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

立法會LS203/98-99號文件

1999年6月4日
立法會內務委員會會議文件

《1999年法律適應化修改(第7號)條例草案》
法律事務部進一步提交的報告


議員諒必記得,法律事務部曾於1999年3月12日就《1999年法律適應化修改(第
7號)條例草案》(下稱"該條例草案")向內務委員會提交報告(請參閱立法會LS124/
98-99號文件)。謹此扼要重述,該條例草案旨在對若干與財經事務有關的條例作
適應化修改,使其符合《基本法》和切合香港作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特別行政區
的地位。隨文附上該報告附件AB,以便議員參考。

2.在該次內務委員會會議席上,本部知會議員,法律事務部已致函政府當局,要
求就下列事宜作出澄清:

  1. 政府當局有否諮詢將會受該條例草案影響的團體;

  2. 在《專業會計師條例》(第50章)第18(1)(h)條內,以"香港以外的地
    方"取代"其他國家"的字眼的做法;及

  3. 在《職業退休計劃條例》(第426章)內,以"地方"一詞取代"香港以
    外的國家或地區"中的"地區"一詞的做法。

3.政府當局現已作出回覆,其內容扼述如下:

  1. 政府當局曾就該條例草案諮詢香港會計師公會的意見,他們並不反
    對有關的擬議修訂。其他的修訂主要是簡單的適應化修改,並沒有
    涉及政策上的改變。因此,政府當局認為無需諮詢公眾的意見;

  2. 在香港法例第50章第18(1)(h)條內,以"香港以外的地方"取代 "其他
    國家"的字眼,這與香港法例第1章附表8第19項貫徹一致。根據該
    項條文,對外國(或相類詞語或詞句)的提述,須解釋為"...對香港特
    別行政區以外的任何地方"的提述。所建議的適應化修改將會容許
    香港會計師公會理事會與中國內地的會計團體交換資料及交互承認
    會計師資格。政府當局表示,此舉旨在保留立法用意,以便將中國
    內地涵蓋在本條內;

  3. 在香港法例第426章的若干條文內,以"香港以外的地方"取代"香港以
    外的地區"的字眼,此舉乃根據香港法例第1章附表8第19項作出的。
    該等條文關乎以香港以外的國家或地區為本籍的離岸職業退休計劃的
    註冊與規管事宜。所建議的適應化修改旨在保留該等條文的原來立法
    用意,以涵蓋中國內地及台灣與澳門等地方;及

  4. 繼通過《1998年法律適應化條例草案》後,政府當局現建議修訂第426
    章內對"香港以外的地區"的提述,以便所作出的適應化修改與《1998年
    法律適應化條例草案》內的相類用語貫徹一致。有關的委員會審議階段
    修正案擬本載於附件C。

4.鑑於政府當局已作出澄清及提出擬議的委員會審議階段修正案,本部信納條例
草案在法律及草擬方面均沒有問題。除非議員另有意見,本部認為條例草案可恢
復二讀辯論。


連附件


立法會秘書處
助理法律顧問
馮秀娟 1999年6月1日


附件A

受《1999年法律適應化修改(第7號)條例草案》影響的條例一覽表


項目編號條例及附屬法例名稱
1.《保險公司條例》(第41章)
2. 《專業會計師條例》(第50章)
3. 《銀會經營((禁止))條例》(第262章)
4. 《普查及統計條例》(第316章)
5. 《交易所((特別徵費))條例》((第351章))
6. 《職業退休計劃條例》((第426章))
7. 《強制性公積金計劃條例》及其附屬法例((第485章))


附件B

《1999年法律適應化修改(第7號)條例草案》
有關用語的建議修訂摘要





附註

(1)《保險公司條例》(第41章)第55A條提及"官方"一詞。此條例旨在透過根據此條例委任的保
險業監督,規管保險業的經營。此條例第55A條豁免"官方",使其無須因公職人員在履行根據
此條例所賦予的職能,真誠做出的事情而負上法律責任。由於有關的事宜是公職人員所做出
的事情,而規管保險業是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全權負責的事務,因此政府根據香港法例第1章
附表8第2項,建議將對"官方"的提述作適應化修改,改稱為"政府"。

(2)此用語見於《專業會計師條例》(第50章)第18(1)(h)條,此條文規定,香港會計師公會理事
會可與其他國家的同類團體或同業成員交換資料,並與該等團體安排會計師資格的交互承認


(3)《職業退休計劃條例》(第426章)對"地區"的提述,主要是關乎以香港以外的國家或地區為
本籍的離岸職業退休計劃的註冊與規管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