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
立法會LS130/98-99號文件
1999年3月12日
立法會內務委員會會議文件
《1999年會社(房產安全)(豁免)(修訂)令》
(1999年第45號法律公告)
法律事務部進一步提交的報告
該修訂令旨在對《會社(房產安全)(豁免)令》(第376章,附屬法例)的附表作出多
項修訂,其中包括在第5項中加入5個會址,分別為邊境區警官俱樂部、入境事
務處長官會所、香港警察--大尾篤活動訓練中心、房屋委員會職員同樂會及警察
訓練學校警官會所。
2.在1999年2月26日內務委員會會議上,一位議員要求法律事務部跟進下列與該
修訂令有關的問題:
- 該5個會址在納入豁免令之前是否已經營業?
- 若然,該5個會址是否已根據《會社(房產安全)條例》(第376章)
(下稱"該條例")獲准營業?
- 若否,政府當局如何確保該5個會址在有關房產內的消防及建築
物安全標準維持在可接受的水平?
3.現按上述問題的次序轉述政府當局的回覆如下:
- 香港警察 -- 大尾篤活動訓練中心將於本年3或4月間開始營業,其
餘4個會址在納入豁免令之前已經營業。
- 牌照事務處未有接獲該5個會址根據該條例提出的合格證明書申請
,該處亦沒有向該5個會址簽發上述證明書。
- 政府當局一向的做法是豁免位於政府房產內的會址,使其不受該條
例規限,原因是該類房產通常由政府部門負責設計、建造、管理及
保養,而且達致合理的安全標準。獲納入豁免令的5個會址正屬此
一類別。該等會址均位於政府房產內,並由建築署或房屋署負責管
理及保養。會址內的建築物及消防安全事宜均由使用會址的部門,
以及負責保養的部門(即建築署或房屋署)妥為處理。
4.隨文附上法律事務部發出的信件及政府當局的覆函,以便議員參閱。
連附件
立法會秘書處
助理法律顧問
林秉文
1999年3月2日
(譯文)
附錄I
(立法會秘書處法律事務部用箋)
來函檔號:L/M in HAB/CR/8/10/9 Pt.5
本函檔號:LS/S/31/98-99
電 話 :2869 9468
圖文傳真:2877 5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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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灣仔
軒尼詩道130號
修頓中心31樓
莊永康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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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真急件
傳真號碼:2591 6002
總頁數: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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莊先生:
《1999年會社(房產安全)(豁免)(修訂)令》
在今天的內務委員會會議上,一位議員要求本部跟進閣下較早前就本部對在豁免
令中加入5個會址的疑問所作回覆。煩請閣下再澄清下列各點:
- 該5個會址在納入豁免令之前是否已經營業?
- 若然,該5個會址是否已根據《會社(房產安全)條例》(第376章)
獲准營業?
- 若否,政府當局如何確保該5個會址在有關房產內的消防及建築
物安全標準維持在可接受的水平?
為協助本部於1999年3月5日內務委員會會議上就此事再作報告,煩請閣下於1999
年3月2日前以中英文作覆。
助理法律顧問
林秉文
副本致:總主任(2)5
1999年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