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

立法會LS236/98-99號文件

1999年7月9日立法會內務委員會會議文件

1999年7月2日在憲報刊登的附屬法例
法律事務部報告



提交立法會會議席上省覽的日期 1999年7月14日
作出修訂的限期 下屆立法會會期第2次會議(若議決延期
,則可延展至第3次會議)


《人體器官移植條例》(第465章)
《1999年人體器官移植(修訂)(第2號)規例》(第168號法律公告)


《1999年人體器官移植(修訂)條例》第2(a)條在該條例第5條加入新的第(2A)款
。憑藉該新條文,人體器官移植委員會獲賦權訂立規例,就確立捐贈人與受贈
人之間的婚姻關係及其持續性的方式作出規定。該委員會訂立此規例,訂明兩
名人士之間的婚姻關係可藉下述文件證明屬實:

  1. 根據《婚姻條例》(第181章)或《婚姻制度改革條例》(第178章)發
    出的註冊文件;

  2. 任何相當於根據該等條例發出的,證明該兩人一項在香港以外地方
    按照當地當時施行的法律舉行婚禮或所締結的婚姻的雙方的文件;及

  3. 該兩人的其中一人可作出法定聲明,表示有關婚姻已持續不少於3年

議員可參閱衞生福利局於1999年7月發出的立法會參考資料摘要(檔號HWCR/
1/3231/98(99)),以了解有關詳情。

《1999年人體器官移植(修訂)條例》
《〈1999年人體器官移植(修訂)條例〉(1999年第7號)1999年(生效日期)公告)
》(第169號法律公告)


衞生福利局局長已指定1999年7月2日為該條例第2(a)條(請參閱上文)開始實施
的日期。

《公眾衞生及市政條例》(第132章)
《1999年公眾衞生及市政條例(公眾遊樂場地)(修訂附表4)(第5號)令》(第170
號法律公告)


此命令將常寧遊樂場撥作區域市政局轄區內的公眾遊樂場地。此命令由臨時區
域市政局根據《公眾衞生及市政條例》(第132章)第106條訂立。

《法律執業者條例》(第159章)
《1999年實習律師(修訂)規則》(第171號法律公告)


此規則由香港律師會理事會根據《法律執業者條例》(第159章)第73條訂立,而
該理事會事先已獲終審法院首席法官批准此規則。《實習律師規則》(第159章,
附屬法例)第2、9及9A條現已修訂如下 --

  1. 在符合某些條件下,容許香港律師會批准實習律師調任到在香港的
    公司工作的期間為實習律師合約下的有效僱用;及

  2. 不再承認在香港訂立實習律師合約之前在英格蘭或威爾斯受僱為實
    習律師的僱用期為有關工作經驗。

此外,亦加入第23條作為保留條文。在修訂規則生效當日(即1999年7月2日)已
在英格蘭或威爾斯訂立實習律師合約的人,仍可申請批准有關的僱用期為有關
工作經驗。

法律事務部正就一項草擬問題要求香港律師會作出澄清,並會在有需要時再作
報告。

《1999年司法(雜項規定)條例》
《〈1999年司法(雜項規定)條例〉(1999年第21號)1999年(生效日期)公告》(第
172號法律公告)


終審法院首席法官指定1999年7月5日為《司法(雜項規定)條例》(1999年第21號)
第II及III部開始實施的日期。第II部旨在撤銷當紅色暴雨警告生效時必須將司法程
序延期的規定,而第III部則有關在關乎司法當局的成文法則中賦權作出暫時性質
的司法委任。


立法會秘書處
助理法律顧問
何瑩珠
1999年7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