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

立法會CB(2)2902/98-99號文件

檔號:CB2/H/5

立法會內務委員會
第39次會議紀要

日 期:1999年9月24日(星期五)
時 間:下午2時30分
地 點:立法會會議廳


出席議員:

梁智鴻議員(內務委員會主席)
楊 森議員(內務委員會副主席)
田北俊議員
朱幼麟議員
何世柱議員
何秀蘭議員
何俊仁議員
何敏嘉議員
何鍾泰議員
李永達議員
李卓人議員
李柱銘議員
李家祥議員
李啟明議員
李華明議員
呂明華議員
吳亮星議員
吳靄儀議員
周梁淑怡議員
夏佳理議員
馬逢國議員
涂謹申議員
張文光議員
許長青議員
陸恭蕙議員
陳國強議員
陳婉嫻議員
陳智思議員
陳鑑林議員
梁耀忠議員
程介南議員
黃宏發議員
黃宜弘議員
黃容根議員
曾鈺成議員
楊耀忠議員
劉江華議員
劉皇發議員
劉漢銓議員
劉慧卿議員
鄭家富議員
司徒華議員
霍震霆議員
譚耀宗議員
馮志堅議員
鄧兆棠議員

缺席議員:

丁午壽議員
何承天議員
李國寶議員
吳清輝議員
張永森議員
陳榮燦議員
梁劉柔芬議員
單仲偕議員
楊孝華議員
劉千石議員
劉健儀議員
蔡素玉議員
羅致光議員

列席秘書:

內務委員會秘書
林鄭寶玲女士

列席職員:

秘書長
馮載祥先生

法律顧問
馬耀添先生

副秘書長
羅錦生先生

高級助理法律顧問
李裕生先生

助理秘書長1
吳文華女士

助理秘書長3
陳欽茂先生

助理法律顧問1
黃思敏女士

助理法律顧問2
何瑩珠小姐

助理法律顧問3
馮秀娟小姐

助理法律顧問4
林秉文先生

助理法律顧問5
張炳鑫先生

助理法律顧問6
顧建華先生

總主任(申訴)
甘伍麗文女士

公共資訊總主任
劉幗瑜小姐

總主任(2)5
羅榮樂先生

總主任(3)1
梁歐陽碧提女士

高級主任(1)6
劉國昌先生

高級主任(2)8
蘇美利小姐


I. 通過會議紀要

(a) 1999年7月9日舉行的第38次會議
(立法會CB(2)2695/98-99號文件)

(b) 1999年5月6日、8日、10日、17日及18日舉行的特別會議
(立法會CB(2)2721、CB(2)2722及CB(2)2723/98-99號文件)
(立法會CB(2)2816及CB(2)2817/98-99號文件)

於1999年7月9日舉行第38次會議的紀要,連同為討論居留權問題而於1999年5月6日及8日、1999年5月10日(會議第二部分)、1999年5月17日及1999年5月18日(會議第二部分)舉行各次特別會議的5套紀要,獲得確認通過。

[分別於1999年5月10日(會議第一部分)、1999年5月11日、13日、14日及15日、1999年5月18日(會議第一部分)、1999年5月19日及1999年6月28日舉行各次特別會議的逐字紀錄本已獲確認通過,並於1999年6月及7月送交議員參閱。]

II. 續議事項

(a) 審核條例草案的優先次序
(於1999年8月6日隨立法會CB(2)2668/98-99號文件發出的行政署長1999年7月28日來函)

2. 內務委員會主席提到上述函件時表示,政府當局建議下列條例草案應予優先處理--

  1. 兩項與兩個市政局有關的條例草案,即《1999年香港藝術發展局(修訂)條例草案》及《1999年香港體育發展局(修訂)條例草案》;

  2. 《電子交易條例草案》(如成立法案委員會的話);及

  3. 《1999仲裁(修訂)條例草案》。

3. 議員同意政府當局建議的優先次序。

4. 內務委員會主席表示,他已把劉慧卿議員在1999年7月9日會議上提出的質疑告知政務司司長,即政府當局如何能說藝術及體育界普遍接納兩項與兩個市政局有關的條例草案所載的建議,因為該等界別的人士對有關建議顯然意見紛紜,莫衷一是。政務司司長的回應是,有關的立法會參考資料摘要在發出時所載資料是正確的,而出現意見分歧則是後來的事。劉慧卿議員請內務委員會主席提醒政務司司長,政府當局在草擬新的立法建議(特別是具爭議性的建議)之時,應諮詢公眾意見。

(b) 中央領導人訪港
(於1999年7月20日隨立法會CB(2)2603/98-99號文件發出的內務委員會主席1999年7月8日致行政長官的函件及行政長官辦公室1999年7月16日的覆函)

5. 內務委員會主席請議員就應否對行政長官的覆函採取跟進行動發表意見。

6. 劉慧卿議員表示,一如內務委員會主席的函件所述,內務委員會的要求是應安排議員與訪港的中央領導人會晤,就公眾關注的事宜進行討論。議員並非要求獲邀出席為訪港中央領導人舉行的禮節性或社交活動。她建議內務委員會主席再致函行政長官。李永達議員贊同劉議員的意見。

7. 夏佳理議員建議請立法會主席考慮發信跟進內務委員會主席先前致中央政府的函件。

8. 內務委員會主席建議,由於此事關乎行政機關與立法機關的關係,議員可在1999年10月20日至21日舉行的致謝議案辯論中就此發表意見。

9. 劉慧卿議員建議,如預早知悉某位國家領導人會來港訪問,內務委員會主席應代表議員要求安排與該位國家領導人舉行會議。

10. 議員同意上文第7至9段所載的建議做法。

III. 立法會先前會議的續議事項

(a) 法律事務部就根據《議事規則》第54(4)條交付內務委員會處理的法案所擬備的報告

(i) 《1999年法律適應化修改(第27號)條例草案》
(立法會LS253/98-99號文件)

11. 內務委員會主席簡介有關文件時表示,條例草案處理《私人條例草案條例》、《立法局(權力及特權)條例》及其附屬法例,以及《立法會行政管理委員會條例》的適應化修改。他補充,法律事務部正要求政府當局澄清若干技術性問題,並建議待法律事務部再提交報告後,才對條例草案作出決定。議員表示贊同。

(ii) 《1999年法律適應化修改(第21號)條例草案》

(立法會LS278/98-99號文件)

(iii) 《1999年法律適應化修改(第20號)條例草案》
(立法會LS231/98-99號文件)

12. 內務委員會主席表示,上述兩項條例草案分別處理15項與公共交通及財經事務有關的條例及附屬法例的適應化修改。各項建議修訂主要屬於技術性質,而該兩項條例草案在法律及草擬方面均無問題。

13. 議員對上述兩項條例草案恢復二讀辯論並無異議。

(iv) 《1999年法律適應化修改(第32號)條例草案》
(立法會LS255/98-99號文件)

(v) 《1999年法律適應化修改(第33號)條例草案》
(立法會LS248/98-99號文件)

14. 內務委員會主席解釋,上述兩項條例草案分別處理32項與學校和教育及僱傭事宜有關的條例及附屬法例的適應化修改。他表示,在該兩項條例草案中把"官方"適應化修改為"國家"的若干建議修訂會涉及一些問題,該等問題與為研究《1999年法律適應化修改(第16號)條例草案》而成立的法案委員會所研究者相若。他補充,法律事務部正要求政府當局澄清在《1999年法律適應化修改(第32號)條例草案》中與《英基學校協會條例》有關的若干問題。

15. 內務委員會主席建議,待法律事務部再提交報告後,才對上述兩項條例草案作出決定。議員表示贊同。

(vi) 《電子交易條例草案》
(立法會LS277/98-99號文件)

16. 內務委員會主席表示,條例草案旨在為進行電子交易提供法定架構。他認為條例草案值得由法案委員會詳加審議,因為條例草案是促進電子貿易在香港發展的重要立法措施。

17. 法律顧問補充,政府當局曾於今年1月向資訊科技及廣播事務委員會簡介上述條例草案的內容,當時該事務委員會部分委員對各項事宜提出關注。香港律師會亦就條例草案提出若干技術方面的問題。

18. 何俊仁議員建議成立法案委員會,議員表示贊同。下列議員同意加入該法案委員會:何俊仁議員、夏佳理議員、單仲偕議員(李永達議員表示單仲偕議員將會參加)及曾鈺成議員。

(vii) 《1999年法律適應化修改(第25號)條例草案》
(立法會LS245/98-99號文件)

(viii)《1999年法律適應化修改(第26號)條例草案》
(立法會LS247/98-99號文件)

(ix) 《1999年法律適應化修改(第28號)條例草案》
(立法會LS259/98-99號文件)

(x) 《1999年法律適應化修改(第31號)條例草案》
(立法會LS269/98-99號文件)

19. 內務委員會主席表示,上述4項條例草案處理多項關乎公共財政及銀行業、退休金及相關法例、動植物、船舶及海事的條例及附屬法例的適應化修改。他補充,各項修訂屬於技術性質,而該等條例草案在法律及草擬方面均無問題。

20. 議員對上述4項條例草案恢復二讀辯論並無異議。

(xi) 《1999年法律適應化修改(第34號)條例草案》
(立法會LS268/98-99號文件)

21. 內務委員會主席簡介有關文件時表示,條例草案處理12項條例的適應化修改,該等條例主要與公用事業、海事、農業及若干私人團體有關。法律顧問指出,條例草案中若干建議把"官方"適應化修改為"國家"的修訂會涉及一些問題,該等問題與《1999年法律適應化修改(第9號)條例草案》委員會所研究者相若。

22. 內務委員會主席建議,待《1999年法律適應化修改(第9號)條例草案》委員會完成工作後,才對條例草案作出決定。議員表示贊同。

(xii) 《1999年法律適應化修改(第22號)條例草案》
(立法會LS244/98-99號文件)

(xiii)《1999年法律適應化修改(第29號)條例草案》
(立法會LS246/98-99號文件)

23. 內務委員會主席表示,上述兩項條例草案處理33項 條例的適應化修改,該等條例關乎保安局負責的事務及各個紀律部隊的事宜。他建議待政府當局答覆法律事務部就該兩項條例草案提出的若干草擬問題後,才對該等條例草案作出決定。議員表示贊同。

(xiv) 《1999年法律適應化修改(第23號)條例草案》
(立法會LS251/98-99號文件)

(xv) 《1999年法律適應化修改(第24號)條例草案》
(立法會LS252/98-99號文件)

24. 內務委員會主席表示,上述兩項條例草案處理12項與家庭、婚姻及反歧視法例和遺囑及繼承法例有關的條例及附屬法例的適應化修改。他補充,各項建議修訂屬於技術性質,而該兩項條例草案在法律及草擬方面均無問題。

25. 議員對上述兩項條例草案恢復二讀辯論並無異議。

(xvi) 《1999年法律適應化修改(第30號)條例草案》
(立法會LS254/98-99號文件)

26. 內務委員會主席簡介有關文件時表示,條例草案處理24項與法定團體及信託基金有關的條例的適應化修改。他補充,法律事務部正要求政府當局澄清若干技術性問題,並建議待法律事務部再提交報告後,才對條例草案作出決定。議員表示贊同。

(b) 法律事務部就於1999年7月9日在憲報刊登的附屬法例(於1999年7月14日提交立法會會議席上省覽)及於1999年7月16日至9月17日在憲報刊登的附屬法例(將於1999年10月6日提交立法會會議席上省覽)提交的報告
(立法會LS281、243、249、257、258、263、264、266、270、279及282/98-99號文件)

27. 內務委員會主席表示,於1999年7月9日至9月17日在憲報刊登的附屬法例共有39項,就政策角度而言,其中3項可能要詳加研究。法律顧問請議員參閱立法會LS281/98-99號文件時告知議員,該3項附屬法例是《1999年郵政署(修訂)規例》、《1999年電訊(修訂)(第2號)規例》及《1999年律師(專業彌償)(修訂)規則》。

28. 法律顧問表示,法律事務部應一位議員之請,要求香港律師會澄清有關《1999年律師(專業彌償)(修訂)規則》的事宜。香港律師會的答覆詳載於法律事務部進一步提交的報告(已隨立法會LS282/98-99號文件發出)。法律顧問補充,該修訂規則已於1999年8月20日生效。

29. 李永達議員詢問為何《1999年律師(專業彌償)(修訂)規則》已開始生效。法律顧問解釋,根據第1章第28條,任何附屬法例會在其在憲報刊登之日起實施,除非有條文規定該附屬法例由主管當局以憲報公告指定的日期起生效。法律顧問補充,若立法會通過決議修訂該附屬法例,該附屬法例須當作由有關決議在憲報刊登之日起予以修訂。

30. 法律顧問告知議員,有10項附屬法例(載於立法會LS243/98-99號文件)已在1999年7月14日立法會會議席上提交省覽。立法會就該等附屬法例進行審議的期限將於1999年10月13日屆滿,除非根據《釋義及通則條例》(第1章)第34條藉立法會決議將審議期限延展至1999年10月20日。至於將於1999年10月6日提交立法會會議席上省覽的其餘29項附屬法例,審議期限會在1999年11月3日屆滿;若議決延期,則可延展至1999年11月10日。

31. 議員同意成立小組委員會研究上文第27段所述的3項附屬法例。下列議員同意加入該小組委員會:李華明議員(李永達議員表示李華明議員將會參加)、周梁淑怡議員、夏佳理議員、涂謹申議員(李永達議員表示涂謹申議員將會參加)及單仲偕議員(李永達議員表示單仲偕議員將會參加)。

32. 議員對於1999年7月9日至9月17日在憲報刊登的其他36項附屬法例並無提出疑問。

IV. 法律事務部就尚未處理的法案進一步擬備的報告

(a) 《1998年法律適應化修改(第5號)條例草案》
(立法會LS283/98-99號文件)

33. 法律顧問表示,政府當局已就條例草案附表1及4提出委員會審議階段修正案,該等修正案與業經研究其他法律適應化修改條例草案的法案委員會同意的修訂一致。法律事務部認為,條例草案在法律及草擬方面均無問題。

34. 議員對條例草案恢復二讀辯論並無異議。

(b) 《1998年法律適應化修改(第9號)條例草案》
(立法會LS272/98-99號文件)

35. 法律顧問表示,由於政府當局提出擬議的委員會審議階段修正案,以"中央"取代有關條例的保留條文內"中央人民政府"一詞,法律事務部認為,條例草案在法律及草擬方面均無問題。

36. 議員對條例草案恢復二讀辯論並無異議。

(c) 《香港海關人員子女教育信託基金條例草案》
(立法會LS276/98-99號文件)

37. 法律顧問表示,政府當局回應一位議員在1999年7月9日會議上提出的疑問時澄清,香港海關在1997年10月收到一筆捐款後,建議設立香港海關人員子女教育信託基金。法律顧問補充,由於政府當局將動議委員會審議階段修正案,改善條例草案的草擬方式,法律事務部認為,條例草案在法律及草擬方面均無問題。

38. 議員對條例草案恢復二讀辯論並無異議。

(d) 《1999年法律適應化修改(第17號)條例草案》
(立法會LS275/98-99號文件)

39. 法律顧問表示,一如上述文件第3段解釋,政府當局已就香港紅十字會脫離英國紅十字會,改為隸屬中國紅十字會一事作出澄清,法律事務部認為,條例草案在法律及草擬方面均無問題。

40. 議員對條例草案恢復二讀辯論並無異議。

V. 將於1999年10月6日及7日立法會會議席上處理的事項

(a) 行政長官發表施政報告 -- 1999年10月6日

41. 內務委員會主席表示,1999年10月6日的立法會會議只供行政長官發表施政報告,並無編排其他事項在當日會議席上處理。

(b) 行政長官答問會 -- 1999年10月7日

42. 內務委員會主席告知議員,行政長官會在1999年10月7日下午3時至4時30分出席立法會會議,回答議員就施政報告提出的質詢。

VI. 將於1999年10月13日立法會會議席上處理的事項

(a) 質詢

43. 議員察悉,上述立法會會議暫時編排了20項質詢(6項口頭質詢及14項書面質詢)。

(b) 法案 -- 首讀及二讀

(i) 《1999年法律援助(修訂)條例草案》

(ii) 《地下鐵路條例草案》

(iii) 《1999年印花稅(修訂)條例草案》

44. 議員察悉,上述3項條例草案將於1999年10月13日提交立法會,並於1999年10月15日交付內務委員會處理。

(c) 法案 -- 恢復二讀辯論、委員會審議階段及三讀

45. 議員察悉,迄今並未接獲有關的預告。

(d) 政府議案

46. 議員察悉,迄今並未接獲有關的預告。

(e) 議員議案

(i) 有關"環境保護"的議案

47. 議員察悉,羅致光議員已獲分配辯論時段。

(ii) 有關"就兩個市政局進行全民投票"的議案

48. 議員察悉,李華明議員已獲分配辯論時段。

49. 內務委員會主席告知議員,議員就上述議案及議案修正案(如有的話)作出預告的限期分別為1999年9月27日及1999年10月6日。《內務守則》第17(c)條所訂的發言時限將會適用。

VII. 報告

(a) 法案委員會/小組委員會情況報告
(立法會CB(2)2841/98-99號文件)

50. 內務委員會主席表示,現時共有15個法案委員會及7個小組委員會進行工作,包括為研究於1999年7月9日及8月20日刊登憲報的3項附屬法例而在是次會議較早時成立的小組委員會在內。內務委員會主席補充,加上在議程第III(a)(vi)項下成立的一個法案委員會,現時共有12個法案委員會在輪候名單上。

(b) 就在政府內部及提供重要服務的非政府機構推行解決公元2000年數位問題的工作情況提交的第二份報告
(立法會CB(1)1937/98-99號文件)

51. 助理秘書長1簡介有關文件時告知議員,據政府當局所述,在提供重要服務的非政府機構內進行的公元2000年數位問題修正工作已大致完成,而在政府內部與執行任務有重大關係的電腦和內置系統中,有99.9%符合公元2000年數位標準。餘下0.1%的系統,包括區域市政總署的電腦訂票系統及青馬管制區的收費系統,如未能在1999年底前修正妥當,便可能要用人手處理。政府當局曾表示,有關的政府部門已就有關系統制訂應變計劃,以確保政府為市民提供的服務不會受到影響。助理秘書長1亦請議員留意一些非香港註冊的航空公司,以及中小型企業在解決公元2000年數位問題方面的情況。

52. 助理秘書長1補充,一如該文件第7及8段所建議,資訊科技及廣播事務委員會在此期間會研究全港性應變計劃的運作情況,以及中央協調中心所發揮的作用。該事務委員會建議,各個事務委員會應進行另一輪會議,特別着重研究個別部門或提供重要服務的機構所制訂的應變計劃,是否能夠應付緊急事故。

53. 劉慧卿議員提述該文件附錄A時表示,有數個行業界別須特別留意。她指出,有些國家公布尚未完成公元2000年數位問題修正工作的航空公司名稱。她建議機場管理局應提供資料,述明會否禁止尚未符合公元2000年數位標準的航空公司的航機飛來香港。劉議員進一步表示,政府當局亦應提供更多資料,講述小輪公司、中小型企業及福利服務界各非政府機構解決公元2000年數位問題的工作進展。

54. 內務委員會主席建議把上文第53段所述行業界別解決公元2000年數位問題的工作情況交由有關的事務委員會跟進。議員表示贊同。

55. 議員通過該文件第7及8段所載的各項建議。

VIII. 立法會行政管理委員會成員的選舉
(立法會AS375/98-99號文件)

56. 議員通過文件所載的建議,即在1999年10月8日內務委員會會議席上舉行立法會行政管理委員會下年度的成員選舉。

IX. 獲選出任教育機構規管當局及其他諮詢委員會成員的議員匯報工作的事宜
(立法會CB(2)2848/98-99號文件)

57. 內務委員會主席在提述上述文件時就第5段建議有關由獲選加入教育機構規管當局及諮詢委員會的議員匯報工作的安排,請議員提出意見。

58. 劉慧卿議員表示支持有關建議,即獲選加入該等組織的議員應向內務委員會匯報其工作。然而,她認為議員應在一個立法會會期內作兩次匯報,而非文件所建議的一次。她亦提議,除該文件第5(a)及(b)段建議的兩方面工作外,有關匯報亦應包括出席有關組織會議的紀錄,以及在該等組織轄下其他委員會所參與的工作。

59. 夏佳理議員質疑有否需要把上述工作匯報安排定為常規做法,因為該等組織並非經常舉行會議,而所審議的事宜亦未必盡是公眾關注的。他希望知道如有多於一位議員出任有關諮詢團體的成員,該等議員應聯合作出匯報,還是各自提交報告。

60. 楊耀忠議員表示,劉議員提出要求獲選加入有關組織的議員在一個會期內提交兩份報告的建議,實際上並不可行。他補充,以香港大學校董會為例,該校董會每年只舉行一次會議,而會議形式與茶會相類似。

61. 劉慧卿議員回應時表示,從楊議員對香港大學校董會的描述來看,議員是否有需要加入該校董會實在成疑。內務委員會主席表示,議員出任該校董會的成員,作用是擔當香港大學與立法會之間的橋樑。

62. 李家祥議員建議採用一個較務實的做法,就是要求出任該等組織成員的議員在出席有關組織的會議之前及之後,向各有關事務委員會作出簡報。如此安排可使各事務委員會的意見(如有的話)得以向有關組織轉達,而有關議員亦可向各事務委員會講述在該等組織會議上曾商議的公眾關注事項。劉慧卿議員及吳亮星議員表示支持李議員的建議。

63. 內務委員會主席建議採納李家祥議員的建議,議員表示贊同。

X. 1999至2000年度立法會議員與記者同樂日
(立法會AS405/98-99號文件)

64. 內務委員會主席簡介有關文件時表示,有些記者代表認為,以運動日形式舉行的立法會議員與記者同樂日應作出改變,因為該形式已採用了一段頗長日子,而且該項活動亦為時過長。他們建議下次立法會議員與記者同樂日最好在星期五下午內務委員會會議結束後舉行,而地點則應在市區,例如立法會大樓。

65. 楊森議員表示,最好留待2000年由新一屆立法會考慮是否改變立法會議員與記者同樂日的形式。依他之見,同樂日不宜在立法會大樓舉行,因為受大樓的環境所限,同樂日幾乎肯定只能以晚宴及室內遊戲的形式舉行。因此,他認為1999至2000年度立法會議員與記者同樂日應繼續以運動日的形式舉行。夏佳理議員贊同楊議員的意見。李柱銘議員表示,過往議員均踴躍出席同樂日,顯示議員很喜歡參與戶外的遊戲競技活動。他建議,既然保護環境的工作如此重要,或可考慮在下次立法會議員與記者同樂日舉辦如清潔海灘之類的戶外活動。

66. 何世柱議員及霍震霆議員表示,同樂日不應取消運動項目,因為舉行該項活動的用意,是讓經常坐着工作的議員有機會在戶外地方舒展筋骨。鄭家富議員補充,如同樂日在星期五下午內務委員會會議結束後舉行,可考慮在快活谷馬場或鯉魚門公園度假村舉行。

67. 周梁淑怡議員表示,雖然可加添如跳舞機及社交舞等新遊戲項目以改進同樂日的活動細節,但同樂日的現有形式應保持不變。

68. 內務委員會主席總結時表示,在1999至2000年度會期內應舉行一次立法會議員與記者同樂日,並成立一個成員包括議員、記者代表及秘書處職員的籌備委員會,制訂同樂日的活動細節。議員表示贊同。

XI. 反對削減議員"工作開支償還款額"
(梁耀忠議員1999年9月20日來函隨附於後)

69. 梁耀忠議員講述其函件時表示,現時部分議員正自己付錢補貼其工作開支,倘工作開支償還款額按財務委員會於1995年通過的機制削減,入不敷支的情況會更為嚴重。根據該機制,議員每月酬金及工作開支償還款額,會按恆生消費物價指數的變動作出調整。他進一步表示,由於職員費用佔了議員工作開支的大部分,削減工作開支償還款額,便意味部分議員須削減職員薪酬以求收支平衡,因而會成為"無良僱主"。因此,他建議要求政府當局不要削減現時的工作開支償還款額,而且調整議員每月酬金及工作開支償還款額的現行機制應予檢討。

70. 內務委員會主席指出,在今個財政年度,公務員的薪酬只被凍結,而沒有削減。

71. 劉慧卿議員及李卓人議員表示支持梁議員的建議。劉議員表示,工作開支償還款額如遭削減,會造成實際困難。她指出,部分議員現時可用的工作經費已相當緊絀。受合約所限,議員無法相應削減其職員的薪酬及辦事處的租金。此外,在辦事處的其他開支方面亦難有節省餘地。李議員補充,在財務委員會通過該機制之時,根本未有想過經濟會出現收縮,以致恆生消費物價指數向下調整。

72. 夏佳理議員、周梁淑怡議員及陳鑑林議員表示,工作開支償還款額的調整機制是由議員自己通過的,議員不應因為恆生消費物價指數向下而非向上調整,便尋求改變該機制。把工作開支控制在本身的財政預算內,是議員的責任。

73. 劉慧卿議員要求把梁議員的建議付諸表決,議員表示贊同。

74. 內務委員會主席把梁議員的建議付諸表決,結果如下--

    4位議員贊成該建議:何秀蘭議員、李卓人議員、梁耀忠議員及劉慧卿議員。

    14位議員反對該建議:田北俊議員、朱幼麟議員、何世柱議員、李家祥議員、吳亮星議員、周梁淑怡議員、夏佳理議員、許長青議員、陳鑑林議員、黃容根議員、楊耀忠議員、劉漢銓議員、馮志堅議員及鄧兆棠議員。

    9位議員放棄表決:楊森議員、何敏嘉議員、何鍾泰議員、李永達議員、李柱銘議員、李啟明議員、馬逢國議員、鄭家富議員及司徒華議員。

75. 內務委員會主席宣布梁議員的建議不獲通過。

XII. 對台灣地震災民致以慰問
(此事項不在議程內)

76. 內務委員會主席告知議員,此事項由陸恭蕙議員及劉慧卿議員建議在會上討論。內務委員會主席表示,內務委員會可考慮發表聲明,對台灣地震災民表示慰問。內務委員會主席隨即宣讀聲明的擬稿,供議員考慮。

77. 劉慧卿議員表示,她對聲明的內容並無異議,但認為以此方式表達議員的慰問不甚禮貌。依她之見,形式應改為致函慰問。她又認為,政府當局應採取實質行動,例如給予捐款以幫助地震的災民。

78. 周梁淑怡議員建議,內務委員會應要求政府當局立即召開賑災基金諮詢委員會會議,以考慮向台灣地震的災民提供援助。夏佳理議員、李卓人議員及李永達議員對周梁淑怡議員的建議表示支持。

79. 劉慧卿議員及周梁淑怡議員表示,應要求政府當局解釋為何消防處派出的自願救援隊伍在台灣只逗留一天便返回香港。

80. 李家祥議員表示,政府當局應設法了解台灣當局在拯救及重建災區的過程中最需要何種援助。當局亦應查明可送交援助物資的機構名稱。田北俊議員贊同李議員的意見。

81. 李卓人議員、李永達議員、司徒華議員及楊森議員對劉慧卿議員認為應致函慰問台灣地震災民的意見,表示支持。劉慧卿議員建議,該函件應以"李登輝總統"為收件人。李卓人議員及司徒華議員分別建議,該函件可寄給海峽交流基金會及立法院。

82. 陳鑑林議員表示,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的立法會不適宜去信台灣政府的領導人、其立法機關或任何官方機構。周梁淑怡議員補充,如內務委員會發出一封以"李登輝總統"為收件人的函件,會是不負責任的做法。

83. 陳鑑林議員進一步表示,如要發出函件,可以中華旅行社的主管為收件人。鄭家富議員指出,致函中華旅行社未必恰當,因為政府當局只視中華旅行社為處理旅遊事務的機構。

84. 吳亮星議員表示,發表聲明已可達到慰問台灣地震災民的目的。

85. 陸恭蕙議員表示,她建議向新聞界發表慰問台灣地震災民的聲明,正是為了避免議員之間的爭論。

86. 內務委員會主席建議就採用發表聲明抑或致函的方式對台灣地震災民表示慰問進行表決,議員表示贊同。表決結果如下 --

    15位議員贊成發表聲明:田北俊議員、朱幼麟議員、何世柱議員、何鍾泰議員、李家祥議員、吳亮星議員、周梁淑怡議員、馬逢國議員、許長青議員、陸恭蕙議員、陳鑑林議員、黃容根議員、劉江華議員、劉漢銓議員及馮志堅議員。

    11位議員贊成致函慰問:楊森議員、何秀蘭議員、李永達議員、李卓人議員、李柱銘議員、陸恭蕙議員、梁耀忠議員、黃宏發議員、劉慧卿議員、鄭家富議員及司徒華議員。

    1位議員放棄表決:吳靄儀議員。

87. 吳靄儀議員表示,由於她在討論此事時不在席,故她放棄表決。

88. 內務委員會主席表示,他會代表內務委員會向新聞界發表聲明,內容與他較早前在會議上宣讀的相若。

89. 內務委員會主席進一步表示,在下次與政務司司長會面時,他會要求政府當局盡快召開賑災基金諮詢委員會會議,並提供資料交代當局派遣一隊消防人員往台灣,以及他們很快便回港的事宜。

XIII. 1999至2000年度會期內務委員會主席及副主席的選舉
(有關的選舉程序載於《內務守則》第20條及附錄IV)

90. 梁智鴻議員請議員提名1999至2000年度會期內務委員會主席一職的人選。

91. 李柱銘議員提名梁智鴻議員,並獲陸恭蕙議員附議。梁議員接納提名。

92. 楊森議員接替梁議員主持內務委員會主席的選舉。由於並無其他提名,楊森議員宣布梁議員當選為內務委員會主席。

93. 梁議員主持會議,並主持1999至2000年度會期內務委員會副主席的選舉。

94. 田北俊議員提名楊森議員,並獲李家祥議員附議。楊森議員接納提名。由於並無其他提名,內務委員會主席宣布楊議員當選為內務委員會副主席。

XIV. 其他事項

加入事務委員會

95. 內務委員會主席提醒議員須表明在1999至2000年度會期擬加入哪些事務委員會。

各政策局局長就1999年行政長官施政報告舉行的簡報會

96. 議員察悉政策局局長就1999年行政長官施政報告向各事務委員會作出簡報的時間表(於會議席上提交)。

97. 會議於下午4時30分結束。


立法會秘書處
1999年10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