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

立法會LS127/98-99號文件

1999年6月11日
立法會內務委員會會議文件

《1999年法律適應化修改條例草案》
法律事務部的進一步報告


議員諒會記得,法律事務部曾於1999年1月29日就條例草案向內務委員會提交
報告(請參閱立法會LS89/98-99號文件)。現再扼要複述,條例草案旨在對與醫
院、慈善團體及若干私人團體成立為法團有關的一些條例作適應化修改,使其
符合《基本法》和切合香港作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特別行政區的地位。

2.在內務委員會的會議席上,本部告知議員現正要求政府當局澄清有否就建議
的修訂徵詢有關團體的意見。

3.政府當局現確實表示,曾諮詢受條例草案影響的團體,該等團體對條例草案
所載的建議修訂並無異議。

4.條例草案建議的各項修訂,與《1998年法律適應化修改條例草案》所建議的
一些修訂大致相同。議員於1999年1月29日的內務委員會會議席上,同意待研
究該條例草案的法案委員會完成工作後,才審議本條例草案。

5.《1998年法律適應化修改條例草案》經修正後,在1999年4月28日獲立法會
通過。在條例草案獲通過前,政府當局與研究該條例草案的法案委員會商定,
條例草案中有關保留女皇陛下等的權利的條文,應適應化修改為保留"中央或香
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根據《基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所享有的權利。為此,政
府當局已就該條例草案提出相應的委員會審議階段修正案。

6.政府當局現建議對本條例草案的保留條文作出類似的修正。有關的委員會審
議階段修正案擬本載於附件A。

7.鑑於政府當局會提出擬議的委員會審議階段修正案,本部信納條例草案在法
律及草擬方面均無問題。除非議員另有意見,本部認為條例草案可恢復二讀辯
論。


連附件
立法會秘書處
助理法律顧問
馮秀娟
1999年6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