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

立法會LS126/98-99號文件

1999年3月12日立法會內務委員會會議文件

1999年2月26日在憲報刊登的附屬法例
法律事務部報告


提交立法會會議席
上省覽的日期
1999年3月3日
作出修訂的限期 1999年3月31日(若議決延期,則可延展至1999年4月21日)

《公眾衞生及市政條例》(第132章) 《〈1996年食物及藥物(成分組合及標籤)(修訂)規例〉(1996年第80號法律公
告)1999年(生效日期)公告》(第53號法律公告)


衞生福利局局長已指定1999年6月1日為《1996年食物及藥物(成分組合及標籤)
(修訂)規例》(下稱"修訂規例")第11(2)(a)條開始實施的日期。

修訂規例第11(2)(a)條修訂《食物及藥物(成分組合及標籤)規例》(第132章,附
屬法例)的附表4,把其中兩項廢除,即深凍(包括急凍)食物及其他理當可保存其
特定品質超逾18個月的食物。

《香港聖公會條例》(第1157章)
《〈香港聖公會條例〉(第1157章)1999年(生效日期)公告》(第54號法律公告)


民政事務局局長已指定1999年2月26日為《香港聖公會條例》(第1157章)(下稱
"該條例")開始實施的日期。

該條例於1995年制定,旨在使香港聖公會教省以香港聖公會名義成立為法人團
體,並就其組成及權力和責任以及附帶事宜訂定條文。香港聖公會教省於1998
年10月25日方告成立。

《香港聖公會管業委員會條例》(第1158章)
《〈香港聖公會管業委員會條例〉(第1158章)1999年(生效日期)公告》(第55
號法律公告)


民政事務局局長已指定1999年2月26日為《香港聖公會管業委員會條例》(第
1158章)(下稱"該條例")開始實施的日期。

該條例於1995年制定,旨在使名為香港聖公會牧區聯議會的法人團體以香港聖
公會管業委員會名義持續為法人團體;就香港聖公會管業委員會的組成、權力
及責任訂定條文;並廢除《教區信託委員會法團條例》。

《香港聖公會基金條例》(第1159章)
《〈香港聖公會基金條例〉(第1159章)1999年(生效日期)公告》(第56號法律
公告)


民政事務局局長已指定1999年2月26日為《香港聖公會基金條例》(第1159章)
(下稱"該條例")開始實施的日期。

該條例於1995年制定,旨在使名為香港維多利亞主教的單一法團以香港聖公會
基金名義持續為法人團體;就香港聖公會基金的組成、權力及責任訂定條文;
並廢除《維多利亞主教法團條例》。

《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協助條例》(第525章)
《〈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協助(新西蘭)令〉(1998年第376號法律公告)1999年
(生效日期)公告》(第57號法律公告)


保安局局長已指定1999年3月2日為《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協助(新西蘭)令》(1998
年第376號法律公告)(下稱"該命令")開始實施的日期。

該命令已由立法會內務委員會轄下一個小組委員會研究,並於1998年12月9日
在立法會藉決議通過。


立法會秘書處
助理法律顧問
顧建華
1999年3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