅務局局長有權將某項業務登記從登記
    冊中刪除,政府當局同意動議委員會審議階段修正案,以釋除法案委員會的
    疑慮。

    29.議員察悉,條例草案將於1999年1月13日恢復二讀辯論。

  9. 議會聯絡小組委員會報告

  10. (立法會CB(3)934/98-99號文件)

    30.小組委員會主席何承天議員概述文件第3至5段所載小組委員會的建議。

    31.何議員講述訪問日本的建議時表示,如議員同意各項擬議安排,小組委員
    會將邀請議員在1998年12月21日(星期一)或該日前示明其是否有興趣參加該代
    表團。他又徵詢議員的意見,以決定屆時如有多於10名議員表示有興趣,小
    組委員會應否獲授權選出10名議員參加該代表團。

    32.副秘書長回答內務委員會主席時表示,在1998至99年度的預算中已撥出
    326,000元,供議員訪問其他立法機關之用。曾鈺成議員詢問,有關撥款如在
    1999年 3 月31日前仍未動用,可否轉入下一財政年度。副秘書長回應時表示,
    未經動用的撥款如獲立法會行政管理委員會酌情批准,可轉撥營運儲備。他指
    出,在1999至2000財政年度的預算內亦包括一筆相若的撥款。

    33.曾鈺成議員進一步詢問,小組委員會有否考慮到在經濟不景氣下,立法會動
    用310,000元派出議員代表團進行一次議會友好組織的訪問,市民對此會有何觀
    感。依他之見,是次訪問並非急切,因此應押後至較後的日期進行。

    34.何承天議員表示,小組委員會已詳細討論過此事,最後認為值得在明年初派
    遣立法會議員代表團訪問日本,以加強與日本-香港友好議員連盟的聯繫,以
    及取得有關日本如何應付當前金融風暴的第一手資料。

    35.呂明華議員提出與何議員相同的意見,並表示鑑於行政長官高度重視在本港
    推動創新科技的發展,代表團亦可汲取日本在發展高科技工業方面的經驗。

    36.張文光議員表示,文件沒有開列是次訪問的預算開支,他並詢問310,000元
    的支出預算是如何計算出來。何承天議員回答時表示,主要的開支項目為航空
    旅費、酒店住宿及設宴款待日本方面的嘉賓。他進一步表示,代表團的酒店房
    租每晚約為1,500元,以東京高昂的生活費用來說,絕不昂貴。助理秘書長3補
    充,其他的開支項目包括當地的交通費用及聘請傳譯員的費用。內務委員會主
    席表示,日後應詳細開列建議中訪問活動的預算開支,以供議員審閱。

    37.周梁淑怡議員表示,今次訪問是立法會議員為觀摩學習而到外地公幹,不應
    因目前的經濟情況而加以押後。她補充,代表團設宴款客應恰當得體,以顧及
    場合的性質和出席嘉賓的身份。

    38.何承天議員回答陳鑑林議員時表示,代表團會按以往慣例乘坐商務客位。他
    指出,先前有過例外的情況,前立法局的議員上次在1994年到日本進行議會友
    好組織訪問時,曾因參加議員人數過多而須乘坐經濟客位。他補充,如代表團
    是次乘坐經濟客位,整體的預算開支將可減少30,000元。

    39.陳榮燦議員、張文光議員及李永達議員均認為,代表團應節省航空旅費的開
    支。

    40.內務委員會主席建議代表團應乘坐經濟客位,而預算開支不應超過270,000元
    。如有多於10名議員表示有興趣參加該代表團,額外的開支便會由有關議員平
    均分擔。議員表示贊同。

    41.為方便作出預訂安排,助理秘書長 3 建議,議員如有意參加該代表團,須最
    遲於1998年12月21日(星期一)下午5時表明其意,議員表示贊同。助理秘書長 3
    表示,在是次會議後將發出一份有關通告。

VII. 其他事項

在1999年1月6日立法會會議的質詢時間試行使用提出補充質詢的電子輪候系統

42.內務委員會主席表示,電子表決系統的功能現已增強,在1999年1月6日立法會會
議的質詢時間將會試用提出補充質詢的電子輪候系統。他提醒議員,議員如擬提出
補充質詢,除舉手示意外,亦須按下"要求發言"的按鈕。

43.助理秘書長3回應周梁淑怡議員時解釋,個別議員在先前立法會會議提出的補充
質詢數目,是立法會主席在訂定議員提出補充質詢的次序時會考慮的因素之一。

44.內務委員會主席回應楊孝華議員時表示,在訂定該次序時,立法會主席亦會考慮
原有質詢與個別議員所代表選區或選舉界別相關的程度。

45.何秀蘭議員提到在議程第IV(a)項下立法會CB(3)925/98-99號文件所載編號2及3的質
詢,並詢問內務委員會先前協定每項口頭質詢不應包含多於 3 部分的規則,是否已
有改變。助理秘書長3回答時解釋,該兩項質詢仍屬初稿,有待修改。

46.周梁淑怡議員表示,議員有時會獲准提出跟進質詢,問及一些與原有質詢或答覆
無關的事宜,因而不必要地把質詢時間延長。內務委員會主席答允向立法會主席轉
達周梁淑怡議員的意見。

47. 會議於下午6時零7分結束。


立法會秘書處
1999年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