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

立法會LS233/98-99號文件

1999年7月9日
立法會內務委員會會議文件

《1999年香港康體發展局(修訂)條例草案》
法律事務部報告



條例草案目的

旨在對《香港康體發展局條例》(第1149章)作出下列修訂--

  1. 將"香港業餘體育協會暨奧林匹克委員會"的名稱更改為"中國香港體
    育協會暨奧林匹克委員會";及

  2. 藉加入以下人士而增加香港康體發展局(下稱"康體局")的成員人數 --

    1. 多一位中國香港體育協會暨奧林匹克委員會的代表;及

    2. 6位其他成員。

立法會參考資料摘要

2.請參閱民政事務局於1999年6月發出的HAB/CS/TF.CR24(99)號文件。

首讀日期

3.1999年7月7日。

意見

4.現有的康體局由以下人士組成 --

  1. 主席一位,須為非公職人員,由行政長官委任,任期不超過3年;

  2. 副主席一位,須為非公職人員,由行政長官委任,任期不超過3年


  3. 臨時市政局主席或其代表;

  4. 臨時區域市政局主席或其代表;

  5. 香港業餘體育協會暨奧林匹克委員會會長或其代表;及

  6. 其他成員不超過7位,均須為非公職人員,由行政長官委任,任期
    不超過3年,而行政長官須委任其中一位為管理委員會的主席;

  7. 屬公職人員的其他成員一位,由行政長官委任,任期隨行政長官意
    願而定。

5.條例草案建議 --

  1. 將"香港業餘體育協會暨奧林匹克委員會"的名稱更改為"中國香港體
    育協會暨奧林匹克委員會";

  2. 藉下列方法增加康體局的成員人數 --

    1. 加入多一位中國香港體育協會暨奧林匹克委員會的代表
      ;及

    2. 把其他成員的人數由7位增至13位,其中屬公職人員的不
      得超過3位;及

  3. 廢除上文第4(g)段中的提述。

6.條例草案又建議把康體局的會議法定人數由5人增至7人。

7.從康體局的成員組合中刪除兩個臨時市政局的主席的建議,已納入《提供市
政服務(重組)條例草案》內。

公眾諮詢

8.據立法會參考資料摘要第10段所述,有關的立法修訂與在1999年3月發表以
供公眾參閱的顧問報告所載建議一致。體育界普遍接納增加康體局成員人數的
建議。

諮詢立法會事務委員會

9.在1999年3月29日立法會民政事務委員會會議上,當局曾向該事務委員會講
述載列有關建議的顧問報告。

結論

10.視乎議員對所涉政策有否任何意見,條例草案在法律及草擬方面均無問題。


立法會秘書處
助理法律顧問
林秉文
1999年7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