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

立法會CB(2)1916/98-99號文件

檔號:CB2/H/1

1999年5月10日內務委員會特別會議文件

1 675 000名內地人士
在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居留權問題


引言

在1999年5月7日的內務委員會會議上,一名議員提議在內務委員會轄下成立小
組委員會,以跟進1 675 000名內地人士在香港特別行政區(下稱"香港特區")的
居留權問題。其他議員則建議應由內務委員會繼續跟進此事。亦有議員提議應
考慮成立專責委員會。

2.內務委員會主席指示立法會秘書處擬備一份文件,以便議員考慮各項建議。

工作範圍

3.在考慮各項建議前,議員或可先行決定有關的工作範圍。關於此點,以下各個
關注範疇須予跟進及詳加研究 --

  1. 政府統計處所進行的統計調查 -- 政府當局是根據調查結果指有
    1 675 000名內地人士合資格享有香港特區居留權,而評估各項
    服務及公共開支所受的影響,故有必要審慎研究調查結果的可
    靠性;

  2. 政府當局就1 675 000名內地人士來港對各項服務及公共開支造
    成影響作出的評估 -- 議員已在1999年5月6日及8日的兩次內務
    委員會特別會議上提出多項疑問;

  3. 政府當局建議如何解決1 675 000名內地人士來港對各項服務的
    額外需求的方法 -- 政府當局迄今只講述有關的問題,但沒有提
    出方法或計劃去處理該等問題;及

  4. 行政長官在1999年5月6日的答問會上宣布,政府當局正研究各
    項方案,包括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修改《基本法》,或請求全
    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解釋《基本法》的有關條文 -- 當局
    應就各項考慮中的方案諮詢立法會。

在1999年5月7日內務委員會會議上提出的建議

內務委員會

4.在1999年5月7日的內務委員會會議上,有些議員認為,鑑於有關問題極其重
要,內務委員會應繼續跟進此事。

5.不過,有些議員則指出,內務委員會會議法定人數的規定(20名委員包括主席
在內),會令會議難於安排。此外,除非獲得立法會授權,內務委員會不能傳召
有關人士作證或提供證據。

在內務委員會轄下成立小組委員會

6.一名議員提議在內務委員會轄下成立小組委員會,負責跟進此事。內務委員
會可決定小組委員會的委員人數及成員組合,確保其委員人數不會過多,可以
有效率地運作,以及其委員組合可大致代表立法會各黨派的議員。

7.議員亦會知悉,小組委員會的會議法定人數為包括主席在內的3名委員,或委
員人數的三分之一,其中包括主席在內,兩數中以較大者為準。根據《立法局
(權力及特權)條例》,小組委員會亦無權傳召證人。

成立專責委員會

8.鑑於可能有需要傳召有關人士作證或提供證據,亦有議員建議應考慮成立專
責委員會。

9.根據《議事規則》,由立法會委任的專責委員會可獲立法會授權,在行使職
權時,如有需要,可傳召有關人士出席作證和提供證據。立法會主席於考慮內
務委員會的建議後,決定專責委員會的委員人數,並任命專責委員會的主席、
副主席及委員。專責委員會的會議法定人數為委員人數(主席除外)的三分之一


10.須考慮的是時間因素,因為在立法會會議席上動議議案以委任專責委員會,
必須作出預告。在措辭內須載明專責委員會職權範圍的議案,亦須要草擬。為
處理該項工作及進行其他籌備工作,理想的做法是應先在內務委員會之下成立
一個小組委員會。


立法會秘書處
1999年5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