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

立法會LS138/98-99號文件

1999年4月16日
立法會內務委員會會議文件

《1999年船舶及港口管制(修訂)條例草案》
法律事務部報告


條例草案目的

條例草案對《船舶及港口管制條例》(第313章)(下稱"該條例")作出若干雜項修訂
。條例草案的主要目的,是改善對從事海上工程的工人的安全保障。

立法會參考資料摘要

2.請參閱經濟局於1999年3月16日發出的立法會參考資料摘要(檔案編號:ECON
4/3231/66 (98) Pt.16)。

首讀日期

3.1999年3月31日。

意見

4.該條例第V部就保障從事貨物處理、船隻修理及拆卸工作人士的安全作出規
定。條例草案第7(f)條建議在第V部加入"海上建造工程"一詞的定義,以便將此
類工程納入該部所涵蓋的工程類別,從而令工人在使用船隻從事疏浚挖撈、鑽
井、鋪設管道、設置浮標、鋪設導纜及建造沉箱等工程時,其安全亦受到保障
。此外,關於船隻修理或拆卸的工作,第V部現時並不適用於長度為50米或以
下的船隻,條例草案第8條建議刪除此項規定。

5.該條例第V部所載違反規定的罰則亦有所提高,大部分均提高至大約原本罰
則的兩倍(條例草案第9、10、11、12、13及14條)。

6.條例草案第15條在主體條例中加入新的第44A條,賦權海事處處長可就第V部
或規例中的規定而發出工作守則,作為實務指引。違反有關工作守則的行為,
可在此項擬議新條文適用的刑事法律程序中,被接納為證據。

7.條例草案第16條修訂主體條例第80(1)條,以便海事處處長可就工程的管制、
受僱從事有關工程的人的安全及防護訂立規例,以及批准任何人提供安全訓練
課程,並向修讀該課程的人發出證明書。

《1999年船舶及港口管制(貨物處理)(修訂)規例》擬本

8.(a) 規例擬本載於立法會參考資料摘要附件B,供議員參閱。該規例將在
條例草案獲得通過成為法例後予以制訂,並會按慣常程序由立法會審
議。
(b) 該規例將會加入有關職業安全的新條文,包括:

(i)工程督導員、起重機操作員及進行貨物處理工序的人,必須首先修
讀安全訓練課程,並持有有效證明書,然後才可獲聘用。

(ii) 起重裝置必須由合資格的檢驗員進行測試和檢驗。

(iii) 必須設置安全通道上落堆叠的貨櫃頂部。

(c) 僱主及工程負責人有責任向工人提供安全頭盔和其他防護衣物及設備
。此外,亦必須在每艘有工程進行的船隻上設置急救箱。
(d) 該規例對僱主、工程負責人及受僱人施加一般責任。如有關人士違反
上述任何條文,將會被判處各項罰則。


公眾諮詢

9.根據立法會參考資料摘要第6段,政府當局已諮詢了有關的行業和人士,包括
勞工顧問委員會和臨時本地船隻諮詢委員會。他們均表示贊同修訂建議。

諮詢立法會事務委員會

10.政府當局並沒有就條例草案的細節諮詢立法會任何事務委員會。

結論

11.條例草案在法律及草擬方面均無問題。倘若議員擬詳細研究條例草案涉及的
政策問題,或可成立法案委員會。


立法會秘書處
助理法律顧問
何瑩珠
1999年4月12日