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

立法會CB(2)1465/98-99號文件

檔號:CB2/BC/8/98

1999年3月12日立法會內務委員會會議文件
《1998年法律適應化修改(第3號)條例草案》委員會報告

目的

本文件旨在匯報《1998年法律適應化修改(第3號)條例草案》委員會的商議工作,並
請議員支持在1999年3月31日恢復條例草案的二讀辯論。

條例草案

2.條例草案旨在廢除《外地司法管轄權(開支)條例》(第223章)、《偷運貨品進入中國
(管制)條例》(第242章)及《Smuggling into China (Control) Specification》(第242章,附屬
法例)。政府當局認為上述條例及附屬法例並不切合香港作為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的
特別行政區(特區)的地位,而且已屬過時。

法案委員會

3.在1998年11月13日內務委員會會議上,議員決定成立法案委員會,負責研究條例
草案。法案委員會由5名議員組成。法案委員會的委員名單載於附錄I

4. 法案委員會由吳靄儀議員擔任主席,先後與政府當局舉行了兩次會議。

法案委員會的商議過程

5.法案委員會已詳細研究政府當局建議廢除該兩條條例及其附屬法例的理據。法案
委員會商議過程的要點,綜述於下文各段。

《外地司法管轄權(開支)條例》

6.政府當局解釋,《外地司法管轄權(開支)條例》在1889年制定,旨在為通常居於香
港的人根據英國《Foreign Jurisdiction Acts》在女皇陛下領地以外的任何國家或地方的
法院被定罪或因精神錯亂獲判無罪的情況,就與該人有關的開支訂定條文。由於《
外地司法管轄權(開支)條例》賴以施行的該等法令在回歸後已不再適用於香港,《外
地司法管轄權(開支)條例》已屬過時,應予廢除。

7.由於《外地司法管轄權(開支)條例》的具體目的是為了實施英國的《Foreign
Jurisdiction Acts》,而香港在回歸後不再是英國的殖民地,該等法令已不再適用於香
港,議員支持在法律適應化修改計劃下廢除《外地司法管轄權(開支)條例》的建議。

《偷運貨品進入中國(管制)條例》及其附屬法例

8.政府當局解釋,《偷運貨品進入中國(管制)條例》及其附屬法例於1948年制定,使
英國政府與當時的中國國民政府就防止中港走私活動的各項措施所簽署的協定得以生
效。該等措施包括限制某類船隻裝載貨物的地點或卸下以中國為目的地的貨物的地點
,准許中國海關人員在香港水域的劃定地區(即在大鵬灣及后海灣內的商定界線--通常
稱為"第242章界線"--以北的水域)巡邏及採取執法行動。"第242章界線"相等於《偷運
貨品進入中國(管制)條例》的附屬法例內具體指明的界線。

9.政府當局指出,自《進出口條例》(第60章)在1972年制定後,走私罪行便完全根據
《進出口條例》處理。因此,當局已不再需要引用《偷運貨品進入中國(管制)條例》
的條文,亦從未援引該條例的任何條文,只有"第242章界線"仍被繼續用作慣常參考
界線,以容許內地保安部隊船隻進入此線以北的水域。中國國務院於1997年7月1日
以第221號命令頒布香港特別行政區(香港特區)的界線後,該慣常參考界線已屬過時
。政府當局認為,《偷運貨品進入中國(管制)條例》及其附屬法例並不切合香港作
為中國的特區的地位,應予廢除。

10.議員同意,《偷運貨品進入中國(管制)條例》中訂明的慣常參考界線與國務院所
頒布的香港特區界線有所抵觸。議員察悉自《進出口條例》制定後,當局已不再需
要引用《偷運貨品進入中國(管制)條例》的條文,但對廢除該條例的建議是否屬法
律適應化修改計劃範圍內,議員表示懷疑。他們指出,法律適應化修改計劃的目的
,是修改法律中一切與《基本法》有抵觸或不符合香港作為中國特區的地位的提述
。如廢除《偷運貨品進入中國(管制)條例》只是因為該條例過時,則廢除該條例的
建議便會超逾了法律適應化修改計劃的範圍。

11.在研究政府當局所作的分析時,議員注意到,《偷運貨品進入中國(管制)條例》
中只有少數條文不切合香港作為中國的特區的地位,或可能與《基本法》有所抵觸
,而該條例大部分條文,主要是因為《進出口條例》的制定而被認為過時。法案委
員會大多數議員認為,廢除該條例的建議不應在法律適應化修改計劃下處理。

12.一名議員認為,自國務院在1997年7月1日頒布香港特區的界線後,該慣常參考界
線已經過時,加上香港特區的界線在回歸後已不再是談判的事項,因此,廢除該條
例的建議應可在法律適應化修改工作中處理。

13.政府當局進一步解釋,在法律適應化修改計劃下廢除《偷運貨品進入中國(管制)
條例》的理據,應從一個較宏觀的角度來理解。1948年的協定從未獲得中國中央人
民政府確認,因此該協定對回歸後的香港並不適用,繼續實施該協定並不符合香港
特區目前的地位。從政策的觀點來看,使該協定生效的《偷運貨品進入中國(管制)
條例》同樣地變得不切合香港特區的地位。由此角度而論,政府當局認為廢除《偷
運貨品進入中國(管制)條例》的建議應屬法律適應化修改計劃範圍內的事情。

14.議員並不認同政府當局提出的理據,因為除《偷運貨品進入中國(管制)條例》的
詳題外,該條例的條文並無提及1948年的協定。儘管議員一致同意《偷運貨品進入
中國(管制)條例》及其附屬法例應予廢除,但大部分議員並不支持在法律適應化修
改計劃下廢除此等法例。他們建議當局以修訂條例草案的方式,處理廢除有關法例
的建議。

15.鑑於大部分議員不支持在法律適應化修改計劃下廢除有關法例,政府當局已同意
動議委員會審議階段修正案,以刪除條例草案內有關廢除《偷運貨品進入中國(管制)
條例》及其附屬法例的條文。政府當局會透過法律適應化修改計劃以外的途徑,提出
廢除有關法例的建議。

委員會審議階段修正案

16.有關《偷運貨品進入中國(管制)條例》及其附屬法例的委員會審議階段修正案擬
本載於附錄II。

建議

17. 法案委員會建議 --

  1. 在1999年3月31日立法會會議上恢復條例草案的二讀辯論;及

  2. 支持廢除《外地司法管轄權(開支)條例》的建議及由保安局局長
    動議的委員會審議階段修正案。
徵詢意見

18. 謹請議員支持上文第17段所載法案委員會的建議。

立法會秘書處
1999年3月8日

附錄I
Appendix I

《1998年法律適應化修改(第3號)條例草案》
Bills Committee on
Adaptation of Laws (No.3) Bill 1998

Membership List

吳靄儀議員(主席)Hon Margaret NG (Chairman)
涂謹申議員Hon James TO Kun-sun
黃宏發議員Hon Andrew WONG Wang-fat, JP
曾鈺成議員Hon Jasper TSANG Yok-sing, JP
楊孝華議員Hon Howard YOUNG, JP


合共 : 5位議員
Total : 5 Members

日期 : 1998年12月30日
Date : 30 December 19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