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

立法會CB(1)555/98-99號文件

檔號:CB1/BC/4/98

1998年12月4日立法會內務委員會會議文件

《採用歐羅條例草案》委員會報告


目的

本文件旨在匯報《採用歐羅條例草案》委員會的審議工作。

背景

2.歐羅將於1999年1月1日推出,取代歐洲貨幣聯盟11個參與成員國的國家貨幣。然
而,貨幣的替代將會有 3 年的過渡期,在該期間內,個別參與成員國的國家貨幣將
繼續作為歐羅以下非十進位的有效法定貨幣。歐洲議會已有規例訂明,以歐洲貨幣
單位及歐洲聯盟 (簡稱「歐盟」) 成員國的國家貨幣作為計算單位的法律義務,會繼
續有效。該規例亦訂明由1999年1月1日起,法律文書中對歐洲貨幣單位的所有提述
,均代之以對歐羅的提述,並以1歐羅兌換1個歐洲貨幣單位的兌換率計算。

3.在香港,一如在其他普通法司法管轄區,是應用貨幣法律(lex monetae principle)的
;換言之,受香港法例管限的合約義務若以外幣標明,其定義得由該外地國家的法
律決定。因此,若要履行受香港法例管限,規定以一種已由歐羅取代的貨幣付款的
合約,理應繼續可行,因為所涉款項必須以歐羅支付,而該種被取替的貨幣與歐羅
的兌換率則以歐洲議會所定者為準。因此,香港不一定需要制定此方面的法例。不
過,政府當局認為最好還是制定具體的法例來消除一些疑慮,例如有人會擔心立約
各方可能辯稱採用歐羅令情況徹底改變,以致令法律義務終止。此外,儘管貨幣法
律適用於歐盟多個司法管轄區,但歐盟也認為宜立法解決上述問題。而且,香港作
為國際金融中心,實宜消除這方面的一切疑慮。當局建議香港的法例應仿效紐約州
及歐盟的有關法例,不僅處理歐洲貨幣單位與歐羅的兌換事宜,亦應消除任何因採
用歐羅而對法律義務整體連續性產生的疑問。

條例草案

4. 條例草案的主要條文如下:

  1. 訂明凡就任何法律義務對歐洲貨幣單位所作的提述,均代以對歐羅的提述,
    並以1歐羅兌換1個歐洲貨幣單位的兌換率計算;

  2. 確保合同的法律義務繼續有效,具體來說,除非以明示方式另訂協議或規定
    ,否則採用歐羅及相隨的變更並不解除任何法律義務或作為不履行任何法律
    義務的辯解理由,而在任何法律義務下的承擔義務人及受義務人亦無權因此
    而單方面變更或終止該項義務;及

  3. 為免產生疑問,訂明日後如有任何貨幣變更,關乎法律義務的有效性及其是
    否可強制執行的這類法律施行事宜,並不受新法例所影響。

法案委員會

5.在內務委員會1998年11月 6 日的會議席上,議員決定成立法案委員會審議本條例
草案。在楊孝華議員獲推選為法案委員會主席後,法案委員會隨即與政府當局舉行
會議。法案委員會的委員名單見附錄I

法案委員會的審議過程

6.法案委員會的委員一致支持本條例草案的原則,但察覺本條例草案與紐約州及歐
盟相類法例的主要條文有若干的分別,尤其是對兌換規則及價格參考資料方面的處
理。因此,委員要求政府當局澄清出現該等分別的理由及影響。

7.在兌換規則方面,本條例草案規定涉及歐洲貨幣單位的法律責任按一兌一的兌換
率兌換為歐羅,但沒有如紐約州或歐盟般,對參與國本國貨幣與歐羅的兌換率作出
規定。根據政府當局的解釋,由於歐洲貨幣單位並非一種貨幣,故有需要立法規定
將歐洲貨幣單位兌換為歐羅的規則。但將參與國本國貨幣法律責任轉換為歐羅法律
責任則應自動按照貨幣法律進行,無須特別立法加以規定。

8.在價格參考資料方面,本條例草案與紐約州的法例不同,但與歐盟法例一樣,並
沒有特別提及失去價格參考資料的問題。紐約州的法例特別規定,不能因採用歐羅
所引致的取代利率或用以釐定合約付款價值的其他基準被取代,而解除合約。政府
當局認為,本條例草案內有條文註明,儘管「採用歐羅」及「隨之而有的變更」,
法律責任仍然繼續有效。這項一般性條文應足以處理因採用歐羅而出現的失去或取
代價格參考資料的問題。

9.委員對於採用「歐羅」作為"Euro"的中譯名稱亦有疑問,認為若能採用與其他華人
社會,例如內地及新加坡所採用的中譯名稱一致的譯法,會較為恰當。據當局的研
究,雖然內地及新加坡均有將"Euro"譯為「歐元」的例子,但兩地都沒有官方或統一
的中文譯名。現時的中譯名稱所根據的原則是,通常如果貨幣的英文名稱有"dollar"
這個字在內,才會在其中譯名稱中採用「元」字。其他並非以"dollar"這個字命名的
貨幣,則會音譯,一如"Euro"現時的情況。經政府當局解釋後,委員對"Euro"的中譯
名稱沒有其他疑問。

10.委員察悉當局曾就本條例草案諮詢本港銀行界、香港資本市場協會及香港律師會
,並得到他們的支持。委員認為當局亦應致函各主要工商團體,通知他們本條例草
案的內容。政府當局承諾會這樣做。

建議

11.法案委員會支持本條例草案,並建議於1998年12月16日恢復二讀本條例草案。

諮詢意見

12.請委員參閱上述關於法案委員會審議過程的資料,並支持上文第11段的建議。


立法會秘書處
1998年12月1日



附錄 I


立法會
《採用歐羅條例草案》委員會
Legislative Council
Bills Committee on
Introduction of the Euro Bill


委員名單
Membership List



楊孝華議員(主席) Hon Howard YOUNG, JP (Chairman)
丁午壽議員 Hon Kenneth TING Woo-shou, JP
田北俊議員 Hon James TIEN Pei-chun, JP
何秀蘭議員 Hon Cyd HO Sau-lan
何俊仁議員 Hon Albert HO Chun-yan
吳亮星議員 Hon NG Leung-sing
夏佳理議員 Hon Ronald ARCULLI, JP
陸恭蕙議員 Hon Christine LOH
單仲偕議員 Hon SIN Chung-kai
曾鈺成議員 Hon Jasper TSANG Yok-sing, JP
楊耀忠議員 Hon YEUNG Yiu-chung
劉漢銓議員 Hon Ambrose LAU Hon-chuen, JP
馮志堅議員 Hon FUNG Chi-kin


合共: 13位議員
Total: 13 Members


日期: 1998年11月17日
Date: 17 November 19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