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


立法會LS167/98-99號文件

1999年5月14日
立法會內務委員會會議文件

《1999年香港雅麗氏何妙齡那打素醫院法團(修訂)條例草案》
法律事務部報告

(議員條例草案)


條例草案的目的

對根據《香港雅麗氏何妙齡那打素醫院法團條例》(第1072章)而成立的法團的
投資權力作出闡明及進一步的界定。

立法會參考資料摘要

2.並無提供條例草案的立法會參考資料摘要。

首讀日期

3.1999年5月12日。

意見

4.本條例草案是李家祥議員提出的議員條例草案。

5.根據《香港雅麗氏何妙齡那打素醫院法團條例》(第1072章),以"The Executive
Committee of the Alice Ho Miu Ling Nethersole Hospital"命名的法團有權將款
項投資於任何土地、建築物、任何法團或公司的債權證、股額、資金、股份或
證券,以及保證的按揭。

6.條例草案旨在闡明及進一步界定投資權力,以容許有關法團將款項投資於任
何土地、建築物及任何債權證、股額等,以及投資於任何土地和建築物的按揭


7.為符合立法會《議事規則》第50條的規定,條例草案已加入一項條文,以保
留政府等各方面的權利。鑑於立法會對《1998年法律適應化修改條例草案》的
保留條文所作的決定,該條條文已予以修訂,以保留"中央或香港特別行政區政
府根據《基本法》和其他法律..."享有的權利。為與此項修訂一致,李家祥議員
會對條例草案的保留條文提出委員會審議階段修正案。隨文附上該項委員會審
議階段修正案
的文本。

公眾諮詢

8.並無進行任何公眾諮詢。

諮詢立法會事務委員會

9.並無諮詢立法會事務委員會。

結論

10.在提出擬議的委員會審議階段修正案後,本部信納條例草案在法律及草擬兩
方面均無問題。除非議員另有意見,否則可恢復條例草案的二讀辯論。


連附件


立法會秘書處
助理法律顧問
馮秀娟
1999年5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