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


立法會LS130/98-99號文件

1999年3月12日
立法會內務委員會會議文件

《1999年會社(房產安全)(豁免)(修訂)令》
(1999年第45號法律公告)
法律事務部進一步提交的報告


該修訂令旨在對《會社(房產安全)(豁免)令》(第376章,附屬法例)的附表作出多
項修訂,其中包括在第5項中加入5個會址,分別為邊境區警官俱樂部、入境事
務處長官會所、香港警察--大尾篤活動訓練中心、房屋委員會職員同樂會及警察
訓練學校警官會所。

2.在1999年2月26日內務委員會會議上,一位議員要求法律事務部跟進下列與該
修訂令有關的問題:

  1. 該5個會址在納入豁免令之前是否已經營業?

  2. 若然,該5個會址是否已根據《會社(房產安全)條例》(第376章)
    (下稱"該條例")獲准營業?

  3. 若否,政府當局如何確保該5個會址在有關房產內的消防及建築
    物安全標準維持在可接受的水平?

3.現按上述問題的次序轉述政府當局的回覆如下:

  1. 香港警察 -- 大尾篤活動訓練中心將於本年3或4月間開始營業,其
    餘4個會址在納入豁免令之前已經營業。

  2. 牌照事務處未有接獲該5個會址根據該條例提出的合格證明書申請
    ,該處亦沒有向該5個會址簽發上述證明書。

  3. 政府當局一向的做法是豁免位於政府房產內的會址,使其不受該條
    例規限,原因是該類房產通常由政府部門負責設計、建造、管理及
    保養,而且達致合理的安全標準。獲納入豁免令的5個會址正屬此
    一類別。該等會址均位於政府房產內,並由建築署或房屋署負責管
    理及保養。會址內的建築物及消防安全事宜均由使用會址的部門,
    以及負責保養的部門(即建築署或房屋署)妥為處理。

4.隨文附上法律事務部發出的信件及政府當局的覆函,以便議員參閱。


連附件

立法會秘書處
助理法律顧問
林秉文
1999年3月2日


(譯文)


附錄I

(立法會秘書處法律事務部用箋)


來函檔號:L/M in HAB/CR/8/10/9 Pt.5
本函檔號:LS/S/31/98-99
電 話 :2869 9468
圖文傳真:2877 5029

香港灣仔
軒尼詩道130號
修頓中心31樓
莊永康先生




傳真急件
傳真號碼:2591 6002
總頁數:1頁

莊先生:

《1999年會社(房產安全)(豁免)(修訂)令》


在今天的內務委員會會議上,一位議員要求本部跟進閣下較早前就本部對在豁免
令中加入5個會址的疑問所作回覆。煩請閣下再澄清下列各點:

  1. 該5個會址在納入豁免令之前是否已經營業?

  2. 若然,該5個會址是否已根據《會社(房產安全)條例》(第376章)
    獲准營業?

  3. 若否,政府當局如何確保該5個會址在有關房產內的消防及建築
    物安全標準維持在可接受的水平?

為協助本部於1999年3月5日內務委員會會議上就此事再作報告,煩請閣下於1999
年3月2日前以中英文作覆。


助理法律顧問
林秉文


副本致:總主任(2)5

1999年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