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

立法會LS137/98-99號文件

1999年4月16日
立法會內務委員會會議文件

《商船(本地船隻)條例草案》
法律事務部報告


條例草案目的

此條例草案旨在綜合和修訂有關本地船隻的法律,尤其是關於改善本地船隻的
安全、管制及規管等事宜。

立法會參考資料摘要

2.請參閱經濟局於1999年3月16日發出的ECON 4/3231/88(99) Pt.19號文件。

首讀日期

3.1999年3月31日。

意見

4.此條例草案旨在管制本地船隻,所涵蓋事項的範圍十分廣泛。條例草案中有
不少條文是取自《船舶及港口管制條例》(第313章)。條例草案共分為15部。第
I部是導言,而條例草案第2條則載述有關用語的定義。"本地船隻"被界定為包括
5類船隻。首4類船隻基本上是《船舶及港口管制條例》第25條所述的船隻(即定
義內的(a)、(b)、(c)及(d)段)。第五類(即定義內的(e)段)是新增的船隻類別,所指
的是"任何並非屬(a)、(b)、(c)或(d)段所提述船隻的船隻,而有第89(2)條所提述
的許可證就該船隻有效"。擬議的第89(2)條訂明,經濟局局長可訂立規例,以規
定處長可就任何船隻發出許可證,以便該船隻可進入或停留在香港水域內。局長
擬為定期在香港水域內往來航行的內地沿岸和內河船隻簽發許可證。因此,除有
豁免條文外,此條例草案的條文將適用於"本地船隻"的定義(e)段所述的船隻。

5.第II部為設立本地船隻諮詢委員會(下稱"諮委會")的事宜作出規定,以便諮委
會就任何有關執行處長在此條例草案下的職能的事宜向海事處處長提供意見。

6.第III部賦權處長就此條例草案所訂的規定提供實務指引而核准工作守則。在
根據此條例草案進行的法律程序中,如有人被指稱違反工作守則的條文,而該
條文是與此條例草案所訂立的規定有關的,將可獲接納為證據。

7.第IV部是關於本地船隻領取證明書及領牌事宜。如有關的本地船隻並未領有
證明書,則該船隻的船東、該船東的代理人及該船隻的船長即屬犯罪,一經定
罪,可各處罰款不超過25,000元及監禁1年。領有證明書的本地船隻必須領牌
。沒有領牌的本地船隻不得運載乘客。此外,本部不適用於某些類別的船隻,
例如:來自香港以外地方的遊樂船隻、已領牌的住家船隻及"本地船隻"的定義
(e)段所提述的本地船隻。

8.第V部就有關本地船隻上的船長、輪機操作員及遊樂船隻操作人的考試及發
出證明書事宜,以及會導致他們的本地合格證明書被暫時吊銷或取消的情況
及程序,訂定條文。此等本地合格證明書只可在經由終審法院首席法官所委
任的人就取消證明書事宜進行研訊後才可取消。此外,條例草案第19條亦規
定可重新聆訊所研訊的事宜及對研訊提出上訴。

9.第VI部與航行安全有關。處長可為安全起見,禁止船隻進入香港水域的任何
範圍。第VII部是關於港口設施。第VIII部就修理本地船隻、拆卸本地船隻及處
理貨物等事宜訂定條文。第IX部是關於污染的問題,而第X部則規定處長可根
據所指明的理由,扣押、移走與扣留船隻。船隻的船東、船東的代理人或船長
均有責任報告碰撞及火警等事故(第XI部)。

10.第XII部列明獲授權人員及調查人員的權力。獲授權人員可截停及搜查船隻
。第XIII部就處長的一般權力作出規定。條例草案第64條賦權處長拒絕允許某
本地船隻進入或離開香港水域。如處長認為任何人正違反此條例草案的規定,
可向該人送達敦促改善通知書(條例草案第73條)。第XIV部載有關於證據及罪
行方面的條文。

11.第XV部載述雜項條文,包括行政長官發出指示的權力;就針對處長作出的
決定向行政上訴委員會提出上訴;財政司司長可藉規例訂明關於費用的規例;
經濟局局長獲賦權根據此條例草案訂立多項規例(條例草案第89條)。值得注意
的是,他可就船隻的分類制度訂立規例(目前的11類本地船隻會劃分為4個新類
別,請參閱立法會參考資料摘要附件B);他可訂明本地船隻須購買保險,以及
訂明新訂4類船隻各自的安全標準,並就船隻上的貨物堆裝及穩固、廢置船隻
的管制及住家船隻的管制、使用和領牌等事宜訂立規例。任何根據本條訂立的
的規例,可訂明各項罪行,並可訂定判處不超過100,000元罰款及刑期不超過
2年的監禁。其他一些有關的條例亦予以相應修訂。

公眾諮詢

12.根據立法會參考資料摘要所述,條例草案的各項建議是按照1989年4月發表
的《本地船隻檢討》諮詢文件而擬備,並已根據公眾的意見作出修訂。當局亦
已充分諮詢臨時本地船隻諮詢委員會的意見。該會於1991年成立,成員包括本
地航運界所有主要行業的代表。該會對各項建議表示支持。此外,秘書處接獲
港九電船拖輪商會有限公司1999年3月25日的意見書,並已將該份意見書送交
議員參閱(CP1231/98-99)。

諮詢立法會事務委員會

13.政府當局已於1998年9月向經濟事務委員會提交ECON 4/3231/88 VI號文件
,供議員參閱。

結論

14.法律事務部仍在詳細研究此條例草案。秘書處已接獲有關的意見書。由於此
條例草案對本地船隻產生多方面的影響,現建議成立法案委員會,詳細研究條
例草案。


立法會秘書處
助理法律顧問
何瑩珠
1999年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