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

立法會CB(2)2165/98-99號文件

檔號:CB2/H/5

內務委員會
第33次會議紀要

日 期:1999年5月28日(星期五)
時 間:下午4時05分
地 點:立法會會議廳


出席議員:

梁智鴻議員(內務委員會主席)
楊 森議員(內務委員會副主席)
丁午壽議員
田北俊議員
朱幼麟議員
何世柱議員
何秀蘭議員
何承天議員
何俊仁議員
何鍾泰議員
李永達議員
李卓人議員
李柱銘議員
李啟明議員
李華明議員
呂明華議員
吳亮星議員
吳清輝議員
吳靄儀議員
周梁淑怡議員
夏佳理議員
馬逢國議員
涂謹申議員
張文光議員
張永森議員
許長青議員
陸恭蕙議員
陳國強議員
陳婉嫻議員
陳榮燦議員
陳鑑林議員
梁劉柔芬議員
程介南議員
單仲偕議員
黃宏發議員
黃宜弘議員
曾鈺成議員
楊孝華議員
楊耀忠議員
劉千石議員
劉江華議員
劉健儀議員
劉漢銓議員
劉慧卿議員
蔡素玉議員
司徒華議員
羅致光議員
譚耀宗議員
馮志堅議員
鄧兆棠議員

缺席議員:

何敏嘉議員
李家祥議員
李國寶議員
陳智思議員
梁耀忠議員
黃容根議員
劉皇發議員
鄭家富議員
霍震霆議員

列席秘書:

內務委員會秘書 林鄭寶玲女士


列席職員:

秘書長
馮載祥先生

法律顧問
馬耀添先生

副秘書長
羅錦生先生

高級助理法律顧問
李裕生先生

署理助理秘書長1
楊少紅小姐

助理秘書長3
陳欽茂先生

助理法律顧問1
黃思敏女士

助理法律顧問2
何瑩珠小姐

助理法律顧問3
馮秀娟小姐

助理法律顧問4
林秉文先生

助理法律顧問6
顧建華先生

總主任(申訴)
甘伍麗文女士

公共資訊總主任
劉幗瑜小姐

總主任(1)1
梁慶儀小姐

總主任(3)1
梁歐陽碧提女士

高級主任(2)8
蘇美利小姐


I. 通過1999年5月21日第32次會議的紀要
(立法會CB(2)2119/98-99號文件)

上述會議紀要獲得確認通過。

II. 續議事項

(a) 內務委員會主席匯報與政務司司長會面的情況


2.內務委員會主席表示,行政署長告訴他,在1999年6月底/7月初會有多項法
案提交立法會。

(b) 處理空氣污染問題的方案

3.內務委員會主席表示,議員在內務委員會上次會議上研究《1999年空氣污染
管制(車輛設計標準)(排放)(修訂)規例》時,劉慧卿議員要求向政府索取其處理
空氣污染問題方案的資料,包括有關提高對排放黑煙車輛所處罰款的資料。

4.秘書長表示,秘書處較早時已送交議員一份題為"增加黑煙車輛的定額罰款"的
文件,該文件載述政府處理空氣污染問題的短期及長遠方案。秘書長補充,該文
件是政府當局為《1999年收入條例草案》委員會擬備的。

5.吳靄儀議員指出,《1999年收入條例草案》委員會於1999年6月15日的會議上
將接見有關團體,考慮陸恭蕙議員提出的增加黑煙車輛定額罰款的建議。

6.法律顧問表示,政府當局在回覆夏佳理議員及劉健儀議員在內務委員會上次會
議上就該修訂規例所提出的疑問時表明,環境保護署署長會按以下情況行使《空
氣污染管制(車輛設計標準)(排放)規例》第3條所賦予的權力--

  1. 在修訂規例刊登憲報日期(即1999年5月14日)前訂購的所有車輛,
    包括電單車和機動三輪車,均免受新的廢氣排放規定限制;

  2. 已經入口香港但沒有在1999年7月1日前登記的車輛,以及已經入
    口香港但沒有在1999年10月10日前登記的電單車及機動三輪車,
    可獲得豁免;

  3. 已安排在修訂規例刊登憲報日期前入口香港並登記的車輛,如因
    未能預見的理由,無法完成以上的安排,亦有可能獲得豁免;及

  4. 車齡超過20年的古董車可獲得豁免。

7.劉健儀議員詢問,政府當局會否在所有情況下一律給予上述豁免。她舉出一個
例子,指出先前曾有情況與以上所述者相若的電單車,須與政府當局舉行數次會
議後,方能獲得豁免有關噪音污染的規定。

8.內務委員會主席建議把政府當局的函件送交議員參閱,議員如再有其他疑問,
可在內務委員會下次會議上提出討論。議員表示贊同。

(c) 對香港居民在內地遭扣留的問題的跟進工作

9.內務委員會主席表示,議員在緊接是次會議之前舉行的特別會議上與政府當局
討論過香港居民在內地遭扣留的問題,他請議員就下列跟進此事的方案提出意見
--

  1. 由內務委員會跟進此事;

  2. 把此事轉交保安事務委員會處理;

  3. 在立法會會議上提出議案辯論;及

  4. 舉行個案會議,以跟進各宗個案。

10.陳鑑林議員表示,鑑於每宗個案的情況各有不同,他表示贊成舉行個案會議
,以跟進各宗個案。劉慧卿議員與黃宏發議員贊同陳議員的意見。

11.劉慧卿議員補充,保安事務委員會宜跟進此事所涉及的政策事項,例如政府
當局向遭扣留在內地的香港居民所提供的協助。涂謹申議員贊同劉議員的意見
,並指出保安事務委員會一直有跟進此事,並有收集此方面的資料。

12.周梁淑怡議員表示,立法會向政府當局施壓,要求其對遭扣留在內地的香港
居民提供更多協助,如此會有助政府當局與內地當局磋商此事。

13.內務委員會主席建議,此事所涉及的政策事項由保安事務委員會跟進,而各
宗個案則以舉行個案會議的方式處理。內務委員會主席進一步建議,如有需要
,此事可再由內務委員會處理。議員表示贊同。

III. 立法會先前會議的續議事項

(a)法律事務部就根據《議事規則》第54(4)條交付內務委員會處理的法案所擬
備的報告

(i) 《1999年行車隧道(政府)(修訂)條例草案》

(立法會LS182/98-99號文件)

14.法律顧問表示,條例草案旨在設立一套法律架構,以便在海底隧道的專營權
於1999年8月31日屆滿後,有關方面可繼續營辦及管理海底隧道。他補充,為了
就專營權屆滿及政府收回海底隧道作好準備,當局已在《1999年收入條例草案》
中建議修訂《行車隧道(政府)條例》(第368章),把海底隧道納入其適用範圍內。
由於條例草案的法律效力就其與海底隧道有關而言,須以第368章適用於海底隧
道為先決條件,因此他已告知政府當局應待立法會通過《1999年收入條例草案》
後,才恢復本條例草案的二讀辯論。

15.法律顧問進一步表示,法律事務部曾向政府當局提出疑問,要求解釋為何《
海底隧道附例》中若干規定某些車輛須領取許可證才可使用海底隧道的條文並無
納入條例草案內,以及為何建議修訂第368章所訂若干罪行的現行罰則水平。政
府當局解釋說,該等附例的條文無須納入條例草案內,因為簽發許可證的事宜已
由運輸署署長根據《道路交通(車輛登記及領牌)規例》規管。關於後述的問題,
當局表示,在草擬條例草案期間發現了《行車隧道(政府)規例》與主體條例在此
方面並不一致,故在條例草案中提出建議加以糾正。法律顧問認為,政府當局的
解釋從法律觀點而言可以接受。

16.內務委員會主席表示,政府當局已於1999年4月23日向交通事務委員會簡介
條例草案,事務委員會對建議修訂未有提出反對意見。

17.議員同意,如《1999年收入條例草案》獲立法會通過,本條例草案便可恢復
二讀辯論。

(ii) 《1999年道路及隧道法例(雜項修訂)條例草案》
(立法會LS 185/98-99號文件)

18.法律顧問簡介有關文件時解釋,條例草案的目的是就各條採用"建造、營運及
移交"安排的隧道及政府隧道內發生的交通罪行,提高檢控程序的效率,以及糾
正現時就政府隧道的管理協議支付費用的安排,使該等安排與《公共財政條例》
的規定一致。

19.法律顧問表示,政府當局已於1999年4月23日就建議修訂諮詢交通事務委員會
,該事務委員會對各項建議未有提出具體的反對意見。

20.議員同意條例草案可恢復二讀辯論。

(iii) 《1999年銀行業(修訂)條例草案》
(立法會LS 187/98-99號文件)

21.法律顧問講述有關文件時解釋,條例草案的目的如下--

  1. 使香港銀行監管制度更為符合巴塞爾銀行監管委員會於1997年9月
    公布的《有效監管銀行業的主要原則》;

  2. 修訂規管認可機構公布及提交經審計周年帳目的條文;及

  3. 順應市場的發展,改善該條例的運作。

22.法律顧問進一步表示,因應法律事務部的疑問,政府當局將動議委員會審議
階段修正案,把本地註冊認可機構須事先徵得金融管理專員(下稱"專員")的批准
,方可對一家公司進行涉及總值達該認可機構資本基礎5%或以上的重大收購或
投資此項規定,擴大至適用於認可機構附屬公司所進行的收購。法律顧問補充,
法律事務部亦要求政府當局澄清條例草案若干技術方面的問題。他認為政府當局
給予的解釋令人滿意。

23.法律顧問提到香港會計師公會(下稱"會計師公會")就條例草案所提出的疑問時
表示,專員在其回覆中指出,在行使其酌情權要求認可機構公布或披露資料之前
,專員承諾會先行諮詢銀行業,始對披露規定作出修改。一如過往做法,會計師
公會亦會在有關過程中獲得諮詢。他進一步表示,在制訂該5%基準規定時,專員
曾研究本地部分銀行各附屬公司及聯營公司的成本,藉以決定就銀行的資本基礎
而言,甚麼才構成重大收購或投資。所得結果大致顯示,把基準定為5%是合理的
。專員亦考慮到另一事實,就是如一家銀行的某個商業單位或地域單位所用資金
,佔該銀行的監管資本超過5%,則就監管目的而言,英國財經事務管理局會視之
為"重要"的業務單位。專員亦曾就擬議的5%基準諮詢銀行業,銀行業對此並無提
出異議。法律顧問補充,會計師公會對專員的答覆未有提出反對意見。

24.內務委員會主席表示,政府當局已於1999年5月3日向財經事務委員會講述
條例草案所載的主要建議。

25.單仲偕議員建議成立法案委員會,議員表示贊同。下列議員同意加入該法案
委員會:吳亮星議員、單仲偕議員及馮志堅議員。

(iv) 《證人保護條例草案》
(立法會LS180/98-99號文件)

26.法律顧問表示,條例草案旨在為設立一項保護某些證人及保護與證人有聯繫
的人士的計劃訂定條文。他進一步表示,政府當局未有就條例草案向保安事務
委員會作出簡介。

27.內務委員會主席表示,現時提交的條例草案與當局於1996年7月向前立法局
提交的《證人保護條例草案》大致相同。前立法局成立了法案委員會研究該條
例草案。然而,條例草案最終因議員沒有時間對之進行審議而失效。

28.由於條例草案在法律及政策方面均有重大影響,內務委員會主席建議成立法
案委員會,議員表示贊同。下列議員同意加入該法案委員會:夏佳理議員、涂
謹申議員(李華明議員表示涂謹申議員將會參加)及黃宏發議員。

(b)1999年5月26日提交立法會會議席上省覽的附屬法例法律事務部報告(該
等附屬法例已於1999年5月21日在憲報刊登)

(立法會LS193/98-99號文件)

29.法律顧問簡介有關文件,當中詳載於1999年5月21日在憲報刊登的7項附屬
法例。

30.法律顧問提述《地產代理常規(一般責任及香港住宅物業)規例》(下稱"常規規
例")時表示,常規規例就從事銷售及租賃本地住宅物業的持牌地產代理及持牌營
業員的操守和常規,訂立詳細規則。至於《地產代理(裁定佣金爭議)規例》,法
律顧問解釋,該規例就地產代理監管局裁定轉介該局的佣金爭議作出規定。

31.吳靄儀議員表示,由於常規規例對公眾的影響不下於法案,她建議成立小組
委員會進行研究。

32.夏佳理議員贊同吳議員的意見。他進一步表示,在審議《地產代理條例草案》
期間,法案委員會委員對地產代理與客戶的關係,尤其是地產代理對客戶的法律
責任,曾提出關注。

33.李華明議員聲明他是地產代理監管局的成員。李議員表示支持成立小組委員會
,並且指出,為了讓公眾有更多時間研究該兩項規例,該等規例的生效日期已定
為1999年11月1日。

34.內務委員會主席建議如成立小組委員會,該小組委員會應一併研究該兩項規
例。

35.議員同意成立小組委員會,負責研究該兩項規例。下列議員同意加入該小組
委員會:何鍾泰議員、李永達議員(李華明議員表示李永達議員將會參加)、吳
靄儀議員、夏佳理議員及劉健儀議員。

36.吳議員表示,應邀請一些如消費者委員會的組織,就該兩項規例發表意見。

37.內務委員會主席回應夏佳理議員的詢問時表示,該兩項規例的修訂限期為1999
年6月23日;若議決延期,則可延展至1999年6月30日。

38.夏佳理議員表示,他關注到審議該兩項規例的時間相當有限。他建議該小組
委員會如在審議過程中發現重大問題,便應先向內務委員會作出報告。

39.議員對文件所載的其餘5項附屬法例並無提出任何疑問。

IV. 法律事務部就尚未處理的法案進一步擬備的報告

(a) 《1998年法律適應化修改(第8號)條例草案》

(立法會LS196/98-99號文件)

40.法律顧問表示,條例草案所建議的各項修訂建議,與於1999年5月21日內務
委員會上次會議上獲議員支持的《1999年法律適應化修改(第14號)條例草案》所
建議的修訂相若。

41.議員同意條例草案可恢復二讀辯論。

(b) 《1998年法律適應化修改(第14號)條例草案》
(立法會LS133/98-99號文件)

42.法律顧問表示,條例草案建議的各項修訂,與於1999年4月28日獲立法會通
過的《1998年法律適應化修改條例草案》所建議的部分修訂大致相同。法律顧
問進一步表示,政府當局已就條例草案內對"保留女皇陛下、其世襲繼承人及其
他繼承人的權利"的提述作適應化修改的方式,提出委員會審議階段修正案,以
便與《1998年法律適應化修改條例草案》中相同提述的修改方式一致。

43.議員同意條例草案可恢復二讀辯論。

(c) 《1998年法律適應化修改(第18號)條例草案》
(立法會LS122/98-99號文件)

44.法律顧問表示,政府當局已就條例草案內對"保留女皇陛下、其世襲繼承人及
其他繼承人的權利"的提述作適應化修改的方式,提出委員會審議階段修正案,
以便與《1998年法律適應化修改條例草案》中相同提述的修改方式一致。

45.議員同意條例草案可恢復二讀辯論。

V. 將於1999年6月2日立法會會議席上處理的其他事項

(a) 質詢

(立法會CB(3)1670/98-99號文件)

46.議員審悉將由楊森議員及李華明議員提出的新口頭質詢。

(b) 法案 -- 恢復二讀辯論、委員會審議階段及三讀

《1999年儲稅券(修訂)條例草案》


47.內務委員會主席表示,議員已於1999年5月21日內務委員會會議上同意恢復
上述條例草案的二讀辯論。

VI. 將於1999年6月9日立法會會議席上處理的事項

(a) 質詢

(立法會CB(3)1671/98-99號文件)

48.議員察悉,梁耀忠議員會以一項新的口頭質詢取代原來的質詢。

(b) 法案 -- 首讀及二讀

(i) 《1999年陸軍義勇軍及海軍義勇軍恩恤金(修訂)條例草案》

(ii) 《1999年法律適應化修改(第15號)條例草案》


49.議員察悉,上述兩項條例草案將於1999年6月9日提交立法會,並於1999年
6月11日交付內務委員會處理。

(c) 議員議案

(i) 有關"公務員體制改革"的議案


50.議員審悉上述將由陳國強議員動議的議案的措辭擬稿。

(ii) 有關"發展中醫藥中心"的議案

51.議員審悉上述將由楊耀忠議員動議的議案的措辭擬稿。

52.內務委員會主席提醒議員,議員如擬對上述議案提出修正案,須在1999年6
月2日限期前作出預告。內務委員會主席進一步表示,《內務守則》第17(c)條所
訂的發言時限將會適用。

VII. 預先就1999年6月16日立法會會議席上處理的事項給予通知

(a) 法案 -- 首讀及二讀

《1999年法律適應化修改(第16號)條例草案》


53.議員察悉,上述條例草案將於1999年6月16日提交立法會,並於1999年6月
25日交付內務委員會處理。

(b) 政府議案

根據《道路交通條例》(第374章)第23(3)條提出的決議案--由運輸局局長動議


54.內務委員會主席告知議員,政府當局已作出預告,表示擬於1999年6月16日
立法會會議上動議一項決議案,請求立法會批准把對登記為公共小巴的車輛數
目實施限制的期限,由1999年6月20日延展至2001年6月20日。內務委員會主
席補充,法律事務部將會就該決議案提交報告,供議員在內務委員會下次會議
上考慮。

(c) 議員議案

(i) 將由李卓人議員動議的議案


55.議員察悉,李卓人議員已獲分配辯論時段。

(ii) 將由陳智思議員動議的議案

56.議員察悉,陳智思議員已獲分配辯論時段。

VIII. 報告

(a) 法案委員會/小組委員會情況報告

(立法會CB(2)2101/98-99號文件)

57.內務委員會主席表示,現時共有16個法案委員會及4個小組委員會進行工作
,包括在是次會議較早時為研究《地產代理常規(一般責任及香港住宅物業)規例
》及《地產代理(裁定佣金爭議)規例》而成立的小組委員會在內。內務委員會主
席又表示,有9個法案委員會在輪候名單上,包括為研究《1999年銀行業(修訂)
條例草案》及《證人保護條例草案》,而於較早時在議程第III(a)(iii)及(iv)項下成
立的兩個法案委員會。

(b) 研究有關附屬法例提交立法會省覽的事宜小組委員會報告
(立法會CB(1)1371/98-99號文件)

58.小組委員會主席夏佳理議員講述有關文件時表示,政府當局將提交《1999年
成文法(雜項規定)條例草案》,以解決某些附屬法例未有提交立法會省覽的問題
。夏佳理議員指出,政府當局會先徵詢司法及法律事務委員會的意見,然後才把
條例草案提交立法會。

(c) 與區議會選舉有關的附屬法例小組委員會報告
(立法會CB(2)2122/98-99號文件)

59.小組委員會主席黃宏發議員講述小組委員會的商議要點,詳情載於有關文件
內。他表示,小組委員會建議議員支持《區議會(提名所需的選舉按金及簽署人)
規例》、《1999年選舉開支最高限額(區議會)令》及《選舉管理委員會(提名顧
問委員會(區議會))規例》。

60.黃議員補充,立法會不干預與選舉有關的附屬法例,應訂為一項慣例,以免
令人懷疑議員利用其地位,促進本身在有關選舉中的利益。

61.議事完畢,會議於下午4時51分結束。


立法會秘書處
1999年6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